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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发展的四种诱因

——兼论教条主义和修正主义

刘可非

2001-08-07)

 

一、理论发展的四种诱因

能动的人类创造出关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大量理论;这些理论在时间跨度内的传递,又使其成为后人所面对的遗产。

任何理论都有其覆盖、涉猎的具体领域,有其相对固定的研究对象。例如,哲学覆盖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普遍内容,物理学覆盖着自然界的物理现象,力学则是揭示力量之间的作用和运动规律等等。

人们探索、提出以及实践其理论,总有其直接或间接的目的。然其终极目的,不外是更好地求得人类的幸福:要么是物质的更大进步,要么是精神的更好满足——因为,人是一种能动的物质实在,人性就是求我幸福,而幸福就是人的能动和物质实在的双重实现。

由此,对任何理论的意义,都有两种评判尺度:科学尺度和价值尺度。

所谓科学尺度,就是某种理论所具备的真理性成分:它在怎样的程度上正确地反映了其研究对象——它所覆盖的那个领域的客观事物——及其运动发展的本来面貌。

所谓价值尺度,就是某种理论满足某种利益的程度。这个“某种利益”可能是某种局部利益(如:某群体、某集团、某阶级的利益),也可能是全局利益——本民族大众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可能是当前的利益,也可能是长远的利益。

迄今为止,我们从来没有看到任何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理论: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更是如此。此种现实是如此客观、持续地存在,以至对我们而言,任何理论的发展都是“想当然”的。

然而,基于对理论的上述简要认识,对“理论的发展”这样一种“当然存在”的现象,却可以发现内蕴于其中的以下四种诱因:

(一)“钢铁诱因”。理论既然是对某种客观现实的反映,既然是为着某种利益的满足和实现,那么,以下三种因素的存在,将使理论的发展成为必然。

首先,任何理论总不可能对客观现实达成绝对正确无误的认识,也即,绝对真理的获取只能是一个不断逼近且没有终点的过程的[1]。由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人用那些更加深化、更加“正确”的认识,去发展、修正乃至否定前人的偏颇以至谬误,则成为必然的逻辑。

其次,客观现实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人类社会和人化自然现象更是如此。这些发展和变化了的客观现实,必会反映为新的理论认识。此为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另种逻辑上的必然。

第三,社会各集团的利益要求和构成,同样是在不断变化的;而社会阶层、阶级本身的演化(包括新势力的诞生和旧势力的覆灭等等)又为上述变化平添波澜。此时,利益的不同要求,也必然产生对理论的发展要求。

以上三种因素是必然存在的,它们对理论之发展所产生的要求同样是必然的,因为它们源自“历史向前发展、人类谋求幸福的‘钢铁逻辑’”——任何势力,不论是怎样的强大,都会在这个逻辑面前俯首听命。基此,我们便把理论发展的此种诱因称作“钢铁诱因”。

(二)“名实诱因”。理论已经诞生并强大起来之后,自会滋长出两种必然的功能:既可用以指导实践,又可为某种实践提供“合法性基础”。这样,给某种既成的社会现实构造足够的理论基础和恰当的“名分”,便成为理论发展的另个重要诱因。

我们的老祖宗留给我们很多遗产,其中的相当部分,也许已经被我们抛到了“历史的垃圾堆”。可是,这个“名正言顺、名实相符”的训条,却很是“与众不同”:它历来受到人们关爱,当代人自然也不会例外。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当时孔老夫子的本意,是想用他苦心设置的“名”来规矩那些“不正当”之现实。为此,他苦心孤诣、笔削春秋,正名字、定名分、寓褒贬,一度使得乱臣贼子惧。然而,后人的味道却好像变了:他们想得更多的,好像就是怎样为自己的行为(不论合理与否)寻找一个恰当的“名分”,就是我们所说的在理论上寻求“合法性基础”。想当年,陈胜造反,便要吴广为他扮狐狸,半夜喊个“大楚兴、陈胜王”,就是这个道理;看今朝,一些个卑鄙肮脏、利欲熏心、以权谋私、坑害百姓的败类,也会高竖起“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的牌坊,照样是这个道理。

因此,当着社会生活中滋生出很多新生事物,其中总有一些:要么,是因为已经足够强大、无法压抑,要么,是因为社会想让它强大、给它支持,此时,给它找个名分、树个牌坊,也来学那个陈胜,便是很必要的了。由此便产生了理论发展的“名实诱因”。这种诱因,很多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

(三)“阶级诱因”。任何社会新兴阶级总会在社会各个领域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存在,表现在理论领域,便是寻找自己的“代言理论”和“代言人”,这便构成了发展理论的第三种诱因。这种分析方式,是典型的阶级分析方式。尽管这种方式容易招来“当代精英”的谩骂,只可惜,这种方式的存在与否,及其存在的强烈程度,却不会因这些可爱的谩骂而有任何改变。每当我研读中外思想史之类的著作,都会强烈感受到这种“阶级诱因”的存在。我想,这里似不用列举什么事例,因为这些繁琐的列举对同意此观点者乃累赘,对否定此观点者则完全无用——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应该漠视些什么东西。

值得指出,此种诱因似可归入“钢铁诱因”之第三因素,然它们之间依然存在细微却重要的差别。在钢铁诱因那里,第三因素是与前两个因素共同发挥作用的,而且,第三因素还包括着全局利益的要求。而在它这里:首先,阶级诱因是独立张扬地存在的——它自己的存在已经足以构成了发展理论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其次,阶级诱因所代表的利益,只能是局部利益(也即本阶级本阶层本集团的利益),而不包括全局利益,不包括人民大众的利益。同时也需要指出,此种诱因同样与“政治需要”有着暧昧的关联。

(四)“私益诱因”。当着“理论工作”成为一种行业、职业、且必然成为某些分子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之后,此种诱因便勃然而成了:发展者把自己的一己私益——诸如名利之类的东西——当作他们“发展理论”的重要动力。

此种诱因存在吗?我想是的:因为它在历史及现实中是存在的,也因为中外圣哲们也曾感受过它的存在。举个例子,“厚黑教”李宗吾教主就是这样不留情面地对人家说过:想出名吗?有个好办法,骂我,骂所有那些有大名望的人!(注:不是李教主原话)我便因此总是感到,李教主那样说,会说得“很多人”(包括我自己)会“很羞涩”的呢!叔本华、尼采之流的小子(我便骂他们几句)也有过类似的感受和作为。放眼现实,也总能看到此类“分子”在光明地存在着、傲然地表演着,而且还很能实现“它们”的目的。

二、理论发展的正当诱因——兼论“教条主义”和“修正主义”

我不得不承认,上述四种诱因,于理论发展而言,都是可能存在、客观存在乃至必然存在的;进而,理论的任何一种发展的背后,四种诱因也许都会程度不同地“同时存在”。然而,我却强烈地感受到:若用“正当与否”这样的伦理价值评判尺度来衡量,它们却有优劣之分——尽管某种存在的“必然性”会扩张它的“合理性”,但无论如何,存在的不一定就是伦理上合理的

如果用伦理价值尺度来衡量四种诱因的“正当与否”,我们便可看到:相对而言,“钢铁诱因”最正当,“私益诱因”则最卑下,其它两种诱因则介乎两者之间。

然而,假若抛开伦理尺度的具体性和历史性,假如存在某种超越历史的“抽象的”伦理尺度——人民大众的普遍利益,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

发展理论的“最正当诱因”是那些着眼人民大众利益普遍实现的“钢铁诱因”。

有了这种角度,不妨看一下现代以来围绕马克思主义而斗争的两种力量:教条主义和修正主义。

对什么是教条主义,人们好像不存在什么争议。从根本上意义讲,教条主义就是一种僵化的态度[2]。其外在表现:要么是用形而上学的观点,僵化地对待某种既成的精神产品(某种理论、观点、教义乃至只言片语);要么是用某种既成的精神产品,僵化地规矩和剪裁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实践。两种表现所内涵的精神,是一以贯之的:僵化。

而对修正主义理解,则值得解释一下。本来,从汉语意义上看,“修正”就是修改以使其正确,是个褒义词(至少是中义的)。然而,“修正”加上个“主义”之后,就成了一个完全的贬义词:它是当代政治词汇,而非“汉语成语”,用以泛指那些马克思主义的叛徒——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反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思潮。如此一来,我们便很难概括“修正主义”所内涵的精神:它原本是一种“修正”,而若不论“修正”的政治贬义色彩,它与所谓的“发展”、“创新”在内在精神上应是一致的。如此一来,我们就更难找到其内容的某种一贯表现:伯恩施坦是修正主义者,考茨基也是,后来,著名的赫鲁晓夫乃至林彪、“四人帮”也是,甚至当代实践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被一些体制外力量指责为“修正主义”。

与此同时,还存在着那样的几个名词:发展、创新、改良等等,而“改良主义”也有着类似于“修正主义”的命运。

如此一来我们看到,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上,便常有这几个名词的存在及其所展现的“纯名词之间的斗争”和指责。

例如:教条主义者可以把“修正”或“改良”当作攻击“发展创新”者的利剑,并借此为自己的“教条”做辩护;反过来,一些“修正主义”和“改良主义”者也可以用“发展和创新”当作自己的保护伞和自卫武器,至少可以当作遮羞布。

又如: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进行修改,即使是那些反对教条主义的“发展创新者”也会惊呼:你这不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曾深受教条主义之害,对“教条主义”他老人家也深恶痛绝,可是,晚年的他却终于未能恰当地把握“教条”和“修正”之间的“发展创新”,甚至用自己的“发展”去剪裁其它的“发展”,并斥之为“修正主义”。

再如:你又怎样去评判那些打着“发展和创新”旗帜的人们,是否在“修正主义”式地“发展和创新”呢?

不要小看这些“纯名词之间的斗争”,激烈起来,完全可以使斗争的一方从肉体上消灭另一方。而可惜的是,其间的激烈和残酷程度,却没有为它们之间的斗争提供合理的、科学的标准和逻辑:若从纯学理意义上论,在那里,我们除却“帽子”和“棍子”,除却看到“胜者王侯败者寇”之外,似乎再也看不出什么判断胜负对错、是非善恶的标准。

也许有人问啦,我们不是有个公认的检验标准——实践——吗?唉,遗憾的是,若细而究之,这个实践标准却也存在某些问题。

首先,实践具备时间性和地点性:实践的内容会随时间、随场合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被前期、他地的实践所证明的东西不一定适用于当时、当地。“刻舟求剑”者犯得就是类似的错误。

其次,实践具备局部性和偶然性:某种局部实践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全局实践,某种偶然实践的结果不一定体现基本的、普遍的规律。“守株待兔”者犯得就是类似的错误。

第三,实践具有层次性:此一层次实践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层次和全部层次。“杞人忧天”者,也许犯得就是类似的错误。

第四,实践具有主观性: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不可能绝对摆脱实践主体主观因素的制约;绝对客观的人类实践,是不存在的。主体主观要素发挥程度的不同,也必然会影响到实践的具体效果。

最后,实践具有“滞后性”:当着某种理论已经被实践证伪且此种“证伪”迫使人们意识到需要“修正”那个理论的时候,此种理论却已经对实践产生了伤害,甚至产生了巨大的伤害。

上述特性是客观存在于人类实践活动之中的。它们的共同作用,形成了人类实践的局限性。正因如此:

1、仅仅依靠一时一地的、个别的、局部的具体实践,来完全否定或肯定某种精神产品,是不充分的;仅仅依靠具体实践所得出的具体结论,而不给予理性地抽象、概括和总结,却来完全否定或肯定某种精神产品,同样是不充分的。

2、具体实践用以证明具体结论,基本实践用以证明基本结论,普遍实践用以证明普遍结论;而唯有借助于人类的理性思维能力,把人类的全部实践从局部上升到基本、从基本上升到普遍、进而抽象地形成人类的普遍实践,才能足够地证明人间真理。然而,这种“人类的普遍实践”,在现实中却是无法组织实施的。

实践标准的上述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使得这个标准成为一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它固然可以用来证伪教条主义和修正主义,也同样可以被教条和修正者当作为自己辩护和相互攻击的武器。也许正是因此,列宁甚至说:“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 (《列宁选集》,第二卷,第10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

如此说来,难道就真的不存在判断的标准吗?非也,非也。

首先,实践标准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总有资格成为判断的“终极标准”。

此处不论实践标准,但论发展理论的诱因,它也可以有助于我们来判别:哪些是真正的“发展和创新”,哪些是骗人的“教条和修正”。

我们看到:马克思主义体系,其实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从其科学性看,它力求达成对其涉猎对象的客观正确地反映;从其价值性看,它追求的是人的最彻底的解放,追求的是最完满地占有和实现人的本质,若直观地讲,就是追求最广大之人民利益的普遍实现。

由此而论:如果那些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者为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普遍实现,如果他们是用那样的价值追求来适应和概括那些发展和变化了的客观现实,一言蔽之,如果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是因自那种“理论发展的最正当诱因”——那个着眼人民大众利益普遍实现的“钢铁诱因”,那么,他们就具备了“发展和创新”的起码条件:至少,制约其取得多大成果、多少正确成果的,只是他们自身的能力而非他们的动机。反过来,如果他们的动机首先就不纯,我便实在难以想象:他们会对马克思主义作出怎样的“发展和创新”,他们的这些“发展和创新”怎样才能不落入“修正主义”的泥潭。

由此观之:

唯有根据发展和变化了的客观形势,继承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追求来发展马克思主义,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真正发展,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以前,我对一些“发展”老有很多困惑:为什么有些“发展”令人拜服、而有些则让人喷饭?有了上面的理解,我便豁然开朗了:盖诱因不同。这个诱因,虽然不会完全脱光衣服裸露在你的面前,但令我们欣慰的是:

狐狸的尾巴总是藏不住!

齐天大圣的猴子尾巴也是变不掉的!

 

参阅:“激情如火”(http://jqrh.top263.net)相关文章

1、真理漫谈

2、反对教条主义

3、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的认识

4、从劳动价值论说起

  本站首次发布:0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