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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三个矛盾和五个规律
刘可非
一、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就是社会矛盾演化过程
在人类社会发展长河中,自始至终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矛盾。首先是人类在劳动的催化作用下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构成了“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4页)。自这种有生命的个人诞生之日起,他们就面临着生存与死亡这一最基本的矛盾。原始的人类在求生存的目标上,与其它动物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在求生存的方式上却与一般动物有着本质的不同。一般动物只能靠自己的生理机能向自然界去“找”,而人类却可以向自然界去“要”,即通过能动的、自觉的劳动实践,创造生活资料。在这种劳动实践过程中,由于受生理机能的限制,原始人必须几十个人组织在一起,使用天然的工具,集体劳动,共同生活,这就形成了人类最原始的社会组织。对此,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荀况曾精辟地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大量的史料向我们表明,人类要想取得更大的物质生产成就,就必须根据这种生产之规模和水平的变化,不断完善人类社会组织,所以,人类社会组织的演进历史和规律,无时无处不映射着物质生产活动的矛盾运动历程和规律;大量的史料也向我们表明,受制于物质生产活动而产生的人类精神生产活动一旦产生并按其内在逻辑展开之后,对人类社会组织的演进也贡献着它应有的作用,所以,人类社会组织的演进历史和规律,也处处打上了人类精神生产活动的烙印;大量的史料还向我们表明,人类社会组织一经产生,也将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其自身固有的矛盾发展逻辑,所以,在人类社会组织的演进历史和规律中,也必然包含着它自身那些固有的发展规律。必须强调指出,由于后两种因素始终决定于和受制于物质生产活动,所以,人类物质生产活动将从根本上、在终极意义上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
由此可见,人类只要是开展起有组织的社会劳动,只要是为开展这种劳动而形成相应的社会组织,那么,在这种组织内部(也即组织成员之间)、在有组织的人类与大自然之间,就必然产生许多新的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原始的组织便逐步演变成为氏族、部落;而且,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出现,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地方和时候,便出现了现代国家的雏形,人类的组织也就更加完善起来了。
因此我们可以说,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各种社会矛盾逐步产生、逐步发展并逐步被解决的过程,总之,是一个社会矛盾的演化过程。社会矛盾决定了社会结构;随社会矛盾的变化,社会结构也必将产生相应的变化;社会矛盾的不同演化过程,就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发展模式。可以这样认为,寻求解决人类社会中产生的各种矛盾,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动力;我们要探讨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要探讨社会矛盾的演化规律。
二、制约社会发展的三个矛盾
迄今的社会发展史向我们表明,所有的社会矛盾都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社会成员之间(即主体自身)的矛盾,我们称之为第一矛盾;二是社会成员与客观世界之间(即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我们称之为第二矛盾;三是客观世界内部(即客体内部)的矛盾,我们称之为第三矛盾。如果一个社会能够圆满地解决好这三种类型的矛盾,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这个社会必将获得良好地发展。
在上述三种矛盾中:
第一矛盾尽管具有多种形态(如物质利益矛盾、思想观点矛盾、权力斗争等等),但归根到底是表现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对抗和冲突。在阶级社会中,这一矛盾有着强烈的对抗性,其解决程度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社会成员是否安定,社会是否允许其成员发挥最大能动,社会成员是否愿意发挥最大能动。由于这一矛盾所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对抗关系,因此,其根本解决办法只能是通过增加社会财富(物质的和精神的),使矛盾双方都能得到相应的满足;从长远的方面看,那种依靠损失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得到满足的办法,是不可取的。现实阶级社会中,这一矛盾一般表现为阶级之间、阶层之间、团体之间、地区之间和个体之间五种类型。其中,阶级之间的矛盾从根本意义上讲属对抗性矛盾,有着演化为不可调和矛盾的内在必然性,而且,它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自身的存在、稳定和发展,因此在社会发展中有着更为重要的地位。
第二矛盾主要是社会组织形式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冲突。它客观上要求人类必须根据客观世界的变化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设置合理的社会结构因素,以满足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由于这一矛盾所体现的是人类社会如何向外在客观世界“索取”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解决好了可以增加社会总财富,客观上讲对社会成员都有利,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说它不是对抗性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只在于:如何正确把握客观条件与社会结构的相互作用关系。
第三矛盾主要表现为客观世界自身固有的规律,它主要是通过影响人类从事社会生产的能力来对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它没有阶级性。若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这一矛盾,则其主要意义仅在于:人类如何组织自身、完善自身和智慧自身,才能发现更多的客观规律。解决这类矛盾主要是自然科学的责任。这里,我们不多论述。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第一矛盾直接决定着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决定着社会成员从事社会建设实践的前提和愿望(因为只有社会稳定了,社会成员才有可能从事建设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只有调动起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才有可能发挥其主观潜力、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的发展);第二矛盾和第三矛盾只是决定着社会成员从事社会实践的方式和手段。不难看出:虽然从终极意义上讲,第三矛盾决定着第二矛盾、第二矛盾又决定着第一矛盾,但从重要性方面看,第一矛盾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矛盾次之,第三矛盾则更次之。人类必须按照第三矛盾的认识和解决程度来认识和解决第二矛盾,并又据此来认识和解决第一矛盾;而一旦这三种矛盾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第一矛盾就上升为主要矛盾。试想,如果社会根本就处于动乱状态,如果社会根本就没有调动起社会成员的积极性,那么,无论多么完美的社会经济结构、多么先进的自然科学水平,都将难以发挥出其本身所拥有的潜力。
寻求合理解决第一矛盾的办法,应当是任何社会运作者和社会理论探索者的唯一目的。
三、社会发展中的五个规律
依据上述分析及对社会要素的分析(详见“人类社会的结构构成”),我们发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这样五个规律:
第一个是“结构要素协调律”。其内容是:社会三要素之间在性质、水平和内容方面的对等协调是社会稳定均衡发展的必要条件。即:一定性质、内容和水平的社会机制因素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一定性质、内容和水平的成员精神素质,反之亦然;同时,社会机制因素中的结构要素与规则要素也必须对等协调。
根据前述分析,社会发展过程就是社会矛盾的演化过程,因此,人类必须根据合理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来设置合理的社会结构要素。我们知道,社会结构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根据系统理论的一般原理,在社会三要素的设立过程中及其设立之后,始终保持它们之间的协调是社会系统发展的必然要求。
值得指出的是:我们过去侧重强调社会机制因素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协调性要求,而忽略社会机制因素与成员精神素质之间的协调性要求。可事实上,后一种协调性要求恰恰在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因为与社会生产力相协调的社会机制要素并不一定与成员精神素质相协调;反之亦然。在对社会三要素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成员精神素质有着较为明显的相对独立性;真正对社会机制因素(尤其是其中的政治结构、规则和精神结构、规则)产生直接作用的恰恰是成员精神素质。这两个方面因素必然决定了:我们在建立社会机制因素(构造社会组织结构和制定社会运行规则)时,固然要以社会生产力水平作为应当考虑的深层背景因素,但更应当以是否与成员精神素质相协调作为基本出发点;而且,从影响的明显和直接程度讲,稳固的、按自身规律发展的成员精神素质甚至有着更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说:社会机制因素与成员精神素质的协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规律。
第二个是“结构失衡极限律”。其内容是:在既定的社会结构框架内,社会结构因素之间的失衡存在着一个客观极限值,逾此,则必须重建新的社会结构条件。
协调固然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复杂因素的作用,人们往往难以建立起绝对协调的社会结构因素;另一方面,社会不停顿地发展使得社会三要素无时不在变化,一定时期内相互协调的社会结构因素在另一定时期内就可能会出现不协调。因此,协调只是相对的,而不协调(失衡)却是绝对的。从大量的社会发展史实中看,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社会要素失衡是社会发展所容许的,即:一方面社会基本仍能保持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这种失衡是可以被纠正的,而且这种纠正也不用通过革命形式。但若失衡达到某一限度,则:一方面影响到社会稳定发展,另一方面难以通过改良来纠正,这时,社会发展必然会产生这种客观需求:重建社会结构条件。
一般来讲,一定的社会结构条件就决定了一定的社会失衡极限值,而且,社会失衡持续时间越长,则社会失衡极限值就越小。考虑到社会结构条件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我们说:社会失衡极限值是社会三要素的函数,并与社会失衡持续时间成反比关系。
第三个是“结构利益对等协调律”。其内容是:社会利益的分配与其相应的社会结构因素在方向和比例上的对等协调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一定的社会结构因素必然要求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利益分配模式,反之亦然。
第四个是“结构利益失衡极限律”。其内容是:在既定的社会结构框架内,社会利益分配与其社会结构因素之间的失衡存在着一个客观极限值,逾此,则必须重建新的社会结构条件。
这两个规律实际是第一、第二个规律的十分重要的方面。
系统论中有一个“水桶原理”,说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就是水桶的最大容量是由桶壁的最短一块木板决定的。若把此道理抽象一下,可以这样讲,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是由系统中担负最重要功能且最脆弱的子系统决定的。一旦这种子系统出了问题,则可以断言系统整体也必将出现问题。用此思路来分析考查前述两个规律就很好理解了。
在对社会矛盾的分析中我们得知:在三种社会矛盾中,第一矛盾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而这一矛盾恰恰就表现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对抗。导致利益对抗的最直接因素就是社会结构因素中的利益划分机制是否合理,是否与其他社会结构因素相协调,因此,在社会结构因素的众多方面中,社会利益划分机制最为重要,它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第一矛盾的激化程度。可以这样说:若要实现社会结构因素的协调,则必须首先实现利益划分机制与其他社会结构因素的协调;若结构因素与其利益划分机制的失衡达到极限值,则整个社会也必将达到失衡极限值。因此,在社会整体系统中,利益划分子系统所担负的功能最为重要。
还应当注意到:由于利益划分机制直接决定社会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格局,由于社会成员对其自身利益总是给予格外的关注(其实,我们已经分析过,人类建构社会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社会成员对其自身利益的格外关注是必然的,无可非议的),因此,利益划分问题是所有社会问题中最为敏感的一个问题;它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的行为。换句话说,在所有社会子系统中,利益划分子系统是最脆弱的一个。
这两方面理由决定了:社会运行者必须把保证利益划分机制与社会结构因素之间的协调放在第一位置。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凸显出上述两个规律的主要原因。
第五个是“目标失衡相关律”。其内容是:“社会目标” 与“合理目标” 之间的吻合度在高层次上直接决定着社会协调(含结构要素协调和结构利益协调)的性质和水平,决定着社会失衡(含结构要素失衡和结构利益失衡)的产生概率及其极限值的大小。
我们曾经分析过(详见“人类奋斗目标探源”):在人类奋斗目标手段链中,高层次上的不协调所产生的危害往往大于低层次上的不协调所产生的危害;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的吻合度又在更高层次上决定了社会的协调程度。结合此处的分析不难得出:
若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之间的吻合度很高,则:一方面,社会要素的协调将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另一方面,社会要素失衡发生概率将变小,失衡值也将缩小,而允许的社会失衡极限值却增大。而且,尽管允许的失衡极限值变大,但由于失衡概率下降及社会要素的及时调整,社会实际的失衡反而缓和,也即,那一较高的社会失衡允许极限值实际上几乎只是一个虚设。由此可见,社会目标的先进程度(即,其与合理目标的吻合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与否,关乎社会发展的失衡状况。
由此自然可以推论,具备先进社会目标的社会形态,较低级社会来讲,先天就具备良性发展的优越条件,具备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和回旋余地。两者在发展条件上的差别就象乌龟和兔子赛跑一样,即使兔子较乌龟跑了更多的弯路,它仍然先乌龟到达终点。当然,前提是兔子不能睡觉,也不能跑太大的弯路。
这一规律向我们昭示了先进的社会目标对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此,当我们对不同形态的社会发展作比较分析时,不能不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
这一规律还给了我们另外的启示:眼下,人们对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但若真正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依据“社会目标”的不同,依照“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的不同吻合度,将能够对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做出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只不过,此处我们对此类问题不想给予更多关注。
以上对社会发展五个规律的分析只是简要的、理论的。然而,放眼历史长河便可发现,它们就隐藏在历史现象的后面。
本站首次发布时间:0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