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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漫谈

----兼论两种真理

刘可非

01-07-01)

 

(一)什么叫做真理。我们坚信这种理解: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

客观事物又存在于那些领域呢?我的理解,它存在于自然界、人化自然和人类社会三个领域。

下面的一切讨论,都是围绕这种理解展开的。

(二)真理的客观性。

客观存在的自然界,自然有着运动和变化的规律,而且,这种规律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和严格性:其一,它是自然万物相互作用的结果,人们只能认识或利用它却不能改变它;其二,它与自然现象有着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如:自由落体在真空中必然下落,而且其加速度必然为9.8/2

人化自然,其实就是人类利用它们所发现的自然真理而制造出来的客观实在,它虽然是人造的,但因没有能动,也基本等同于自然界。所以,尽管它因人之能动作用于其中而不同于自然界,但然其规律仍然建筑于自然规律之上,因而也具有客观性;只不过,已经表现出与自然规律有所不同的形式,例如,人造的飞机就可向上飞行。

相对地讲,人类社会则有其独特之处。由于人是一种能动的客观物质实在(所谓能动,意指人所独有的、具有明确目的导向的创造性精神),因之,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能动。从一个方面看,表现为能动的人和表现为物质实在的人,都是一种客观实在,所以,社会发展的规律在此意义上也同样具备一定的客观性。从另个方面看,社会的发展和演进的规律又绝不可能摆脱人的能动及其所制约的实践活动,也即,社会发展规律并非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它与社会现象也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由此可见,社会的能动性质,使得社会发展规律具有一种不太纯粹的客观性,而且,其严格性也远不如自然规律。

既然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那么,总论以上三个方面,便可得出:所有的真理都具有客观性,唯以社会真理不够纯粹而已

由此我们也可解释以下现象:一方面,大部哲人认为真理总是客观性的、人人应该承认的东西,它并不因其被发现与否而改变;另方面,也有少数人并不承认这一点。

(三)真理的隐蔽性。

真理和规律只有一尺之遥,这段间隔就是:人们正确认识规律的过程。然而,却恰恰是这个“一尺之遥”,带来了真理的“隐蔽性”:人类只有在走过这段路程、揭开覆盖着规律的那层黑色面纱之后,才能使规律变为真理。

漫长的人类文明史无处不在证明着两个显而易见的“真理”:其一,揭开那层面纱决不是轻而易举的;其二,即使穷极全人类、全时间的努力,也不可能全部地揭开那层面纱,也不可能让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完全暴露在人们面前:张目可见、伸手即触、唾手可得。其中的原因有三:

首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具有无限性,而人类却受到有限性的束缚。所以,虽然人类有能力具备无限高的精神素质,也具备认识自然和社会的无限能力,但受制于历史条件和寿命期限,他们不可能一开始就知道那么多和那么真,不可能一开始就掌握足够的真理,也不可能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就掌握全部的真理----每一特定的历史条件就决定了,特定时期的人只能具备那样高的精神素质。

其次,人类是一种处在不断进化、不断发展之中的动物,由此,他本身就具备不完善性,是一种“沉醉”的动物,由此,他的能动及其发挥、他的物质实在及其进化,都始终处在“沉醉”之中。对此,马克思就曾经指出,“一切发展中的事物都是不完善的,而发展只有在死亡时才结束,……无论是单独的人或是群众中的一分子,生来都是不完善的”。而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则是先验地、“完善地”、客观地摆在那里。以不完善来认识完善,则只能是一个不断逼近的、没有终点的过程。

第三,固然,怎样验证真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本来面目,从理论上讲是有办法的:实践。然而,如果有谁因此就认为问题到此就已经解决了,那就实在是天真到了荒谬的程度,因为若细而究之,这个实践却也像真理那样,同样有着“隐蔽性”。

一则,实践具有时间性和地点性:实践的内容会随时间、随场合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被前期、他地的实践所证明的东西不一定适用于当时(以及未来)、当地。“刻舟求剑”者犯得就是类似的错误。

二则,实践具备局部性和偶然性:某种局部实践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全局实践,某种偶然实践的结果不一定体现基本的、普遍的规律。“守株待兔”者犯得就是类似的错误。

三则,实践具有层次性:此一层次实践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层次和全部层次。

四则,实践具有主观性: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不可能绝对摆脱实践主体主观因素的制约;绝对客观的人类实践,是不存在的。主体能动发挥程度的不同,也必然会影响到实践的具体效果。

上述特性的共同作用,则形成了人类实践的“隐蔽性”,或曰局限性。正因如此:

仅仅依靠一时一地的、个别的、局部的具体实践,来完全否定或肯定某种认识,那是不充分的;仅仅依靠具体实践所得出的具体结论,而不给予理性地抽象、概括和总结,却来完全否定或肯定某种认识,同样是不充分的。

具体实践只能用以证明具体结论,基本实践只能用以证明基本结论,普遍实践则可用以证明普遍结论;而唯有借助于人类的理性思维能力(能动),把人类的全部实践从局部上升到基本、从基本上升到普遍、进而抽象地形成人类的普遍实践(绝对实践),才能足够地证明客观事物的真理。然而,人类的这种“绝对实践”,在现实中却是无法组织实施的。

也许正是因此,列宁甚至说:“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列宁选集》,第二卷,第10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

由此我们可以体会到:真理的把握为什么不可能简单快捷和一劳永逸、而只能是一个不断逼近的过程。

由此我们更加体会到:辩证唯物主义者关于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理论,是多么地精辟深刻!

如果我们承认以上三个原因的存在,真理的隐蔽性不就不言自明了吗?

(四)现实真理和潜在真理。

说清了真理的客观性和隐蔽性,那么,下面的论点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从真理的隐蔽性看,迄今为止,所有的那些已经被人们所发现、并且被人们称作真理的东西,其真理性,不过是由人们的认识程度和实践程度所决定的。我们称之为“现实真理”。对现实真理,我们必须作两种理解:首先,不管它们之中包含着多少真理的成分,它至少是人们所能达到的最高程度,人类只能按照它们来行为;其次,对任何现实真理,都不能抱以绝对的迷信,因为它们内蕴的“真真理”成分到底有多少,只有真理自己才能知道。

有可能不是真理的真理,这就是现实真理的本质。

如果从真理的客观性来看,无论你人类是否发现、认识了它,它自巍然不动。从此角度论,真理是自在的。我将这种自在意义上的真理,称作“潜在真理”。

真理自在,并有能力为自己开辟道路,这就是潜在真理的本质。

凡是被人类称作真理的东西,其实都是现实真理,因为潜在真理人们根本就没有认识到;反过来,潜在真理一经人类认识,自然就转化为现实真理。

对人类而言,唯有那些已经被人类所认识、并指导人类行为、由人类加以运用的现实真理才具备功利价值。然而,潜在真理却绝不是没有意义的东西:正是它,才引导着人们不断去修正现实真理。

(五)兼论两种真理----硬真理和软真理。

对人类而言,真理的运动过程有着“发现”和“实现”这两个环节。首先,自然是要发现真理;然后,只有那些被人类称作“真理”的现实真理在人类的行为实践中得以实现、用于完成对人类实践的指导作用之后,才最终实现了它对人类的功利价值。

我们是人类,由此,我们之探讨真理,绝大部分自然是为了这些功利价值的实现:更好地实现人类自身的发展。所以,如果说真理的发现是其运动过程的前提,那么,真理的实现则是其归宿。

然而,在国家诞生之后的人类社会中,现实真理的实现却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由国家机器认可并强力推行;另种方式,则是由社会成员自由地去认可并实践。

让我们把前种现实真理称作“硬真理”,后种称作“软真理”,再来结合前面的分析便可发现,若用功利价值(促进人类的进步与发展)的观点来考察,上述两种方式在理论上各有其优劣,甚至难分上下:

问题的一个方面是:如果现实真理恰恰就是潜在真理(真真理)、又恰恰未被大众所认同,那么,由国家强力推行势必带来更好的效果。历史上的功业英雄之所以可以带来人类发展的,盖因此。

然而,问题的另个方面却是:若把任何一种现实真理上升为“硬真理”,无论如何,在理论上都潜在着巨大的危险性。其中的原因正如前所述:现实真理到底含有多少“真真理”的成分,只有真理自己才知道。可以想象,如果把某种还未被“绝对实践”证伪的现实真理当作硬真理,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力推行,会带来多大的灾难!(欧洲中世纪的黑暗,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把宗教上升为“硬真理”的报应)

这可怎么办?岂非左右两难、进退维艰吗?

我也没有办法,也许,真理就是这个样子。这里,只能从理论的逻辑上提几点忠告,抑或原则。为此,让我们把真理作如下区分:

自然真理----关于自然界的正确反映;

道德真理----社会真理中关于道德存在(善恶仁义之类)的正确反映;

方法论真理----最一般、最抽象的自然和社会真理,包括世界观和方法论等。它有点类似于哲学,但绝非哲学的全部,因为现实哲学体系中还有许多具体的观点,它们应被归到下个层次:

具体社会真理----关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存在及其运动规律的正确反映,诸如哲学的一部分,以及政治、经济、作为学理的法律、文化等的大部分。

基此,便可提供以下原则:

1、对自然真理,则,由现实真理上升为硬真理的危险性要小一些。这是因为:相对其他真理而言,自然真理具备足够绝对的客观性和严格性,探索起来相对容易,验证起来也较为客观,所以,其现实真理更容易接近潜在真理、且容易为实践所验证。正是因此,我们便看到,人类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其认识深度和广度甚至同时间的前进成正比,其间的曲折和相互的争论也要少很多。

2、对道德真理和方法论真理,则,由现实真理上升为硬真理的危险性同样要小一些。因为相对于社会真理的其它部分,道德真理和方法论真理的稳定性及其可靠性,都要高一些。你看嘛,中国传统文化阐述的很多道德真理,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仍有其必然的价值

3、对具体社会真理,则,由现实真理上升为硬真理的危险性要比前两者大得多!这是因为:

其一,人类探索社会真理的过程,就是人类探索自身的过程,就是“用能动去探索能动”(能动的人去探索能动的社会及其发展规律)的过程;其二,社会实践对社会真理的检验效果,远没有自然实践对自然真理那样地明确、快捷;其三,此类真理在其探索的征程上还有着人类自设的、形形色色的“精神陷阱”。所以,社会真理的认识深度和广度,并不是简单地同时间的前进成正比,其中的曲折和相互的争辩也是多得很(往往上下几千年还在重复着同样的争论)。一言蔽之,相对于其他真理而言,任何一种具体的社会真理总不会多么地可靠!对此,恩格斯有言曰:“我们所研究的领域越是远离经济,越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我们就越是发现它在自己的发展中表现为偶然现象,它的曲线就越是曲折”(《马恩选集》,第四卷,第733页,人民出版社,19956月版)。

不过, 从另个角度看,对那些较为可靠的真理(也即,“真真理”成分较多的现实真理,如自然真理),也许根本不用你把它上升为“硬真理”。比如:“不要跳入火海,会烧死的”,对这样的真理,也许根本就不需要你去强制。由是观之:

真正的真理(潜在真理),总会有能力开辟自己的道路!现实真理,也绝不会因为你把它上升到“硬真理”的高度,就会扩正自己的“真真理”成分。由是观之:

硬真理,的确是个危险的东西!

(六)总括一下我们的结论:

1、真理具有客观性,由此,我们把自在意义上的真理叫做潜在真理;真理又具有隐蔽性,由此,我们把已被人们发现的潜在真理称作“现实真理”。

2、对任何现实真理,都不能抱以绝对的迷信,因为它们内蕴的“真真理”成分到底有多少,只有真理自己才能知道。

3、相对而言,具体社会真理的可靠性(内蕴的“真真理”成分)最差,因为其客观性最不纯粹。

4、由国家机器强力认定并实施任何一种现实真理的做法,在理论上都有着潜在的危险性;对某种具体社会真理而言,上述做法的危险性要更大一些。

(七)以上所论,如果给它一个“真理”称谓的话,当然只能是现实真理。其中到底有多少“真真理”的成分?只有真理自己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