第二章 社会运作及其发展

本章的目的,在于根据第一章得出的相关结论,进一步探讨社会运作及其发展的某些理论问题,以便为后面的分析提供某种理论视角。主要包括:社会要素怎样划分、应该怎样设置,社会运作的某些基本原则,社会发展的规律及其总体模式。

第一节 社会根本目的及其展开

人是能动之物,人的活动是有明确目的导向的能动活动,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更好地占有和实现人在。按此思路来考察便可看到,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具体行为,都与那个根本目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手段的手段。由此,可把整个人类活动看作一个“目标手段链”,这个“链”,表现出不同的层次。

第一层次,其目的就是那个根本目的——更好地占有和实现人在,所采取的手段,就是发展物质生产力和文化生产力。

第二层次,其目的就是上个层次的手段——发展物质和文化生产力本身,所采取的手段,就是就是组成社会。

第三个层次,其目的也是它上个层次的手段——社会本身(做好社会运作、促进社会发展),所采取的手段就是设置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采取形形色色的社会运作措施。

在这个“目标手段链”中,为实现本层次之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延续为下一层次的奋斗目标,并规定着下一层次的行为。整个过程从上而下层层展开,自下而上层层保证。按照这种逻辑分解下去,可以直至每个具体的社会行为。这里,我们只分解到第三层次,不再展开。先分析这三个层次。

显然,在该“目标手段链”中,若任一层次的目标与手段之间出现不协调(也即,采用某一层次之手段不能有效地达到相应的目标),都将影响到人类整体活动的协调发展,影响到人类根本目标的最终实现。因此,若要使人类整体活动得以协调发展、根本目标得到不断实现,就必须想方设法保证各层次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协调。与此同时,由于高层次“目标手段链”规矩和制约着低层次的“目标手段链”,所以,高层次上出现不协调所产生的危害将大于低层次上出现不协调所产生的危害。下面,我们就对这三个层次逐一进行分析。

先看第一层次。

我们看到,在发展物质生产力与实现人类根本目标之间,存在着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不协调:物质财富的增加与人类生活幸福水平的提高似乎并非完全同步。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环境问题,由于对物质财富的过分追求,导致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另外,现实使人们日益认识到,物质财富的增加,并不能真正消除贫困,即使人们已经达到很高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并不等于幸福。面对这种现实,人们开始反思,并逐步形成了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观,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认识。

我们隐约感到,若不注重把握精神生产的大方向,人类会在形形色色的精神枷锁中作茧自缚。从历史上看,人类曾经受到过宗教的桎梏,曾陷入各种各样的“思想陷阱”。也许,这是人类进步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曲折,但不容否认由社会异化而来的影响。在这种影响下,思想、理论的目的不是围绕着怎样有利于人类根本目标的实现,而是围绕着异化社会的统治者的利益,即社会实际目标。很难想象,在此种价值导向下创制的思想、理论对人类发展会有多大的促进作用。看来,第一层次的目标与手段之间存在不协调。

再来看第二层次。我们看到,迄今,人类为发达物质和文化生产力而组成的社会,却没有完全达到其应达到的(或期望的)目的,社会并没有走出它应有的正确轨迹,迄今几乎所有的阶级社会都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异化(对此,后面将作展开)。具体来讲:从理论的逻辑上和终极意义上看,人类建立起社会制度只有一个唯一的“合理目标”,便是前述根本目的——更好地占有和实现人在。每个社会的具体目标,都应是从那个合理目标演化而来的。在价值意义上,这种目标是绝对命令,是人类进步与发展之必然合理的要求,因而它应该支配着迄今和今后人类全部的社会形态和制度。然而,当人类为此目标而建立起社会制度后,这一原始的、理性上和价值上必然的合理目标,往往不能完全体现在现实社会中,很多社会所追求的只是一种“社会目标”——占据社会主流的实际奋斗目标,它与上述“合理目标”之间往往出现背离。如,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目标”往往只是(至少是主要)代表着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因而,它与社会“合理目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这一背离直接导致社会异化,导致社会发展历史的曲折(尽管这种曲折有时是不可抗拒的历史必然定律)。在此意义上,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的吻合度,将对社会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第三层次我们却又看到:由于人类未能把握社会发展的全部规律、全部真谛,所以,在历史演变的很多场合,就算那个社会目标本身已经异化,却仍然存在“社会目标”与为之而采取的手段之间的背离:人们总不能为着它们的直接目的采取最为恰当的手段。如果说前两个层次的不协调离我们的现实还比较遥远,那么,这个层次的不协调则就在我们身边:只要注意观察,我们便会经常看到这种现象。

以上分析表明,社会“应当”怎样发展和社会实际怎样发展,绝非一致。虽然社会之所以那样发展是“历史必然的” ,然而,这种发展却不一定是“合理”的。问题的根源,就在于那个根本目标在其实现过程中出现异化。一个异化是:物质和文化生产力的发达,不一定就能更好地占有和实现人在;第二个异化是:社会的实际奋斗目标(社会目标)不一定就是为着物质和文化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第三个异化是,社会所采取的运作手段,不一定就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

怎样克服人类奋斗目标的上述异化,从而使各层次的目标与手段之间都协调起来,从而使人类整体活动得以协调发展,当是人类面对的最为重大的课题。

第一层次中存在的不协调,可以归结为如何把握人类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大方向。但直至目前,它是一个充满变幻、把握不定的待研究领域。这里,我们能做的,只能是提请人们对它的重视。

第二层次的不协调,很有点历史必然的味道。也许,一个社会之所以会出现“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的背离,本身就是由既定的社会基础条件所决定的。例如,在阶级社会中,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本身就是这个阶级的本性。但是,对这种“历史必然性”,能动的人类并非无能为力。

我们的重点在于研究第三层次中存在的不协调,因为我们认为,这既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又是目前人类的思想水平可以驾驭的领域。这个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怎样才能让社会更好地担负起它的直接任务——激发能动、组织能动、造就健康自为人性。值得指出的是,这一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助于克服前两个层次中存在的不协调。例如:你想要解决环境问题,你就可以组织好解决环境问题的社会行为,那么,环境问题自然就会得到更好地解决;你想要发展科学技术,你就可以组织好发展科学技术的社会行为,那么,科学技术自然就会得到更好地发展。因此,如果能够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那么,我们就有能力运用这一答案去组织好对人类发展有益的各种具体社会行为。做一个不十分恰当的比喻,这就好比:如果你有了一匹千里马,那么,余下的问题就是练习骑马本领和寻找合适的目标方向了。所以,我们的理论目的是:寻求克服第三层次中存在的不协调的途径。依此,我们将主要研究社会合理运作的途径,以及消除社会发展障碍的方法。

第二节 社会发展中的三个矛盾

我们曾经分析过:全面而完满占有和实现人的本质性存在,是全部人类历史的主线,也是人类组成社会的最根本目的。我们看到,在寻求实现这个目的的过程中,在人类社会发展长河里,却自始至终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矛盾。

自从有生命的个人诞生之日起,他们就面临着生存与死亡这一最基本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人类利用自己的能动本能,结成有机组织,创造各类财富。人类社会一旦建成,便沿着时间坐标不断地“走向未来”,这是无庸置疑的。然而,这个“走向未来”的过程到底是前进还是倒退、是发展还是复辟,则是变幻莫测的,需要我们研究的。

大量的史料向我们表明,人类要想取得更大的物质生产成就,就必须根据这种生产之内容、规模和水平的变化,不断完善人类社会组织,所以,人类社会组织的演进历史和规律,无时无处不映射着物质生产活动的矛盾运动历程和规律;大量的史料也向我们表明,受制于物质生产活动而产生的人类文化活动一旦产生并按其内在逻辑展开之后,对人类社会组织的演进也贡献着它应有的作用,所以,人类社会组织的演进历史和规律,也处处打上了人类文化活动的烙印;大量的史料还向我们表明,人类社会组织一经产生,也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其自身固有的矛盾发展逻辑,所以,在人类社会组织的演进历史和规律中,也必然包含着它自身那些固有的发展规律。必须强调指出,由于后两种因素始终决定于和受制于物质生产活动,所以,人类物质生产活动将从根本上、在终极意义上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

由此可见,人类只要是开展起有组织的社会劳动,只要是为开展这种劳动而形成相应的社会组织,那么,在这种组织内部(也即组织成员之间)、在有组织的人类与大自然之间,就必然产生许多新的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原始的组织便逐步演变成为氏族、部落;而且,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出现,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地方和时候,便出现了现代国家的雏形,人类的组织也就更加完善起来了。

因此我们可以说,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各种社会矛盾逐步产生、逐步发展并逐步被解决的过程,总之,是一个社会矛盾的演化过程。社会矛盾决定了社会结构;随社会矛盾的变化,社会结构也必将产生相应的变化;社会矛盾的不同演化过程,就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发展模式。可以这样认为,寻求解决人类社会中产生的各种矛盾,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要探讨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要探讨社会矛盾的演化规律。

迄今的社会发展史向我们表明,所有的社会矛盾都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人与人之间(即主体自身)的矛盾,我们称之为第一矛盾;二是人与自然世界之间(即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我们称之为第二矛盾;三是自然界万物之间(即客体内部)的矛盾,我们称之为第三矛盾。如果一个社会能够圆满地解决好这三种类型的矛盾,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这个社会必将获得良好地发展。

在上述三种矛盾中:

第一矛盾尽管具有多种形态(如物质利益矛盾、思想观点矛盾、权力斗争等等),但归根到底是表现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对抗和冲突。在阶级社会中,这一矛盾有着强烈的对抗性,其解决程度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社会成员是否幸福,社会是否允许其成员发挥最大能动,社会成员是否愿意发挥最大能动。由于这一矛盾所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对抗关系,因此,其根本解决办法只能是通过增加社会财富(物质的和文化的),使矛盾双方都能得到相应的满足;从长远的方面看,那种依靠损失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得到满足的办法,是不可取的。现实阶级社会中,这一矛盾一般表现为阶级之间、阶层之间、团体之间、地区之间和个体之间五种类型。其中,阶级之间的矛盾从根本意义上讲属对抗性矛盾,有着演化为不可调和矛盾的内在必然性,而且,它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自身的存在、稳定和发展,因此在社会发展中有着更为重要的地位。

第二矛盾主要是社会组织形式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冲突。它客观上要求人类必须根据客观世界的变化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设置合理的社会结构因素,以满足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由于这一矛盾所体现的是人类社会如何向外在客观世界“索取”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解决好了可以增加社会总财富,客观上讲对社会成员都有利,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说它不是对抗性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只在于:如何正确把握外部环境条件与社会制度本身的相互作用关系。同时我们看到:无论人类怎样地伤害大自然,它都默默地承受,但最终,它却会按照你对它的伤害,反过来施以对你的报复。所以,第二矛盾对人类的意义还在于:如何正确把握自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寻求人与自然的协调共处。

第三矛盾主要表现为客观世界自身固有的规律,它主要是通过影响人类从事社会生产的能力来对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它没有阶级性。大自然是“我行我素”的,至于它怎样地“素行”,则是随你去研究、探索和发现的。所以,第三矛盾对人类的意义不过在于:人类如何组织自身、完善自身和智慧自身,才能发现更多的客观规律。解决这类矛盾主要是自然科学的责任。这里,我们不多论述。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第一矛盾直接决定着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决定着社会成员从事社会建设实践的前提和愿望(因为只有社会稳定了,社会成员才有可能从事建设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只有调动起成员能动,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观潜力,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发展);第二矛盾和第三矛盾只是决定着社会成员从事社会实践的方式和手段。

不难看出:虽然从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上看,第三矛盾决定着第二矛盾、第二矛盾又决定着第一矛盾。但从重要性上看,第一矛盾居首,第二矛盾次之,第三矛盾则更次之。固然,人类必须按照第三矛盾的认识和解决程度来认识和解决第二矛盾,并又据此来认识和解决第一矛盾;然而,一旦这三种矛盾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那么,第一矛盾就必然是主要矛盾,并在社会发展中占据首要地位。试想,如果社会根本就处于动乱状态,如果社会根本就没有调动起成员能动,那么,无论具备多么雄厚的社会基础条件,都将难以发挥它所拥有的潜力。

由此可见,依照第二、第三矛盾的现实状态,来寻求第一矛盾的合理解决办法,当是所有社会理论探索者和社会运作者之唯一首要的目的,也是我们认定的主要目的。

第三节 社会运作任务的剖析

前面的分析告诉我们:社会的最终目的在于更完满地占有和实现人的本质性存在;社会的直接目的就是发展物质和文化生产力,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社会运作有三大直接任务:激发能动,组织能动,造就健康自为人性。它们之间是密切关联的:目标一致,互为目的、互为手段,互为因果、互为前提。

所谓目标一致,是指它们的最终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在。所谓互为目的、互为手段,是指:从其直接目的(非根本目的)看,三大任务是互为目的的;而任何一个任务的完成,也将给对方提供有效的手段。充分激发和有效组织成员能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塑造并实现健康的撟晕诵詳,成员能动的充分激发和有效组织,将给自为人性的塑造及其实现提供有力帮助。反之亦然。所谓互为因果、互为前提,其含义不言自明。任务一方的完成与否,都与另一方紧密关联。事实上,如若成员能动不能得到有效激发和组织,就必然与没有造就健康的自为人性有关联,与此同时,健康的自为人性也必将难以造就和实现;反之亦然。

由此可见,只有同时、同步致力于三大任务,才能更好地完成社会运作的直接任务;否则,单项突破至少是事倍功半。

经过成千上万年的发展,现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人类社会,实在是一个庞大纷杂的系统,以致分析起来常有无从下手之感。可是,社会运作的上述直接任务及其关联,却可为我们提供一种有效的观察工具:从理论上讲,任何社会要素的设置及其运作,背后都隐藏着它们的任务逻辑。让我们对此作个初步剖析。

一、关于能动的激发

(一)从人在的角度看,我们只需要关心能动——能动只要被实现就足够了。然而,若从社会运作的角度看,我们则需要关心“行为”:只有做出行为,才会对社会运作产生直接影响,并最终更好地实现能动。那么,能动和行为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二者有明显不同:能动是一种有明确目的导向的、创造性的精神,而行为则是一种实践活动,而且,它不一定是创造性的,其目的导向也不一定非要明确不可。其次,二者之间又有密切关联:能动只有外化为社会能动、并进而外化为人类的行为实践才有意义(必须指出,能动的外化,本身就是能动实现的重要方面),而行为只有源自能动才能释放出人类的最大能力,才能显现出最大效果。也就是说,在人类各种行为中,以能动行为最为有力、最为高级;进而,在各类能动行为中,又以“自能”行为最高。工人做工、战士打仗、知识分子做学问,都是行为。然而,行为主体投入程度的不同、其天性中创造因子发挥程度的不同,却会带来天壤之别的行为效果:效果的一端是做天和尚撞天钟;效果的另端则会诞生“四渡赤水”和“两弹一星”。可见,能否有效激发能动行为(以至最终激发出自能行为),对社会发展实在是重要得很,并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运作及其发展。

(二)就行为而言,我们可以将人类的各种行为分成两种:

一是母行为,是指那种直接满足人类本质存在需要的行为。人类本质存在的需要无非有两种:一是肉体组织的需要(如吃、穿、住、行、性等),二是能动的需要(类似通常理解的精神需求)。它是一切人类行为的源头,也即,它自身是一种行为,但同时可以衍生出其他的人类行为。与其说它是一种行为,不如说它是产生其他行为的原因。二是子行为,是指那种为保证和提高人类母行为水平而展开的人类其他行为。

两类行为不是孤立存在的:首先,母行为是子行为的真正源头,一切人类行为归根到底都是源自母行为、为了母行为。母行为一旦变化,又将产生出对子行为的新需求。其次,子行为一方面是人在的必然表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不断改变人类所处环境而不断更新着母行为的内容。

随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行为的内涵也逐步丰富和变化:最初,母行为是主体,而且其中的能动成分很低,与一般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后来,人类能动本能的增强和扩张,一方面使得子行为日益重要和普遍,尤其人类组成团体、社会以后,子行为几乎成了人类行为的主要内容;另方面,使得人类社会行为(无论是母行为还是子行为)中的能动成分日益增强,以致能动行为就是人类行为的代名词。而能动本能的满足和实现,也日益成为人类实现其本质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激发行为不外有四种方式。一是压迫,靠外在强迫和压制的手段,迫使成员去怎样做;二是诱惑:依靠外在的诱惑手段,吸引成员去怎样做;三是蒙蔽,靠愚昧和蒙蔽的手段,欺骗成员去怎样做;四是自发,靠社会成员真心投入,自发地去怎样做。比较起来,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种手段最容易建立:任何统治者只要具备了统治社会的地位,他手中总会掌握一套用于维护统治的强制性力量,运用这一力量,他就有能力和有可能强制被统治者按照其意志去行为。但必须看到,其一,这种手段只适于社会矛盾不太激化的场合,也即,统治者的强制行为还不足以引发被统治者的强烈反抗;其二,它难以持久,因为凡是那些由统治者强迫做出的社会行为,几乎总是与被统治者的利益呈对抗状态,在阶级社会中更是如此(其实,在无阶级社会中,也不会采取这种手段)。随这种强制行为的日益强化,必然使社会利益划分朝着不利于被统治者的方向转化,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导致被统治者日益激烈的反抗,终将导致统治者在这种反抗中逐步走向灭亡。试看至今的人类社会发展史,那些仅仅依靠此种手段维系社会的统治者总是很快地被淘汰。中国历史上,短命的秦王朝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所以,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这种方式不足取。然而,在阶级社会中,由于各社会成员行为特征的参差不齐以及不同阶级、不同阶层成员利益的对抗性,必须有一种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统一要求,所以,这种手段又是实现阶级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必要手段。

第二种手段是迄今被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尽管有一定的强制成分,对社会成员来讲也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成分,但毕竟这是社会成员自愿去做的;而且,迄今为止,不同社会成员总难有完全一致的利益要求,而社会要实现一种利益,也需要通过某种手段协调成员的社会行为。所以,这是一种最现实的手段。

第三种手段其实就是愚民政策,它只适用于社会发展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比较愚昧的场合。因为在这种场合,大部社会成员精神素质较低,而统治者既然能够获得统治权,自然就有其相对于普通社会成员的高明之处,所以能够愚昧和欺骗他们。可是,随成员精神素质的普遍提高及其对自身利益存在的日渐清楚的把握,他们将对社会行为是否有利于自身利益具备日渐明确的判断。此时,欺骗的政策就日益难以推行了。所以,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这种方式也不足取。

第四种手段是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最高级手段。要达成这一手段,必须具备一个社会前提: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具备广泛的一致性,至少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与统治者所追求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这一手段只有待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形态达到比较高级的阶段才能具备。它最难建立,但也最持久;相对地讲:只有这种手段才是实现稳定与发展的最根本手段。

我们曾将能动区分为自能和他能。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前三种手段所激发出的成员行为,要么不是能动行为,要么就是“他能”行为——无论是压迫、蒙蔽,还是诱惑,所激发出的成员能动都只能是“他能”;只有第四种方式才能激发出能动的最高形式——自能(这种能动是依靠成员真心投入自发发出的),并因此造就人类最高级的行为方式——“自能”行为。

二、关于能动的组织

我们还看到,在社会能动得以足够发挥之后,我们还必须将这些表现为群能的能动行为集合成社会主能,并将它们组织到有利于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上,以形成社会正能。同样能量的能动行为,既可用以改天换地、创造财富;也可用以打家劫舍、为虎作伥。新中国过渡时期和文革时期的历史已经足以昭示了这一点。所以,能动的激发,只是社会运作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唯有把社会能动有机地组织在正确方向上,才能给社会运作和发展提供充分条件。

要想组织好社会能动,必须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文化认同问题。构造一种社会主流文化(精神信仰体系等等),并为社会大部成员所接受、认同,从而为形成社会主能创造基本前提。如果一个社会不能有效解决文化认同问题,那么,组成社会主能就几乎是不可能的。对这种社会,最“合理”的状态是一盘散沙,最“合理”的结局是土崩瓦解。

二是利益划分问题。从自在人性的本然表现看,在人类各种利益要求(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不能得到无限满足的前提下,利益驱动,必然是激发能动的重要因素;进而,利益的划分合理与否、为广大社会成员接受与否,必将直接影响到成员能动的有效组织与否。为此,一个社会必须设置某种为社会主体成员所认同的利益划分模式。否则,同样无法有效组织社会能动。

三是决策运作问题,包括决策的形成和执行两个方面。其主要功能在于:为组织起来的社会能动提供运动方向,并保证社会能动会施加在这个方向上。这个问题,对社会能动的组织同样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着已经组织起来的社会主能会产生怎样的运作效果。决策错误,后果自然可想而知;决策正确却无法保证其有效执行,同样达不到社会运作的应有效果。

四是监督纠偏问题。人类个体利益的矛盾冲突,决定着其能动作用方向的不同和抵触;进入阶级社会之后阶级利益的尖锐矛盾更会强化这一点。因此,任何一个社会中必然存在社会主能之外的社会次能。如果这些“次能”行为不为社会所接受,就必须要对此加以限制和纠正,否则,也将会影响社会能动的有效组织与否。因此,及时发现并纠正这种社会次能,也是组织好社会能动所必需的。

由此我们便可看到,虽然社会制度形态各异、纷乱庞杂,但从中总会找到它们与上述问题的关联。

三、自在人性的可能表现和自为人性的造就

(一)自在人性的表现形式

我们曾经分析过,由人在所决定的自在人性,就是“求我幸福”。细而究之,“求”,至少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创造:依靠付出劳动,创造更多的财富(物质的和精神的)来求幸福;二是攫取:依靠不正当手段占有他人劳动来求幸福。幸福的内涵(幸福观),也至少有两种:一是私益,只把个体自身利益的实现和满足当作幸福;二是他益,把他人利益、群体利益的实现和满足当作幸福。这样,按照“求”的不同方式和“幸福”的不同内容,自在人性在理论的逻辑上至少存在四种可能的极端表现。

第一种可称作“病态为己型”。此类人性,其幸福标准是私益,其求幸福的方式是攫取。

第二种可称作“正常为己型”。此类人性,其幸福标准依然是私益,然其求幸福的方式则是创造。

第三种可称作“异端为他型”。此类人性,其幸福标准是他益,然其求幸福的方式则是攫取。

第四种可称作“健康神圣型”。此类人性,其幸福标准是他益,其求幸福的方式是创造。

若把“利益”再作更细些的分析,区分为物益(用以满足肉体需求)和“心益”(用以满足能动需求),便可将上述表现作更细致的划分。这里不在展开。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区分,只是从逻辑演绎上推导出来的。实际上,在每个现实的、具体的人那里,无论是其幸福的内涵(私益、他益和物益、心益)还是其求幸福的方式(创造还是攫取),都不是单一、孤立地存在的,而往往是上述几种成分的综合体。每个人,往往是既求私益也求他益,既求物益也求心益,既用创造的方式去求也可能会用攫取的方式去求。有所差别的,不过是哪种成分占据主要地位而已。

我们探讨人性的目的,在于确认:怎样的人性(它的现实表现)最有利于社会运作和发展,最有利于实现人在;我们怎样通过人为的努力在着力塑造这样的人性(自为人性)。一旦人性得以良好塑造,自然可以产生两种功能:一是“手段功能”,可以为社会运作和发展、成员能动的激发和组织提供有力的手段;二是“目的功能”,这样的人性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目的,本身就是实现人在的内容之一。

(二)自为人性的造就

要想造就有利于社会运作和发展的健康自为人性,必须首先剖析什么因素决定着人性的表现。有这样三个因素。

一是人本身。从人在的意义上看,人本身可以简单地归为两个方面:物质的和能动的。在每个现实人那里,物质的方面表现为身体素质,能动的方面则表现为精神素质。身体素质不言自明,精神素质是个人和群体精神素质的统一,意指一定历史时期内建筑在一切习惯、道德、观念、信念、知识之上的人类思想意识和水平,是社会思想和观念在社会成员意识内的固化。值得指出,从如何运作社会的角度看,人的身体素质只有在精神素质的引导下做出社会行为,才能对社会发生作用,因之,在此意义上讲,成员身体素质只不过是成员精神素质的一个放缩器。故而,以后不再专门论及。由此,人性的现实表现如何,将最直接地受制于人的精神素质。要想塑造健康的自为人性,必须首先造就人的健康的精神素质。

二是社会制度条件。每个现实的人,全部处在相应的社会制度之中,无时不受到社会的影响,在其现实性上,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性的现实表现,以及作为其直接决定因素的人的精神素质,必然会受到社会制度条件的影响。

三是社会基础条件。任何一个特定社会制度的建立及其运作发展,决不是空穴来风;就象人总是处在社会制度环境中那样,社会制度也同样受到它的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若把社会制度所处的环境称作社会基础条件,它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历史遗留给这个社会制度的物质遗产,包括物质财富,以及造就物质财富的那些手段,这是物质生产力;二是历史遗留给这个社会制度的文化遗产,包括各种艺术、道德、宗教、政法、哲学、科学(自然科学)等人类全部思想产品以及影响这些思想产品的观念、信仰、习惯、思维方式等等,这是文化生产力;三是受制于那两个条件、同时又表现出相对独立性的自在人性,也就是说,每个特定历史阶段客观存在的自在人性的本然水平,也必将对自为人性的造就产生直接影响。这些社会基础条件,将左右并影响着建筑于其上的社会制度,进而影响到人性。

所以,从人性的视角看,精神素质是其直接决定因素,社会制度是其环境,社会基础条件是其环境的环境。要想造就健康的自为人性,必须认识到这几个因素的作用关系,把人的能动努力同时地、配套地施加在这些要素上,方能达到预期目的。

由此我们联想到:毛泽东为了造就一代社会主义新人、为了“斗私批修”几乎付出了毕生的精力,然而最终也未能完全如愿,也许就是因为:既定的社会基础条件本身就历史必然地限制着并决定了人性平均水平的最高表现,在物质生产力不够发达、物质财富不够丰富的前提下,那种造就“大公无私”的想法本身就不现实,甚至是一种美好的乌托邦。

由此我们又联想到:邓小平晚年一直困扰于“一手硬、一手软”,终也未能拿出什么有效的办法、更未能有效改变这种现实,也许就是因为:他所设置的社会制度条件,本身就必然地决定了精神文明那一手会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把物质利益作为首要激励要素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的那种价值要求(精神文明)几乎必然地要受到伤害。

以上,我们分别分析了能动的激发、能动的组织以及自为人性的造就。其目的就在于,我们要考察:在一个社会制度内,那些复杂的社会要素是为什么设置的,它们的功能是怎样由来的,应该怎样运作。由此分析可见,社会要素的设置及其运作,理论上应当符合社会运作的任务逻辑,也即:一方面,社会之所以设置它们,就是为了担负三大运作任务;另方面,只要把社会要素运作好,社会任务就应该得以很好地完成。由此,我们将把接下来的分析重点,转到社会要素自身的运作上。但值得指出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其组织的强大,社会越来越把自己当作目的(而非实现人在的手段),社会要素的实际功能越来越背离了它的初设功能。对此,留待后面分析。

第四节 对社会结构的功能分析

至此我们看到:社会的存在(或曰人类组成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占有和实现人在,同时,又是人之能动本能的产物;社会运作的直接任务就是激发能动、组织能动、造就健康自为人性。发展到现在的人类社会制度尽管庞大纷杂,但从理论的逻辑上,社会制度的任何方面,都应与那个任务有着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按照任务逻辑、按照各种社会要素的应有功能(为了实现那个直接任务)来分析社会制度,很有些目的论色彩,然而,当我们这样做以后却又恰恰发现:分析的结论,正好能涵盖社会制度的所有主要方面。

一、社会结构的划分

(一)关于社会运作机制。“机制”一词,源自自然科学,意指自然系统的机构构成和工作关系。当人们把社会看作一个系统来认识的时候,社会机制便被用于描述社会结构及其相互关系。一个社会要想完成上述三大直接任务:一方面,它必须有个明确的“社会运作目标”,也即社会实际奋斗目标,它代表着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阶层的利益,随社会进化程度的不同,这一目标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另必须,必须设置相应的规范化社会组织形式和机构构成方式,用于规定社会成员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便把社会成员安置在各自的具体位置上,我们称其为社会组织结构,它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层面;三方面,还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诸如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等等)来设定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用来规矩和约束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我们称其为社会运行规则,它也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层面。我们还看到,社会目标、社会组织结构与社会运行规则,一方面,它们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任何结构都需要相应的规则,而任何规则的实现也必赖于相应的机构,而无论是机构还是规则,都将受到社会目标的统帅;另方面,三者的统一,其实是形成了一种社会机制,决定着一种社会结构的基本内容,社会成员只是在其规矩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已。由此,我们便把社会目标、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运行规则统称为社会运作机制。

(二)关于成员精神素质。成员精神素质是指一定历史时期内建筑在一切习惯、道德、观念、信念和知识之上的人类思想意识和水平,是社会思想和观念在成员个体上的集中体现,包括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个方面。其中,道德素质是指按一定道德规范评价的社会成员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准,以及社会成员的志向、理想、信仰、思想政治觉悟等道德情怀。心理素质是指社会成员的既定信念、思维模式、价值观体系等心理活动方式及其毅力、勇气、意志等心理特质。业务素质是指社会成员的科学知识及文化水平。成员精神素质,一方面与能动的激发和组织密切关联,另方面有直接决定着人性的表现并由此影响到健康自为人性的造就。由此可见,它本身就是社会运作任务逻辑的必然产物。应当指出,成员精神素质有两层意义。一是潜力,即社会成员所具有的生理潜能,它是社会成员具备相应精神素质的内因和基础。二是实力,即社会成员实际具备的精神素质,它是外在社会条件作用于成员潜力的结果。两者缺一不可,都应得到重视。这里,我们更关心后一方面,即作为成果和外在表现的实力。

(三)关于社会基础条件。每一特定的社会制度要素(既包括社会机制因素,也包括成员精神素质),其建构和运作,都有赖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条件,包括物质生产力、文化生产力和自在人性。物质生产力主要表征着人类改造、征服自然以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力,在社会中表现为社会成员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生产力主要表征着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的能力,在社会中表现为各种社会文化产品,它将通过对社会及其成员的说服、渗透、约束、感染、认知、强制、促进等方面的影响,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自在人性,则代表着既定社会条件所客观决定的人性的本然表现水平,也即,在任何特定历史条件下,如果对人性不施以人为的、能动的影响,那个“求我幸福”的实际表现。社会基础条件对社会制度要素的建构和运作都有着直接影响,只不过,物质生产力的作用将更有终极意义和不可抗拒成分。

社会运作机制、成员精神素质和社会基础条件,既是社会任务逻辑的产物,又为社会任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前提。把握了它们,便把握了人类社会的基本内容。由此,我们今后把三者称作社会三要素。

二、社会要素的内部作用关系

按照对社会要素的以上划分,每一社会内部都将存在两种契合关系:一是社会三要素各自内部的契合关系,二是三要素之间的契合关系。社会的发展就是社会三要素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的发展。随社会进化程度的不同,社会三要素的复杂和完善程度都将有所不同,都将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内涵。因而,对社会三要素的内容进行精细的分析,不但有助于我们探索社会发展的规律,而且有助于对今后的社会运作和发展提供参考理论指导。先来分析三要素内部的契合关系。

(一)社会运作机制的展开及其作用关系

按照所担负的作用,可将社会运作机制作如下划分。

1、文化认同机制。用以规定一个社会推崇什么样的文化体系(包括信仰、理想、道德等价值类文化,以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各类真理类文化),以及采取什么方式来推崇它,主要表现为社会教育制度,以及社会对文化的统治方式。它将在深层决定着成员能动的激发方式及其层次,并对其他运作机制产生全面影响。值得指出,由于在社会正常发展时期,为社会认同的文化往往与社会统治者推崇的文化相一致,因此,其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维护既成社会结构方面。这样,根据社会统治者所推崇的文化体系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文化认同机制对社会的发展往往产生正反两方面作用:要么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要么苟延一个濒于腐朽的落后制度。

2、利益划分机制。用以规定各类社会利益(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按照什么规则分配,优先保证什么人的利益,以及如何实现这种分配。迄今为止的历史一再向我们表明:利益划分问题是社会运作需要解决的最为根本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着第一矛盾的有效解决与否,并将在最根本的方面规定了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文明水准和进步程度。马克思提出的人类社会五个阶段,其根本划分标准,恰恰就在于利益划分机制。

3、决策运作机制。用以规定各种社会决策为着什么作出,怎样形成(做出),如何执行机制。显然,它直接决定着社会行为如何展开、如何组织,以及组织的有效程度,并因此直接表征着社会的可运作、可统治程度,表征着一个社会的运行状况。

4、监督纠偏机制。用于规定一个社会按照什么准绳来评价各种社会行为及其行为效果,从而及时掌握社会决策的执行情况、社会其他要素的运行情况;用于确定什么是社会不良行为以及如何限制这种不良行为。在迄今任何形态的社会中,这一机制始终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它也表征着一个社会的运行状况: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及时评判各类行为、及时发现并及时纠正不良行为,那么,这个社会的运作便很成问题了。

值得指出,一个社会还应当具备必要的缓冲适应功能和要素调整功能。前者保证社会对其自身运行偏差和社会整体不良行为能够自我适应和容纳,以免因轻度运行走偏而带来不必要的社会波动,从而保证社会运行的平稳性。后者用于及时发现、综合各类社会要求,并通过及时调整更好地实现和满足这些要求。它表征着一个社会能否实现其结构要素的顺利调整,是一个社会能否实现协调发展之高级目标的最重要的标志。随社会逐步进化以及社会结构的逐步复杂化,这两个职能将越来越重要。只不过,其功能的实现和发挥往往内涵在上述四大运作机制之中,故而不再单独列出。

在每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中,上述四大社会机制,一方面,各自担负着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逻辑和规律;另方面,从其设置过程、表现形态及作用方式来看,它们往往呈交错交织状态:其一,任何一种机制功能的发挥与否,必有赖于其他社会机制;其二,任何一种社会机制,同时又对其他社会机制发挥应有作用,对其运作产生应有的影响。例如,完善有效的价值认同机制不但可以强化决策执行机制,提高社会的缓冲适应能力,还可通过抑制不良社会行为而对监督纠偏机制产生影响。所以,当我们分析每个社会机制、每个社会问题的时候,都应当从社会总体的角度统筹考虑相关机制、相关问题的相互作用关系,否则,就难免犯下方法论层次上的错误。

实际上,现实社会制度的任何组成(包括各类机构、法律等),都应根源于上述四大社会机制,否则,便是累赘,至少是臃肿;反过来,这些社会运作机制的任何一个方面如若被社会忽略或漠视,也必将给社会运作带来困难。

(二)成员精神素质

成员三种精神素质首先是各自相对独立的,此种不能取代另种,此种的发展逻辑也与另种不同。但它们之间也有着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

首先,成员道德素质主要用于表征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水平和道德情怀。在三种精神素质中,它将决定着成员能动行为的活动方向,从而决定着其活动效果的方向,因而有着最根本的基础作用。其次,成员心理素质主要用于表征社会成员的思想信念、思维模式、毅力、勇气、抱负、韧性等心理活动方式和心理特质,成员业务素质主要用于表征社会成员的智力水平及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水平。由此可见,二者共同决定了成员的实践能力。一方面,成员心理素质的高低将制约着其业务素质的强弱及其潜力的发挥,另方面,成员业务素质又反过来影响着成员心理素质的高低。因此,只有三种精神素质达到相互协调(尽管这种协调可能表现在不同的层次),才能充分发挥各单项精神素质的潜力、并进而发挥出社会成员的潜力。现实中,那些懦弱无能的“圣贤”、才华横溢的“坏蛋”以及那些“高分低能”的“学子”,之所以都难以给社会做出多大贡献,道理即在于此。

从成员精神素质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来看,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将通过对社会运作机制的综合作用而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而业务素质一般则只有通过影响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来间接实现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当然,三者都将通过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能力和素质,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不过,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社会运作,关心的是如何组织好人的社会行为,因此,在今后对成员精神素质的分析中,我们将主要关注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

(三)社会基础条件

按照我们的理解,社会基础条件包括物质生产力、文化生产力和社会目标。三者之间也有这样的关系特征:首先是各自相对独立,其次,它们之间同样存在密切关联(细而究之,三者内部的各个表现形式、组成部分也具备同样的关系特征)。

首先,物质生产力一方面是任何社会赖以建立、稳固和发展的最根本、最具终极意义的前提,另方面又是社会发展所致力的目标;与此同时,还最终决定、制约着文化生产力的内容和水平。

其次,文化生产力在终极意义上受制于物质生产力,也必然受到社会目标的直接影响,同时,又表现出足够的相对独立性(后面详论),并足够强烈地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三,我们看到,自在人性的任何具体内容及其表现,都不可能摆脱其他两个社会基础条件的影响,不可能孤立地、抽象地存在。从另个角度看,那种与社会其他基础条件不相适应的自在人性,本身就是空洞的、虚幻的。也就是说:社会物质生产力和文化生产力的水平,本身就客观决定了自在人性的本然水平。然而,我们又看到:自在人性又有相对独立性,任何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自在人性,都包含着前期社会自为人性的痕迹,也即:前期社会对自在人性的能动疏导和塑造,将作为不可能一时消亡的遗产,以自在人性的形式延续到后期社会中并发挥必然的作用,反作用于物质和文化生产力:相对超前、相对健康的自为人性,必会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反则反之。

至此我们足以看到:社会三要素内部的各个方面,第一是相对独立的,第二是有机关联的。分析三要素,必须同时把握它的这两个方面。

三、社会三要素之间的辩证

我们已经知道,社会三大要素内部是相互关联的。进而论之,在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中,社会三要素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它们既是独立存在并独立发展的,又是密切关联的。

(一)三要素的“自在意义”

社会三要素各自有其相对独立的存在价值,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逻辑和规律。这就是三要素的“自在意义”。我们知道,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生产力(物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那里的物质生产力和社会意识类似于这里的社会基础条件;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制度部分)类似于社会运作机制,成员精神素质在那里没有凸显。我们认同历史唯物主义的那个基本原理,因为它的确深刻地揭示了相互间的宏观作用关系和终极作用真谛;但必须注意到:在那个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之中,被决定因素之相对独立的存在价值及其相对独立的发展逻辑,则是绝不应当忽略的。

1、社会物质生产力的自在意义,是不言自明的,在历史唯物主义那里,它是被当作终极决定因素来看待的。

2、文化生产力,表现为各种艺术、道德、宗教、政法、哲学、科学(自然科学)等人类全部思想产品以及影响这些思想产品的观念、信仰、习惯、思维方式等等。其具有自在意义的理由,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从“人在”意义上看,能动与肉体(人的物质实在)没有先后、没有主次,而是相互依存的“浑然一体”关系,而文化生产力则是人的能动存在作用于外不存在的产物,能动的自在,必然决定着文化生产力的自在。

第二,从终极意义和宏观关系上看,文化生产力被物质生产力客观地决定着,但文化生产力已经诞生,也会形成自身固有的发展逻辑,它可以单纯局限在能动范围、思想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发展,并由此形成了独有的历史继承性。因此,否定存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是错误的,但因为这种决定作用就否认意识(文化生产力)具备自身独有的发展逻辑,同样是错误的。值得指出的是,经典作家在谈到经济的决定作用时,反复强调“归根到底”,我们理解,也许正是出于此种考虑。

第三,从终极意义上看,决定着文化生产力的只有一个因素:物质生产力。然而,从历史的横剖面看,影响着文化生产力的还有其他外部条件,比如:社会运作机制,成员精神素质,社会目标,文化生产力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影响,以及文化本身的环境(它所处的国际文化交流等)。所有这些因素,都对文化生产力产生或大或小、或强或弱的影响。

总而论之,物质生产力对文化生产力的决定意义,主要表现在终极意义和宏观态势上。若要对文化生产力进行更细致的把握,单纯一个物质生产力肯定是不够的。也就是说,单纯用物质生产力(经济条件)来说明文化生产力的具体内容,在方法论上就是错误的。实际上,经典作家们早已论述,社会意识虽然决定于社会存在,但社会意识一经产生,便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还会对社会存在产生巨大反作用。恩格斯就明确反对那种“不是把思想当作独立地发展的、仅仅服从自然规律的独立本质”的做法。他还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总是得到实现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 ,“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了,它也就起作用,就能够对它的环境,甚至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马恩选集》,第四卷,第732、728页)。从历史事实看,文化生产力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步,也足以印证它的自在意义。例如,18世纪末法国文化便超过了当时经济先进的英国;18-19世纪经济落后、政治分裂的德国却诞生了处在时代前列的哲学。

3、自在人性的自在意义也是十分强烈的,甚至本身就是自在的。尽管它会受到物质生产力和文化生产力以及其他社会要素的影响(人的能动努力),但因为它本身是人在要实现其自身的必然要求,所以,它对其他要素变动的反映必然非常迟钝:只要人作为类而存在,其内容就不会有什么本质的变动。我们看到:人类进化到现在,物质和精神财富的进步固然十分巨大,人的能动努力固然造就了诸多“大公无私”的高尚人格,也造就了不少“一箪食,一瓢饮,人不堪其尤”而他却“也不改其乐”的“贤哉回也”,然而,“求我幸福”的具体内容却至今都没发生什么大的、质的变化:“求”,依然客观存在着创造和攫取两种方式;“我”,依然主要地定位在自我(包括我群体)那里;“幸福”的内容依然包括物质和文化两个层面。从理论的逻辑上看,对人类要实现其本质存在的需要(不只是物质需求)而言,只要存在“短缺”,只要不能达到按需分配,那个自在人性的内容便不应出现什么天翻地覆的本质变化。而这种状态,也许只有在遥远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才会存在。

4、用类似的思路,还可以得出其他要素的“自在意义”,这里不再赘述。

值得特别指出的,成员精神素质的相对独立性,比其他要素表现的还要强烈。其中的原因,除却类似以上的几个方面,还在于:

首先,能动本身就是成员的本质存在之一,因此,能动的自在将直接决定着精神素质的自在。

第二,其他要素的相对独立性对成员精神素质的相对独立,客观存在着“放大作用”,并因此使成员精神素质具备更强的自我延续性和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

其三,从三要素之间的作用情况看,成员精神素质离物质生产力较远、距社会运作机制较近,因而,其受物质因素的影响较小、受社会运作机制的影响较大、较直接。因此我们便会看到:社会运作方式、社会发展状态的不同(是处在稳定还是处在动荡),都会直接影响到成员精神素质。对此,我们在论述社会革命的时候,再作展开。

第四,成员道德素质将直接受到自在人性的影响,而自在人性的自在意义必然会带来道德素质的惰性。

总而论之,从终极意义上看,“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其发展轨迹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在总体上和宏观上也基本吻合。借用恩格斯的话说,如果我们划出社会要素发展曲线的中轴线,就会发现,所考察的时期越长,所考察的范围越广,这个轴线就越同经济发展的轴线接近于平行。但是,在历史的每一个具体阶段上,在历史的每一个横剖面中,三要素必然表现出程度不等的相对独立性,表现为对物质生产的巨大反作用,有时甚至表现出与物质生产力水平的不匹配和不协调,总之,表现出与那个“中轴线”的背离。

(二)三要素的关联意义——要素发展协调律

以上对三要素自在意义的分析,其实已经让我们感受到这一点。在每一个具体的社会系统中,社会三要素始终是密切关联的。简而言之:首先,成员精神素质必会受到社会基础条件和社会运作机制的深刻影响;其次,社会基础条件一方面作用于社会的其他两个要素,又成为它们的目的;最后,社会运作机制的设置和运作,同样不可能离开其他两大要素而孤立地存在。由此可见,人类社会是一个真正的有机系统:当我们分析任何一个社会要素、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时候,都应当把它放置在社会制度的大环境之中,充分考察与其关联的其他所有方面,才有可能得出更加正确的结论,才有可能提出更加有效的解决办法。这是我们应当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既然如此,构成这个系统的社会三大要素,在其设立之中及其设立之后,始终保持它们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协调,便成为整个系统能否协调发展的的必然要求;而对每个社会要素而言,它们又都表现出内容、性质和水平三个特征。由此我们得出:

社会三要素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在内容、性质和水平方面的对等协调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我们将其称作“要素发展协调律”。

值得指出两个问题。

一是,我们知道,系统论中有一个“水桶原理”,说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就是水桶的最大容量是由桶壁的最短一块木板决定的。若把此道理抽象一下,可以这样讲,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是由系统中担负最重要功能且最脆弱的子系统决定的。一旦这种子系统出了问题,则可以断言系统整体也必将出现问题。我们又知道,在三种社会矛盾中,第一矛盾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而这一矛盾恰恰就表现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对抗。导致利益对抗的最直接因素就是利益划分机制是否合理,是否与其他要素相协调,它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第一矛盾的激化程度。把上述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一定的社会结构因素必然要求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利益分配模式,反之亦然;若要实现社会要素的协调,则必须首先实现利益划分机制与其他社会要素的协调;若利益划分机制与其它要素的失衡达到极限值,则整个社会也必将达到失衡极限值。还应当注意到:由于利益划分机制直接决定着社会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格局,更由于社会成员对其自身利益总是给予格外的关注(其实,我们已经分析过,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占有人在,所以,社会成员对其自身利益的格外关注是正常的,无可非议的),因此,利益划分问题又是所有社会问题中最为敏感的一个问题;它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能动以及社会行为。换句话说,在所有社会子系统中,利益划分子系统是最敏感的一个,也是最脆弱的一个。因此:利益划分机制与其他社会要素在内容、性质和水平上的对等协调,将是社会协调发展前提的前提。这个结论可成为“要素利益对等协调律”。这个规律要求社会运行者必须把保证利益划分机制与社会结构因素之间的协调放在第一位置。

二是,我们以往关注和强调的社会运作机制与物质生产力之间的协调要求,只是“要素发展协调律”的表现之一。实际上,这个规律还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和外在表现,忽略任何一个方面,都将无法顺利实现社会协调发展。比如,与物质生产力相协调的社会运作机制,却不一定与成员精神素质相协调;反过来的情况,同样存在。个中原因,就在于三要素都有着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实际上,社会运作机制与成员精神素质的协调性要求,在社会发展中恰恰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第一,相对其他社会要素而言,成员精神素质有着更为强烈的相对独立性;第二,真正对社会运作机制产生直接作用的,又恰恰是成员精神素质。两个方面的同时存在告诉我们:在构建社会运作机制的时候,固然要以物质生产力作为应当考虑的深层背景因素,更应以是否与成员精神素质相协调作为基本出发点;而且,从影响的明显和直接程度讲,按自身规律相对独立发展的成员精神素质甚至有着更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说:社会机制因素与成员精神素质的协调,是“要素发展协调律”的另个十分重要、值得关注的要求。

(三)社会目标的凸现——目标失衡相关律

前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在人类活动的目标手段链之中,高层次上的不协调所产生的危害往往大于低层次上的不协调所产生的危害;而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的吻合度又在更高层次上决定了社会的协调程度。结合此处的分析不难得出:若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之间的吻合度很高,则:一方面,社会要素的协调将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另一方面,社会要素失衡发生概率将变小,失衡值也将缩小,而允许的社会失衡极限值却增大。而且,尽管允许的失衡极限值变大,但由于失衡概率下降及社会要素的及时调整,社会实际的失衡反而缓和,也即,那一较高的社会失衡允许极限值实际上几乎只是一个虚设。由此可见,社会目标的先进程度(即,其与合理目标的吻合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与否,关乎社会发展的失衡状况。也可以推论,具备先进社会目标的社会形态,较低级社会来讲,先天就具备良性发展的优越条件,具备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和回旋余地。两者在发展条件上的差别就象乌龟和兔子赛跑一样,即使兔子较乌龟跑了更多的弯路,它仍然先乌龟到达终点。当然,前提是兔子不能睡觉,也不能跑太大的弯路。由此可以看到:

“社会目标” 与“合理目标” 之间的吻合度在高层次上直接决定着社会协调(含结构要素协调和结构利益协调)的性质和水平,决定着社会失衡(含结构要素失衡和结构利益失衡)的产生概率及其极限值的大小。

我们称之为“目标失衡相关律”。这一规律向我们昭示了先进的社会目标对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此,当我们对不同形态的社会发展作比较分析时,不能不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它还让我们看到:眼下,人们对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但若真正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依据“社会目标”的不同,依照“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的不同吻合度,将能够对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做出另个角度的理解和把握。此处不做展开。

第五节 社会发展的三种状态

人类社会发展史向我们表明,社会的发展有着三种基本的发展状态:协调发展、变异和革命。有了前面的基础,我们就可以对此作个详细考察。

先指出一个基本认识:人类社会是能动的社会,是能动的人类按照他们的能动意志组织起来的,因此:人的历史,就是人自己能动地创造的。尽管那个意志不是凭空而来,会受到很多外部条件(根本上是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尽管那个“他们”也许是社会成员的全部,也许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甚至个别人,但是,这两点都不妨碍那个基本认识(马克思也曾指出,革命是从头脑开始的)。

一、社会协调发展

(一)在分析之前,须先给出这样一个定义:如果一种社会能够使社会资源(包括表现为既定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物力资源以及表现为成员既定身体素质和精神素质的人力资源)之潜力得到完全程度的发挥,则称其处于协调发展状态。

必须说明,在历史长河中,社会资源及其潜力,本身就是不断变化的,而每个特定的社会制度却只能处在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它不能选择它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也即,它的社会资源及其潜力只能是被历史地决定了的。因此,当我们分析每一个特定社会结构是否处在协调发展状态时,就必须立足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只能是分析:它是否把既定社会资源的潜力完全发挥出来。例如,我们不能够用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解放社会生产力的尺度,去衡量封建社会。然而,按照我们的理解,人类社会是能动的社会。在资源既定的条件下,怎样合理设置并恰当地运作社会制度来充分发挥资源潜力,却主要地决定于成员能动。

这样,如果从社会始终处在不停的发展过程中来立论,我们可以说,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制度永远不可能达到协调发展:一个社会制度,即使在此种历史条件下是协调发展的,到了下一个历史条件也许就不是了。然而,如果把社会放到历史横剖面里来分析,我们却可以说,社会成员完全有能力使社会结构达到相对“尽善尽美”,这就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准确内涵。由此也就可以说,对社会提出协调发展的要求绝不过分。

(二)协调发展的根本前提——要素失衡极限律

前面指出的“要素发展协调律”告诉我们:人类社会要想实现协调发展,必须首先根据合理解决社会矛盾的要求,人为地设置相互协调的社会要素。可事实上,由于种种复杂因素的作用,一方面,人们往往难以准确把握要素之间的协调“点”,从而建立起“绝对”协调的社会要素;另一方面,社会不停顿地发展使得三要素无时不在发展变化,一定时期内相互协调的社会要素在另个一定时期内就可能会出现不协调。所以,从外在表现看,三要素之间的“协调”不过是暂时的、相对的,而其间的“失衡”(不协调)则是永恒的、绝对的;协调不过是理论要求,而失衡则是现实存在。从大量的社会发展史实中看,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要素失衡是社会发展所容许的,此时:一方面,社会仍能保持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这种失衡是可以被纠正的,而且这种纠正也不用通过革命形式。因此,三要素之间必然存在的适度失衡,并不可怕,反而是正常的。可怕和不正常的是:三要素之间的严重失衡——若要素失衡达到某一限度,则:一方面影响到社会稳定发展,另一方面难以通过改良来纠正,这时,社会发展必然会产生这种客观需求:重建社会结构条件。由此我们得出:

在既定的社会制度内,社会要素失衡存在着一个客观极限值,逾此,则必须重建新的社会制度。我们把它称作“要素失衡极限律”。 值得指出的是,按照我们在“要素发展协调律”那里的分析,利益划分机制与其它要素的失衡与否及其失衡状况,当时所有要素失衡值中最为关键、最为敏感、也最为脆弱的一个。由此便可引伸出“要素利益失衡极限律”,其内容是:在既定社会制度内,利益划分机制与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失衡存在着一个客观极限值,逾此,则必须重建新的社会制度。

一般来讲,社会失衡极限值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条件——三要素各自的内容、性质和水平客观决定的。也就是说,社会要素一经确定,其要素失衡极限值也将随之而确定。与此同时,失衡极限值又同失衡持续时间有关:失衡持续时间越长,则失衡极限值就会越小。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也许能够容纳强度较高的短暂失衡,却难以承受强度较高的持久失衡。考虑到社会要素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我们说:社会失衡极限值是社会三要素的函数,并与社会失衡持续时间成反比关系。

由协调发展的定义可以看出,协调发展不同于稳定发展,它应当是任何一个社会所应该努力追求的最佳目标。应该说,如果社会处在和平稳定的发展阶段,它就具备了协调发展所必需的起码条件:社会成员应当构造出相对协调的社会要素——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不可抗拒因素阻挠它们这样做。然而,按上述“要素失衡极限律”,我们看到:如果社会要素在建构之初,其间就已经失衡,甚至已经超过了失衡极限,那就排除了通过改良(而非革命)来实现社会良性发展的起码前提,又如何能够谈得上协调发展呢?

由此我们得出:社会要素必须处在失衡极限值以内,是社会得以实现协调发展的根本前提

(三)协调发展的根本手段

我们看到:社会要素始终处在不断发展之中,而且,社会要素的“自在意义”还必将使它们具备各不相同的发展轨迹。因此,且不论建构“绝对协调”的社会要素何其难也,就算是我们已经做到这一点,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不施以人为的努力,这组“绝对协调”的要素也必会在发展的下个阶段出现新的不协调。

既然如此,我们必须退而求其次:如果人们能够构造出相对协调的社会要素,如果他们能够及时发现新的要素失衡、并能及时地通过调整而使社会要素达到新的相对协调状态,那么我们就认为,此时的社会就算处在“良性发展”之中了。 既然协调只是相对的,而失衡却是绝对的,那么我们就应当现实地认为:协调发展只能是社会应当致力的理论目标,只有良性发展才是社会应当致力的现实目标。这样,适时地、及时地调整社会要素,便成为一个社会结构良好与否的主要标志了。因此我们说:

社会要素的及时渐进调整,乃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手段。

(四)协调发展的具体途径

既然社会要素的及时渐进调整是协调发展的根本手段,那么,怎样才能及时调整呢?也即,如何才能使社会实现良性发展呢?分析这个问题,既牵扯到每个要素本身对其他要素之变化的敏感程度,又牵扯到要素本身的变化对其他要素的影响程度,并由此还牵扯到要素之间的调整次序。让我们作个初步考察。

在社会基础条件里:就敏感程度而言,物质生产力对其他要素的变化最为敏感(社会运作的最现实任务就是提高物质生产力水平),其次是文化生产力,最后是自在人性;就影响程度而言则正好相反:同一种社会制度可以包容的物质生产力的变化范围可以很大(比如:一种资本主义制度既可以包容蒸汽机,又可以包容互联网),文化生产力则其次,而自在人性的轻微变化却会给整个社会制度的设置及其运作产生巨大影响。

在社会运作机制里:就敏感程度而言,社会运行规则对其他要素的变化最为敏感——其它要素的轻度变化将立刻产生对运行规则的调整要求,社会组织结构的调整则要比规则调整来得迟钝,而社会目标则最迟钝,同种目标可以容纳层次和内容差别很大的机构和规则;就影响程度而言则正好相反:社会运行规则的大调整不一定对其他要素带来大影响;而社会组织结构的调整则会对其他要素产生较大影响,其根本性变化,将导致整个社会制度的变化;社会目标的调整则将在根本上改变社会的性质,使社会产生质的革命。

在成员精神里:就敏感程度而言,业务素质最为敏感——其它要素的作用可以使它很快(只需十几年)产生巨大变化,心理素质其次,道德素质最迟钝(如我国上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改朝换代何其多,可成员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却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就影响程度而言也正好相反:业务素质不过影响到行为能力,对社会运作方式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心理素质的影响相对要大些,而道德素质则影响甚大,其轻度变化将给其他要素带来强烈且深远的影响。

在三要素之间,社会运作机制相对敏感,社会基础条件其次,成员精神素质则同时存在两种极端情况:一方面,做为现实社会成员的人,它处在社会的表面层次,在此意义上讲,其精神素质的变动不会直接带来社会的质变要求;而另一方面,人做为社会的构造者,却又处在社会的最本质层次,从这个意义上讲,成员精神素质的革命性变化又将导致社会最本质的革命。

社会要素的调整,必须针对上述作用关系,合理而又慎重地实施:不根据要素条件的变化及时对相关要素进行调整,不行!历来的因循守旧者及其社会制度之所以被历史淘汰,盖因此;不充分考虑本要素调整对它要素带来的影响(以及由此而来的对整个社会运作的影响)而轻率调整,也不行!历来的激进改革者及其改革方略之所以被历史淘汰,盖因此。

按照三要素之间的上述作用机理,可作如下分析:

1)第一调整。人是社会的第一个前提,首先有了人,然后再由他们来构造社会运作机制,来运动社会基础条件。此乃社会运作的第一动作。第一动作带来的第一后果就是:导致社会基础条件(主要是物质生产力)发生变化。第一后果带来的调整要求是:调整社会运作机制。此种调整,幅度最小,影响最轻,实施最易,频率最高,社会发展史中经常看到它的存在。

2)第二调整。伴随第一调整的不断进行,社会不断发展,由此带来社会基础条件、社会运行规则以及成员精神素质某些方面的大幅度变化。由此产生对社会组织结构的调整要求,单纯依靠第一调整已经无法满足要素要求。这便引发对第二调整的要求:调整社会组织结构。

伴随第二调整的不断进行,当着社会基础条件、社会运作机制以及成员精神素质大部方面出现大幅度变化的时候,调整的使命也许已经完成,由此引发社会“革命”——用暴力的方式(也不排除用其他方式)推翻这个社会制度本身,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

再从另一个层次上来论,一个社会要实现有效调整,必须在社会运作机制设置上,强化文化认同机制、缓冲适应机制和要素调整机制。文化认同机制既可用以造就有利于调整的成员精神素质,又可及时发现社会要素的变动及其调整要求;缓冲适应机制用以给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实施和操作环境;要素调整机制用以尽快有效地实现社会结构调整。

接下来还应指出几个问题:

一是,要素调整的要求往往来自社会基础条件的变化,主要是物质和文化生产力的变化(自在人性则相对稳定);然而,这些变化的原因,却恰恰在于社会运作机制和成员精神素质的互动。没有这个互动,则不会引发基础条件的变化,而后者的变化,又对前者产生调整要求。只有完整地把握三要素及其作用关系,才有可能全面理解和恰当实施社会调整。

二是,调整的对象,一般集中在社会运作机制。这是因为:人类很难改变自在人性本身,只能对它施加影响;物质生产力和文化生产力的进步本身就是调整的直接目的;而对每个具体的历史阶段而言,成员精神素质又是人本身所固有的、既定的。然而,我们认为,社会是能动的,要想提高社会运作水平,一方面,社会运作者应当有意识地不断提高成员精神素质水平,另方面,任何社会成员也应根据社会要素的变化不断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须知,良好的成员精神素质将对社会调整产生持久促进作用。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是:一个保守观念浓重的民族,其要素调整的实现必将困难。

三是,以上分析只是局限在一个孤立的社会系统内部。实际上,现实社会并不是孤立的,必会受到来自其它社会系统的影响。这种影响,将通过社会生产力的横向转移、人类文化思想的传播及其对成员精神素质潜移默化,在社会要素的设置和调整中体现出来;这种影响,不可能改变社会总体的发展规律,却总会使每个具体的社会系统,表现出在总体发展规律规矩下的、与社会总体发展规律不同的特殊发展规律。我们尤为注意到,在同一历史横剖面里,外部影响对那些相对落后的社会更为浓烈:先进者对落后者不但带来强烈的表率作用和丰富的经验教训,而且还使落后者具备强烈的、因压力而产生的发展动力,使其更易于激发成员能动。试看,历史上不乏因“卧薪尝胆”、“知耻而后勇”而产生的“十年河东、十年河西”的先例。只不过,这种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历史上也存在夭折的文明。

四是,随社会不断发展,要素调整愈加困难。个中原因:一则,社会规模的日益扩大、社会复杂程度的日益提高、以及社会要素在其发展过程中日益表现出的与社会生产的相对独立性,使得怎样把握调整日益困难;二则,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合理目标与社会目标之间往往表现出较大的不吻合,致使在相当一些场合和时机,即使要素的变化已经提出必然的调整要求,但如果这种调整触及强大的既得利益,必会产生来自他们的强大阻力。对此,人们也许会说,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历史必然的,又或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但我们认为:人类社会是能动的社会,历史必然性并不等于是人力所不能抗拒,恰恰相反,这种必然性正是成员能动外爆为其实践的产物(后面详述)。在这样的发展模式面前,发展中的很多因素都是人力所能及的,人类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的。正是因为这种能动努力的不同,便会带来这样的现象:历史发展的规律对各民族、各文明都公平,可为什么他们的发展轨迹和发展程度却表现出无限范围的丰富性。

五是,从理论分析上看,要素调整的上述要求只是善意的,甚至是苍白无力的规劝。但它背后隐藏的,却正是历史发展的铁的规律:如果你不调整,革命的厄运就会降临到你的头上,人民就会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而推翻你的统治。进而论之,即使所有统治者都认识到这一规律,但在阶级社会的逻辑里,他们却还要硬着头皮去碰,这是由他们维护阶级利益的本性所使然;而历史的发展也必然决定了:即使他们采取绝对有效的调整手段,到了一定的程度也无济于事,因为发展的规律注定要在将来某一程度上否定他们这一个剥削阶级,只不过,如果不主动改良,其灭亡的时间将会提前一些罢了。这也许就是历史发展的在另一个意义上的辩证法。

二、社会变异

任何社会都将致力于协调发展(或良性发展),可在发展的现实中我们照样看到要素失衡的大量存在。当这种失衡达到相对严重的程度、进而超过结构失衡极限时,将导致社会要素的功能难以正常发挥,从而表现为恶性发展:它要么引发剧烈的社会突变(或质变),要么引发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我们称已经进入恶性发展阶段,但还没有引发社会革命或大规模社会改革的这一特定时期的社会处在社会变异状态。这是一种不稳定状态,但在社会发展中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意义就在于:它是社会发展的“分水岭”。自此,社会发展将有两种出路:要么通过大规模改革调整进一步走向发展,要么引发社会革命被新社会取代。从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第一种出路也许并非好事。接下来,准备从社会变异的出现原因、性质、可能的发展趋势、表现形式、出现时机、降低其出现频率和减缓其严重程度的方法,以及摆脱社会变异的手段等方面,对此展开来分析。

(一)出现原因

迄今为止,社会各阶级、各集团直至个人把自身利益摆在首位,一直是自在人性的本然要求,并成为引发社会第一矛盾的原因;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这种利益冲突日渐强烈,第一矛盾日趋激化。这使得社会所担负的对各阶级利益进行调节的责任更加重大,甚至在某些场合和时期,它都难以担负起这样重大的责任。从另方面看,正如我们前面指出的,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之间更有着较大程度的不吻合。这样,一个社会便往往按以下轨迹发展:在社会新形态诞生之初,各阶级(或集团)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丧失某些私益,从而达成某种相对折衷的、各阶级(集团)共同认可的社会运作机制,并由此实现相应的社会均衡;然而,随其发展,各阶级、集团直至个人在私益动机的驱使下,都试图使既定社会结构朝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转化。由于他们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必然产生的结果就是,统治阶级更多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被统治者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吃“相对的败仗”。由此带来的必然结局便是要素失衡,即使不断调整仍难免导致社会变异。可见,因利益对抗而产生的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之间的不吻合,是产生社会变异的根本原因,而且,仅此一个原因就足以产生社会变异了。

还应看到,寻找要素之间的协调,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一方面,社会运作者总不能准确把握这种协调的具体要求;另方面,我们还发现,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出一种现象,可以称之为“错误的建构”。我们知道,三要素是有其“自在意义”的,人类社会是人类按照某种文化思想建构起来的(可称之为“文化外现”。随社会发展,按照“文化外现”的模式来建构新社会的倾向日渐强烈)。这便导致两种情况的存在可能。一种是,某种文化思想也许并没有完全把握事实的真谛(抑或,即使这种文化思想是真理,但我们并没有把握它的真谛),这样,一旦把它充作建构社会和运作社会的指导,必会带来实践的挫折。第二种是,相对于社会和平发展时期,成员精神素质在社会动荡年代往往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并相对超前于既定社会基础条件所必然决定的水平(尤其是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而且,这种超前还带着某种历史的惯性(所谓历史惯性是指当历史运行状态发生变化时,其前期状态中包含的某些力量不会立即消失,而是在下个状态的一定时期内持续发挥作用),在动荡时期过后的一段时间里持续存在(对此,马克思曾称之为“瞬间的狂热”,参见《马恩选集》第一卷,第12页。在后面我们将展开分析)。但最终,它必将回落到由社会基础条件客观决定的正常水平上来。此时,如果社会建构者根据这种“瞬间的狂热”来设置社会要素,那么,随历史步入正常时期,各项历史条件回归到正常发展轨道之后,在历史非常时期所设置的、那些在当时相互协调的社会要素,就必会出现不协调,甚至会超过结构失衡极限值。这两种情况的存在,必会引发“错误的建构”——社会要素在其设置之初就被搞错了!既然如此,那么,这些社会要素也许在其诞生之初就会出现要素失衡,或者,仅经过初步发展,随着历史惯性的消退,也会出现要素失衡,从而导致社会变异。这是可能存在的第二个重要原因

进而,若从整个人类看,一个社会系统还将受到来自其它社会系统的影响。如果这种影响产生的是过度的挑战,那么,也会成为引发社会变异的第三个可能的原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会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必会带来社会要素新的不平衡。若调整不及时或调整不当,致使失衡逾限,最终也会导致社会变异。此社会变异之所以产生的终极原因

(二)变异的性质

社会变异在阶级社会中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这是社会变异最基本的性质。理由在于:前述几个原因中的根本者(即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的不吻合)和终极者(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阶级社会中是必然存在的,另外两个原因也是或然存在的。

社会变异在无阶级社会中的出现,不具备历史必然意义。这是社会变异的另外一个性质。理由是:无阶级社会中不存在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的不吻合,这就排除了因之而产生社会变异的可能性;同时,这种目标吻合还使得社会在客观上具有无限大的可调整范围,因此就可以无限度地限制因前述后三个原因而有可能产生的社会变异。这两个方面的综合作用,就使得社会变异在无阶级社会中的出现只具或然性。

社会变异的不稳态是其第三个性质。也即,社会变异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介于渐变与突变、量变与质变之间的一种不稳定的过渡状态,它不可能永久持续下去。其道理就在于:人在要实现其自身,它要求社会必须不断进步发展,而不会允许社会要素之间的持久失衡紊乱。

社会变异的产生与克服与否主要取决于社会系统的自我发展因素,此其第四个性质。对这一点,可从社会变异的产生原因中直接推导出来。

(三)可能的发展趋势

前已述及,社会不断发展的要求,必然要求社会要素之间的协调,因此:社会变异的最根本出路在于走向良性发展。然而,走向良性发展却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种是通过社会改良,也即,处在变异状态下的社会(主要是其中的统治者)完全有能力通过自发的渐进调整使自己重新走向良性发展;一种是通过社会革命,也即,为克服社会变异,只有消灭旧社会自身。前种变异,我们称之为社会良性变异,它一般出现在刚刚诞生的新社会形态中:这种社会从总体上看符合发展的要求,只是由于它还没有找到社会要素之间的理想契合点,还没有足够的“经验”来把握新形态下的要素协调要求,才产生变异现象。后种变异,我们称之为社会恶性变异,它表明,既成的社会结构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要求,社会统治者也已无力单纯通过社会调整来摆脱社会变异(最多只能是通过减缓其程度而苟延残喘),真正能使社会走向良性发展的,只能是担负打碎旧社会、建立新社会之使命的革命者。

(四)社会变异的表现形式

从其定义中也可以看出,社会变异不同于一般性的失衡发展,而是特指那种超过结构失衡极限值的恶性发展。我们曾经指出,社会能动可分为主能(占社会能动主导和统治地位的能动)和次能(处于支流地位、不能构成主流的能动),又可分为正能(有助于社会生存、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能动)和负能(正能的反动)。用此概念来表达,社会变异的表现形式即为:社会主能为负能。也即:社会成员的主体行为,与社会稳定发展和正常运作是背道而驰的。在社会运作机制方面的根本表现就是:社会运作机制的初设功能与实际表现的功能出现相当程度的背反。其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

1、文化认同机制严重失灵。一个正常发展的社会必会具备一套能使自身正常运行的价值认同机制,主要是一种社会成员自我认同、共同遵崇的价值体系,并因此使大部社会成员具备发自其内心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性个体行为。如果此机制失灵,将直接影响到良性社会行为的产生,而代之以恶性个体行为或不自愿的良性个体行为。若这种失灵达到一定的程度,恶性个体行为占到相当比例,则必将诱发社会变异。

2)决策运作机制严重梗阻:要么是难以做出科学的决策,要么是制定的决策不符合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么是既定决策难以推行。一个社会一旦达到这种程度,必将不能有效地组织社会能动行为,社会正常运作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就不存在了。此时,也必会引发社会变异。

至于社会变异时期的种种其它征兆,都可以划归到这两种基本形式去。如果一个社会同时两种状况,则我们就可以认定它已经是处在变异状态了。

(五)出现时机

一般而论,社会变异往往出现在两种时机:一是新社会形态诞生之后不久,二是旧社会形态濒于灭亡之时。

我们曾经述及,刚刚诞生的新社会尽管代表了历史发展潮流,但由于它还没有足够的经验“找到”社会要素之间的契合点;或者,若一个新社会是按照“错误的建构”而设置其要素的,此时,极有可能出现社会变异。但此种变异却极有可能通过较大规模的社会改革(改良)来克服,并重新走向良性发展。其中的原因我们在后面就要分析到。这就是前述的良性变异。当然,也不能否认这种情况:一种社会形态一诞生就出现变异,而且还没来得及克服这变异就被另一种新社会所代替。但这只是特例,不具备普遍性,而其中的原因则又是多方面的,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一个社会(主要是阶级社会)因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因素的作用而出现社会变异,那么,其必然结局就是引起社会革命。这种结果之所以出现,除去是由于既定社会结构不能容纳已经发展到那种水平的社会生产力之外,还由于社会自身发展过程中其它因素的影响,如统治者的堕落、重大决策的失误、战争的影响等。应当注意到,这种影响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还常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否则就无法解释社会发展为什么会有那么纷杂的发展轨迹了。

我们看到,一种社会在其发展历程的中期,一般较少出现变异,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统治者已经有了运作社会的足够“经验”,被统治者也已基本适应了这一形态,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还没有发展到衰落阶段(社会结构条件还能容纳社会生产力水平)。这一时期的社会发展过程,恰恰体现着前述协调发展的理论逻辑。

(六)降低其出现频率和减缓其严重程度的方法

在社会发展史中常可看到这样的现象:同样的社会形态,受同样基本规律的制约,却出现千差万别的发展模式:有的也许比较顺利,而有的也许出现很多坎坷和曲折,即,出现数量更多、程度更甚的要素失衡和变异。要解释这种客观历史现象,只有寻找更细致的规律,从中自然就可以找出降低社会变异之出现频率和减缓其严重程度的方法来。而能否做到这一点,起决定作用的,看来就只能是成员能动了。

1)因社会发展导致要素失衡超过极限值,并由此引发社会变异,这本身就是社会发展合理性、必然性的产物。对此,我们不给予过多的关注。但我们必须注意前述的“错误建构”。所以,把握好社会发展规律,根据稳定正常的历史条件设置合理的、相互协调的社会要素是减轻社会变异的前提条件。

2)任何社会都有一套相对完整的认同文化,它由一系列思想体系、信念(对制度乃至对英雄人物)、行为准则、奋斗目标等诸多因素构成,并为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崇。它不宜经常变化,而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从而使社会成员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行为出发点和精神寄托,这是保证社会同心程度、组成社会主能的一个重要手段。由此,社会运作者应在自身的行为、社会调整改革的范围、社会化的实施等方面,尽可能地小心维护这种认同文化的稳定性。即使在必须要对它做出调整的时候,也应事先建立起一个能够代替旧有认同文化的新体系。这是克服变异的另一方面努力。

3)独立有效的监督纠偏机制,用以及时打击、纠正背离认同文化的社会不良行为,既防患于未然,又治患于已然,则是克服变异的又一现实措施。

4)完善的要素调整机制,用于及时克服社会运行中的轻度失衡,防止社会要素其过早地逾越失衡极限,则既是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又是抑制社会变异的重要手段。

不过,无论统治者做怎样艰辛的努力,真正克服社会变异的方法只有两个:对良性变异来讲是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对恶性变异来讲则是葬送旧体制的社会革命;而在阶级社会中,只有后一种出路才是社会变异的最终归宿。

三、社会革命

(一)含义

当社会变异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单纯依靠要素调整已经不可能容纳已经足够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或是现存的统治者已经无力改良那已经腐朽的社会要素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成员的新要求,或是统治者本身就已经腐朽----此时,社会将会产生一种来自统治者外部的、旨在摧毁旧有社会结构或旧有统治者的暴力行动。这就是社会革命。

(二)两种诱因和两种革命

用历史的和逻辑的眼光来看问题,我们可以看到,革命的诱因一般有两种:一是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要素失衡逾越极限值;二是,即使要素失衡尚未逾越极限,但因统治集团内部腐败等原因,使社会出现严重变异且不能摆脱这种变异。两种诱因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革命:前者引发在深层社会要素上爆发的社会革命,而且往往带来社会结构翻天覆地的变化,可称之为社会质变;后者往往引发在浅层社会要素上爆发的革命,而且只带来这些要素或社会统治者的变化,造成“新瓶装旧酒”,这种变化可称之为社会突变。我们称前种革命为社会深层革命,后种为社会浅层革命。

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察,社会深层革命的爆发是阶级社会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因而,它在全部阶级社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社会浅层革命的爆发根本上也是上述作用的产物,但在形成过程中还受到统治者自身状况及其与成员精神素质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其它纷杂因素的影响,因此,并没有普遍意义。然而,也正是这种浅层革命,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不同社会系统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各自的特殊性。

不过,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社会革命,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对旧有统治的根本否定(其不同只是表现在否定的层次上)。这不但决定了革命必须采取暴力形式,而且还决定了革命动作的发出者不可能是统治者自己,而是来自其外的人民及其推崇的“草莽英雄”。由于社会深层革命使社会产生质变,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革命,以下将着重围绕它来分析。

(三)革命的能动

革命爆发的最根本原因是各阶级之间因利益划分失衡而引发最为尖锐的阶级矛盾。作为这种矛盾的产物,革命时期的社会能动将出现三种最根本的变化。

一是主能方向的逆转。我们知道,在社会正常发展阶段,社会主能一般是与社会正能相吻合的,也即,社会主流能动的方向,符合社会制度之生存、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与统治阶级期望的方向也是一致的。至于这种主能是自能还是他能,只会影响社会发展的速度和程度,却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本身。然而,因利益划分失衡(要素利益失衡逾越极限值)而来的矛盾却使社会主能的方向出现整个逆转:主能成为“负能”,也即,社会主流能动施加在与统治者的期望相反的方向上。值得指出的是,在一个行将腐朽、即将被革命的社会里,统治者期望的能动方向(正能)虽然仍在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本统治阶级的统治,但往往不符合大部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从而背离了社会赖以存在的根本目的——更好地占有和实现人在,并因此丧失了赖以存在的根本前提。所以,在革命时期,正能和负能已经被倒置:若从实现人在的角度看,从大众的角度看,统治者心目中的正能,恰恰就是负能。

二是主能层次的提高。我们知道,在社会正常发展的大部阶段与场合里,都很难有效激发出成员“自能”,也即,成员能动要么是出于诱惑,要么是因自蒙蔽,要么是迫于压迫,这种能动都属于“他能”层次,总不能充分发挥出人的最大潜能。然而,在社会革命时期,对腐朽制度的满腔怒火、对生命权利的誓死捍卫、对残酷压迫的猛烈反抗,对美好制度的真情向往,英雄的感召,领袖的魅力,信念的呼唤,等等等等,这一切一切因素使革命年代的人类社会时刻处在血与火的激情岁月里,蓬勃着翻腾震荡的激情,充斥着凛肃浩荡的正气。社会成员处此时代,为彼事业,往往诞生出对革命事业强烈真情的投入。而这种情怀,恰恰是“自能”得以激发的有效条件。自能一旦得以激发,必将使人类潜力得到淋漓尽致地发挥,“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我们常常慨叹,为什么革命者能够创造令人不可思议的人间奇迹,为什么革命年代可以造就令崇山低头、江海倒流的伟大英雄!现在似乎明白了:那是自能!

三是主能远远超过次能。分析社会能动时我们曾经指出:社会主能和次能之间的力量之比,将在根本意义上表征着社会能动的组织有效度:该比值越大,社会能动的组织有效度就越高——它已经成功地把成员能动行为集成在一个共同方向上。我们看到,在社会革命阶段,主能与次能的比值恰恰远远大于社会正常发展阶段。首先,革命的参与者都有一个非常明确且现实的共同目标——推翻旧统治。其次,社会各阶级那些平时并不相同、甚至截然对立的要求和权利,在革命阶段便不得不、也很容易变成整个社会成员的普遍权利和要求,即使对那些革命的领导者,只要他想担负这样的角色,也必须用那些革命参与者都认同、都愿为之努力的要求和权利当作旗帜。这里,可以借用马克思的一段精辟分析:“在市民社会,任何一个阶级要能够扮演这个角色(指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社会的普遍解放——引者注),就必须在自身和群众中激起瞬间的狂热。在这瞬间,这个阶级与整个社会亲如兄弟,汇合起来,与整个社会混为一体并且被看作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总代表;在这瞬间,这个阶级的要求和权利真正成了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马恩选集》第一卷,第12-13页)。

(四)革命的过程

社会革命往往有一个类似的过程:当社会要素已经失衡但还不太严重时,大部社会成员(人民)对现行制度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满,但尚未明确而强烈地提出改革调整的要求,反而是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它们往往会洞悉这种状况而自动提出改革的呼声和做出改革的行动。当着要素失衡足够严重、且统治者又不能做出及时调整而出现变异时,改良甚至革命的呼声便出现在人民及“草莽英雄”式的体制外杰出人物中了。此时,若这种呼声还没危及统治者的根本利益,统治者也将被迫做出改革举动以顺应这种要求;然而,若这种呼声以及顺应这种呼声不得不采取的调整措施触及到统治者的根本利益,那么,针对腐朽势力始终不采取改革行动的、旨在推翻旧制度的革命便爆发了。由此也可看出,革命只在阶级社会中才有发生的可能。

社会革命的过程,一般有四个阶段。首先是社会现实引发思想领域的激烈动荡,并逐步形成一个指导革命行动的、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思想(抑或口号、纲领)。此乃革命的第一阶段----思想革命。第二阶段是政治革命:其主要目的是,在上述思想体系的指引下,通过暴力夺取国家政权,改变统治者及其政治运行机制。从历史的情况看,此时的革命者往往有一种急功近利的心理,他们一般不去追求使革命的指导思想能够烙印在社会成员内心深处,只求他们能够做出有益于革命的能动行为。第三阶段乃经济革命,此时,革命者中的精英成为新的统治者,它们利用已经夺得的政权,打碎旧有经济结构,建立新型经济基础,从而求得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在一般的革命进程中,第三阶段即是其终点。但作为一场完整的革命,还必须完成第四阶段的工作,即更进一步的思想革命----把革命的指导思想、文化体系完全熔铸到成员内心深处,改造、升华他们的精神素质,使其产生适合新社会要求的“本然”行为。至此,真正的革命过程才算终结。

(五)革命的英雄

纵观迄今的人类发展史,我们经常看到:相对于社会正常发展时期,在动荡剧烈的革命时代,少数英雄人物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强烈,他们可以超越历史必然定律来改变历史。其原因也许在于:

首先,革命时代需要将社会能动结成更为强大的主能,也即,此时社会主能与次能之比需要远远大于正常发展时期,革命的行动步调需要高度协调一致,由此诞生了对英雄人物(作为组织者)更为强烈的需求,而那种行动,本身又反过来强化了英雄的地位。

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生产力和成员精神素质相对于物质生产力的独立性日益强化,人类依靠某种思想体系来指导自身行动、建构社会制度的趋势及其可能性也随之而增强,这一点,在社会革命时期表现得更为强烈。从另个角度看,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成员精神素质参差不齐,致使指导革命的那个文化思想体系,往往首先为少数社会“精英”所掌握(或是首先影响到他们),然后再由他们依此去影响和感召千千万万。这样,在社会革命时期,上述两方面极易产生巨大的综合社会效应:少数英雄人物可以根据一定的思想体系,影响广大社会成员,并在此思想体系的指引下,发动并推动社会革命,从而产生社会突变或质变。

正是由于少数英雄人物在社会革命时期具备更大作用,也由于充作革命指导的文化思想体系会首先为少数社会“精英”所掌握,而且这些“精英”又往往是革命阶段的英雄和革命成功后的统治者,因此,这种思想体系是否适应当时特定历史条件,或是,人们是否把握了正确的思想体系,对革命成功后的新社会能否良性发展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而论,尽管革命阶段的社会发展仍受一般发展规律的制约,但由于文化生产力的相对独立性,社会便完全有可能摆脱常规发展模式,从而有可能使新诞生的社会很快产生“不应有”的变异。例如,若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质变的要求,可只暴发了社会浅层革命,只带来社会突变,那么,新诞生的社会则不可能从根本上消灭旧制度之所以灭亡的祸根。这就为以后频繁的变异埋下了种子。中国封建社会的兴亡怪圈,也许就是个佐证。反之,如果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还不足以达到进行社会质变的程度,而只是少数“精英”硬要改写历史(前述分析告诉我们,在社会革命时期,这种似乎是不切实际的主观愿望完全有可能变成现实),那么,新制度在运行中也肯定会很快出现变异。所以我们说,历史上的变革英雄都面临着双重任务:他不但要负责打碎一个腐朽的旧制度,而且还要负责建立一个良性的新制度。我们看到,迄今,这些英雄一般能够胜任前者,可往往会在第二方面犯下不可思议的错误,也许就与以上所论有关。

必须指出,上述观点绝非认为英雄创造历史,也不是认为历史是由英雄加人民创造的。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这不只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史所展现的事实。但在此论点下,历史唯物主义也并不否认少数英雄人物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我们的观点只在于:相对于社会渐变时期而言,在社会革命时期,少数英雄人物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强烈。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对社会革命的以下认识:

1、当社会进入恶性变异状态,统治阶级对既成社会结构不可能做出顺应历史要求的调整时,将会出现社会革命。

2、社会革命有深层革命和浅层革命两种形式,分别引起社会质变和突变。

3、与社会渐变时期相比,英雄人物及其所遵照的思想体系在革命阶段往往有着更为巨大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还往往是把“双刃剑”。

4、迄今,历史上的“变革英雄”往往有能力打碎一个旧制度,却不太善于建立一个良性的新制度。

5、一个完整的社会革命过程由这样一个辩证的循环过程构成:思想革命----政治革命----经济革命----更进一步的思想革命。

第六节 关于历史必然性与人的能动性

自意大利思想家维克创立历史哲学并率先提出历史必然性以来,这个问题始终是哲学关注的焦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把历史必然性归结到物质生产——“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然而,这种观点在现实中又遭到很多质疑、非难和挑战,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理解、把握和廓清这个概念,界定其边界条件。实际上,它也绝不是纯粹的历史哲学问题,对我们分析和理解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同样是很重要的。

一、两种历史作用机制

当我们面对自然界、人化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时候,便会看到,因为三者与人类之间关系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分别具有性质不同的规律。

自然界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其运动发展是自然万物自身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与人类毫无任何关联。因之,其运动发展规律也是纯粹客观必然的,有着绝对的客观性和高度的严格性,并与自然现象基本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人们只能认识或利用它却不能改变它。如:自由落体在真空中必然下落,而且其加速度必然为9.8米/秒2,这根本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人化自然世界本质上仍然属于自然界,但它是因人之能动作用于其中而改变了的。因之,尽管其规律仍建筑于自然规律之上、也具有客观性,但其表现形态与自然现象就有了很大不同。比如,飞机之所以能够向上飞,便是人之能动作用于客观规律、外化为物质现实的产物。

人类社会是人类自身的组织,它是能动的,用于直接处理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其行为是直接由人类及其能动实践构成的,因之,其发展也不能脱离人类的能动实践而独立存在。社会的能动性必然决定了社会规律不具有纯粹的客观性,而且,其严格性也远不如自然规律。也就是说,社会发展的规律并非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它与社会现象也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人类对社会发展规律即使把握的再精准、再精细,也不可能精确地、超越历史地涵盖全部人类社会的所有现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我们所研究的领域越是远离经济,越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我们就越是发现它在自己的发展中表现为偶然现象,它的曲线就越是曲折。(见《马恩选集》,第四卷,第733页)就连马克思本人也否认他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是“超历史的”,甚至是对他几乎穷毕生研究而得出的有关资本主义发展运动的规律也是如此,他明确提出,“这一运动(指《资本论》中揭示的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关规律----引者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见《马恩选集》,第四卷,第761页)

然而,我们还必须看到,人类的能动实践又不是空穴来风:能动是人的本质存在,但这种存在的占有、实现及其发展却不可能摆脱外部环境的制约;而能动实践又是人类能动本能的外化,由此,它便更加受到那些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制约。通俗地说,人类可以想所能想,却总有“没有想到”;人类可以想所欲想,却不能为所欲为。既然人类社会同时面对着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社会发展中必有“人类”所无法抗拒的必然;既然人类社会是人群的组织,那么,社会发展中也必有“个人”所无法抗拒的必然。

由此可见,社会发展中客观存在着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作用机制。

一种是决定性机制,我们称之为决定律。凡是那种在正常历史条件下必然发生的历史现象,都由决定律制约。这是社会深层发展规律,普遍地(而非精确地)适用于全人类社会的发展;它是历史发展的主线,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和主要节点;人的能动只能发现把握它、利用顺应它,却不能改变它,不应违背它。固然,人的能动具备违背它的客观能力,但由此带来的结果只能是招致失败、承受挫折,最后不得不回到它所决定的轨道上来。

另种是因果性机制,我们称之为因果律。凡是那种由特定历史条件下必然发生的的历史现象,都由因果律制约。此类历史现象对每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而言有其必然成分,但它所显现的历史进程并不具备普遍意义,更不适于其他历史条件,而且,人的能动完全可以影响甚至改变其演进的结局。也即,它所体现的顶多是历史过程中的一种因果关系,不可能上升为普遍性的必然性规律。

两种作用机制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因果律涵盖决定律,决定律只是因果律的一种特殊情况;凡是符合决定律的历史现象,也必然符合因果律,而符合因果律的历史现象,却不一定符合决定律;因果律可以较为精细地描述各种社会历史现象,而决定律则只能对社会发展趋势和历史演进节点做出宏观上的把握。

据此我们可以说:历史现象虽然变化纷繁,似乎杂乱无章,但若揭开复杂的历史表象就可发现,所有的历史现象都受上述两种机制的制约;认为历史发展全然无规律或全部符合决定律都是不全面的,只能说它们都受制于决定律或因果律这两种作用机制。

二、历史必然性的实质内涵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17页)。让我们来分析这段话。

首先,这每一“阶段”是只包括社会发展的某些关节点,还是包括了全部历史“现象”?其次,这里的“必然”的意义是只符合因果律(即“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呢,还是也符合决定律(即可以按照某种普遍定律必然发生)呢?根据对这两个方面的不同理解,可以产生四种完全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全部历史现象都符合决定律,二是认为只有历史发展的某些关节点才符合决定律,三是认为全部历史现象都只能用因果律来解释,四是认为只有历史发展的某些关节点符合因果律。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首先,第一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因为它其实就等同于认为所有历史现象全部符合决定性规律(决定律),而迄今历史唯物主义所提出的决定律(其基本精神即是人所周知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规律)显然只能说明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要轮廓,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解释每个具体的特定社会历史现象;第四种认识的理论认定面太窄,几乎等同于认为历史发展全部无规律(无决定律,只有部分因果律);第二种认识对历史关节点给出了精确解释,但对历史过程中的具体历史现象却没有给出应有的解释;第三种认识对所有历史现象的发生都给出了解释(符合因果律),但对关节点却没有给出更具有普遍性的理论说明。基于这种分析,结合对历史唯物主义者上述经典论述的理解,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历史必然性的真正含义应当是上述第二、第三种认识的综合,即,历史必然性断定:全部历史现象都符合因果律,而且,部分历史现象、至少是某些历史关节点还符合决定律

所以,从实际意义和内容上讲,历史必然性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指部分历史现象符合决定律,我们称之为历史必然定律;二是指全部历史现象符合因果律,我们称之为历史必然因果

有了上述界定,我们接下来就必须分析: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历史必然性?那种“时代和条件”到底有什么内涵?先来探讨第一方面问题。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无数个个人组成的;因之,社会现象是由无数个个人的能动实践作用于外部条件构成的;因之,社会发展的历史也是由这无数个个人的能动实践在时间跨度内的累积形成的,是由在历史上活动的每个人在各方向上的能动力量所构成的那“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所形成的一个总结果。表面看来,社会现象往往并不反映个人能动,而且还经常违背和强制地统治着这些能动,以致于对个人来讲,他总是感到社会力量是一种逼迫着他的异己的东西。其实,由于在一个“没有组织的社会”中,各个人的能动意志及其行为实践在现实中往往是冲突的,不协调的,而社会发展却是这种现实的综合。因此,尽管社会发展不可能完全体现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能动意志及其实践,但没有各单个力便没有各“力的平行四边形”,因而就更不会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就不会有社会行为,就不会有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历史正是众多社会成员在各方向作用力的迭加;社会成员能动实践的就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就是历史必然性是主体。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摗鞲鋈说囊庵尽涠即锊坏阶约旱脑竿侨诤衔桓鲎艿钠骄桓鲎艿暮狭Γ欢诱庖皇率抵芯霾挥ψ鞒鼋崧鬯担庑┮庵镜扔诹恪O喾吹兀扛鲆庵径级院狭τ兴毕祝蚨前ㄔ谡飧龊狭锩娴臄(《马恩选集》第四卷,第697页);“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47页)。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那个“历史必然性”,恰恰就是社会能动(借成员精神素质作为中介)外爆为其能动实践的结果。只不过,由于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具能力的不同及实践方向的不同,他们对社会发展所起作用的大小和方向也有所不同罢了。

必须看到,人类的能动实践并不具备本原意义,它必会受到既定社会历史条件制约。那么,这个“社会历史条件”又是什么呢?

如果从历史发展的纵向剖面来分析,从终极意义上看,这个社会历史条件只有一个:物质生产力。然而,却不能到此为止。固然,分析社会发展必须具备这种历史纵剖面的、宏观的历史哲学角度,可是,如果仅有这一个角度,那么,每个社会时段乃至每个具体社会形态的全部发展历程,无论横跨多少年都不过是“一瞬间”;而其间无论存在怎样众多的具体问题,也都有可能被它给忽略;各社会要素无论具备怎样的独立性,也都有可能被“物质生产力”一以贯之。所以,要研究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还必须增加另个视角:历史横剖面视角。这种视角,就是要研究存在于每个社会阶段、每个社会形态的具体问题,就是要深入考察社会要素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及其在每个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用此视角,根据前面的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很方便地得出,那个社会历史条件实际上就是:社会基础条件、社会运作机制、成员精神素质,以及国际环境交流。这四个剖面因素既决定了成员能动实践的性质和水平,又决定了它所作用的环境和场合。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要素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产力(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决定的,之所以同时充作剖面因素,不过是因为它们的自在意义罢了。对此,恩格斯有段精辟的论述,兹摘引如下:

“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形式及其结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即这样一些事物和事变,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忘掉这种联系)向前发展。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最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马恩选集》,第四卷,第695-696页)。

综上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历史必然性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断定部分历史现象、至少是某些历史关节点符合决定律,它属于历史必然定律;二断定全部历史现象都符合因果律,它属于历史必然因果。

2)就内容来讲,历史必然性是主体与客体、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能动作用于社会历史条件而外爆为能动实践的产物。

3)决定能动实践的终极因素只有一个----物质生产力(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而剖面因素却有四个----社会基础条件、社会运作机制、成员精神素质和国际环境交流。

总之我们可以说,对个人来讲,社会的发展是异己的;然而对社会成员整体来讲,历史却是社会能动作用于一定社会制度框架内的产物,人的能动是次本原意义上的历史创造者。

三、关于历史必然定律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每个对子的后者又对前者表现出反作用。这是一个最为根本的历史必然定律,可称作“生产终极决定律”。

这个定律:不能精确地、全部地涵盖每个具体的历史事件及其所有的因果关系(那是要放到它的特定背景中去考察的);也不是人力所不能够违背的(人的能动使其完全可以做出背离它的要求的行为);由此,更不会排斥历史发展的偶然性(而是恰恰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它也没有给我们的历史提供一个可供认识的、现成的“方程式解法”。然而,它却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根本制约因素,决定着历史运行的总体趋势——中轴线;人类可以违背它,但带来的后果只能是挫折;它虽然不能“解方程”,却可为我们提供一个“求解方程”的基本思维工具,提供一个可资遵循的努力方向。

但也应当看到(正如本篇开始所指出的),这个定律只是宏观的、粗犷的、历史哲学上的把握。与那个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那个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与那个社会存在相适应的社会意识,总会表现出较大范围内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人类历史虽然总在围绕着那个中轴线来运动,但其具体轨迹则是随机地上下波动、前后交叉的。由此也可以看出,现实社会运作中,社会要素内容和性质的具体水平,完全可以处在由生产力所决定那个范围的上限,处在那个围绕着“中轴线”运动的轨迹的上游。这种状态下的社会发展又怎样呢?对此,留待下一节专门考察。

(二)通过前面的对社会运作的精细考察,我们又发现,社会发展中还存在着两个规律:要素发展协调律和要素失衡极限律。其内容,这里重述如下:社会三要素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在内容、性质和水平方面的对等协调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在既定的社会制度内,社会要素失衡存在着一个客观极限值,逾此,则必须重建新的社会制度。这两个规律(及其相关的要素利益对等协调律和要素利益失衡极限律),也属于历史必然定律的范畴。这两个规律同样不能告诉我们具体应该怎样做,比如,它没有指出社会要素处在怎样的状态才算协调,失衡到什么程度就超过极限,怎样调整才能保证协调、不致失衡,然而,它却为我们设置和运作社会要素提供了所应遵循的准则。就此而论,它其实就是“生产终极决定律”的细化和展开。

第七节 社会发展“拉动论”

人类社会发展史中也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在很多历史场合,不同社会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条件的整体水平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别,甚至其社会结构要素也没有什么质的不同,然而,它们所取得的社会运作效果却迥然不同。那么,能不能从中寻找出某些规律性的、能够实现社会尽快发展的东西呢?

一、关于“拉动”

我们已经知道,社会运行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成员能动的激发和组织问题。如果能够激发出层次更高、能量更大、方向更加一致的能动,必能加速社会发展,并终将有利于完满地占有和实现人在。然而,能动的激发与组织,又是同其他社会要素密切关联、并最终受制于物质生产力水平的。因此,从要素间相互作用的正常机制看,任何一种既定的物质生产力水平及其相应的社会要素,总会客观地决定了其成员能动的正常质量和水平。我们把此种能动称作“正常能动”。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另种必然的现象——三要素的相对独立性。我们知道,能动就是人与生俱来的创造性精神,这种精神的强弱将直接受制于成员精神素质,而成员精神素质一方面受到其他要素的制约,另方面又具备足够的相对独立性;进而论之,作用于并影响到成员精神素质的那些其他因素,又无一不表现出相对的独立。而所有这一切,本身又是能动的产物,是能动实践的必然结果:社会要素的所有方面,无论是社会运作机制、成员精神素质,还是文化生产力,都是人类自己“设计制作”的。人创造环境,环境也创造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马恩选集》,第一卷,第55页)。

由此可见,同样的人群,在同等性质和水平的物质生产力条件下,只因为人类能动实践的不同,便反过来导致能动本身之激发和组织程度的不同,并由此带来社会运作效果和社会发展速度的不同。固然,这些复杂的、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作用机制,会使能动的激发有高有低、能动的组织有好有坏、社会的发展有快有慢,但勿容置疑的是,人类的能动实践,客观存在着足够的能力来激发出超越正常水平的能动(尽管这种超越是有限度的)。我们把这种能动称作“超常能动”。

由此,我们将这种在同等物质生产力基础上,通过建构适当的社会要素以及通过合理运作这些要素,可以激发出能量更大、层次更高的能动,且此种能动被得以有效组织,从而促进社会发展的现象,称作“拉动”。

我们注意到,同样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能力。一个人在逃避死亡追逐时的奔跑速度,可能会快得连他自己都不相信。这样的简单事实恰恰就能佐证我们此处的分析:如果一个组织、一个社会能够造就适当的条件,在同样的物质生产力水平甚至在同等精神素质水平上,都可以激发出更加强烈的能动。

进而,当个人组成群体、进而构成此群体和彼群体之后,其相互间的影响和制约将为超常能动的激发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组织中,总有组织者和被组织者、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关键人物和非关键人物,其地位、作用、分工的不同,导致其能动发挥的意义和价值也不相同。因此,在任何一个组织里,如果单纯为了获得好的运作效果,并不一定要求所有成员都发挥出全方面的超常能动。应当说,这样的条件不算苛刻。

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社会发展中存在“拉动”效应成为必然。

二、如何求得拉动

由既定社会条件决定的正常能动,虽然可以实现社会发展,但不足以获得拉动,不足以带来社会超高速发展。要求得拉动,必须寻求激发超常能动,激发尽可能多、尽可能强烈的自能。

拉动源自能动,而能动又是一种精神,因此,要想求得拉动,关键是要创造出一种氛围,它能够培植出社会成员的激情(我将人类天然真情和率直感情发展到足够强烈程度的自然表现称为激情)。如果一个社会能够有效激发成员激情,便可使社会成员都能真诚投入到其所从事的事业之中,从而付出它们最强烈的努力。这将极有利于能动的发挥,从而有利于拉动功能的实现。

这种氛围的造就,需要设置相互协调配套的社会要素。从理论上分析:社会成员奋斗目标的一致性(表现为社会统治阶级成员数占社会成员总数的比例),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的吻合度,社会运作机制的先进性、有效性和完善性,社会三要素水平及其协调程度等因素,均对拉动功能的实现产生影响。值得特别强调的有这样几个:

一是信仰。统一且强有力的信仰(发展到极致,竟可以使人为此而献身),必能极大程度地激发成员自能,更何况激发超常能动。

二是英雄崇尚。英雄崇尚绝不是一种普通得情感,它可引发激情,由此引发自能,并由此为拉动的实现做出贡献。

三是卧薪尝胆、自强不息精神。这种精神极易激发出超常能动。中国历史上越王勾践奋发灭吴,很能说明这一点。

三、超前社会与拉动

(一)超前社会

前面曾经指出,从理论的可能上看,与那个生产力、经济基础和社会存在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总会表现出较大范围内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我们还分析过,尽管社会三要素之间的对等协调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然而,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变化着的系统,要想完全地、长期地实现上述匹配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从理论逻辑上看,社会运作机制与物质生产力之间可能存在三种状态:一是二者基本相互适应,二是社会运作机制落后于物质生产力(处在生产力所决定水平范围的下限),三是社会运作机制相对超前于物质生产力(处在生产力所决定水平范围的上限)。为便于分析,将这三种状态的社会分别称作正常社会、滞后社会和超前社会。我们看到:第一种和第二种状态都大量出现在历史中且符合历史必然定律:前者带来社会正常发展,后者使社会出现变异或导致革命。现在的问题只在于:那种运行机制相对超前于基础条件的“超前社会”有什么价值?其发展状况又是怎样的呢?

(二)超前社会的存在价值

在超前社会里,由于社会运作机制超前于物质生产力所决定的水平,或曰,处在生产力决定水平范围的上限,而社会其他要素的总体水平则是由物质生产力所正常决定的。也就是说,社会运作机制对其他要素所提出的内容、性质和水平方面的要求,与这些要素客观存在的水平之间,必会存在差异。因此,从总体角度看,其社会要素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以下三个问题:

1)由于社会要素相对独立性的存在,理论上便带来这种可能:与物质生产力水平不协调的社会运作机制,却与其他社会要素相协调(或比较协调)。只要这种状况存在,那么,这样的超前社会照样可以有效地激发、组织成员能动,从而促进社会发展。也就是说,超前不一定就必然带来恶果。比如,就成员精神素质来讲:一方面,它有其固有的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不同社会成员之精神素质又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为决策者和决策执行者精神素质水平的差异。由此,在现实社会中完全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成员精神素质相对于物质生产力表现出较大独立性,使得社会运作机制虽总体上超前于社会物质条件,却与成员精神素质相适应;即便与此部分成员的精神素质不适应,却与另部分相适应;即便与成员精神素质的此部分(如业务素质)不适应,却与另部分相适应。在这种条件下,只要社会运行者根据客观条件制定出正确的政策、社会其他成员具备执行这种决策的足够的素质,社会就完全可以组织起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从而使社会获得良性发展。试看,设有一个社会,其社会运作机制与成员精神素质总体上不协调,但只要决策者的全部精神素质以及决策执行者的道德素质符合社会运作机制的要求,其他方面即使存在失衡,社会照样可以迅速发展。这是因为,社会活动一般是由决策者发起并推行的,只要决策者能够做出符合社会运作机制要求正确决策,执行者又有很高的积极性、对决策不折不扣地执行,照样可以造就强大的社会能动行为。

2)我们已经知道,建构起相互协调的社会要素只是为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条件之一,而能否实现协调发展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行者对社会要素能否及时正确地调整。固然,任何社会制度只要不符合决定律就必然会受到其惩罚,但即使符合决定律也不能确保实现协调发展。进而论之,即使一个社会完全做到要素协调并因此消灭了要素失衡的副作用,却可能有其他副作用,最终决定社会发展者,还在于所有作用的综合。因此,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非常社会”虽然存在失衡效应(副作用),可如果它有效地利用了其他的规律,且因此而产生的正作用能够大于因要素失衡而来的副作用,最终迭加起来,结果还是正向的。所以,不能绝对地说,违背决定律一定导致发展上的恶果。只不过我们注意到:从一般性的角度看,由于“非常社会”至少会受到决定律的惩罚,而“正常社会”则可以少一个这样的惩罚,所以,如果两种社会的运行者在社会运作方面表现出相同的程度,那么,“非常社会”内部促进发展的总体力量将永远没有“正常社会”强,它的发展负担将更重一些。但是,我们不应当忽视这种情况:“非常社会”有两种可能的状态,一种是“超前”,一种是“滞后”。对“滞后社会”来讲,那种要素失衡对发展带来的只有恶果,没有可取之处。对“超前社会”来讲则不然:其先进的社会运作机制将对社会发展会产生一种拉动作用,这是“正常社会”所没有的收获。如果“超前社会”具备的这种拉动作用足以抵消甚至超过因其要素失衡而来的副作用,那么,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制度是完全可取的。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超前社会存在的根本价值,就在于相对正常社会而言,它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拉动”功能。那么,它为什么能够做到这一点呢?

(三)超前社会与拉动

一是有利于能动激发。我们知道,在各类社会能动之中,以自能最为高级,力量最大,而自能的激发非激情不可。然而,迄今的人类社会总是客观存在着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迄今人类社会的实际奋斗目标总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社会更多地只能采取压迫、蒙蔽和诱惑等手段来激发成员能动,这样,社会能动的大部分属于“他能”,自能成分很低。固然,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足够的现实必然性,随社会发展,自会逐步改变。可是,如果我们在条件许可的范围之内,尽量提升社会要素的先进性水平,尽量扩大统治者的阶级基础,使尽可能多数的成员利益纳入社会目标之中,那么,必将有利于造就社会成员对社会行为的投入激情,从而激发尽可能多的自能。此乃超前社会相对正常社会的优势之一。

二是有利于能动组织。本章第一节对社会目标的分析告诉我们,在人类活动的“目标手段链”内,高层次不协调所产生的危害往往大于低层次不协调所产生的危害,而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的吻合度,则恰恰在更高层次上决定了社会发展的程度及其潜力,决定着要素协调的性质和水平,决定着要素失衡的产生概率及其极限值的大小。若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之间的吻合度很高,则:一方面,要素的协调(调整)将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另一方面,要素失衡的发生概率将变小,失衡值也将缩小,而允许的社会失衡极限值却增大(尽管允许的失衡极限值变大,但由于失衡概率下降及社会要素调整范围的广大,社会实际的失衡反而缓和,也即,那一较高的社会失衡允许极限值实际上几乎只是一个虚设)。由此可见,具备先进社会目标的社会形态,较低级社会来讲,先天就具备良性发展的优越条件,具备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和回旋余地。历史唯物主义提出的先进生产关系可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条件,也印证了此点。此乃超前社会相对正常社会的优势之二。

3)有利于更好地占有和实现人在。我们知道,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并不是物质生产力的单纯发展;一个社会即使能有效地促进物质进步,也不能完全表示它是完美的。只有最有利于占有和实现人在的社会发展,才是最健康的发展。现实的社会因为历史条件的必然性约束,往往背离了这个根本目标。而超前社会那个相对先进的社会运作机制,将对其他社会要素客观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拉动着它们朝着更加接近那个终极目标的方向去努力发展。这是它相对正常社会的优势之三。

综上所述,社会三要素的相对独立性,使得人类完全有可能在某些时机和场合,着眼完满占有和实现人类本质存在的终极关怀,能动地建立起相对超前于既定物质生产力水平的社会运作机制,并按照它的要求设置一套完整的社会要素条件,从而“拉动”这一社会超越常规模式、实现高速发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超前”、“超速”发展的一切想法都一概斥之为“左”。

(四)落后社会与超前社会

在任何特定的国际环境中,总有发达社会和落后社会,或曰早发展社会和迟发展社会。对落后者而言,国际环境存在不少不利因素,诸如国际秩序不利、竞争条件不平等、环境和资源不利等,而且,早发展国家对它们的崛起,还常常施加负面影响、设置重重障碍。然而,同样的环境还会给它们提供很多有利条件。

第一,物质生产力的横向辐射,可以提高落后国家的发展起点,使其可以直接越过某些对先行者来讲是必须经历的发展过程。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振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第二,文化生产力的横向传播,既可以提高落后社会的成员精神素质,又可使他们直接处在文化生产力的最前沿。这种精神上的东西,一旦经过合理地运用和运作,必将外化为强大的发展力量,从而大大提高其发展速度。马克思列宁主义传入中国并使她获得迅速发展,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第三,发达国家在其前进历程中,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在其探索过程中,也走出了不少弯路。这些历史经验教训对迟发展国家将有很大的启示,有利于他们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少走弯路,不再重蹈覆辙。

第四,那样的国际格局还将对落后的社会及其成员带来严峻的挑战,使其具备因压力、因“知耻而后勇”而产生的强烈的发展动力。

由此可见,在任何特定的国际格局中,相对于先进者,落后者更具备建立“超前社会”、实现拉动功能、从而加速社会发展的的主客观条件。如果我们承认人类社会是能动的社会,承认人类的能动实践对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如果落后社会能够勇敢地面对国际环境的挑战,能够充分利用环境对他们的有利因素,能够有效克服那些不利因素,那么,在每一个特定的国际环境中,落后者总是主动者:虽然客观物质条件也许对他们不利,但那些能动性力量却始终站在他们这一边。

所以我们认为:

历史运行的天平总会向落后的一方倾斜,这绝非宿命,而是历史发展的辩证法。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哪个时期没有强者和弱者,而又有哪个强者是永恒的强者、哪个弱者是永远的弱者呢?

盛极而衰,衰极而盛,这不但是人生的逻辑,也是社会发展的逻辑。但是,这样的逻辑却只关照那些“卧薪尝胆”者——如果没有那种“卧薪尝胆”式的坚韧的能动精神,你就会永远衰落。

(五)超前社会是一把“双刃剑”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通过先进的社会机制条件“拉动”社会迅速发展,的确有其理论可能性。但也必须看到:要素协调毕竟是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前提;要素失衡毕竟客观上存在着某个极限值。所以,任何“超前”社会,在其要素设置和具体运作运行中,都面临着“如何掌握好超前尺度”这样一个很大、而且很现实的问题:如果掌握好这个尺度,既能兼顾社会要素的协调要求,又能发挥其拉动功能,社会必将加速发展;反过来,如果漠视决定律的客观存在及其必然作用,使要素失衡逾越极限,那么,非但不能体现拉动,反而会走向变异。

所以我们说,超前社会是把“双刃剑”。真理再前跨一步就是谬误,绝非危言耸听。

第八节 社会发展范式

一、社会发展的辩证循环论

从其表现形式上看,历史是这样被构成的:每种新社会从其诞生到灭亡往往需要跨越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在这不算短的时间中固然会充斥着战争和动乱,但更多的时间却消耗在相对平缓的渐进发展之中;退一步,即使通过暴力革命等手段建立起新的社会统治,可更多地却是“新瓶装旧酒”----人们只不过是改变了社会中的统治者,改变了社会运作机制的一部分,却没有使社会产生什么本质性变化。如:在中国封建社会数千年的发展历史中,改朝换代何其多也,可其封建制度的本质却一直安卧在每一新朝代的座椅下面;人类社会诞生至今已有几十万年的历史,这期间轰轰烈烈的暴力革命又何其多也,可又经历了几种本质不同的社会形态呢?无阶级社会、阶级社会,或退一步,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

历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范式性变化呢?

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诞生便标志着一种新质的、内容相对固定的社会要素的形成,这些内容自其诞生之日便蕴含着两种不同的力量:一种是促使其发展的肯定力量,一种是促使其灭亡的否定力量。两种力量的变化和斗争,往往呈现三种典型状态:1)当着社会要素相对协调的时候,肯定力量占据优势。此时,社会要素即使存在轻度失衡,也可通过渐进调整予以修复,社会便处在良性的协调发展阶段。2)当着社会要素严重失衡、以致接近失衡极限的时候,两种力量能量相当。此时,如果社会要素失衡通过大规模社会改革予以修复,便走会良性发展轨道;若不能如此,便出现社会变异。3)社会生产力的终极推动导致要素失衡逾越极限值以后,该社会的否定力量便压倒肯定力量,它所产生的客观要求便是重建全新的社会条件,必然结局便是旧社会归于灭亡而被新社会形态替代。只不过,这种要求的实现往往是作为既得利益者的旧社会统治阶级所绝不容许的。因此,要重建社会条件不得不采取暴力革命等非常手段。此时的社会就处在动荡发展之中。

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事物发展规律和大量的社会发展史实告诉我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两种力量对比情况的显著变化远非一蹴而就。当两种力量处于渐进变化时,促进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是相对温和的改良和改革,我们称这种历史时期为社会渐变时期。当两种力量的对比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改良和改革便再也不能挽救旧制度的命运了,革命的风暴便因此而降临,我们称这种历史时期为社会突变时期。进一步论,若上述革命没能使社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没有触及社会深层要素,则我们将社会所处的这种渐变和突变时期统称为社会量变阶段;反之,若上述革命从根本上、从本质上改变了社会深层要素,我们称此时所发生的社会突变为社会质变。社会量变就是社会渐变和社会突变的累积,社会质变只是社会突变的一种特殊形式。

由此可见,历史虽然变幻莫测,但可以把它看成是由社会发展中的量变和质变、社会量变中的渐变(平缓发展)和突变(革命风暴)构成的。相对于渐变和量变而言,社会突变和社会质变只是“一瞬间”;因而,虽然同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手段,改良和改革将是经常性手段,而革命不过是“一瞬间”;另而论之,社会革命虽然只是“一瞬间”,可对社会发展带来的促进作用却往往是革命性的。由此,若要加速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相对于研究社会突变或质变时期的革命而言,研究社会渐变和量变时期的改革和改良,具有相同或更甚的重要性。

由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

社会发展历史是由社会发展的“属环”----社会渐变和社会突变----与社会发展的“主环”----社会量变和社会质变----的有机联结构成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三要素不同程度的变动,此时的社会往往通过渐进温和的调整改革求得发展;当这种渐进调整进展到一定程度时,作为必然结果的社会突变便出现在历史进程中了----此完成了社会发展的一个“属环”。众多“属环”叠合在一起形成社会量变,在生产力的终极推动下,众多的“属环”累积到一定程度而引发社会质变----这完成了社会发展的一个“主环”。如此,社会渐变与社会突变的对立统一、社会量变与社会质变的有机叠合,社会主环与社会属环的辩证循环往复便构成了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史,而其中的每一发展都使社会进到了更高一级的阶段。

这就是我们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结合前面的理论分析所得出的社会发展的辩证循环论

值得指出,如果说,在社会渐变时期成员精神素质的相对独立性还不太明显的话,在社会突变时期,由于社会矛盾激化、社会革命剧烈、社会运作机制天翻地覆的变化,成员精神素质往往会表现出一种“瞬间的狂热”,表现出更强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瞬间的狂热”在道德素质中的道德水平和道德情怀、心理素质中的参与意识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而且还往往表现为超越当时的社会基础条件(对此,我们曾在探讨社会革命的时候,从能动激发的角度予以分析过)。但必须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在社会突变阶段,成员精神素质的相对独立性比其他要素的相对独立性,要强烈得多。正是因此,当社会完成突变并转入新一轮渐变以后,成员精神素质的那种“瞬间狂热”往往又会跌落回去,跌落到与其他社会要素相适应的水平上去。即使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也很难把这一超越完全固化在社会成员的心灵深处。更为甚者,如果新一轮社会渐变来临后的社会现实,与社会成员在社会突变时期的奋斗目标和理想出现较大差距,这种跌落还会表现的更为强烈。对此,无论是社会建构者还是理论分析者,都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

二、社会改良与社会革命

人类为着更好地占有和实现其本质存在而寻求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因此而建构其形形色色的社会制度(要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又必须对社会要素作相应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当着渐进调整不能满足发展要求的时候,剧烈的社会革命则应运而生。而社会发展中客观存在的量变和质变、渐变和突变者四种形式,又给人类通过改良和革命这两种手段寻求社会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场所。由此,对人而言,社会的发展、动荡和变幻不外是通过两种手段来实现——革命和改良(改革):当社会要素基本协调、社会发展处在渐变阶段的时候,人类可以“主动地、能动地”通过渐进调整——改良和改革——纠正要素失衡;当社会要素严重失衡、社会发展处在突变或质变阶段的时候,人类可以“主动地、能动地”通过剧烈的、乃至暴力的形式——革命——纠正要素失衡。

再进一步,社会为什么可以通过改良来实现社会三要素之间及其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均衡呢?为什么有时改良无效而必须采用革命形式呢?

我们首先分析社会改良之所以出现的原因。

在无阶级社会中,“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基本完全吻合,这本身就决定了它有着很高的社会协调程度和很小的社会失衡概率。进而,即使出现了较大程度的社会失衡(尽管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由于广大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一致,也没有必要通过剧烈的、会造成社会劳动巨大浪费的革命来实现社会均衡,因为这种社会具有自我调整的一切条件。可以断言,无阶级社会中将不存在种种革命形式的社会适应方法。

在阶级社会中存在着阶级之间的尖锐矛盾,至少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是截然对立的,为什么又能通过改良来实现社会均衡呢?我们看到,尽管在阶级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尖锐的社会矛盾,但通常情况下,这种矛盾并非都能引发社会革命,因为革命本身所不可避免的破坏性使其往往需要社会矛盾非常尖锐,也就是说,不到“万不得已”,革命不会发生。问题的另一方面却是,在极限值以内的社会失衡,即使在阶级社会中也可以不通过社会革命的形式来缓和,其原因还在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者的利益尽管从总体上讲截然对立,但它们总能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层次和一定的程度上找到共同的目标。

从理论可能上讲,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不外有三种手段:其一是发展社会经济缓和矛盾,其二是通过暴力统治镇压矛盾,其三是采取愚民政策掩盖矛盾。发展社会经济就是创造更多的社会物质及精神财富,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能够程度不同地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达到缓和矛盾、维护统治的目的;暴力统治则是依靠暴力专政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各种反抗以达维护自己统治的目的;愚民政策则是通过各种社会手段使被统治者不知其所以然,而只有听命于统治者的号令。尽管上述三种统治方式都可起到稳固政权之效,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后两种统治方式乃空中楼阁且不能久远。暴力统治固然可以压制一时之反抗,但这无疑于饮鸩止渴,因镇压愈烈反抗愈甚;愚民政策固然可遮一时之过,但人民终究会觉醒的(也许这种觉醒会很晚),人民觉醒之日便是愚民政策垮台之时。由此可见,即使只从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出发,发展社会经济也必然成为统治者们最现实、最有效的目标(无论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另外,从至今的历史上看,在民族国家林立阶段,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民族利益上也可找到一定的共同语言:在某种程度上,光大民族是他们共同的目标。以上分析表明,即使在阶级社会中,只要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还没有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二者之间总可以找到共同目标。这样,当着社会要素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时候,统治者总可以自愿或被迫调整其社会结构而使社会达到新的协调状态。以上,乃社会改良之所以能够出现的原因。其实,放眼历史长河,改良的涓涓细流一直没有中断过。

接下来分析革命出现的原因。前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在既定的社会结构框架内,社会要素失衡客观存在着一个极限值。它表现为:尽管同样水平下某一深层的社会要素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浅层要素,同一社会结构条件可以容纳不同方向和比例的社会利益分配,但这种“容纳”却有一个客观限度。如果这种浅层要素的水平差别和社会利益分配的方向、比例差别超过那限度,那么,单纯依靠温和的改良已经不可能纠正社会失衡了。我们看到:浅层社会要素的调整及少量社会利益分配倾向的变动,尚不足以危及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可以实现;但危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深层社会要素的调整以及社会利益分配翻天覆地的变化,则是既定统治阶级所绝不容许的,而历史向前发展的铁的规律又决定了这种要素调整和利益分配的变动是必然的。此时,纠正社会失衡的唯一办法就只能是轰轰烈烈的社会革命了。

总之,理论的分析和历史现实都在告诉我们:1)社会改良与社会革命都是应当存在、可能存在和客观存在的。而且,由于社会渐变的形式占据了社会发展的大部分发展时期,因而,改良将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手段;又由于社会质变和社会突变又往往能带来社会发展的飞跃,故,革命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2)对自己的历史,人类并非无能为力;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本质性存在,他们对可以采取两种手段:改良和革命。若要加速社会进步就应当:在社会渐变时期做好改良工作,在社会突变和质变时期尽快完成社会革命;而一个健康的民族则绝不允许一个濒于死亡的腐朽驱壳有气无力地继续凌驾于他们之上而桎梏其发展,他们必然要求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生机勃勃的新制度。

三、关于社会发展的否定之否定

我们曾经指出,任何一种新制度自其诞生,体内便蕴含着两种对立的力量:一种是促使其向上的力量,即正面的、肯定的力量;一种是促使其灭亡的力量,即反面的、否定的力量。社会发展过程就是肯定力量逐渐消亡、否定力量逐渐壮大的过程。当一轮否定实现之后,新一轮肯定与否定之间的斗争重新开展。这种过程持续动作下去,就构成了整个社会发展史。对每个社会系统来讲,那种否定一般是其内部的辩证的自我否定;随社会发展,各社会系统之间的影响日益强烈,有时候,那种否定也会源自社会外部。

(一)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对每一既定社会形态来讲,从总体上看:肯定因素一般是建设因素,但也有可能蜕变为保守因素;否定因素是破坏因素,却也具备转化为革命因素之得天独厚的条件,而且,一旦这种转化得以完成,它将使社会产生飞跃式发展,从而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具体来讲:如果社会处在协调发展阶段,那么,绝大部分肯定因素将有利于使社会在一个固定形态内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我们称此种肯定为良性肯定);但是,如若一个社会已经不能容纳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并已经由此而引发社会变异,此时,绝大部分肯定因素就蜕变为保守因素,并进而阻碍社会发展(我们称此种肯定因素为恶性肯定)。同理也适于对否定因素的分析:若社会处在协调发展阶段,绝大部分否定因素更多地是起破坏作用,不利于社会发展(我们称此种否定为恶性否定);若社会已经处在变异阶段乃至到了暴发社会革命的前沿,此时,绝大部分否定因素就转化为革命性因素,它们的成功,将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称此种否定为良性否定)。但必须注意到,即使在社会协调发展阶段,分寸合理、方向正确的否定也可以带来社会要素的合理调整从而促进社会发展;即使在社会变异乃至革命阶段,分寸合理、方向正确的肯定也可以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这就是我们在上面为什么反复强调“绝大部分”的原因。

由于在迄今几乎所有的社会形态中,社会目标与理性上存在的合理目标之间总是出现程度不同的不吻合,因此,若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看:肯定性因素并非全部是好事,而否定性因素也并非全部是坏事;两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从宏观上讲依赖于社会发展的状态,从微观上看依赖于肯定和否定行为的强烈程度,从根本上讲是依赖于其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对这种效果也要用历史的眼光分析,也许在当时来讲是有利的因素,从长远看却不利了)。除此之外,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为什么会有良性和恶性两种效果,肯定和否定行为发出者的动机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因素。一般来讲,凡是从社会利益出发而发出的肯定和否定行为,一般具备良性成分,而从一己利益出发而发出的肯定和否定行为,则一般具备恶性成分。对此,无论是社会运行者还是理论分析者,都不应忽视。

总之,社会发展中的肯定和否定主要是来自社会系统内部的辩证的自我肯定和否定;从整体发展的角度来讲,良性肯定可带来渐进发展,渐进发展就是良性肯定;良性否定可带来飞跃发展,飞跃发展就是良性否定。若把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比较起来看,则否定因素更有发展的和革命的成分。

(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有了上述分析,我们再探讨社会发展过程中肯定和否定因素的辩证作用机理。联系到我们在前面提出的观点,可以认为,在每个单一社会系统内部,肯定性力量源自社会要素之间及其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协调性因素,否定性力量源自它们之间的失衡性因素。这两种力量体现在社会系统的各个层次之中,表现在自深层次到浅层次的全部社会结构要素上。社会的发展就表现为伴随社会生产力发展而来的、在社会要素各个层次上实现的否定。只不过,在各个不同的时期,这种否定表现为不同的发展形式。在浅层社会要素上实现的否定表现为改良,表现为一种社会形态内的更新与发展;而在深层社会要素上实现的否定则可能表现为革命,表现为一种旧形态的灭亡和新形态的诞生。因此,若从这种立场出发,前述的社会协调发展、社会变异和社会革命,均可视为在社会要素不同层次上实现的辩证否定。

再进一步分析,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在其发展过程经过两次否定,即可形成某一具体事物的发展周期;经过两次否定后,因向各自的对立面转化,故而辨证地重复第一阶段的特征和特性。据此考察历史的发展过程便可以看到: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是由在社会要素不同层次上出现的“正----反----合”这样一种否定之否定过程构成的。每一种新的社会(或其特征)总是以在社会要素某种层次上实现对旧制度(或其特征)的否定作为其存在的前提,总是以对某种社会要素的肯定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总是对以前的旧制度在某些方面的扬弃。每一个经历了完整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而诞生的新社会制度,与其一个旧制度相比,总是在社会要素的某种层次上显示出完全对立的特征和方面,与其更前一个旧制度相比,则总是在社会要素的某种层次上显示出貌似神离的特征和方面,显示出在这些特征和方面的辩证的复归。这就是社会发展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我们还发现,在深层社会要素上所完成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中社会要素的相应变化,覆盖、包容着在浅层社会要素上所完成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中社会要素的相应变化,而且,前者比后者占据更长的历史跨度。如:在无阶级社会到更高层次的无阶级社会这一否定之否定过程中,其社会要素的规律性变化,涵盖了发生在次根本层次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中所出现的社会要素特征的变化。这是由于:1)深层社会要素决定和影响着浅层社会要素,2)深层社会要素往往比浅层社会要素有着更大的惰性,其状态的形成及改变往往有着更大的难度,而一般情况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往往不会直接对这些深层要素产生影响。

根据这一规律,根据社会要素的不同层次,可以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中发现横跨不同社会制度的否定之否定过程:

1、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以后的阶级社会直至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这经历了一个从无阶级社会到有阶级社会、再到无阶级社会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一过程是在社会要素的最根本层次和全部方面完成的。因而,它几乎囊括了人类社会直至未来的全部历史。可以看到:阶级社会在最根本层次上实现了对无阶级社会的否定,而更高层次的无阶级社会则又实现了对阶级社会的否定,而且,与前一个无阶级社会相比,诸多社会要素均表现出更高层次上的、貌似神离的特征和方面。

2、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直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这几种社会制度都是阶级社会,它们各自在社会要素的次根本层次(成员精神素质、社会运作机制、文化生产力和社会目标的某些方面)完成了又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对封建社会的否定,社会主义社会又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否定及对封建社会的否定之否定,这样,社会主义社会的某些要素也具备与封建社会的貌似神离的特征和方面。如: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集中统一领导、少数服从多数、发挥集体力量、按劳分配、忠于人民、以革命为终身职业、革命的人道主义、任人唯贤不避亲等特征,与封建社会存在的个人集权、一言堂、帮派体系、等级制、愚忠愚勇、终身制、特权制、任人唯亲等特征,就有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