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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言论自由!

刘可非

20034月)

 

(一)多少年来,总有一种愿望抑或激情,无时不在地向我冷静却严正地要求着:应当探讨言论自由的问题,抒发对言论自由的言论。

为此,我曾一度雄心万丈,广泛地占有材料,长久地苦苦思考;

为此,我曾一度徘徊彷徨,在一些相关文章中,若隐若现、只言片语地涉猎过;

为此,我曾一度黯然神伤,把这一残存的热情湮灭在冷酷却平静、傲然的历史之海里。

(二)然而,这种愿望抑或激情竟如此之强烈,以至我的灵魂无时不在受到它的煎熬和折磨。

终于,我的灵魂耐受不住这种折磨——我用冷漠筑成的堤坝被它彻底融化了,冲垮了;

结果,一种因长久压抑而如火山爆发般的冲动,喷薄而出;

结果,为了这个冲动,更为了不愧对我以及我类——那颗颗红的心、那腔腔热的血、那个个高昂的头颅、那浩浩冲天的激情,写下了后面的文字。

以上,是为序。

以下,是很长的文字。

你们,会看下去吗?

 

一、初探言论自由——宽泛地理解

 

为了后面很长的文字,需要先来考察一下言论自由的内涵。因为与这个词相关联的,有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研究自由、创作自由,还有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等。

对于这么多的、而且相互间还关联在一起的“自由”之类的问题,我们向来有个处置的办法抑或态度:既尊重社会对他们的普遍理解,又从某种角度给它们来个梳理。这样做的理由很简单:仅仅为了分析的需要。

(一)关于言论

按照《辞海》的说法,“言”有这样几个主要的意思:一曰“话”,所谓“听其言而观其行”之言也;二曰“讲”,所谓“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之言也;三曰“字”,所谓“少则三字、多则九言”之言也。

“论”的主要意思:一曰“议论”,所谓“臣请论其故”之论也;二曰“学说”,所谓“唯物论、唯心论”之论也;三曰“评定”,所谓“论功行赏、论罪处罚”之论也。

言和论组成“言论”之后,按照汉语的理解反而只有“话”这一个意思了。不妨,我们宁愿把言和论各自的意思都“强加”给那个言论,给它一个宽泛的内涵。结果呢,我们对言论的理解便是:作为名词的“表达的信息”——主要是关于自然界、人类思维和人类社会的各种认识,以及作为动词的“信息的表达”——主要有心灵、嘴巴和文字三种方式。

(二)关于自由

自由这个词,我们使用的是如此频繁,然而,对它的含义,却根本就没有个统一的认识。也许,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恰恰就在于自由本身:人们可以“自由”地理解它。

既然对自由这个词不好定义,我们就干脆不去定义,只来探讨一下这个词所内蕴的精神。

按照我们的理解,“想所能想、为所欲为”,就是自由所内蕴的精神。值得声明,这种理解是定位在抽象个体上的(忽略了人类组成社会以后所必然面对的社会对他们的约束),是作为抽象存在物的人,实现其自身的必然要求,具有绝对意义。因而,可以把它叫做“绝对自由”。在本文的这个部分,这种理解已经足够了。至于作为现实存在物的人(社会现实中那些活生生的人),他们应该具备怎样的“现实自由”,我们会在本文的后面对它进行再理解。

退一步,读者诸君即使按照你们自己对自由的 “自由理解”来理解它,对我们当下的分析也已经足够了。

(三)关于言论自由

到了这里,便可得出我们对言论自由的理解:

言论自由是指人类在信息表达领域所具备的“想所欲想、为所欲为”的权力。

啊呀!怎么得了!

我敢说,“方家君子”之流,读至此处必会立马跳将起来。

君等少安毋躁。如前所述,这里暂且讨论的,是对言论自由本身的理解,也可以说是言论自由所具备的应然要求。至于现实中需要怎样的言论自由,后面还会讨论的。

现在回到正题。对言论自由的以上理解,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

首先,言论就是信息的表达或曰表达的信息。由此,言论自由之最直接要求,就是表达的自由,这种表达首先应当包括说、写、出版、表演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地,要做到上述各类表达,便需要去想,并通过“想”来形成并持有某种信息(此处,把“信息”换成“思想”也许会更易于理解),结果,这种言论自由就引伸出自由研究和思想自由的要求;再进一步,研究和思想之类又不会凭空从天上掉下来,最起码,它需要作为其基础的包括自然界、社会现实乃至前人出版物之类的各种外部条件。如此一来,言论自由便演化成包括信息之获取、加工、持有、表达、传递、再获取这整个过程的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受此制约的言论(思想)本身的进步和发展,也就在这个过程之不断的辩证循环中实现了。不能自由地获取信息(当然,信息的“再获取”也就无从说起)当然会破坏言论自由,而不能自由地加工、持有、表达和传递信息同样破坏言论自由。所以,此处理解的言论自由,实际上包括以上所说的新闻、出版、研究、创作乃至其他文化活动等全方位的自由;从另个角度看,那些个自由,不过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而已。

其次,言论自由本然地具备着绝对自由所内蕴的精神:想所欲想、为所欲为。只不过,此处之“想”,主要表现在思想和探索等心灵的方面;此处之“为”,则主要表现在信息的获取、加工、持有、表达等特定的外在行为之中。至于这种“想”和“为”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应该有着怎样的表现,或者说应该受到怎样的制约,则是留待后面探讨的。

第三,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力”。读者诸君务要看清,是“权力”而非“权利”。按照我们的理解,权力就是客观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以各种方式和名义占有的、用以控制和引导成员能动及其能动实践的能力。由此,权力在本质上表现为现实的控制力,它由社会而生、为社会而作,不为统治者独占而为全社会成员共有(其间的差别,不过是双方占有权力大小的不同罢了)。然而,若按照通常的理解,权力一词好像只是统治者(执政者)的专利,根本就不属于被统治者;而对于那些应该由被统治者(或曰公民)享有的、类似于权力(同义务相对应)的东西,人们便给了一个“权利”的称谓,并且,这种“权利”更多属于“被保障”的范畴,根本就不具备权力所具备的那种强制力。我们说,言论自由,从其内在精神所引发的必然要求看,决不是那种只有依靠“权力”的“保障”才能苟存的“权利”,而是具有同样强制特征的“权力”。

道理何在?

 

二、人,你为什么要求言论自由

 

答案是:言论自由,是完满占有“人在”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性要实现其自身的必然要求。

(一)关于人在

这里所说的“人在”,就是人的本质性存在,或曰人的本质特征。对此,我们曾专门做过考察,得出的结论便是:在其存在性上,人的本质就是能动的客观物质实在。简而言之,人就是能动之物

物,无需多做解释,就是人的肉体组织。

能动,则是人与生俱来并为其所独有的、那种有明确目的导向的创造性精神。此论有三个含义:能动源自人的本能且为人所独有;能动具有明确目的;能动实质上是一种创造性精神。

在人这种特殊存在物那里,能动与物(人的肉体)之间是“浑然一体”的:不是排斥而是相互依存,没有先后而是同时并存,没有主次而是等质齐观。

由此出发,不把握住人的客观物质实在就不能把握人的本质,而不把握住能动同样如此。否则,人要么就成了“鬼”——纯粹的精神实体,要么就成了兽、植物乃至石头。由此出发,人类与异类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人的能动,在于人类独有的那种具有明确目的导向的创造性精神。

既然人是这样一种存在物,那么,作为肉体组织的“物”以及作为创造性精神的能动,这两者之间“浑然一体”地共同占有,便是占有人在的必然要求;而且,随着人类的不断进化,与表现为肉体的物质存在相比,占有人类的能动将日益重要,甚至会成为全面占有人在的主要方面。举个例子:你让猪吃饱喝足了它就睡觉,人呢?你让人吃饱喝足了他就去“老老实实”地睡觉吗?只不过,应当指出的是:相对于能动的占有而言,表现为肉体组织的“物”的占有应当处在第一位。比如这种情况:如果人们还处在为“填饱肚子”而奋斗的状态,那么,对绝大多数人而言,谋取食物肯定是他们的第一要求。

我们看到,肉体的占有已经是比较困难的事情:人类已经为它奋斗了几十万年,照样存在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大量苦难者。然而,能动的占有要比肉体的占有还要困难、复杂得多:其一,能动首先是一种待满足的精神,需要资其享用的产品,例如,你没有给音乐爱好者提供美妙的音乐,他就不会满足;其二,能动更是一种创造精神,它需要可以施展创造的足够自由的环境,例如,你给创作者设置很多条条框框,他是断然不会满足的。

要想占有人之作为能动的存在,言论自由便是最起码的前提。因为能动是一种活泼泼的创造性精神,言论的自由,包括言论的获取、加工、持有、表达、传递和再获取等全过程的自由,根本就是能动的孪生兄弟。对于能动的占有,没有言论自由就像是没有食物和饮水之对于“吃喝”的占有,抑或有吃有喝却不让你吃喝之对于“吃喝”的占有。进而,如果人的能动不能得以有效占有,那么,必然妨碍、破坏人之肉体的占有;进而,必然妨碍、破坏人在的占有。

所以我们说:言论自由,是完满占有“人在”的必然要求。或者说,言论自由之所以存在的最根本、最终极的原因,就在于人这种存在物本身

(二)关于人性

让我们这样来理解人性:从根本上决定并解释着人类行为的那些固定不变的人类天性。显然,这种人性,具有对人类的普遍适用性,并在深层制约着人类行为;这种人性,与其叫做人性,倒不如称作“人在的天然法则”。

对人性,我们同样作过专门考察,得出的结论很简单:人性就是求我幸福

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是:存在物的本性如果是为了不存在,那么这种存在又是如何“存在”出来的呢?为何鲜花芳草不生长在沙漠?为何苍蝇要长那样的眼睛?为何“兔子不吃窝边草”?为何狐狸要吃鸡、老虎要吃人?……全在于它们要求生存——“求我生存”就这样内含在万种生物之中了。这就是“物性”——物类固定不变的天性,并从根本上决定、解释着物类“行为”。

人既然是从物梯次进化而来的,人性与物性必然有相通之处;然而,人的能动却决定了人类与物类的本质区别。因此,那个代表着物性全部内容的“求我生存”,对人来讲却远远不够了。作为能动之物的人类,固然要追求物质以实现其肉体组织的存在,但它同样要追求精神以实现其能动的存在。没有生存及其延续,则没有能动,而能动的发挥又给生存及其延续创造更好的条件;没有良好的能动环境,就不会有丰厚的精神产品,而精神产品的丰厚又可为能动的发挥创造条件。唯有将它们配套协调地创造出来,才能健康地发展人类自身。

如果用“幸福”一词来表达“人在”所自然产生的这种辩证关联的双重需要,便可得出:人性就是求我幸福。这条人性的法则不但支配着迄今的人类史,将来依然如此,只要人类还存在。这条法则,源于占有人在的本然要求,可称其为“自在人性”。

存在之物必然会求其存在的持续,这就是物性;同理,存在之人也必然会求其存在更加美好地持续,这就是人性。所以,人性、物性不过是人在和物在的外在表现,以及占有其自身的必然要求而已。

“人在”必然要求人类占有这种存在,而人性则是实现这种“占有”的内在途径,或曰中介。

就像对人在的占有必然引发出对言论自由的要求一样,人性要实现其自身,也必会引发出对言论自由的强烈要求。

所以,人性的实现,就成为言论自由之所以存在的另个最根本、最终极的原因

(三)言论自由与人在、人性

如果认为“人在”是对人这种存在的体认,那么,“人性”就是“人在”之所以“存在”的法则。由此出发,言论自由之所以存在的那两个理由,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是关联的。一方面,压抑和破坏言论自由,必会妨碍和破坏人性的实现;而人性若不能得以顺利实现,那么,人的存在也必将受到伤害和破坏。另一方面,如果人在的存在本身就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存在物本身就有可能无法存在,那么,其性便无从谈起。

所以,如果人们可以列举出言论自由的成千上万个理由,那么,归根到底就是只有一个理由:

言论自由就是人类这种存在的本然要求,也是这种存在物之本性的必然要求。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言论自由的存在基础或理由,就是人本身。

这样的言论自由,难道就没有资格充作权力吗?

从肉体形态上看,死亡对人类和异类并没有什么两样;然而,人却还有另种死亡:“心死”——能动之死,这是异类所没有的。由此而论:

压制和伤害言论自由,就是伤害人本身,就是让人的心去死。

“心死”对人类而言,只有两种效果:要么,变成猪狗之类的动物——“行尸走肉”;要么,就是死亡——人死。

历来,源自存在和本性的反抗是最激烈不过的。这一点,只需从狗的身上就能觉悟出来:当着一条平素温文尔雅的饿狗历尽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一块骨头的时候,即使你根本就不想去抢它的骨头,只需走近它的身旁,它必会表现出强烈的敌意和凶猛地抗争。我小的时候曾经经历过:那条狗,那种凶狠的眼神、咆哮的狂吠和跃跃欲试的扑击,至今让我不能忘怀,反而记忆犹新。现在想来,那是发自其存在和本能的抗争。

这种抗争,将赋予弱小之力以巨大的能量;这种能量及其内蕴的精神,足可撼山动地,足令上帝和鬼神目瞪口呆!

而恰恰,从理论的逻辑上看,压制和伤害言论自由所带来的抗争,就是这种源自存在和本能的抗争。

这种抗争,难道不足以令压制者胆寒、令专横者惕怵吗?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原始、最抽象、然而也是最终极的角度,考察了言论自由之所以存在的基础。单从理论的逻辑上看,只此一点就足以说明言论自由之必要了。然而,人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他们必须要结成群体、融入社会。言论自由同样如此。要想使言论自由从抽象演化到具体,还需要把它放到人类社会中加以考察。如下:

 

三、社会,你为什么需要言论自由

 

(一)社会运作和发展的根本目标

存在物必然会求其存在,人如此,人外万物也如此,唯有不同者,“物”不过“求我生存”,而人则要“求我幸福”。此种人性从根本上制约着人类行为的出发点:为己而非为人。

可是,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其生理条件的天然不足,使他们那种本质上为己的人性在实现自身的过程中,必会首先遇到一个巨大的天然矛盾(或曰“先天悖论”):单纯的“为己”总不能圆满地实现“为己”,乃至必不能实现“为己”;单凭“人性”所决定的那个“为己”要求必然不能实现人性。也即:如果一味本着“为己”的动机,而发出单纯“为己”的行为,非但不能求幸福,甚至连“求生存”都成问题。

如此一来,我们的同类究竟用何种方式,才能使其在万物求我生存的竞争中取得主动、更好地存在、并进而求得幸福呢?答案:群也。生存的选择、求我幸福的人性告诉他们:唯有群、唯有结合成有机的组织,将不同个体的力量有机地集成为一股集体的力量,才能更好地谋求生存、更好地实现人性和人在。由此可见,人类结成组织、进而组成社会的根本原因,正是“求我幸福”这样的自在人性。如果换个角度来说: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或曰社会运作和发展的根本目标,也正在于更好地实现人性、全面地占有人在。

由此观之,现在人们关注的什么效率、公平、民主、自由之类(且相互间还为这些目标的先后主次争执不已),都不是社会运作和发展的根本目标,而只是这个目标的派生物。

(二)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

社会是人类为了求其幸福而由众多人类个体有机组成的,而人本身又是一种能动的存在物。这样:一方面,如何组织好社会成员的能动实践以更好地实现人性、占有人在,不但是社会存在的唯一价值基础,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社会中的人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将自然地而且必须地将其能动对象化,化作现实的、能动的实践,并因此构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直接基础。所谓社会现象,其实就是由无数个个人的能动实践所构成的那“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的叠加,所谓社会发展,其实就是这“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在时间跨度内的累积。

表面看来,社会现象、社会发展往往并不反映个人意志,而且还经常违背和强制地统治着这些意志,以致对个人来讲,他往往感到社会力量是一种逼迫着他的异己的东西。其实,由于各个人的行动、意志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出现冲突和不协调,而社会发展却是这种现实的综合,因此,尽管社会发展不可能完全体现社会中每个成员的意志和行为,但没有各单个力便没有各“力的平行四边形”,因而就没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就不会有社会现象,就不会有社会发展。社会历史正是众多社会成员在各方向作用力的迭加;社会运行的几乎所有内容(包括运行目标、运行规律、运行方向、运行结局等等),无一不是其成员各类行为实践的综合产物。只不过,由于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具能力的不同及行为方向的不同,他们对社会运行所起作用的大小和方向也有所不同罢了。

既然社会是由人构成的,既然组成社会的目的还是为了人,既然由人之能动本能外化而来的能动实践直接决定了社会运行的几乎全部内容,那么,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就不可能是别的,而只能是那个作为人之本质特征的能动。这个能动,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系统与其他系统之根本不同。就象如果从人身上抽掉其能动属性,人就不成其为人一样,如果社会没有了能动,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了,它就变成了群居的野兽、一架蒸汽机,或是一个核反应堆之类的东西了。

那么,社会能动与人的能动有什么关联呢?

首先,社会能动是对象化了的人的能动。在“人在”那里,能动只是一种潜能意义上的存在(只要存在就足够了);而社会能动则不同:只有那种表现为潜能的能动外化、对象化和现实化,才能构成社会能动。

其次,社会能动是人之能动的有机组合。“人在”意义上的能动更多定位在个体身上;而社会能动则表现为众多个体能动的有机组合,并因此产生出很多效应,如:相互激发可促进能动、相互传递可共享能动、相互创造可发展能动,当然,也有相互制约、相互抵消而损伤能动,等等。

第三,社会能动可以实现人之能动的继承和发展。在“人在”那里,能动更多表现在静态意义上;而社会能动则可实现历史坐标中的继承和发展:人类及其社会发展的延续性,使后人、后期社会几乎可以全部地继承前人、前期社会的能动成果,从而有可能创造出更为强大的能动力量。

总之,社会能动是人之能动的对象化和组合化,并在历史进程中得以不断继承和发展。从这些意义上可以认为:能动在“人在”那里只是抽象的和空虚的;只有转化成社会能动,才能更好地表现出自己的存在,才能更好地实现和发展,才会变得具体而充实,才是活生生的。

所以我们说:人类社会是能动的社会;能动性是社会的本质属性,是其区别于其他系统的最根本标志。只有全面地理解了社会的能动性质,才能从真正本质的意义上理解和分析社会;也只有正确地运用好这一性质,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言论自由与社会及其运作和发展

先来说我们的结论:言论自由,本身就是社会之所以存在的价值基础;退一步,言论自由还是社会得以良性运作与发展的必要前提

此论包括两层意思。后一层是说,只有实行言论自由,社会才能得以更好地运作并求得更好地发展;前一层是说,即使言论自由对社会运作和发展没有任何益处(甚至是有害处),它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这个价值就在于:言论自由本身,就是社会存在的价值,抑或目标之一。

让我们先说前一层。我们已经知道: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就在于更好地实现人性、全面地占有人在,而言论自由则是人在和人性在其占有和实现过程中派生出的本然要求,抑或是人在和人性的孪生兄弟。如果言论自由受到伤害乃至被扼杀,那么,人性就无法得以健康实现,人在也就根本无法得以全面占有。从另个角度看,能动又是社会的本质特征,如果一个社会不能有效地实现能动,也就丢掉了它能够成为“社会”的最起码资格。因此,言论自由,本身就是社会所应当致力实现的根本目标,就是社会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之一。

再来说第二层:言论自由在社会的运作与发展中有着怎样的作用呢?

我们曾经分析过:社会的那个根本目标,使得现实社会的运作有三大直接任务:激发能动(有效激发出社会成员的能动实践),组织能动(把激发出的能动实践有效地组织在有利于人类幸福的健康方向上),造就健康的自为人性(人类结成社会以后,为了社会的合理运作和健康发展,人类将会运用其能动本能,对自在人性的内容和表现施以影响。基此,我们把因能动的作用而改变了的“自在人性”称作“自为人性”:其根源虽仍在于人在,但其内容却随人的能动而转移、受其影响而改变)。三大任务互为目的、互为手段、互为因果、互为前提。只有同时、同步致力于三大任务,才能更好地完成社会运作的直接任务,进而求得社会的健康发展。

怎样更好地完成上述三大任务,不是这里的目的,我们在这里只需关心:言论自由对这些任务的完成会有怎样的帮助。我们的认识是:健康而又适度的言论自由,可以有效地增长社会的“真善美”。只要真善美的力量得以增强,必将有利于社会的合理运作及其健康发展。其间的道理简单得很,以至我们都懒得列举。随举几点,比如:更多的“真”,可以使人类掌握更多的自然、社会及人类思维发展的规律,用之于改造自然界则可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用之于运作社会则可帮助他们更好地激发和组织成员能动;更多的“善”和“美”,可以有利于造就健康的自为人性,有利于激发出更高层次的成员能动(能动有级别之分:压迫、诱惑、真情感召等手段都可以激发能动,但激发出的结果则迥然不同,此处不议),更为能动的组织提供更加有效的手段。

那么,言论自由是怎样增长真善美的呢?

 

四、真善美的沃土

 

如果我们把“真”看作人类对存在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把“善”和“美”看作人类对存在物是否有利于他们幸福的某种体认或评判(类似于道德观念及其评判标准),那么,真善美就可以归为两类。“真”可看作科学尺度,属于真理范畴;“善美”可看作价值尺度,属于道德范畴。据此可作如下分析。

(一)言论自由与真理

真理,就是人类运用其能动本能对存在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和反映。这些外部存在物,无论是存在于自然界(包括人化自然),还是存在于社会或是人类自身的哪个领域,其相对于作为真理探索者的人类而言,都是外在的和异己的。既然如此,存在物自身的规律就具有客观性:自然规律的客观性毋庸置疑;相对而言,人类社会及人类本身的规律虽然不可能摆脱能动这种精神因素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却只能改变规律的客观程度,却不会改变这种客观性本身。规律既然已是客观的,那么,作为对规律之正确认识和反映的真理,也必然具有客观性。

真理的客观性决定了真理的隐蔽性。我们看到,真理和规律之间只有“一尺之遥”——人类正确把握规律的过程。然而,正是这个“一尺之遥”带来了真理的“隐蔽性”:人类只有在走过这段路程、揭开覆盖在规律上的那层黑色面纱之后,才能使规律变为真理。

漫长的人类文明史无处不在证明着人类具有获取真理的能力;然而,同样漫长的历史也在同时证明着另外两个“真理”:其一,揭开那层面纱决不是轻而易举的;其二,即使穷极全人类全寿命的努力,也难以全部揭开那层面纱。其中的原因有三:首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具有无限性,而人类却受到有限性的束缚;其次,人类是一种不断进化中的动物,由此,他本身就具备不完善性,他的能动及其发挥、他的物质实在及其进化,都始终处在“沉醉”状态;第三,验证真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之本来面貌的办法是有的——实践,然而,如果有谁因此就认为问题到此就已经解决,那就实在是天真到了荒谬的程度,因为这个实践却也像真理那样,同样有着“隐蔽性”(容后再论)。

因此我们看到,从其客观性来看,真理是自在的:无论你人类是否发现、认识了它,它自巍然不动。然而,真理的隐蔽性却告诉我们:真理的把握,绝对不会简单快捷和一劳永逸,而只能是一个不断逼近的过程;而且,迄今所有那些已经被人们所发现、并被人们称作真理的东西,其真理性也不过是由人们当时的认识和实践程度决定的,它们内蕴的“真真理”成分到底有多少,只有真理自己才能知道。

那么,怎样才能在获取真理方面取得更大成就呢?言论自由,恰恰可以给我们提供巨大甚至是决定性的推动力,因为,它可以为人类能动的发挥以及个体能动的组合提供足够完美的外部条件:它可以让人类能够自由地、不受任何拘束地观察、分析、探索所有的外部存在物,让他们充分地验证、考核这些努力所得出的初步结论,让他们充分地发布和展现所有那些努力得出的理性认识,让他们相互之间得以最大限度切磋交流、通过相互争辩和相互启发而丰富和纯化那些理性认识。而且,当这一过程在历史跨度内累计之后,还会获得“能动之间的相互继承”这一必然收获:前人的探索可以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后人的真理遗产,从而使后人能够站在更加高耸坚实的巨人肩膀上。值得提及的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对自然科学发展动力的分析,还可帮助我们从另个角度进行考察,此处不再展开。

既然言论自由对真理的获取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她难道不是真理的肥沃土壤吗?

(二)言论自由与善美

要论这个问题,必须先要发问:善美是从哪里来的呢?答曰:是从恶丑那里来的。进而,恶丑又是从哪里来的呢?答曰:是在人类的进化和发展过程中,因人在和人性的片面伸张而必然诞生的。

我们知道,“人在”就是能动之物,人性就是求我幸福。细而究之,这个论断其实内蕴着对人的两个方面的理解和把握。

一方面,人是从物进化而来的,“人在”本身包含着物在,人性本身也包含着物性(称其为“动物性”也许更易于被人理解,却不能涵盖全部的“物性”):假如撇开人在和人性之中的能动因素,它们本身就是物在和物性。因此,在“人在”的占有和人性的实现过程中,必然无法回避它们内蕴的物类因素的占有和实现(注意,这里的物类因素不单纯是物质因素、肉体组织因素,而是物在和物性)。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抛开能动本身就是人类这种特殊物质构造的产物,只从人类身上已经具备了能动和物质这种双重存在的现实出发,那么,使人真正成其为人、使人性真正成其为人性的因素,只能是人类所独有的那个能动。因此,在“人在”的占有和人性的实现过程中,同样必然地无法回避它们内蕴的能动因素的占有和实现。

应当说,两种因素的占有和实现都是本然且必然的:首先,它们源自人在和人性本身;其次,它们的存在不会因为它们所产生的效果而转移,也就是说,它们的占有和实现既有可能有利于人在和人性的占有和实现,也有可能相反,但这些效果并不会影响它们的存在本身。正因如此,在漫长的人类演进历程中,两种因素的影子便处处可见。

用此视角来考察便可看到,人类相互间组成社会,对他们来说竟是一种“无奈”:非其如此,则无法占有人在、无法实现人性。一方面,“求我幸福”的自在人性将每个个人的行为目标锁定在个体利益那里;另一方面,同样是这个“求我幸福”又将人类的行为目标锁定在群体、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哪里。人类社会就是这样:在两种因素的纠缠之中,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张力之内,漫漫地发展过来了。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恶丑——面对需要共同维持的群体和社会利益,总有一些人受到自在人性本然张扬的驱动,为了自己(包括本群体)的幸福而戕害他人(包括他群体)的幸福;为了抑制这些恶丑,便产生了善美——与恶丑对立的东西,以及属于人类社会的其他一切一切东西。因此,善美和恶丑的存在是关联在一起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绝对不能忽视能动因素的作用。固然,对于恶丑的张扬,它难辞其咎,但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绝不是它,而是人性和人在之中的那些物类因素,更何况,于人类及其社会而言,恶丑的出现本身就是必然的,它与善美本身就是一体的;然而,对于善美的张扬,能动这种活泼泼的创造性精神,则发挥着绝对主要的作用。试看:

它使人类认识到什么是善美——人类应该怎样地努力才会更加有利于占有他们的本质存在;

它使人类认识到怎样才能做到善美——只有首先放弃自我才能实现自我;

它增长着人类的实践能力——创造出巨大物质财富,从而不断地从根本上改变着人类的幸福观;

它塑造出善美的求幸福方式——造就出“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高尚人格;

它创造出巨大的社会强制力量——把自在人性的那些“恶丑表现”强力约束在人类组织许可的范围之内。

我们曾经指出,言论自由是占有人类能动之最起码的前提。既然如此,难道言论自由不是善美的肥沃土壤吗?

(三)驳两种论点

谈到这里,不能不提及两种典型论调,一曰言论自由会伤害真理,二曰言论自由会损坏善美。这类论调,由来已久,市场巨大,流毒甚深,而且,历来的专制者还往往把它当作他们压制言论自由的旗帜,因此,很有反驳声讨的必要。

我们知道,真理具有隐蔽性,历史和现实中所有那些被人们认作真理的东西,总有虚假和谬误。克服这些虚假和谬误,是真理运动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那些真理之真正探索者所渴望的东西。要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手段当然是社会实践的证伪。然而,实践同样有着不完善性。

首先,实践有着时间和地点的局限性:实践的内容会随时间、随场合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被前期、他地的实践所证明的东西,不一定适用于当时、当地;其次,实践具有局部性和偶然性:某种局部实践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全局实践,某种偶然实践的结果不一定体现普遍的规律;第三,实践受到其层次的约束:此一层次实践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层次和全部层次;最后,实践具有主观性:任何实践不可能摆脱实践主体因素的制约,主体要素发挥程度的不同,必会影响到实践的具体效果。

上述因素的客观存在和共同作用,最终形成了人类实践的局限性。它告诉我们:仅仅依靠一时一地的、个别的、局部的具体实践,来完全否定或肯定某种理性认识,是不充分的;仅仅依靠具体实践所得出的具体结论,而不给予理性地抽象、概括和总结,却来完全否定或肯定某种理性认识,同样是不充分的。具体实践用以证明具体结论,基本实践用以证明基本结论,普遍实践用以证明普遍结论;而唯有借助于人类的理性思维能力,把人类的全部实践从局部上升到基本、从基本上升到普遍、进而抽象地形成人类的普遍实践,才能足够地证明人间真理。然而,这种“人类的普遍实践”,在现实中却是无法组织实施的。

实践的上述局限性使它成为一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固然,可以用它来证伪谬误,但是,谬误也同样可以用它来为自己做辩护。

如此一来,真理的前进就只能依靠两种方式:一种是,依靠不断持续的实践活动,持续再现谬误的危害,直到实践足以把它证伪。然而,这样做是有代价的:我们必须受到谬误的更多地伤害。另种是,依靠已有的实践结果和已被证真的精神产品,通过讨论、辩论等理论战斗的方式,依靠能动的最大努力来证伪谬误。至此,应当选择哪种方式难道还需要讨论吗?

如果没有言论自由,这种理论的战斗根本就不具备存在的前提,也没有活动的场合。其结果,必会扼杀真理内在的活力,减缓真理前进的步伐。试问:言论自由对真理何来伤害?

有人要跳出来了:言论自由同时也给虚假和谬误的流传提供环境,如此一来,必会剥夺和占有真理的市场、破坏真理的威望,甚至让信奉真理的人们转而信奉谬误。

完全错了!可怜虫们。

真理,虽然默默无语,然而,她自在,她无欲,她坚韧,她宽广。

真理用她前进征程的大量史实告诉我们:她正是在与谬误的抗争和搏斗中成长起来的,是打出来的!

真理用她抗争搏斗的辉煌战绩告诉我们:在与谬误的成千上万次的较量中,被战胜的从来不是她自己,而只能是谬误。

因此,在人世间所有力量之中,唯有真理是最强大的;真正的真理,绝对有能力冲破阻碍它前进的任何艰难险阻,绝对有能力为自己开辟坦荡广阔的道路!

真理,也有被戕害的时候,那是因为那些戕害者没有给她提供公平的搏斗条件,是因为那些戕害者害怕她的公正,或者把她当作谬误的遮羞布。公元1600年,伟大的布鲁诺被邪恶的宗教裁判所烧死在罗马广场上。试看他是怎样对宣判者们宣判的:你们对我宣读判词,会比我听这判词还要恐惧!

是什么令布鲁诺如此坦荡而傲然?是真理。

当着真理被戕害、被扼杀的时候,虚伪和谬误可能会猖獗。但是,它们只能猖獗一时,却不能猖獗永世。因为:真理不死!因为:真理就像大自然那样地自在。

不死的真理,即使在她被戕害、被扼杀的时候,也会把她的碎片化作千万条利剑,冷静地刺向那些扼杀她的刽子手,让它们恐惧得发抖,让它们流血乃至死亡。

让我们给真理与谬误提供一个公平决斗的机会吧!这样,真理失去的只有锁链,得到的却是完美和辉煌。

……

让我把激荡的情怀略作平和,再来痛斥言论自由会伤害善美的谬论。

首先,如前所述,恶丑的存在源于自在人性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的本然恶性张扬,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就是说,它绝对不会因为人类的刻意压制和不去渲染而自行消亡,其散播和流传也根本不需要社会正式渠道。因此,压制言论自由与消灭恶丑根本就是南辕北辙,不可能达到目的。历来那些邪恶的专制社会里,统治者对言论自由几乎摧残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可结果呢?它们从来就没有消灭多少罪恶。这便是有力的证明。反而,因为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带来了其他弊端,滋长了其他大量的罪恶,终至引发被压制者的反抗而让压制者趋于败亡。中国历史上短命的秦王朝便是铁证。

其次,自由的言论非但不会让恶丑泛滥,反而可以造就抑制恶丑的强大的能动环境。恶丑的实质,就是一己利益和眼前利益的过度张扬;善美的实质则正好相反,它总是弘扬他人利益、大众利益和长远利益。二者之间的这种实质区别必然决定了——恶丑永远是邪恶阴暗的。而历来,邪恶的东西,即使你给它足够的公开机会,它也不敢在光天化日下明目张胆地表演,要么,就要披上一件善美的外衣。人类历史上和社会现实里,那些做尽罪恶的败类之所以不敢把他们的恶行公之于众,道理正在于此。然而,善美则不同:她永远是正大光明的,即使在整个宇宙面前她都问心无愧,没有任何隐私。所以,如果让善美和恶丑公开出来,那么,代表着正义的善美力量归根到底是强大的——人类的能动力量总是帮助她们这一方。

第三,善美必须且只能在与恶丑的不断斗争中真正强大起来。我们知道,恶丑的观念及其行为是人类自己造就出来、并属于他们自身的;善美更是如此,而且,它还是人类从恶丑中挖掘出来并弘扬开来的。因此,善美与恶丑本身就是密切关联的,乃至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恶就没有善。然而,善美必须是天生的“杀手”——抑制和消灭恶丑本身就是她不可推卸使命,也是人类之所以造就她的根本原因。所以,自从诞生之日起,善美就必然且必须要面对恶丑的挑战。如果有人因为惧怕善美被恶丑击败而压制言论自由(不让恶丑暴露出来),那简直就是愚蠢透顶、荒唐之极!这就相当于不让一个杀手去练习武功,不许一头猛虎去磨练捕食的本领。更为甚者,如前所述,压制言论自由根本就不可能消灭恶丑。其结果,当善美面对着因经历过“压制的历练”而更加强大的恶丑势力的时候,必将成为面对女妖的色鬼、面对豺狼的母鸡和面对猎豹的绵羊,必将成为暴风骤雨下的“温室弱苗”。此时,可怜的善美除却俯首称臣、除却命丧黄泉,难道还有什么其它结局吗?如此一来,那个以“杀手”作为其存在理由的善美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我们要这样的善美还有什么用处?正如约翰·密尔顿指出的,“如果一种善是隐秘而不能见人的:没有活动,也没有气息,从不敢大胆地站出来和对手见面,而只是在一场赛跑中偷偷地溜掉;这种善我是不敢恭维的”,“善在恶的面前如果只是一个出世未久的幼童,只是因为不知道恶诱惑堕落者所允诺的最大好处而抛弃了恶,那便是一种无知的善,而不是一种真纯的善”。

因此我们说:善,如果不敢直面恶的挑战,我们就永远不需要你!

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恶丑的东西毕竟内蕴着自在人性的本然要求,而善美虽然也源自人性,然而,她的诞生、成长和壮大却有赖于人类能动的刻意努力。也就是说,相对于恶丑而言,善美总会少些本然、多些人为。这就决定了,恶丑对于善美总是有着更加强大一些的诱惑力、渗透力和侵蚀力。由此,对恶丑的东西施以人为的抑制,对人类的发展是必要的;由此,对于不同的言论给予不同的自由尺度也是必要的。

以上,我们用了那么多的文字,不过是从理论的逻辑上论述了这样的认识:首先,言论自由有利于社会运作与发展;退一步,即使没有那样的功效,言论自由本身就是社会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之一;再退一步,即使没有以上所有功效,言论自由还是人类这种存在物及其本性之本然且必然的要求——言论自由之最根本、最终极的存在基础或理由,就是人本身。

必须指出,这些认识只是说明了言论自由之所以应当存在的价值基础,而且,其中也内蕴着言论自由的本然要求,抑或是脱离开社会现实的理论要求。那么,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言论自由应当是怎样的呢?我们看到,正象人在和人性为了自身的实现而不得不压抑自身的本然要求那样,言论自由为了实现自己,也不得不、而且必须要调整和修正自己的那个本然要求——信息表达的“想所欲想、为所欲为”。

 

五、言论自由的社会约束

 

(一)言论自由的合理约束

我们知道,言论自由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从终极意义上看,在于它有利于占有和实现“人在”和“人性”,从现实意义上讲,在于它有利于社会的合理运作和健康发展。因此,从理论的逻辑上讲,只有符合这种要求的言论自由才是合理的;也即,如果言论自由没有满足这些要求,它就是不合理的。那么,怎样才能求得合理的言论自由呢?答案是:它必须要适度。

我们看到,当着每个孤立(且抽象)的个人为了占有自身的存在而不得不同时占有其同类的存在、进而相互间结成社会、组成国家以后,人在、人性都发生了相应变化:存在意义上的“能动之物”(人在)演化成了现实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本然意义上的“自在人性”演化成了现实意义上的“自为人性”。

与此相应,自由的内容也发生了不可抗拒的变化。在抽象的人那里,“求我幸福”的自在人性使得“自由”内蕴着“想所能想、为所欲为”的绝对精神。然而,在现实人那里,情况则发生了完全的变化:他的思想、言行必须要受到自然界、他人和社会规则的制约,他再也不能想所能想、为所欲为了,而只能“想所该想、为所当为”。

自由的内容既然已经变化,那么,言论自由又会怎样呢?

第一,言论自由是自由在言论那里的表现,所以,自由内容的上述变化,必然对言论自由提出要求:你必须且应当压缩自己的自由空间。

第二,人类社会的其他领域同样存在着对自由的要求,诸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运作等,这些要求与言论自由的要求同时并存于一个社会群体之中,且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冲突。由于自由总是定位在“自己”那里,且总是表现为对外部束缚的一种挣脱,所以,任何一种自由的过度张扬必会压制或者伤害其他自由的合理权利。结果,为了使这些自由的要求相互间能够和平共处,言论自由也必须且应当压缩自身的自由空间。

第三,自从人类的组织里出现了好人和坏蛋,以及人类发明了好人的真善美和坏蛋的假恶丑之类的观念以后,言论自由权力的享受者便有了好人和坏蛋之分,自由的言论也必有好人的真善美言论和坏蛋的假恶丑言论。从社会运作和发展的角度看,如果赋予给后者以等同于前者的自由空间,实在是便宜了这类假恶丑的东西。因此,为了社会的合理运作与发展,言论自由的某个部分将会对它的另个部分提出这样的要求:你必须且应当压缩自己的自由空间。

由此可见,在任何一个现实的社会组织里,言论自由必须而且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否则,言论自由如果肆意扩张以至塞满社会自由的整个空间,就必会走向它的反面,转过来为祸天下。

以上那些约束都是社会运作和发展的正当要求,故而称其为“合理约束”,其根本精神是:言论自由不能伤害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按此精神,合理约束对言论自由至少提出这样的原则要求:

一曰“求实原则”,虚假骗人的言论,那是不能享有自由的;二曰“公德原则”,暴露恶丑固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但对宣扬、弘扬乃至赞美恶丑的言论,那是不能给它自由的;三曰“公益原则”,对那些为了一己之利而破坏群体、国家乃至全人类利益和权益的言论,更是断然不能给它自由的;四曰“责任原则”,对自由的言论者赋予相应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按以上原则,结合每个特定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自然可以推演出对言论自由的某些具体约束。此处不议。

(二)言论自由的阶级压制

自由,自然有它的权力;而对自由的约束,同样也有它的权力。正因如此,对言论自由给予合理约束,不但必须,而且是应当的。然而,在国家出现以后的人类社会里,我们却经常看到对言论自由的另外一种更加强横的约束,而且,其强横,已经远远超出了约束的范围,达到了压制、戕害乃至扼杀的程度。所以,我们不再称其为“约束”,至少赋予它一个“压制”的称谓。

让我们先来看它的强横、霸道和残忍:首先,其作用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合理约束,以至达到为所欲为的程度;其次,其压制手段非常之残酷,以至向那些被压制者挥去杀戮的屠刀;第三,其存在时间十分地长久,以至就是一部国家发展史。

这样一种压制、一种针对同类的残忍的压制,是怎样出现的呢?而且还存活得这样长久。其深层原因,正在于人类社会在发展中发生了异化。

源于本体、为了本体的属体,在发展过程中却反过来控制了本体,结果:属体凌架于本体,成为主体、成为目标、成为中心;而本体却屈从于属体,成为客体、成为手段、成为旁支。这就是我们所理解的异化。

用此观点来考察社会现实,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发展、尤其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异化性质。我们看到:人类建构起社会的根本目的本是为了自身存在的更好地占有和实现,然而,社会一旦诞生并按其自身规律发展起来之后,人类却更关心起作为属体的社会,而忘却了他们自身;社会发展的理论一旦形成并按其固有逻辑发展起来之后,人类却更关心起理论本身,而忘却了理论的本来目的;统治者一旦获得统治权并按其固有逻辑使其巩固强大起来之后,他们却更关心起其自身的统治,而忘记了送他们“上天”的那广大的被统治者;人类的能动实践本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由活动,可一旦进入异化社会领域却变成被迫、不幸、使自己饱受摧残的事情;……

社会异化发展的根本表现,就是把社会成员分化为两个截然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抑或:压迫者、剥削者和被压迫者、被剥削者。在社会发展的渐变时期,压迫者与被压迫者享有着天壤炯别的权益,而压迫者占有的巨大权益又恰恰建筑在被压迫者的被剥夺上。由此引发出两个阶级之间的激烈对抗,引发出压迫者对其既得利益的殊死捍卫,引发出统治者永久占有其统治的强烈欲望。其结果,两个阶级根本就难以形成共同的利益目标;其结果,言论自由的真善美特征,以及她的对被压迫者利益的正当要求和关注,必然会破坏统治者的统治;最终,引发出统治者对言论自由之发自阶级本能的残酷迫害。由此可见,阶级利益的需要,就成为此种言论压制的根本起因。

值得指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历史文化传统、成员精神素质等因素,也对上述压制的出现负有或多或少的责任。比如,有一社会,其成员精神素质偏低、十分的贫穷且没有深厚的民主自由传统,那么,它的多数成员就不会有言论自由的强烈要求(他们会更关心吃饱肚子),更不会为言论自由而甘愿抛头颅洒热血。这种现实,必为言论压制提供丰厚的外部条件。然而,这些因素同上面指出的那个“阶级利益”相比,就黯然失色了。

总之,“阶级利益”是这种言论压制的根本原因,而“是否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则是此种压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基此,我们称其为“阶级压制”。相对于前述的“合理约束”,这种压制更进一步压缩了言论的自由空间,而且更具现实性。

(三)约束的作用领域

前已述及,言论自由:若按照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心灵表达、嘴巴表达和文字表达(注:把心灵表达划归言论表达有些牵强,但为完整起见还是列在这里);若按照表达之言论的不同,可以分为真理言论的表达和善美言论的表达。不同的言论自由领域,对应着不同强度的言论约束。

1、先看言论约束对不同表达方式的功效。

心灵最能体现绝对自由精神的本然要求,因为心灵属个人所有,而且,任何东西,只要它仅仅局限在心灵内部,别人就难以察觉,更何况,这些仅仅局限在心灵内部的东西,也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任何影响。所以,任何外部的约束甚至是压制,于心灵而言都是无效的(只有感化之类才有功效)。正因如此,即使那些最残暴的专制者都拿心灵无可奈何:你可以不让我说、不让我做,但你没办法不让我想。

到了嘴巴那里,各类约束就开始发生作用了:嘴巴虽然是你自己的,可是嘴巴说出来的东西则会影响到他人和社会。因此,尽管你可以随便去想,却不能随便去说。举个例子:你可以在心里痛恨某个人,但你嘴巴若说出来、骂出来,给人家听到就可能揍你。历来,嘴巴这个东西总可能招来灾祸,就在于主体没能把握住这一点。子曰“讷于言”,想来是有体会的。幸而,声音在空中很快就会消逝的无影无踪,只要没被录音之类,可以来个死不认账;对这种“无赖”行为,约束倒也无奈。

文字可就不得了啦:文字就是真凭实据,文字可以存活长久、广为流传。比如,曹雪芹要是把那个宝玉黛玉的故事想完就拉倒,他一死别人也就不知道了;即便是说出来,过它个百儿八十年也就泥牛入海;可是他却写了出来,结果就流传到现在。所以,约束对于文字就可以飞扬跋扈——有真凭实据,而且非得飞扬跋扈不可了——文字能够存活长久、广为流传。

看来,言论约束的着重点和注意力,主要是体现在文字上的。不论是合理约束还是阶级压制,都是如此,也都应如此,因为文字表达的自由值得约束,也容易约束。

2、再来看言论约束对不同言论的功效。在这里,合理约束与阶级压制表现出了明显差异。

在真理言论领域,我们几乎看不到合理约束的影子:真理类言论的天然使命就是发现真理,真理的发现只会使道德进步而不会倒退,真理的增长只会促进社会发展而不会伤害公益——真理言论与合理约束内蕴的精神可谓不谋而合。然而,阶级压制则不然。我们看到:真理所关注的是客观的真假对错,与它相对应的是人民大众乃至全人类的利益;而阶级压制者关注的则是统治的稳固,与它对应的只是“本统治阶级的利益”;我们又看到:在迄今的人类社会里,统治阶级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从来就是矛盾的。因此,真理言论与阶级压制内蕴的精神可谓风马牛不相及。其结果,统治阶级便立足他们本阶级的利益、依靠他们持有的强制力,来向真理发号施令,把真理象商品那样地给垄断了起来:只要是不合我意的,管你真假对错,一概地扼杀!细而论之,如果我们把真理言论再分为自然、社会和思维这三个领域便可发现:社会类的真理言论与统治阶级利益的关联最为密切,依次是思维类和自然类。其结果:阶级压制在社会真理那里表现得最为强横。

类似的分析和结论同样适用于善美言论,因为善美言论同样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级眼中的善美,与作为被统治阶级之广大人民的善美观,是迥然不同的。此处不再展开。

 

六、言论约束的实现方式

 

无论是合理约束还是阶级压制,对言论自由都会提出相应的约束要求。那么,这种要求是怎样得以实现呢?

要对所有领域的言论及其心灵、嘴巴和文字这三种表达方式都施以约束,的确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但,社会还是有办法的。

(一)信仰和道德

言论在历史跨度内的累积,便会造就形形色色的、体系化了的言论抑或文化。如有某种文化得到社会统治者的认可并由国家机器予以刻意推崇和贯彻,它就上升到了“信仰”的高度。所以,信仰就是一个社会在长期历史文化传统影响下形成的、在特定时期占统治地位、由社会统治者刻意贯彻的一套文化体系。一般而言,信仰应是一套真理和价值规定,它既可以是某种主义、主张、宗教,也可以是某种道德、伦理观念等等。西方中世纪的天主教,中国封建时期的儒家文化,当代中国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都可划归信仰之列。信仰的主要目的,则在于控制和引导成员的心灵和精神,并由此激发出那些为统治者所认同、有利于实现社会运作的能动行为。信仰,由于它既具备着文化所内在的那种感染渗透力,又因得到了统治者的刻意推崇和贯彻而具备了一定的强制力,因此,它应当是实现言论约束的一种很有效的方式。

言论在历史跨度内的累积,还会形成一种关于善与恶、好与坏、诚实与虚伪、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等一系列的价值评判体系。这套体系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各种教育以及长久的历史积淀,形成了一套凝固在社会成员内心深处的道德观念,并因此构成了一种社会舆论的力量。这种力量,可以通过社会成员的自我评判以及社会舆论所内在的道德谴责、公众唾弃等作用机制,起到控制、约束和引导成员心灵和行为的效果。必须看到,道德虽然不象法律、信仰那样具备国家机器所赋予的强制力,但其作用实在是不可低估——在一定意义上讲,道德酿成的“口水”比法律铸造的“刀剑”还要严厉、还要可怕(对此,我们曾专门分析过)。比如,仅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一个贞操观念,就造就了成千上万个贞节牌坊。因此,道德,则成为实现言论约束的另种很有效的方式。

我们知道,在言论的三种表达方式之中,唯以对心灵的约束最难实现。而恰恰,信仰和道德就能起到对心灵的约束作用。正因如此,人类历史上,信仰和道德往往成为约束言论自由的一双“看不见的手”。有所不同的不过是:信仰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作后盾,有时会演变成一只“有形的手”。

(二)法制和人治

把言论约束的具体标准(哪类言论应当受到约束,约束的具体尺度和强度应当如何,也即:何类言论应有怎样的自由空间)确定下来并昭告天下,然后利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按照既定的程序和尺度,对言论自由施以强制且规范化约束,这就是言论约束的法制方式;权力者依靠他们持有的统治力,凭个人喜好等理由,对言论自由施以强制却非规范的约束,这就是言论约束的人治方式。

两种方式孰优孰劣,特别是当代历史条件下的优劣,答案好像很明确,因而不值得讨论。值得讨论的,是这两种实现方式的实现方式,因为它与言论自由的具体实施和言论者们都有密切关联。

无论是法制的强制还是人治的强制,它的实现又依靠怎样的方式呢?我们看到,第一种可叫做“事后讨债”方式,其根本精神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他们的信息,但是,如果这些表达违背了言论约束的那些已经明确的要求,那就让他承担应有的责任,要么去享受“刀剑”——法律强制力,要们去享受“口水”——道德羞辱力。第二种可叫作“预先审查”方式,其根本精神是:对那些行将表达的信息预先审查把关,符合约束条件的便让它去表达,不符合的就把它扼杀在摇篮里。

两种方式孰优孰劣呢?两种方式所遵循的约束标准(也即:各类言论应有怎样的自由空间)不同,肯定会影响到它们各自的优劣。但在这里,我们重在考察:为了实现某种言论约束,哪种方式更为可取。所以,让我们假定两种方式遵循着同样的约束标准。

先看“事后讨债”。

这种方式的主要弊端有两个:一曰“危害已成”,既然是“讨债”,自然是“债”在先“讨”在后,就算你能把“债”讨回来(一般是能讨回来的,因为这里的讨债者拥有强制力,不像中国当下那些陷入“三角债”的人们),危害也已经造成了;二曰“罔民嫌疑”,孟子说过:“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孟子》“梁惠王”和“滕文公”两篇中均有此类句,可见对它的看重),就是说,等到人们犯罪以后再去惩罚他。

其主要好处则只有一个:既可最大限度地保护言论自由,又能有效保证言论约束的实现——对于现实的人,“刀剑”和“口水”都是比较可怕的东西。不过,好处虽然只有一个,却不能小看它的功效,它很有点“一白遮百丑”的味道:只它一个好处就能抵消成千上万个坏处。这是因为,前面所有的分析都在告诉我们:言论自由的确是个好东西,对它的合理约束属于“不得已”,对它的阶级压制属于“不合理”(此处之合理意指“科学合理性”而非“现实合理性”,两者的差别容后再论),因此,在言论那里,自由的存在基础要比约束的存在基础丰富和强大得多。还应当看到:那个“已成”的危害,可以通过某些操作上的努力来尽量减小;至于那个“嫌疑”,则更是颇堪玩味。如果从问题的另个方面看,既然言论约束的具体要求、触犯约束所应担负的责任以及追究这种责任的方式方法等内容,都已通过法律等方式昭告天下,竟还有人等不知死活、挺身试法,依我看,“罔”他一下也不是没有理由。(实际上,法制的理念与“罔民”本来就是孪生的,也即:若要消灭“罔民”,就只能消灭法制,转而依靠“德治”或者孟子的“仁政”之类了。但站在当代条件下看,“德治”是不能充作主要手段的,否则,我们就会吃苦头。

再看“预先审查”。

应当首先指出的是,此种审查只适于文字表达这一种方式,对心灵和嘴巴,那它是啥用也没有,所以,它就是大家熟悉的出版审查。

我们看到,这种方式由来已久,目前依然存在。

既然如此,总该有它的好处吧?惭愧得很,至今我竟然没有发现。

既然如此,便只能退而求其次:找不到好处,就转而寻找它“存在的理由”(此处,这个存在理由,是指“预先审查”是作为一种方式而存在的理由,而不是那个更深层的、由言论约束所提供的理由)。

即便如此,照样很艰难!

幸而,我还算智慧——冥思苦想之后,总算让我寻到了;

遗憾,只有一个——“防患未然”,还是个半残废,因为前面的理论分析和迄今的历史事实都在告诉我们:那个“患”靠它根本就防不住!

可是,当我转而去找寻它的坏处的时候,却着实“吓了一大跳”:它非但不能达到言论约束的目的,反而最大限度地戕害了言论自由

这个坏处,对它自己来讲、对它所担负的使命来说,实在是太致命了!如果把具体的弊端列举出来,至少要有八九十来条之多。为了表示对它的格外关照,我们便专门为它开列一个题目:

(三)戏论“预先审查”之丑陋和愚蠢

以往,我老觉得自己很聪慧,现在我变好了:不再这样觉得了。能有如此巨大的进步,是必须要感谢那个“预先审查”制度的,因为:正是它,让我发现了一个比我还要聪慧很多的人。这个人就是:约翰·密尔顿。

“密同志”岁数比我大得多,1608129日就在伦敦出生了;按照当时的寿命算,还挺能活——逝于1674118日。该同志自33岁开始,终生反对君主政体和主教。科伦威尔摄政时期很是风光了一阵;但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就比较悲惨了,生活穷苦困顿,而且双目失明。按苏联同志的评价,该同志是“英国伟大的诗人和政论家”,尽管在某些方面也表现出“资产阶级世界观的局限性”。

密同志一生著述颇丰,贡献颇著,特别是1644年向英国国会提交的那份演说词——论出版自由,影响深远,以至成为当代西方报刊自由主义理论的重要渊源,而他自己,也因此被后人公认为该派的奠基人。

这本著述的起因,是因为当时英国的议会审议厅弄出了一个《出版管理法》,其中规定,“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这是典型的“预先审查”。如此一来,密同志写作《论出版自由》想要解决的问题,正好就是我在这里想要解决的。而且,他说的话有不少还是我想说的(正因如此,我才叫他“同志”)。有了他的著作,揭露“预先审查”之恶就变得很容易。所以,我索性偷个懒,把他的观点换个风格转述给读者,当然,笔削春秋、塞点私货之类,也在所难免,望诸位海涵。

下面,咱就看看“预先审查”怎样难看、何等愚蠢:

第一,出身不好:它爹是那些只想尽情垄断政治权利的坏蛋。只有坏蛋(最反基督的宗教议会和最专横的宗教法庭)才会干这种损事儿,这些坏蛋们,从前只是控制人们的判断,现在却还要用它们的统治之手来遮住人们的眼睛。而历来的好人和“古代一切法度清明、珍视书籍的国家”,则都不会采用“预审”的办法,从来也不会制定这样的法律(比如,雅典的书籍和哲人之所以比希腊的其他地方多,就在于雅典的长官对文字的表达不压制,抑或少压制)。

第二,“预审”的目的,大概是为了禁止坏书、怕坏书教坏好人。其实,身正不怕影斜。真正的好人,只要心里干净,那些坏书是不可能让他学坏的。更何况,好和坏本来就是孪生兄弟,没有坏的也就不存在好的,错误的知识对取得真纯的知识还会有极大帮助。这一点,咱在前面都说过了。

第三,就算禁止坏书是应该的,若采用“预审”这样的办法,实施下来也整个儿是一“南辕北辙”、“驴唇不对马嘴”——本来想禁止坏书,可实际上,禁止的好书比禁止的坏书还要多。虽然误杀一本好书跟误杀一个好人一样容易,但罪过却要大得多,因为你不知道书这玩艺儿有多珍贵,它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里面装的都是作者脑袋瓜子里面最精华的部分。杀人不过是杀死一个不安分的动物,误杀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如果涉及到整个出版界的话,就会形成一场大屠杀。“在这种屠杀中,杀死的不止是尘凡的生命,而是伤及了精英或第五种要素——理智本身的生气。”

第四,就算咱用个狠招:“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漏掉一个”,那我还得说:单凭“预审”这把钝刀,根本就杀不完,因为如果按照阶级压制者的标准,该杀的实在太多。每年每月每天要发表那么多文字,你审得过来、禁得住吗?即使你禁止住我,也禁止不住他。说到这里,想起了“越千年的往事”:中国的周厉王监谤,召穆公就这样对他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好家伙,看来防人说话比防洪水还要难呢!实际上,当代人的鬼办法多得很,不是有很多“狡狯的书籍,外面包着一个‘包藏祸心’的书皮发售”吗?难道你不会上当?更何况,他们又拥有了一个更加难以控制的表达手段——互联网络。再者说啦,罪恶的世界还有很多别的恶。往大了说,有公款吃喝、买官卖官、卖淫嫖娼之类,往小了说,有民间小调、黄色笑话、政治幽默之类。它们都没我好,你不去禁他们却来管我!天地良心。

第五,更惨的还有呢!培根说过,“责罚一种智慧就将增加它的威信。禁止一种写作,就会让人认为它是一种真理的火花,正好飞在一个想要熄灭这种真理的人的脸上。”这不是明摆着说:那样的方法非但达不到效果,还会适得其反——不但没有禁止住它,反而让它拥有了更多的声誉。照此来看,“预审”还不如资产阶级发明的那个“沉默的阴谋”高明呢:他们为了扼杀《资本论》,便采用不理睬的办法;幸好,资产阶级终也没咱恩格斯聪明:他用些个假名儿、假装资产阶级把《资本论》猛批一通,一下就粉碎了他们的阴谋。

第六,再问你个问题:你想不想禁止杀人抢劫?你肯定说:想。可你为什么不用“预先审查”的法子呢?在每个人出门之前,找些个天兵天将,先来“预审”他一把(每人都有犯罪可能,既然大家都需要“预审”,不找天兵就没人来干了),看他有没有携带刀子绳子之类,这不就“防患未然”了吗?可是你没这样做,而是用了“事后讨债”的法子。为什么?你就得承认:那法子行不通。可是,为什么对写坏书要用“预审”的法子呢?你就不能也来它一个“事后讨债”?把你给审查员的那些标准公布出来,让大伙儿先知道你允许什么、不允许什么。大伙儿知道了,如果遵守,你不就少了很多事儿?如果不遵守,你罚他不就得了?难道你那些审查的标准羞于见人、不能公开吗?真搞不清楚你是怎么想的。

第七,你想禁止真理吗?那是蚍蜉撼树、不自量力。你知道真理有多大能耐?她的本事,除了老天爷谁都比不上,你根本就打不过她。再者说了,真理可是个宝贝,可以让你得好处。你要是采取“预先审查”这样的蠢法子,即使你的本意不是想得罪真理,实行起来也肯定会得罪她。得罪了她,最起码她不给你好处了。最终呢,倒霉的还是你自己。

第八,你往哪儿去找称职的审查员?要知道,审查这事儿一般人可干不了,审查者本人必须道德高尚、作风勤恳、学究天人、公正无私,否则,就难以保证他做出合理正确的审查。可你看看审查这活儿:不管喜欢不喜欢,硬逼着人家天天抱着一大堆书稿,在那里看来看去的挑毛病。这哪是人干的活儿啊!那不得把人给逼疯了?我敢肯定,符合上面那些条件的人,肯定没一个愿意干这事儿的。结果呢,只有那些想挣个校对薪水的人才会去干;结果呢,这些人不是骄傲专横而又疏忽怠慢,就是卑鄙地贪图金钱。

第九,经过审查通过的书,没多少好的。拉大旗撤虎皮,密同志也不例外,他引用培根的话说道:这种被批准的书里,不过是些一时流行的话而已。如果赶上个容易激动的天才,又赶上他在书中由于热情高涨而写下了几句词锋犀利的话,凑巧又赶上一个既马马虎虎、粗心大意,又怕惹事儿的检查者,那就坏了——他的思想就会由于那几句话而不能流传后世了。如果整个国家采用这样的制度,不幸的人类就将遭到更大的不幸,而他们的不幸却正是因为自己的能动。这种情形下,根本就没必要让人去钻研学术——只要做到老于人情世故、处事圆滑就足够了;只有又笨又懒又傻有俗,才是最快活的人生和唯一符合要求的人生。

第十,这种制度对真正的学问和真正做学问的人是一个最大的打击和侮辱。世间有一种人是浑身铜臭的冒牌学者。另一种人则是富有自由精神和天才的人,生来就适于研究学问,而且为着学术本身而爱好学术;不为金钱和其他目的,只为老天爷和真理服务;并且追求一种流芳百世的令名和永垂不朽的荣誉。他运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思虑,辛勤地探讨和思索,甚至征求好多哥们儿的意见,深夜不眠、守伴孤灯、精心勤劳地写出了他的文字。可是,这个预先审查制度却要求他:必须把他的文字送给一个终日忙碌的检察员去匆匆地看上一眼。而这个检察员又很有可能、甚至根本就是个小瘪三,年龄比他小、资历比他浅、学问没他深、判断没他准。就算是他有幸没有被驳回或受到轻蔑,在出版的时候也不得不象个后生小子让他爹领着一样,为的是让人觉得他不是白痴或骗子。这种做法,如果不是对作者、对书籍、对学术庄严的莫大侮辱,又会是什么呢?

所以,“预审”的法子:对于健在的明达之士,是个莫大的侮辱;对于已故的贤哲流传后世的著作,也是个莫大的损害;最终,对整个的国家都是一种诬蔑和损害。

至于它的其他弊端,就不再列举了。

无独有偶,在两百年之后的1842年,当马克思面对着普鲁士政府之《书报检查令》的时候,也发出了这样的呐喊:“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

看来,“预先审查”这样的办法,的确是没有“事后讨债”高明。

但预先审查也非全无可取之处。从道理上讲,对那些事关重大、不去约束就有可能造成很大危害的言论,为了尽量地防患未然,“预先审查”也许就比“事后讨债”的效果来得好;另外,把它作为事后要讨的“债”——作为对那些滥用言论自由、侵犯言论约束之人的惩罚——倒也是一种可资选择的办法。当然,如果审查的标准符合合理约束的要求,那就更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了。

 

七、历史上的言论压制

 

迄今的人类社会里,我们到处可见对言论自由的压迫,却较少看到对这种压迫的反抗。下面,我们就对它做个粗略列举和初步分析。

(一)到处有压迫

只要进入到阶级社会的现实,我们便痛苦地看到:阶级压制是如此之霸道,它对言论自由的戕害又是如此之残酷,以至于根本就没有“合理约束”的出场机会,根本看不到它的影子——阶级压制已经把言论自由的空间压缩到远远小于“合理约束”所需可的程度。可以借用一下“木桶效应”的说法来个形象地表述:“阶级压制”这块木板要比“合理约束”这块木板短得多,以至桶中之水根本就不可能充溢到“合理约束”许可的高度。

比如欧洲。古希腊文化之所以繁荣,雅典之所以一度昌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古希腊的奴隶民主制鼓励和保护思想自由及其表达的自由,对批评言论,不论是学术的还是政治的,它都能予以容忍。执政雅典三十年之久的伯利克利就曾这样说:我们不认为自由讨论是行动的障碍,而视此为采取明智行动的必要步骤。

可到了中世纪,以罗马教皇为首脑的天主教会,成了作威作福的统治阶级。他们自己过着穷奢极欲的生活,对人民却宣扬禁欲主义。他们利用“天国”权力和世俗权力垄断了社会思想意识的各个领域,对他们赖以统治、符合他们利益的基督教义和教条神学则推崇到极端,对破坏这种统治、不合他们利益的其他社会文化则加以残害。12世纪的阿贝拉德因反对神学权威、颂扬人的理智便遭到教会严重打击,其学说被斥为异端、其著作被焚毁、其本人则遭审判;13世纪的罗哲尔·培根因倾向唯名论、倡导实验科学、批判经院哲学、揭露教皇和僧侣的丑恶行径,结果遭到教会的严重迫害,先后两次遭囚禁,长达14年;尼古拉·哥白尼发现了“太阳中心说”,然而,只是因为这个学说与教会推崇的“地球中心说”截然对立,那本伟大的《天体运行论》的问世就推迟了三十年。哥白尼的“胆怯”(恩格斯语)倒是保住了他的老命,但是,他的科学学说却引发了邪恶教会对真理卫士的迫害。比如,伽利略那本赞同哥白尼学说的《星空使者》,使他的手稿遭到教会焚烧,使他的身体遭到严刑拷打和长期囚禁。特别值得纪念的,是意大利的布鲁诺,他发扬了哥白尼的精神,反对上帝创造世界,结果,被教会视为“异端”,开除教籍,被迫流亡异国长达15年;特别不能忘记的,是罗马宗教裁判所的刽子手们,正是他们,在布鲁诺1592年回到祖国以后就把他逮捕入狱,残酷折磨,最终,又以“不流血的任意处理”,在罗马的鲜花广场把他活活烧死……难道上帝的使者就是这样地残忍吗?

无论如何,欧洲还是较富民主自由传统的。在它们那里,对言论自由的戕害虽曾一度嚣张,但在其两千多年文明史的大部时段里,言论自由毕竟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文艺复兴以后,言论更是大幅度地扩张了它的自由空间,以至到了现代竟达到“无法无天”的地步,走向的反面——言论自由超越了合理约束的限度,以至到了现代人们才认识到:言论自由应当是一种有责任制约的自由。这种认识,成为报刊社会责任理论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得以产生的基础。

我们的情况如何呢?众所周知,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曾一度带来中国文化、思想的灿烂,以至达到一个历史时期的顶峰。那时,诸子百家的兴奋点虽然过分地偏向于社会人伦,但至少,在他们所关注的领域还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自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开始,便拉开了利用政治权力压制言论自由、窒息思想学术的序幕。

其实,言论压制的思想渊源当可追溯到商鞅,后有韩非子承其衣钵,第一次提出了“言轨于法”,所谓“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他要把人类的能动、把活泼泼的心灵和自由探索的精神,用法律的准绳给禁锢起来。第一个把这种思想付诸实施的,当然是那个秦始皇了,而李斯的蛊惑作用也绝对难辞其咎。结果,焚书的烈火罪恶地燃烧了起来,坑儒的土坑残忍地挖掘了出来,而百家争鸣的灿烂也因此而湮灭了,古代文化的辉煌也因此而消失了。

思想的禁锢是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政治中的专制权力必然产生对思想禁锢的需要,而且,既然在政治中已经有效地构筑起专制的权力,那么,在思想文化领域锻造出思想的锁链,就变得十分地轻而易举。

残暴的秦王朝自然是短命的,然而,它所创造的用政治权力压制言论自由的政策理念却长久不衰,为历代统治者继承了下来,而且比秦始皇运用得还要高明:他们“以毒攻毒”——用一种思想压制其他思想。只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李斯“别黑白而定一尊”的政策本想尊崇法家者流的,然而,后来被“一尊”者却成了儒家者流。结果,汉唐之间,儒术为汉所尊,此间“其能立一家之言、占价值与伦理学界者,无几焉”。至宋明,“彼等于孔门诸子,以至孟子,皆不能无微词,而于孔子之言,则不特不敢稍违,而亦不敢稍加以拟议;尤其所是非,则一以孔子之言为准”。明清之际,集权专制空前发展,对言论的压制也就达到了极端。元璋不过是一介小僧,可做了皇帝就“忘了本”:把那些不合儒家的其他学说一概当作“异端邪说”,一概厉行镇压。乾隆时期,更是下令全国收缴销毁各类“禁书”,还巧借编书的名目搜集各类图书,对不利于其统治的一概销毁。仅编辑一部《四库全书》,就销毁禁绝了2400多种书籍,难怪《四库全书》有“罪魁祸首”之美誉。

最残酷的当属惩治思想犯罪和大兴文字狱。明朝开国之后,只因元璋乃和尚出身、当过“马贼”,便不让人家说“光”、“亮”、“僧”、“贼”,甚至连“生”、“则”之类的谐音字都难逃其厄。比如,杭州府有一徐姓教授,写一贺表想拍朱元璋的马屁,没想到马屁拍到马蹄上,招来杀头之祸。其中的原因,不过是贺表中的一句“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惹得龙颜大怒——朱和尚看后,以为“光”是暗指秃头,“生”是暗指秃驴,“作则”则是“作贼”。

清朝更将文字狱发扬光大。仅康、雍、乾三代的文字狱就有二百多起,仅见诸文献记载的就多达七、八十起。以康熙初年的《明史》案为例,著者庄廷釒龙 不过是一个失明却想效法左丘明而留名的普通富家子弟而已,且原非《明史》作者,只因署名刊印此书、且书中有些指斥清朝的文字,结果招来莫名大祸:本人及其弟、作序的礼部侍郎李令哲、乃至校书、刻书、卖书以及书中牵连者多达七十多人一律丧命,家人发配边疆,二百余人受株连。康熙后期的《南山集》案、雍正四年查嗣庭案、吕留良案、乾隆时期的“胡中藻诗狱”等,莫不牵强附会、惨绝人寰。

文字狱使广大文人无所适从,常常因涉嫌字眼而改成其他字来替代,或者干脆空起来,往往搞得文理不同。后来,只有埋头于古纸堆里做起考据学问,竟然也能造就出一个“伟大”的“乾嘉学派”,堪称世界文化之“最”!我们不得不“叹服”他们的能力。

呜呼!可怜的中国士人。

(二)哪里却有反抗?

在第二部分里,我们曾经指出过,从理论的逻辑上看,压制和伤害言论自由,应当引发因自人类之存在和本能的抗争。这种抗争,足以毁灭那些压制者。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本来就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然而,迄今的历史却让我们看到两种现象:

一是,对戕害言论自由的反抗要比戕害生命的反抗来得弱小。

二是,中国社会对戕害言论自由的反抗要比西方社会的反抗来得弱小。比如在欧洲,就在经院哲学正在发展和完善的时候,西方社会同时就诞生了反对正统神学的“异端、异教”思潮,而且,此类思潮前赴后继,后来还爆发了有点“枪杆子”味道的“宗教改革”之类的运动。这种反抗,一直持续到宗教神学的对言论的统治和垄断地位被彻底打破。而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对言论自由的戕害要远比西方统治者来得强烈,但我们却很少看到因此而产生的规模性反抗(反抗是有的,但原因则是别的),哪怕只是笔杆子的反抗。

第一种现象很好理解。尽管人是一种能动之物,但在其实现自身的过程中,作为“物”的肉体组织的实现,毕竟是第一位的:活命是前提,吃饱肚子是硬道理。假如一个社会让你选择:是要命还是要言论自由?我想,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前一个。因此,物的占有是第一位的,是强烈且现实的,而能动的占有则是第二位的,是在物的占有已经初步满足的前提下诞生的;况且,能动的占有会提出很多要求,言论自由的要求只是这些要求的一个方面,而且还是高级方面;更何况,社会成员的教育程度、知识水平、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也将直接影响到他对言论自由的要求程度。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终日为肚子奋斗且胸无点墨的农民,决不会像一个吃饱肚子的思想者那样去争取言论自由。

第二种现象却很是耐人寻味。难道中国人在存在意义上的本质,就与西方人不同吗?肯定不是。可问题出在哪里呢?对这个问题,我们至今也没有找出令自己满意的答案。也许是因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复杂的很:地理环境、进入文明社会的途径、社会运作的方式、社会发展程度、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成员的精神素质等众多因素,都将对此产生影响。这里,让我们只从科学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的角度,对此做个分析(抑或是理解)。

(三)言论压制的科学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对一种现象或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评判,这是人类自己发明出来的。他们创制了很多评判的标准(包括是非观念、道德准则等等),然后用这个标准对现实的存在进行评判,结果,便对存在物得出合理与否的结论。

我们知道,自然的存在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对自然存在物,即使你按照某种评判标准得出合理与否的评判,那也没用,因为你无法改变它。这样,对自然存在物,人类只能说,“现实的就是合理的”——“评判”在这里只有“发现”的功能。

对社会存在物来说,情况则复杂化了。

一个方面,社会是人造物,而且是能动的。由此出发,对社会现象、社会运作和发展的过程,人类并非无能为力。所以,对社会的存在物而言,人类完全有资格给它一个合理与否的判断,然后用他们的能动努力去变不合理为合理。历来的社会改良、改革乃至革命之所以能够发生,道理之一即在于此。

但是,问题还有另个方面:社会存在物的出现及其改变,是以社会所处的地理条件、经济条件、历史遗产等众多因素为基础,由社会成员的整体实践来造就的。由此带来:第一,某个或某些个社会成员将难以改变社会现实,因为他们难以左右全部社会成员的能动实践;第二,即使全部社会成员共同努力,都难以改变某些社会现实——如果这些现实的出现是因自社会所处的社会基础条件。比如:对于社会发展出现的异化以及由此引发的人压迫人的现象,人们可以评价说:它不合理!但是,直至目前,人类都难以、也不可能找出彻底消灭这种不合理的办法,更何况是消灭这种不合理本身。

这两方面因素,使社会现象存在着两种合理性。

一种,可以叫作“科学合理性”,那是人们运用他们所发现的现实真理,着眼于全人类(或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形成的对社会存在物是否合理的一种评判。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理想化的合理性,抑或是一种合理的愿望。

另一种可以叫做“现实合理性”,它是社会存在物之所以存在的某种理由,是科学合理性作用于既定的、具体的社会现实条件的产物。它只是对现实存在的一种体认和理解,而且,这种体认和理解还带有一点“无可奈何”的味道。

两种合理性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对各类社会存在物而言:科学合理性包含着革命因素,它始终对这些存在提出改进发展的理论要求,从而使它们日臻完善完美,更加符合从人的利益出发所提出的那些评判标准;现实合理性则包含着保守因素,它始终为这些存在提供着理由,使它们得以相对稳定,并在稳定中实现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两种合理性也不断变换着各自的具体内容。

按此理解来考察言论自由和言论管制,便可发现:言论自由本身,以及对这种自由的“合理约束”,体现着科学合理性的精神;而对言论自由的“阶级压制”,则有现实合理性在为它提供着存在的理由。

按照科学合理性的要求:历史是由人民书写的;历史的精神,则始终内蕴着人民大众利益的不断实现;那把扼杀言论自由的屠刀,根本就不可能杀尽成千上万的真理卫士——尽管在一时一地,这些反抗者可能会遭迫害、遭监禁乃至遭屠杀;但最终走向灭亡的,只能是那些罪恶的杀戮者!

然而,现实合理性却依然让那些戕害者在不断地戕害,让那些屠杀者在不断地屠杀!

就像社会在其他领域的情况一样,只有让大量的社会成员共同认识到某种社会存在物的不合理和罪恶,才有可能使社会成员外化出消灭它们的行动,才有可能消灭这种存在本身,并进而求得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想消灭对言论自由的阶级压制等种种不合“科学合理性”的社会存在,必须有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

按照科学合理性的要求:揭露阶级压制的不合理,把它的全部罪恶昭告天下!

确定让多数社会成员共同拥护的言论自由之合理空间,并为它的实现而奋斗终生!

否则,一切将无从谈起。

 

八、合理的言论自由

 

(一)一个理论难题

在一个现实的社会里,言论的自由空间到底多大才算合适呢?对言论自由施以怎样地约束才算合理呢?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合理的言论自由是什么。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问题几乎是无法回答的。

困难之一,源自前述的“科学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如果单从科学合理性的角度看,这个问题至少在理论的逻辑上是可以做出明确之原则性回答的:把合理约束施加在言论自由的本然要求上,这样的言论自由就是合理的

然而,社会存在物还有另外一种“现实合理性”。对任何一种社会存在物而言,其作用和功能的发挥是其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此一来,如果你不顾特定的、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单纯按照科学合理性的要求来思考问题、来人为地设置某种社会存在物,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社会存在物的“初设功能”与其“实际功能”的“二律背反”。举个例子:“反贪局”的初设功能是抑制贪污腐化,可是,如果它所身处的外部社会条件造就出一种十分强大的贪污腐化机制,那么,这个“反贪局”就很有可能蜕变为“反反贪局”——蜕变为与它对立的东西。这种现象,很有点类似于自然界的“南橘北枳”——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而味则不同。

在考察很多社会问题的时候,我们都感受到了这两种合理性的存在;而在考察言论自由与言论约束的时候,我们再次强烈地感受到了这个问题。比如,单从科学合理性的角度看,康熙、雍正、乾隆年代对言论自由的那样严酷地压制,非但不合理,甚至达到了罪恶的程度;然而,在整个清王朝甚至中国的整个历史上,康雍乾时期竟是后人公认的黄金时代,更令人惊讶的是,“诸种政绩之中,尤以提倡文化为值得注意”(这里的本意,不是说后人的此种评价不正确,而在于佐证关于言论自由的科学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问题)。因此,在我们讨论言论自由的合理性问题时,绝对不能抛开每个国家在每个时代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否则,就会犯下方法论层次上的错误。当然,这种论断的本意,绝不是让我们利用“现实合理性”来为某些不合理乃至罪恶的现实来辩护,更不是让我们放弃对“科学合理性”的不懈追求。

就算是人们认同了上面所说的那个要求,就算是面对同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依靠那个同样的原则——把合理约束施加在言论自由的本然要求上——不同的人们也必将因其社会立场、因其社会地位,以及因其知识和判断的不同,得出对合理言论自由之迥然不同的认识。这是造成困难的第二方面。

不过,无论如何,有了前面的分析,我们对什么是合理的言论自由,还是能够给出一些原则性认识的。至于人们是否赞同这样的认识,那就是作者不能左右的了。

(二)对合理言论自由的原则要求

按照前面论及的那个基本原则——言论自由不能脱离开每个国家在每个时代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合理的言论自由应当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第一,应当妥善处理好言论自由与社会合理运作和健康发展的关系。言论自由的根本价值基础虽在于 “人在”和“人性”的占有和实现,然而,能否有利于一个社会的合理运作和健康发展,则是其现实的价值基础。如果我们抛开社会异化的存在,而把社会的合理运作和健康发展,等同于“人在”的完满占有和人性的健康实现(其实,在迄今的阶级社会中,两者之间并非完全一致),那么,言论自由只要能够满足那个现实的价值基础,就足以令人们满意了。而社会的合理运作和健康发展,则会提出很多方面的要求,诸如稳定、秩序、公平、效率等等。这些要求,既有与言论自由相吻合的,也有与它相矛盾的。只有在它们之间寻找出一个恰当的接合部和平衡点,才能保证言论自由的合理性。比如康熙年间的一些文字狱,其罪恶之处那是谁都抹杀不了的。然而,不能不承认,文字狱的强暴也同当时多数汉族“士人”一心想“反清复明”。其实,平心而论,封建时代的中国里,康熙之流的皇帝比明朝的很多昏君要好得多。而这种因素,倒给“文字狱”提供了一些辩护。

第二,应当妥善处理好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程度的关系。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成员的平均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素质(包括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肯定决定着言论自由的应有水平。比如,在一个经济水平落后、集权专制猖獗、文盲遍地、社会成员的温饱问题还尚未解决的社会里,对言论自由的要求不可能强烈,推行广泛言论自由的条件也不可能具备;退一步,即便是推行成功,也不一定就能获得好的社会运作效果。从一般角度看,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越高,社会目标与合理目标越吻合(直观地讲,就是社会统治者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越一致),言论的自由程度就应当越高。

第三,应当妥善处理好言论自由与社会运行状态的关系。我们曾经分析过,社会的运行客观上存在三种状态:协调发展、变异和革命,其中,变异又可分为恶性变异和良性变异。言论自由虽然不能左右社会运行的状态,但是,却会对这种状态产生影响;而每个不同的社会运行状态,也会对言论自由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在那些处在变异和革命状态的社会里,对言论自由的要求就会更加强烈。一般而论,言论自由带有革命和否定因子——它内蕴着一种使社会运行状态发生变化的力量。比如,只要是给言论以足够的自由,那么,总会出现大量的对现有社会运行状态的批评性言论。从科学合理性的角度看,一个社会不应害怕善意的和建设性的批评,然而,若从现实合理性的角度看:一方面,统治者即使单从维护自己的统治来考虑,也有可能害怕过度的言论批评;另方面,如果一个特定社会在特定状态所需要的是稳定和秩序,而这种言论批评又有可能引发社会混乱,那么,这样的言论自由即使从科学合理性的角度看也是不合理的,也是应当约束和压制的。因此,对言论的约束,既有可能保护一个僵化的制度、苟延一个腐朽的统治,也有可能破坏和伤害一个健康的制度。只可惜,其中的分寸实在是很难把握,至少在理论上如此。

第四,应当妥善处理好言论自由与社会历史传统的关系。历史的经验反复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都不可能摆脱其传统施加给它的影响;任何试图截然告别历史的努力,都是徒劳的。笼统地说,一个社会的所继承的历史传统包括三个方面:社会基础条件(包括物质生产力、文化生产力、自在人性的历史表现)、成员精神素质(包括道德素质、心理素质、业务素质)和社会运作机制(包括文化认同机制、利益划分机制、决策运作机制和监督纠偏机制等)。这些历史传统对言论自由的程度,都有着或大或小的影响。只有立足这些历史传统,兼顾国际环境和国际间的交流因素,同时着眼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方向,才能确定言论自由的合理空间。

第五,应当妥善处理好言论自由与制度精神的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制度总会存在一定的制度精神,它是一个融信念、观念和态度于一体的文化、思想和观念的体系,用以规定一种社会制度之所以存在、该种制度对社会成员政治价值观念和政治心理的基本要求,用以塑造符合制度要求的行为模式,并为此种制度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深层基础。只要某种制度还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生命力,那么,合理的言论自由就应当与这种制度的精神相吻合。

第六,应当慎重地确定社会信仰及其约束强度。任何可资充作信仰的东西,应当具备价值性和真理性双重资格,又以价值性资格为重:所谓价值性资格是指,它必须为信仰者提供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符合他们要求的善恶标准和规范;所谓真理性资格是指,它必须蕴含着足够的相对真理。我们看到,信仰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其内容也随社会发展而变化。当人类摆脱了对宗教等非理性对象的信仰之后,一套完整的社会信仰体系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道德法典,二是制度精神,三是思想主义。由于三类信仰的目的和作用机制各不相同,又由于信仰总是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关联且有国家机器的强力为后盾,还由于社会成员必然会处在社会的不同层次、扮演不同角色,因此,根据社会合理运作和健康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地确定信仰的内容和约束强度,对言论自由至关重要。一般而论,在当代社会条件下:信仰的内容和约束强度应当因人而异,信仰还应当多元化。就三类信仰而言:道德法典类信仰具备足够的稳定性,也最有资格充作信仰,但其大部内容宜采用道德约束手段来实施;思想主义可以作为信仰,但不应作为强力信仰,更不应作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尊崇的强力信仰,不应对全部社会成员都有同等强制性约束力(其根本原因在于:任何思想主义总不是尽善尽美、一劳永逸、穷究人类社会全部发展规律的“圣经”);制度精神则介乎两者之间。

第七,应当根据言论领域的不同,合理确定不同的约束强度。如前所述,真理领域的言论和善美领域的言论,于社会运作和发展的功能和作用是迥然不同的,因此,对它们的约束也应有所不同。原则地讲,对真理类言论(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应最大限度地给予足够的自由发展空间,鼓励各类社会成员按照文化发展的内在精神,自由地探索、自由地交流、自由地表达和传播。对那些善美类言论,特别是那些关乎根本道德观念、思想信仰以及关乎社会风气之养成的大是大非问题,应当给予必要的约束。

第八,应当尽量采取法制的方式和“事后讨债”的手段。其中的道理,前面已经说过。此处不再赘述。

第九,应当正确对待批评性言论。批评性言论,历来是引发言论压制特别是阶级压制的导火索。固然,批评性言论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但言论自由对社会发展的很多重要功能,却也只有通过它们才能体现出来。从理论的逻辑上看,任何批评性言论,只要不是为着一己之私而发出的挑拨性、煽动性、蛊惑性言论,无论是对统治者还是对社会的发展,都会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就算是那些封建君主,都知道把虚怀若谷、从谏如流看作美德。因此,当代社会里,任何一个明智的统治者,都不应不如那个两千多年前雅典的伯利克利。

 

九、略论当代中国的言论自由

 

(一)自由依然不足,同志仍需努力

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一直都是明确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且,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所以,建国以来,我们的言论自由状况得到很大改观,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和其他事业也因此得以繁荣发展。

但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宪法原则曾一度遭到破坏,言论自由也一度难以得到基本保障。主要弊端是:限制过严,领导人以言代法,利用国家强力压制了一些正当的言论自由,伤害了那些自由言论者;又有失之过滥,不加限制和引导的大民主、大辩论、大小字报之类,发展到相互攻击诽谤、侮辱人格尊严、动手动刀动枪、终至 “全面内战”。

改革开放以来,言论自由得到进一步尊重,自由空间也得到较大程度地扩张。主要表现在:批评性言论得以恢复;在真理类言论领域,自由探索的精神得到肯定和弘扬;善美类言论特别是文艺领域的自由更是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如果我们按照合理言论自由的内在要求来实事求是地考察,必会得出这样结论:限制依然过严,也有失之过滥;自由依然不足,同志仍需努力

主要表现在:“预先审查”制度依然在光明正大地存在着;社会信仰中思想主义的强力色彩过于浓厚;政治权力给言论设置了过多的禁区;对真理类特别是社会科学领域的言论约束偏严;而善美类言论则弘扬不够、致使恶丑言论过于泛滥

随便举个关于出版审查的例子。自建国以来,我们一直在坚持着那个“出版审查制度”,国家和有关部门先后就此发布了近百个相关的法律规章。1997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机构的设立以及出版物的审查、出版、发行等,又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设立出版机构需要层层审批,出版社的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对各类出版物则更是采取了苛刻的审查制度。比如,1997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图书出版业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就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坚决制止超专业分工范围出书;严格执行专项报批制度,对违反书稿报批制度,擅自出版需专项报批图书的,不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封存,待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发行;对违反专项报批规定,图书内容又出现严重问题的,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出版社要严格执行责任编辑制度和稿件三审制度,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则要定期检查这些制度的落实情况;等等。

然而,这类审查想要控制的主要内容又是什么呢?把那上百个相关法规综合起来看,不外乎这样两类。

一类是相对合理的约束,而且,这些约束完全可以通过“事后逃债”的方式来实现,比如: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等。

还有一类,是属于值得讨论、抑或其标准有待细化的约束。比如:1)不得刊载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文章。试问:什么叫做政治错误?想当年,毛泽东曾经组织制定过区分“香花”和“毒草”的具体标准,难道我们就不能再细化些吗?2)不得违背业务范围。试问:人为地限定这些业务范围有什么意义?3)不得传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试问:这些“其他内容”不就是应当由你来干吗?而你却不来明确,反而来个如此“丈二和尚摸不着头”的规定。4)凡出版规模在500万字以上的各学科的大型丛书之类的重大工程项目,出版社要向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试问:这些审批手续的存在理由到底何在?不论这些“重大工程”属于哪个领域,只因其“大”就要审查的理由,到底又在哪里?……

结果,我们便不得不享受着如前所述的“预先审查”所带来的那些弊端。与此同时,对善美类言论特别是文艺类言论的约束却偏于宽松,致使暴力色情、极端利己、无病呻吟、贵族轶事等沉渣污垢很有泛滥成灾之势。

(二)应社会发展之潮流、开中国历史之先河

历史发展到今天,人类的物质需求已经得到基本程度的满足,公民的科学知识和文化水平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封建时代邪恶的专制权力已经被送进历史的垃圾堆,现代公民意识、个人权益、民主自由等观念已经日益深入人心,国际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影响则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所有这些因素形成了一种涵盖全球的共识,造就了一股足够强劲的人间潮流:言论要自由!

任谁,如果逆此潮流而动,就会在严酷的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落为后进;而落后就要挨打!

因此,当代世界主要国家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不仅把它当做一种信念,而且把这种信念用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不仅把它做为一国的国内法内容,而且还以国际宣言和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不仅把言论自由写在他们的旗帜上,而且还落实到他们的行动中,并与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其他自由一起,共同成为现代国家的立国之本。就国际宣言或条约而论:如《世界人权宣言》约定,“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其他的,诸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德黑兰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等国际性宣言或公约,都对言论自由作了规定。就国内法而论,如美国纽约州宪法规定,“每一公民对于任何问题,均有写作、口述或出版其意见的自由”;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巴西宪法对言论甚至给予更加广大的自由空间和具体规定:“思想、政治或哲学见解可以自由表达,以及提供信息不受检查。通讯权利受到保护,出版书刊、报纸和期刊无须当局许可”……

再看我国。

我们看到,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上,政治权力对言论自由的粗暴干预和残酷压制,自始皇“焚书坑儒”以来就一直没有中断过。然而,历史则既是客观的,又是无情的:对统治者而言,压制言论自由对他们“江山永固”的清秋大梦最终也没有提供什么帮助——反而,他们都无一例外地归于灭亡;对社会发展而言,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却对各类社会文化造成了严重伤害——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氛围不被中断,中国文化会发展到一种何等灿烂的程度。

所以:如果说任何民族都曾经遭受过言论压制的伤害,那么,中华民族因此而遭受的伤害则更为严重;如果说任何民族要想得到言论自由都需要做出艰苦卓绝的努力,那么,中华民族需要做出的努力则必须更加艰苦卓绝!因为,她背负着更加沉重的历史负担。

我们又看到:当代中国,是按照社会主义的制度精神来从事她的发展和建设的,而这个制度的根本精神就是追逐和保证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当代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来进行她的发展和建设的,而这个党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代中国,是在国际竞争日渐激烈、自己却处在后发展状态之国际环境下致力她的发展建设的,而这种环境则向她提出这样的要求,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劳动人民的能动精神,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拉动功能,求得经济、政治、文化的全位高速发展。

所以:如果说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言论自由,那么,当代社会主义的中国就更加需要这种言论自由,因为,她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成员能动;如果说任何一个国家都具备言论自由的一定条件,那么,当代社会主义的中国就应当具备更加丰厚的条件,因为她所采取的制度最能够体现科学合理性的内在要求。

历史让我们强烈地感受到:只有精神优势才能转化成未来的全面优势。试看: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德国,无论政治还是经济,在当时的欧洲均处在落后之列。的确,她不是“本世纪历史的同代人”;然而,她却是“本世纪哲学的同代人”(以上均为马克思语)。后来呢?这个“哲学的同代人”在后来的历史中表现如何呢?

因此我要说:一个不崇尚理性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一个不能充分激发成员能动的社会是不可能健康且高速发展的!

 

以上的所有那些论述,逼迫着不得不我们发出如下真切的感慨,不得不萌生如下强烈的愿望:

言论自由啊,你有那般多的好处;

戕害言论自由啊,你却有那般多的罪恶。

难道我们能不发自内心地呐喊:

我们要言论自由!

 

共产党啊,你是那般地伟大;

党的领袖啊,你又是那般地无私;

难道你们能不做出这样的举措:

给人民以言论自由!

 

这样的举措:

是顺社会发展潮流的明智之举!

更是开中国历史先河的伟大之业!

让我们努力、欢呼,并祈祷她的早日到来吧!

那时,能动的强劲动力,将拉动着这个古老民族在健康发展的道路上迅跑……

 

十、总括和结语

 

(一)让我们把论述的过程及其主要观点,简要地梳理如下:

1、言论自由之本然且抽象的要求,是无限制、无约束的绝对自由(想所欲想、为所欲为)。这种要求,来自人的本质性存在,来自人的本性。因此,人类要想求得幸福、社会要想求发展,给言论以自由是必须的。

2、人类相互间构成社会以后,为了人类自身的幸福,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社会合理运作与健康发展的需要,对言论自由施以必要的约束,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这就是合理约束的使命。

然而,现实社会中还历史必然地存在着“阶级压制”,它要比合理约束严厉得多、嚣张得多、残忍得多。从理性的角度抑或科学的角度看,这种压制是不合理的;从现实的角度看,这种压制又有其存在的理由:社会的异化。

3、作用于言论自由的,有两种对立的力量:

一是言论自由本身内蕴的扩张力,它源自占有人在、实现人性的本然要求,源自社会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更源自社会运作和发展的需要;二是社会对言论自由的约束力,其中,既有合理的约束力,也有哪些来自阶级压制的不合理约束力,这些力量的实现,既有事后讨债这种相对合理的方式,也有“预先审查”这种不太合理的方式。

在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中,两种力量相互对抗激荡,既有来自约束力的压迫,又有来自扩张力的反抗。压迫与反抗的不断持续,形成了言论自由在每个社会中的不同表现形态,铸就了言论自由的漫漫历程。然而,对言论压制的反抗,绝对不象对它的压制那样强烈。

4、要想消灭对言论自由的阶级压制,必须要按照科学合理性的要求:

揭露阶级压制的不合理,把它的全部罪恶昭告天下!

确定言论自由的合理空间,并为它的实现而奋斗终生!

5、当代社会主义的中国,更加需要言论自由,也更应具备实行言论自由的社会条件。

但是,言论自由之在当代中国,程度依然不足,同志仍需努力!

(二)为了这篇文字,我们准备了好多年。即便如此,也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搞清楚、搞透彻;而且,动笔写起来以后,还花费了不少时间。当我写完之后再作修改的时候,总觉还值得说明几点。

1、我没有把这篇文字当作很严肃的东西,而宁愿把它看作一种情感的产物,当然,更不会象贤者那样,去做“雕章琢句、雕肝琢肾”之类的功夫。

2、文中援引的论点和材料,一部分来自我过去写的一些东西(集中体现在《新社会主义》之中),也有一部分来自公开出版物,恕不一一详加展开和注明出处。

3、回头再去看,这篇文字不够系统连贯,甚至连文风都不一样:时而平心静气、和风细雨,时而怒发冲冠、直指霄汉,时而嬉笑怒骂、亵渎圣贤,完全不象是一个人写的。其实,全是因为写作当时的不同心境。既然已经写成这样,且总觉无伤大雅,也就懒得改了。

4、我最讨厌“又长又臭”的文字,曾戏称之为“裹脚文字”(懒婆娘的裹脚布。我想,读者诸君喜欢它的恐怕也不多)。结果呢,自己的这篇文字却很长,竟有近四万字之多,真是“人难有自知之明”且“害人不浅”。只不过,我的本意是让它“虽长却香”。如果是这种文字,该给它个什么称谓呢?

忽然,我想到了毛主席有句诗词,叫做“寂寞嫦娥舒广袖”,那是何等美好的情景。那就把那种“虽长却香”的文字叫做“广袖文字”吧!(自然,即使在狂妄,我也不敢奢望这篇文字能够划归此列,只要读者诸君不认为它是“裹脚文字”,就算是对我的最大鼓舞了。

又想到,当下,我国乃至我类正受到“非典”的侵袭。人们在干什么呢?——人与“非典”作战斗;而我在干什么呢?——我为言论争自由。如此一想,却自觉很有点惭愧,但我热切盼望人类早日打败“非典”。

又想到,“非典”把空气污染了,才会让人难以防范,才会让人们全力去对付它。而曾经,我把文化的一个功能比作“空气”——它有渗透作用。按照这个比喻,对言论的压制倒是很象这个“非典”病毒的:“非典”让人们感受到“自然空气”所带来的压抑和郁闷;而言论压制则会让人感受到“言论空气”所带来的压抑和郁闷。同是压抑和郁闷,但我却感到,人们对“言论空气郁闷”的忍受力,要远远地大于他们对“自然空气郁闷”的忍受力。否则,人们必会像对付“非典”那样来对付“言论压制”。倘若如此,言论自由早就来到我们身边了。我热切地渴望这种状况,真诚地祈祷它的早日到来!

几个联想叠加在一起,产生了一种冲动。结果,就把毛主席的那首《答李淑一》给乱涂了一通,算作结语吧:

 

无奈激情方开口,

激情伴我豪饮杜康酒。

借问我心欲何有,

我心愿做牛马走。

但有真善来领袖,

寂寞嫦娥甘为自由舞。

期盼人间伏恶虎,

泪飞顿作倾盆雨。

 

(修改于2003426日)

(激情如火http://jqrh.top263.net首次发布:200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