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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性言论”面面观

刘可非

(2003-05-23)

 

在今年4月间,我们曾就言论自由问题集中抒发过一篇长达近4万字的议论——“我要言论自由”(见《激情如火》网站http://jqrh.top263.net),在那里我们提到了批评性言论问题。其主要观点是,批评性言论固然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但从理论的逻辑上看,任何批评性言论,只要不是为着一己之私而发出的挑拨性、煽动性、蛊惑性批评,无论是对统治者还是对社会的运作和发展,都会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而且,言论自由对社会发展的很多重要功能,也只有通过批评性言论才能体现出来。

存在于历史和当代、世界和中国的众多社会现实,以及批评性言论的特别作用,使我们总感到有进一步阐发批评性言论的某些相关问题的必要,便又写了这篇文章,着重讨论以下几个问题:批评性言论的含义,它的存在理由,它的合理自由空间及其在历史上的状况,我们对批评性言论应当持有的态度,批评性言论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实现情况,以及我们当下为保证批评性言论的合理存在及其合理的自由空间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所谓批评性言论,意指言论者针对全部社会现实和社会成员所发出的、直接作用于他人和社会的任何批评。我们知道,广义的言论共有心灵、嘴巴和文字三种基本的存在方式,而单纯局限于心灵的批评性“言论”,是不能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直接影响的。因此,只有那些见诸语言和文字,并通过报刊、广播、电影、电视、通讯社、互联网络等多种载体传播开来,且因此而直接作用于他人和社会的批评,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批评性言论。

按照不同的尺度,可以对批评性言论作出不同的区分。比如,1)按批评的不同具体对象,有对人的批评、对事件的批评、对政策的批评,有针对异己对象的批评,也有针对自身的自我批评等等;2)按批评对象的不同领域,有经济批评、政治批评和文化批评等等;3)按批评对象的不同层次,有对具体问题的批评,有对共性问题的批评,还有最高层次的对整个社会制度的批评等等;4)按照批评的不同强度,既有和风细雨性质的、和缓的规劝式批评,也有暴风骤雨性质的、激烈的批判式批评等等;5)按照批评的不同性质,既有意在改良的建设性批评,也有意在革命的颠覆性批评等等。这里只略加说明另外两种区分方式。

按照不同的表达风格可对批评性言论作如下区分。一是理性批评,批评者平心静气,摆事实讲道理,有理论有分析,表达风格严谨求实;二是感性批评,批评者按照他们对是非善恶的直观评判,发出情感化却流于浅显的批评;三是讽刺批评,批评者或嬉笑怒骂,或夸张反诘,或指桑骂槐,文辞犀利,揭微显隐,表达风格以讽刺挖苦为主(类似于鲁迅先生的杂文),既有理性批评成分,也有感性批评成分;四是谩骂批评,其含义自明,而且多属于感性批评。

按照批评者的不同动机可对批评性言论作如下区分。一是善意批评,批评者从公众利益出发而作出的批评;二是恶意批评,与善意批评相对,批评者的动机仅在于一己私益;三是介乎二者之间的中性批评。

 

 

批评性言论是由来已久的,它的存在历史甚至就是言论的历史,就是人类社会的历史。也就是说,自从人类创造出语言文字,自从他们组成社会、国家之日起,批评性言论就存在了。那么,批评性言论的存在理由在哪里呢?

(一)我们曾经分析过,人类相互间组成社会,对他们来说竟是一种“无奈”:非其如此,则无法达成“全面占有人在和完满实现人性”这个根本价值目标。而人类一旦构成社会,则面临着三大直接任务:激发能动、组织能动以及塑造健康自为人性;同时,又面对着社会成员的两种倾向:一方面,“求我幸福”的自在人性将每个个人的行为目标锁定在个体利益那里;另一方面,同样是这个“求我幸福”又将人类的行为目标锁定在群体、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哪里。人类社会就这样在三大任务的完成过程中、在两种因素的纠缠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张力之内,漫漫地发展过来了。

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必须尽可能地发现真理用以增长他们的实践能力,又要尽可能地把社会能动实践组织到有利于社会公益、因而有利于每个社会成员“私益”的合理方向上来。然而,真理的获取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在与谬误的不断斗争中成长起来的;“公益”的实现也是通过协调众多矛盾着的“私益”、在与每个“私益”的斗争中逐步求得的。

在这个过程中,既有符合根本价值目标的社会的“合理”(符合科学合理性)发展,也有背离根本价值目标、却照样有其历史必然性、有其存在理由(符合现实合理性)的异化式发展。由此引发了社会成员分化为不同阶级及其相互间的阶级矛盾,人类社会进化为阶级社会,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便诞生了国家,而“公益”也就因此被异化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成为“虚假公益”,这个“虚假公益”又反过来成为社会成员“正当私益”的压制性、剥削性力量。

如此一来,在真理的获取和“公益”的实现过程中,必将出现以下可能的情况:1)真理对谬误的必然性批判;2)谬误对真理的反抗性批判;3)站在社会立场的“公益”对站在个人立场的“私益”的合理批判;4)站在个人立场的“私益”对站在社会立场的“公益”的不合理批判;5)假借社会立场的“虚假公益”对成员“正当私益”的压制性、不合理的批判;6)立足成员“正当私益”的正当要求对假借社会立场的“虚假公益”的反抗性批判;等等。一言蔽之,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会造就出真与假、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相互之间的斗争,这种斗争必然通过多种方式,当然也会通过“批评性言论”这种方式表现出来。

由此可见,批评性言论本身就是占有人在和实现人性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就是说,只要人类还想生存、还想幸福,只要社会还想存在、还求发展,就必会同步产生出或多或少、或强烈或和缓的形形色色的批评性言论。批评性言论,根本就是人类以及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社会可以压制批评性言论的具体表现,却绝不可能消灭它的存在理由本身。

(二)历史发展的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其体内便蕴含着两种对立的力量:一种是保护其存在的肯定力量;一种是促使其发展乃至灭亡的否定力量。对每一既定社会形态来讲,肯定因素一般是建设因素,但同时也是保守因素——维护某种既成存在的存在;否定因素一般是破坏因素,但同时也是发展和革命因素——通过对不合理存在的否定来求得社会发展。进而,如若一个社会已经不能容纳当时的社会生产力,那么,绝大部分肯定因素就蜕变为保守因素并进而阻碍社会发展,而绝大部分否定因素则转化为革命性因素。总之,如果一种否定是来自社会系统内部的辩证的自我否定,则表现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发展;如果一种否定是来自社会统治者外部的异己否定,则表现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灭亡,而最终带来的还是社会发展,是在新社会制度下的新一轮的发展。社会发展过程就是肯定力量逐渐消亡、否定力量逐渐壮大的过程。当一轮否定实现之后,新一轮肯定与否定之间的斗争重新开展。这种过程持续动作下去,就构成了整个社会发展史。由此观之,若把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做个比较,那么,否定因素更代表着发展的要求和革命的成分,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人类的幸福。

任何批评性言论都表现为对现实存在物的不同层次的否定,并把这种否定作为其存在的前提。也即,任何批评性言论总是内在着对现实存在物的否定成分和革命因子,是社会发展之中的否定因素。因此,从根本意义和长远角度看,作为否定因素的批评性言论,必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幸福。当然,批评性言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从宏观上讲依赖于社会发展的状态,从微观上看依赖于批评的强烈程度,从根本上讲依赖于批评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对这种效果也要用历史的眼光分析,也许在当时来讲是有利的效果,从长远看却不利了),从出发点看则有赖于批评者的动机(一般来讲,凡是从社会根本价值目标出发而发出的肯定和否定行为总会具备良性成分,而从一己利益出发而发出的肯定和否定行为则总有恶性成分)。

 

 

我们曾经指出过,自由有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之分。表现在人的本质性存在和自在人性等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就是“绝对自由”,它内蕴着“想所欲想、为所欲为”的本然精神;表现在人的社会存在和自为人性等社会意义上自由,就是“相对自由”(或曰现实自由),它必须受到社会规则的合理抑或不合理的制约,它内蕴着“想所该想、为所当为”的现实精神。自由的上述特征表现在言论上,便造就了“绝对言论自由”和“相对言论自由”之分。在现实社会中,对言论自由既有符合科学合理性的“合理约束”,还有不符合科学合理性的“阶级压制”,而且,由于阶级压制的存在,历史上的言论自由曾经遭受过严重伤害。

同样的分析也适用于批评性言论。从绝对自由所内蕴的本然精神看,或曰从科学合理性的角度看,批评性言论不应存在“对象的禁区”,也即,每个社会成员对所有社会领域的全部社会现象(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现象)以及全部社会成员(无论是“皇帝”、高官还是平民),都有采取任何方式、发表任何内容之批评的权力。依此,真善美对假恶丑的批评有其存在理由,而假恶丑对真善美的批评照样有其存在理由。然而,从现实的意义上看,人类构成社会以后,就像自在人性、绝对自由、绝对言论自由必须要变换自己的形式和内容那样,批评性言论的绝对自由空间也必须而且应当受到一定社会规则的约束。这些约束既有符合科学合理性的“合理约束”,也有那些不符合科学合理性、却是不可避免和历史必然地存在着的“阶级压制”的束缚。

从科学合理性的角度看,批评性言论至少应当遵循我们曾经指出过的“合理约束”所提出的四个原则。也即:一是“求实原则”,批评性言论所依据的东西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骗人的;二是“公德原则”,批评性言论应当有利于宣扬、弘扬社会公共道德;三是“公益原则”,批评性言论不能为了一己之利而破坏群体、国家乃至全人类利益和权益;四是“责任原则”,对批评性言论者应当赋予相应的适度责任。与此同时,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批评性言论也必然受到那种来自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要求的“阶级压制”的戕害。更为甚者,如前所述,批评性言论总是内在着对现实存在物的否定成分和革命因子,因此,如果说阶级压制会对所有言论都将施以“合理约束”之外的进一步压制,那么,它对批评性言论的压制将表现的更加强横、霸道和残忍。

中国有一句俗语,叫做“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依此来考察,如果说某种批评性言论根本就不满足“合理约束”所提出的那些原则要求,那么,它根本就一无可取之处,不但“苦口”、“逆耳”,而且不是“良药”和“忠言”;退一步,如果说某种批评性言论与某种歌功颂德性的言论都是“良药”和“忠言”,那么,批评性言论也必将因其“苦口”和“逆耳”而首先招致被批评者的反感。正是因此我们便看到,人类历史上所有那些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和戕害,几乎全部表现在批评性言论那里。在此意义上,如果说我们要争取言论自由,其实质就是要争取批评性言论的自由。而对于那些歌功颂德式的言论,它的自由似乎根本就不需要人们再去争取——历来的统治者总会给它以足够的自由空间。

合理约束必然“合理地”决定着批评性言论的自由空间,除此之外,从现实的角度看,这个自由空间还受到以下诸多具体因素的制约:特定的社会制度,主要表现为社会目标与那个根本价值目标的吻合度,社会统治阶级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所占据的比例,以及社会运作机制的具体设置情况;特定的社会发展程度,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成员精神素质的平均水平,以及言论传播媒体的发展水平;特定的社会发展环境,主要表现为一个社会的所继承的历史传统(包括社会基础条件、成员精神素质和社会运作机制等),以及身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间的交流因素;特定的社会运行状态,主要表现为协调发展、变异和革命三种状态,不同的运行状态必然决定着批评性言论的不同自由空间,一般而论,当社会运行处在变异和革命状态的时候,批评性言论内在着更加强烈的自由要求,而与此同时,社会对这种要求的压制也同样表现的更加强横;最后,不同的社会运作者(统治者)对批评性言论的自由空间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有的可能虚怀若谷、从谏如流,有的就可能专横跋扈,听不进不同意见特别是听不得批评性言论。

正是因为批评性言论的自由空间是由以上那些纷杂因素综合决定着的,所以,批评性言论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既有某些规律性表现,又表现出异常的丰富性。从其规律性看,历来的阶级社会里总是存在着对批评性言论的强烈且专横的阶级压制(对此,我们已在“我要言论自由”中作过考察),然而,社会越发展,批评性言论的自由空间就越大,对批评性言论的阶级压制就越来越难以实现;从其丰富性看,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抑或同一社会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发展状态里,批评性言论的自由空间又往往迥然不同。

 

 

当代的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以资本主义制度为主体的各种剥削阶级社会制度同时并存的国际环境条件下,在近代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落后基础上直接建构起来的,即使发展到今天,我们的社会基础条件的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我们的社会主义仍然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此决定了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必然存在以下情况:

第一,她所创立的国家制度几乎是全人类历史上空前未见的新式国家制度,所从事的事业几乎是全世界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奇事业。正因如此,在它的发展道路上,出现错误和曲折不仅在所难免甚至是必然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我们一分钟也没有忘记,我们工作中的失利和错误,无论过去或现在,确实是很多的。”

第二,我们既不可能完全摆脱数千年封建历史遗留给我们的各种传统,也不可能不受到其他剥削阶级社会制度因素的影响、侵袭乃至蓄意颠覆和破坏;我们既不可能彻底消灭阶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也不可能消灭人民内部矛盾;我们既不可能彻底消灭旧社会遗留的剥削阶级及其阶级观念,也不可能把社会先进分子(党员干部)一概地塑造成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大公无私、先公后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更不可能把全体人民大众都全部地塑造成“一代又一代的社会主义新人”。因此,源于“求我幸福”之自在人性而来的社会成员的“为己”动机及其行为依然存在,多种利益主体依然存在,各类利益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社会现实中也必然存在好人和坏人、善美和恶丑。

第三,社会主义中国以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己任,最广大人民就是这个社会的统治阶级,人民的利益就是我国社会所追逐的根本利益,因此,广大人民拥有着历来的剥削阶级社会所不能给予的最广泛的权利和权力,包括发表批评性言论的足够权力。

以上三点告诉我们,如果有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了阶级以及阶级剥削和压迫,没有了错误、“坏人”和恶丑,从而也就没有了批评性言论的存在理由,那就实在是太迂腐、太不实事求是、太过天真烂漫了!恰恰相反,从理论的逻辑和客观的现实来看,我们的错误非但不会比以往任何一种制度少,反而会因其开天辟地式的探索、因其不得不抵御旧势力和腐朽势力的侵袭,而具备了犯下更多错误的可能。实际上,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从来不认为自己是永远不会犯错误的,甚至还认为他们有可能会重复地再犯原来有过的错误。与此同时,相对于同时并存于当代世界的其他社会制度而言,我们的制度对其运作机制、社会统治者、社会成员以及所有的社会行为,都客观具备着最为先进、最具真善美特征的要求,所以,错误抑或假恶丑在我们的制度里便显得格外地醒目,消灭假恶丑的要求也显得格外地迫切。由此可见,如果说任何社会都需要批评性言论,那么,社会主义的中国就更需要批评性言论

以上三点还告诉我们,合理的批评性言论在根本上反映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目的就在于消灭假恶丑,由此,它与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之追求人民大众利益的根本要求是一致的,与作为执政党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其根本宗旨的中国共产党的利益要求也是一致的。因此,社会主义中国的党员干部容纳批评性言论、接受批评性言论、改进我们的工作、消灭假恶丑之类的不合人民利益的社会现实,除了失掉错误以外,什么都不会失掉,而所得到的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社会主义的中国除去对批评性言论施以前述必要的“合理约束”之外,再也不应施以普遍存在于其他剥削阶级社会之中的“阶级压制”之类的任何额外约束。由此可见,如果说任何社会制度都具备容纳批评性言论的条件,那么,社会主义的中国就更具备这种条件

至此我们可以认为:容许批评性言论的存在,并为这种存在创造出除却“合理约束”之外再也没有任何约束的、尽可能充足的条件;站在人民大众利益的高度,以海纳百川、虚怀若谷、从谏如流的姿态来听取批评性言论、实事求是地采纳它们的合理性成分,并尽最大努力予以改正社会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假恶丑现象。这,就是当下中国对批评性言论应当持有的正当态度。

 

 

自从1917年列宁领导的伟大十月革命胜利以来,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实践已有80多年的历史。就像社会主义的其他方面一样,在对待批评性言论的问题上,我们既有了很大进步,也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甚至在某些时期还在这个问题上犯下了严重错误。比如,在斯大林时期的苏联传统社会主义里,个人崇拜盛行,权力高度集中,歌功颂德弥漫,而正常的批评性言论却往往被看作政治斗争的表现而采取政治的手段予以严厉制裁和打击,甚至连自然科学领域的正常争论也被上纲上线。

再看我国的情况。我国宪法自诞生之日起就明确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批评性言论,我党历来有着正确的认识,而且,还有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是自我批评)这个作为我党“三大作风”之一的具体手段。建国以后,苏共二十大对斯大林问题的揭露更是引起了我党对少犯错误、多听批评的关注。在1956年4月我党以人民日报编辑部名义发布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等经典文献里,都曾对此作过经典总结,并提出了防范斯大林问题再度发生的措施办法,诸如:要“尽量避免某些严重错误,注意从个别的、局部的、暂时的错误中取得教训,力求使某些个别的、局部的、暂时的错误不至于变成全国性的、长时期的错误。而要达到这种目的,就要求每个领导者都十分谨慎和谦逊,密切地联系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反复地调查研究实际的情况,经常进行适合情况的、恰如其分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随后开展的整风运动更是采取了“扩大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办法”,即使后来因为出现了少数“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致使我党准备发动“反右”运动的时候,我们对批评性言论依然持有正确且明确的思想认识。比如,毛泽东在1957年5月15日曾经写过一篇较为著名的文章——“事情正在起变化”。这篇文章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反击右派、抑或反击右派之“批评性言论”,可是,即便在这种场合下,他依然指出,资产阶级和曾经为旧社会服务过的知识分子的大多数“对我们提出的批评,大多数是对的,必须接受”,即使是“右派的批评也有一些是对的,不能一概抹杀”。

由此可见,对于批评性言论,我们有宪法作保证,有正确的思想理论认识,还有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行之有效的手段。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却依然犯下了类似斯大林已经犯下的错误。比如,面对“右派”的批评,我们出现了“反右”扩大化的失误,此后,对批评性言论的压制逐步升级,批评性言论的作用范围也越来越受到严格控制。野心家们的歌功颂德可以得到社会认同,浮夸分子的嘟嘟法螺可以极尽猖獗之能事,而正常的、善意的、建设性的、甚至对社会主义建设非常有益的观点、意见抑或批评,哪怕是和风细雨式的规劝式批评,却受到严格限制乃至遭到残酷打击。更为甚者,一些正常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批评也被错上路线斗争之纲,马寅初之因为“新人口论”、杨献珍之因为“合二为一”,都曾受到过这样的批判。发展到“文革”期间,这些错误终于从“某些个别的、局部的、暂时的错误” 变成“全国性的、长时期的错误”,全天下竟然只有一种声调,而“万马齐喑”的“可哀”、可悲局面也就这样形成了。

由此可见,历史在告诉我们:1)如果没有其他配套措施,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治传统十分浓烈的国度里,单纯地依靠“宪法保证”,不一定就能保证批评性言论的正当存在及其足够的自由空间; 2)如果没有制度的保证,单纯依靠某种思想理论上正确的认识,不一定就能带来正确的实践;3)如果没有外部批评作保证,在我国这样一个权力相对集中的国度里,主要地抑或单纯地依靠“自我批评”,决不能完满实现批评的应有功能,不能有效地帮助我们规避假恶丑。

 

 

至此我们看到,批评性言论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必然的存在理由,而且,我们必须给它以足够的自由空间。然而,无论是宪法的保证还是思想理论上的正确认识,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手段,都不足以让我们完全达到那个目的。因此,进一步为此而采取其他配套措施就是很必要的了。

当马克思面对着普鲁士政府之《书报检查令》的时候写道,“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如果我们把马克思这段话换个角度来理解,却恰恰可以得出保证批评性言论的合理存在及其合理自由空间的政策思路:保证批评性言论的合理存在及其合理自由空间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让批评性言论制度化,因为各种制度比人更有力量

造就这样的制度,除去我们已经具备的宪法保证、正确认识,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外,还需要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体制方面采取协调配套的深化改革措施,把批评性言论制度设计成一种不能被少数人轻易左右的制度,这种制度应当相对独立于现存的党政权力系统,同广大社会成员紧密相连,而且,一旦得以形成,单纯凭借长官意志抑或领导讲话之类的个别人的意图,决不能动摇或改变这种制度本身。

全面提出社会各领域的配套改革措施不是本文的任务,这里,我们只是重点围绕着那种批评性言论制度的构建,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初步设想。

第一,要根据宪法规定的总则,按照合理约束的那四个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障批评性言论的配套法律,诸如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影电视法、文艺演出法、互联网络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等,合理界定批评性言论应有的自由空间以及对它的必要约束,明确规定与批评性言论相关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使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批评性言论者平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发生和解决矛盾以及追究责任时有法律依据。一言蔽之,使批评性言论的合理存在及其存在的合理自由空间得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保障,使批评性言论者的正当权利和权力受到法律保护、得以应有伸张。

第二,妥善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党政系统的规章、制度、纪律等规定的关系。一个基本原则是,批评性言论者主要依靠国家法律予以规范,党政系统如若对此提出约束和管理的要求,也应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体现。通过法律规范的一个主要优点是,我们可以对违背法律的批评性言论行为按照法律所特有的规范化方式(诸如诉讼与辩护之类)予以制裁,从而有效防范以人代法、长官定罪等不健康现象的再度发生。

第三,应当逐步推行和实施传播媒体多元化,允许民办传播媒体。目前我国的各类传播媒体绝大多数属于“国营企事业单位”(惟以新兴的网络媒体略有例外),都被置于党政系统的统一控制之下,其中,又以报刊、出版社为甚(而它们却恰恰是批评性言论最主要的传播载体)。这种制度,极易使批评性言论落入人治化和政治化管理、“以人管言”的窠臼。因此,我们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借鉴经济领域摆脱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加快传播媒体多元化进程。而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要像允许民办企业、私营企业那样,允许民办、私营传媒实体。值得指出,为了防止因此而来的、在另个极端有可能出现的诸如资产阶级自由化之类的错误,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和客观公正的司法系统,用以对这些传媒实体施以明确的约束和规范,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对此,我们前已述及。

第四,应当逐步废除“预先审查”制度,逐步代之以“事后讨债”的办法。对此,我们已在“我要言论自由”中做过系统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总而论之,批评性言论对任何一个社会的运作与发展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则更是如此。相对于其他任何一个剥削阶级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应当给批评性言论以更加广阔的自由空间,同时,她也具备实现这一要求的制度条件。从我们当代的历史和现实看,唯有在各个方面采取足够有效的配套措施,才能实现批评性言论之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那些要求;也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才能使我们可以更加有效地借助批评性言论这个手段,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少犯错误、消灭丑恶、少走弯路、规避曲折。

 

激情如火(http://jqrh.top263.net)首次发布:0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