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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讨论--理想与现实的反差(引子)
[编者按]
1、当代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表明:自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以来,几乎所有的以社会主义作为奋斗目标、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或以此为标榜的理论家和实践者,都遇到一个令他们感到十分痛苦的问题: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的美妙蓝图并没有降临到它们贫瘠的土地上。理想是崇高的,现实却令人失望;革命是成功了,可建设的历程却曲曲折折。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我们同样没有摆脱所有社会主义实践者遇到的同样的困境;尽管当代中国造就了她的伟大英雄毛泽东。
2、以往的历史已经表明: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这个民族总会从历史施加给她们的任何陷阱和苦难中爬出来、站起来。我们坚信:我们的民族依然能够对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同样认识到:如果我们不能够找出消除反差的合理途径,我们如何求得新一轮的赶超式发展呢?
下文旨在从某种角度阐述这种反差的存在。诚邀有心有志于此者,各抒己见,共同探讨我们心中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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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和现实的反差
刘可非
闲来无事,就会惹事。
忽有一日,出外买菜,回家路上,却琢磨起国家制度这样的大事来。
82年宪法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一条,以下援引宪法,不再一一注明)
我便琢磨,理论上的(或理想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怎样的呢?现实中的根本制度又是怎样的呢?
(一)人民民主专政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从根本上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此种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民主”或民众的权利。你看:
第一,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及其与农民的联盟,显然是国家的统治阶级,还可加上知识分子。他们占据了民众的大多数。难道统治阶级的权利还得不到保证吗?
第二,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一个“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至少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或曰,至少是统治阶级的朋友。难道统治阶级的朋友的权利还得不到保证吗?
第三,真正被专政的,只是一小撮“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国外的我们不去论,国内而言,这一小撮绝对只是民众的极小比例。
第四,我们还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保证。
然而,现实的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农民阶级:第一,并不具备足够强烈的主人翁意识(或曰统治阶级意识);第二,并不具备作为统治阶级的足够的权力----我们常看到他们受到其代表的“统治”和“管制”,却很难看到他们在统治谁;第三,并不具备足够的统治阶级的地位一言以蔽之,在他们身上,几乎没有统治阶级的任何影子。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成员如何?看看政协就知道了。社会主义本身就处在探索之中,又以何种标准判别“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呢?
(二)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要按照普遍性、平等性的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秘密投票,代表差额产生。
第三,国家其它机关,诸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诸如修宪、人事任免、审批计划预算、决定行政区域设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等重大权力。
以上仅举一斑。由此足以看到,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众多特色和传统的大国,非此则不能全面体现人民意志。这是一个多么美好的制度啊。
然而,理论赋予给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在现实中几乎全部地流于形式。说它是“印刷机”(印发命令的工具)、“电视机”(发布命令的媒介)似乎有些过分,说它是“老头子、大牌子、空架子”似乎有些尖刻,但事实上看,在那些应当由它决定的事情中,到底有多少是真正由它决定的呢?即使存在,也只是那些人们心目中无关紧要的事情。由最高权力机关跌落到“监督机关”已经比较悲惨了,更为甚者,连监督的职能似乎都难以完满实现。
(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堪称世界政治史上的辉煌创举:
首先,从根本上讲,共产党就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她的利益就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她的专政就代表了人民的专政。
其次,其它党派不是反对党(发挥反作用),也不是在野党(不发挥作用),而是友党(发挥正作用)。
第三,如果共产党自律尚不可靠,我们还有政协,他们具备足够的批评和建议权,用于对国家事务进行监督。
可见,这种制度不仅从根本上克服了封建专制的殆害,而且绝妙地规避了为克服专制而设置的两党制、多党制等操作复杂、捉襟见肘、低效无能的缺点。
然而,作为友党的民主党派以及统一战线中的其他成员,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又有多大的发言权呢?看一下政协就知道了。我们的确是避免了多党制的缺憾,却没有克服多党制所能规避的一党制的缺憾。
(四)国家结构形式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此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是采用单一制而非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此基本规定下,全国被划分为若干个、若干级行政区域,同时包容了民族区域自治以解决民族问题,包容了特别行政区以解决国家最终统一问题,包容了大军区等其它种类的区域划分以满足国防需要等等。此种基本格局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超统一,不但有利于延续、尊重中华民族的传统、有利于适应集中力量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还兼顾了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祖国统一的现实。
可是,这样的结构形式在实际运行中,总是受到“放权”和“集权”的困扰,总是找不到各级权限划分的适当分寸,结果,要么“一统就死”,要么“一放就乱”。
(五)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99年修正案)
1、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2、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99年修正案)
4、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5、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这样的经济制度,无疑,既可在最大程度上消灭剥削、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充分发挥现代大生产方式的优势,又能充分兼顾当代历史特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发挥其它所有制形式的补充作用。总之,兼备公有和私有、计划和市场的共同优势。
可现实情况如何呢?几十年的实践已经基本宣告了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破产(它既无法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也无法真正计划好庞杂的生产和市场体系);计划与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也没有完美地结合起来;正在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没有解决好如何兼备计划和市场两者优长的问题。公有制没活力,经营不力、效益低下、扭亏艰难,但却必须担当起主导力量的责任;私有制生机勃勃、经营有方,但身上却长满“病毒”。到底我们该选择什么呢?
(六)文化制度
1、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
2、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3、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这样的文化制度,既体现了人类发展的最高程度要求,有利于建构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匹配的民族精神和人民素质。它使我们的充分体现了这样的精神:一方面支持和保障经济建设,另方面,自身还是人民幸福的重要内容。
然而,现实中的义务教育日渐名不副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难以建树。各类社会主义公德和社会主义思想观念日渐消落,而所谓的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却大有甚嚣尘上之势。
(七)公民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采用列举方式,用17个条文列举了公民的26项基本权利,也列举了相关义务。
平等权。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义务。
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具有信与不信、信这种和信那种、信此派和信彼派、随时随地信与不信等广泛的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非法搜身;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按程序进行检查外,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受非法侵害而致损失后,还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要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休息的权利、退休保障的权利以及其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还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华侨、归侨等的合法权利受国家保护。
另外,宪法还规定了诸如维护国家统一、守法守纪、尊德守序、服兵役纳税、劳动教育、瞻老抚幼等义务。
可见,我国公民享有现实、广泛且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承担着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然而,我国公民的上述法定权利在现实中到底有多少得到有效保证呢?看一看“山高皇帝远”出的农民、看一看我们周围的百姓和自己吧。
单纯从理论上看,面对这样的制度,我们会情不自禁地生出仰慕艳羡之情:这是一个多么美好的制度啊!生活在这样的制度下,人民该是多么地幸福啊!“叶公问政。子曰:近者悦,远者来”(《论语·子路》)此语充分展现了孔子对理想制度的憧憬。我在想:我们既然有这样好的制度,何愁近者不悦、远者不来呢?
如果再回到现实,却很不情愿地发现:理想是崇高的,现实却令人失望。近者悦吗?远着来吗?
固然,理想与现实的反差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正常的乃至合理的,否则,理想也许就不成其为理想、甚或改叫一个其它的称谓了。我困惑的本意,并不在于它们之间存在反差,而在于:一是反差的巨大(理想是崇高的,现实却令人失望);二是以上所述的反差应当不完全属于理想于现实之间,也即,文中被称为理想的东西,不应当是纯粹意义上的理想,而应是作为现实直接奋斗目标的东西(诸如表现为宪法等的规定),应是比理想更贴近现实的东西。
由此,如果理想与现实出现反差情有可原,那么,现实的直接奋斗目标与现实之间不但出现反差、而且出现那样大的反差,的确就很值得考究了。
由此,如果理想和现实之间出现反差在人类各族、历史各期都存在,我的感觉则是:这种反差在当代的中国更为巨大。
我们的现实和理论之间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差?有什么办法能够削减乃至消灭这种反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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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的本意和感想/刘可非
1-3.近者悦、远者来/wenwang
1-3-1.从科举制度的废除看近代以来的文化断裂/萧功秦
1-3-2.科举制与现代文官制度/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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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首次发布时间:200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