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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腐败论纲
刘可非
(2003-07-17)
[摘要]
人类社会有四大丑恶:偷盗、抢劫、剥削、腐败,四恶以腐败为首。腐败的本质就是利用公益谋求私益,它有三个主要特点:并非人人都能腐败,然人人都有可能腐败;并非所有腐败都伤害公益,然所有腐败都会伤害他人私益,且必会增长腐败者的私益;并非所有权力都会造就腐败,然所有的腐败都与权力有关。各类社会腐败以政治腐败为首。社会腐败有六大成因:信仰沦丧、贪欲扩张、分配扭曲、经济无序、监督无效和权力泛滥。所有成因中以权力泛滥为首。
自从人类有了私有观念、国家机器诞生之后,人类社会就一直受到腐败的困扰。或曰,国家的历史有多长,社会腐败的历史就有多长。其结果,古往今来的“治术”往往把根治腐败当作其重要目标。可很有讽刺意味的是,社会腐败却从来没有被根治过,它总是像毒瘤那样地始终依附在每个社会的躯体中。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社会腐败的本质,其特点和外在表现,及其成因。
一、四大丑恶以腐败为首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幸福,相互间不得不结成有机的组织,这就是人类社会。社会的诞生,造就了这样一些相互对应着的存在:私有利益和公共利益,私有资源和公有资源(此处的私有,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小团体之类。此处的公共是指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所涉及的社会成员,以下称之为“相关成员”)。利益包括很多方面,诸如食品、住宅等物质方面的利益,以及自由、威望、社会地位等精神方面的利益。资源也包括很多方面,诸如土地、矿产、资本、科技、教育、社会权力等等,并按其归属分化为私有资源和公有资源。
我们曾经分析过,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或曰社会运作和发展的根本目标,就在于更好地实现人性、全面地占有人在。因此,利用或者借助公共利益和公有资源(以下简称“公益”),来增长和满足
全体相关成员的私有利益和私有资源(以下简称“私益”),应当是社会运作的最终极目标,也是公益运作的合理方向。反过来,人类要想增长并不断满足私益,就必须增长公益。既然存在公益,就需要有人来代表公众运作它们,而这些运作者也会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存在着他们自身的私益。如此一来,私益和公益的运作状况,便决定了一个社会的运作状况,而各种社会丑恶也大多因此而来。人类社会中存在很多丑恶现象,若把它们作个笼统地区分,有偷盗、抢劫、剥削和腐败四种类型。用前述视角来考察,可对这四种丑恶的本质给予以下理解。
所谓偷盗,就是用隐蔽的方式攫取公益,以及他人的私益。
所谓抢劫,就是用强制的方式攫取公益,以及他人的私益。
所谓剥削,就是运用自己的私有资源,借助貌似正当、貌似双方自愿的方式额外地攫取和占有他人的私益,以及公益。
所谓腐败,就是腐败者运用他们所掌握的公益,依靠伤害公益来谋取他们自身的私益。
在此,不妨对四种丑恶做个简单的比较。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疯狂地攫取一己私益,伤害他人以及公共的利益和资源。其不同点则有很多,这里仅列举其要。
首先是作恶的方式不同。偷盗不过是偷偷摸摸、不为人知地去“拿”;抢劫是“堂堂正正”、强人所愿地去“要”;剥削是“正大光明、双方情愿”地去占有;腐败则是上对下、私对公、像“父母要求儿女孝顺”那样地“理直气壮”。
其次是作恶的资源不同。偷盗者所依靠的不过是谨小慎微、“飞檐走壁”之类的本领;抢劫者往往要比常人心狠手辣、“武功超群”;剥削者首先要贪得无厌、六亲不认、面厚心黑,同时,还要有一定的私有资源(包括资本之类),甚至包括个人的努力和辛劳。但无论如何,它们所依靠的都是作恶者的私有资源。而腐败则不同,它谋取的依然是腐败者的个人私益,而所依靠的却是公共利益和公有资源。
其三是作恶的回报不同。偷盗和抢劫都是明显违法的,无论是偷盗者还是抢劫者,其恶行一旦被抓获,总会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而剥削和腐败则不尽然。比如剥削,如果它没有达到非常贪婪的地步,如果它按照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双方共同认定、且为国家法律所容许的约定来实施,那么,这样的剥削就会像“工人付出劳动、领取工资”那样地“正大光明”。再如腐败,如果腐败者的手段很高明,如果腐败者结成广泛的“腐败统一战线”,那么,这样的腐败就很难“享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为甚者,一些腐败分子非但不会受到制裁,反而有可能扶摇直上,不断增长着他们所控制的公益,也就是不断增长着他们赖以腐败的“资本”。
最后还必须看到,它们产生的恶果也各有不同。对被偷盗和被抢劫者而言,偷盗和抢劫就像是“烈性毒药”,它们会使被偷盗和被抢劫者的当下利益和资源(甚至是生命)受到直接伤害,因此,为恶颇甚。对被剥削者而言,剥削就像是一块“变质面包”:虽然味道恶臭、质地腐败,可无奈肚皮太空,迫于饥饿不得不下咽。如果要为剥削找点理由,那么,剥削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剥削,往往会不得不为被剥削者创造出一些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腐败则大不相同,它就像是“慢性毒药”。如果把公益比作大厦,那么,腐败者就是这个大厦的蛀虫。一方面,这些蛀虫只会伤害大厦,不会为它添砖加瓦;另一方面,这种伤害往往不会“立竿见影”。也即,尽管这些蛀虫会不停地蚕食着公益,但对每个具体的社会成员而言,这点蚕食却“微不足道”——不会让他们直接感受到。所谓的“微不足道”,决不是说腐败者的获取不多,也不是说他们造就的恶果不巨,而是说,这些恶果往往会分摊到亿万社会成员身上,结果,平均下来,对每个具体成员来讲就是“微不足道”的了。只有假以时日,众多蛀虫前赴后继地不断努力,才会产生明显的“成效”——大厦之将倾。
以上对比虽然不够全面,但已经足以告诉我们,在四大社会丑恶中,腐败绝对是为恶最甚的。所以我们说:
四大丑恶以腐败为首。此处倒可借用一下金庸“发明”的四大恶人:偷盗可谓“穷凶极恶”,抢劫可谓“凶神恶煞”,剥削可谓“无恶不作”,腐败却是要“恶贯满盈”的。由此观之:
天下皆知偷盗抢劫之谓恶,斯小恶也已;
马克思主义者皆知剥削之谓恶,斯中恶也已;
“反腐败主义”者则皆知腐败非但谓恶,且大恶也已。
二、腐败种种以政治腐败为首
社会腐败至少具备这样三个特点:
第一,并非人人都能够腐败,然而,人人都有可能腐败。我们知道,只有那些对公益拥有支配或运作之特权的人们,才能够腐败,所以,并非人人都能够腐败;然而,任何一个从事某种工作的人们,都承担着社会所赋予给他的某种职责,都会掌控着某种“公共”资源和利益,这样,从理论可能上看,任何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拥有这种特权(只不过大小有别罢了),因此,人人都有可能腐败。当官的腐败就不用说了,从历史上看,这几乎是“官之常情”。而实际上,平民照样存在腐败,抑或有可能腐败。比如门卫,可谓“平民”了吧,可如果张三送他100元,把不该放行的张三给放行了,这也算作腐败。
第二,并非所有的腐败都会伤害公益,然而,所有的腐败都会伤害他人的私益,且必会增长腐败者的私益。我们知道,腐败的一个本质就是腐败者利用其支配或运作公益的特权来谋求私益,从理论可能上讲,任何腐败行为都会带来腐败者自身私益的增长,至少是其私益在当下的增长(至于最终有可能东窗事发、老本赔尽,那是要另当别论的)。然而,完全有这种可能:腐败带来了私益的增长,却没有伤害到公益(甚至永远都不会伤害)。比如前面提到的门卫,如果张三进门之后没做任何坏事,那么,这个腐败于公益而言并没有带来什么恶果,只不过让张三损失掉100元,门卫收获了100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在于社会对公益的某些规定,也许存在不合理之处。
第三,并非所有的权力都会造就腐败,然而,所有的腐败都与权力有关。这是由腐败的第一个特点自然推导出来的。尽管人们对权力可以给予多种理解,但从本质意义上看,权力总会且只能体现在对公益的支配和运作上;而权力的作用范围和场合,也是由这些公益所涉及的“相关成员”来决定的。从科学合理性的角度看,权力运作的合理方向只能是谋求“相关成员”的公共利益,然而,腐败者却用他们所持有的权力用来谋求自己的利益。所以,人们才会说,“腐败就是以权谋私”。
由此看来,对社会腐败的种种表现作个区分,是有必要的。
(一)按照作用范围,腐败有“局部腐败”和“全局腐败”之分。如前所述,公益所涉及的相关成员不同,决定了权力的作用范围也有不同。若把只涉及部分社会成员的公益称作“局部公益”,把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公益称作“全局公益”,那么,发生在局部公益范围内的腐败便是局部腐败,发生在全局公益范围内的腐败便是全局腐败。比如:一个私营企业的“公益”,从根本上看是其所有者自身的利益,在某种意义上也可把它看作企业全体员工的“局部公益”。此时,腐败所来的伤害主要是对所有者的伤害,腐败所涉及的“相关成员”顶多是企业全体员工。这就是“局部腐败”。如果在国营企业里出现腐败,那么,虽然这个腐败只发生在局部,它直接涉及的也不过是本企业全体员工,但由于这个企业是国家所有,其“公益”内蕴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资源,因此,这种腐败就属于“全局腐败”之列。两种腐败比较起来,当然以全局腐败为恶。
(二)按照作用领域,有发生在政治领域的政治腐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经济腐败,发生在文化领域(包括教育、学术、文艺、传媒等各领域)的文化腐败,以及发生在上述三大领域之间的综合腐败。每种腐败都有形形色色的外在表现形态,而且,此种领域的腐败总会与另外领域的腐败有着或多或少地关联,很少孤立地发生。但就其根本点而言,它们都是相关领域的权力运作背离了它所应有的合理方向。比如:政治权力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强制力,但从科学合理性的角度看,其运作的价值导向在于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防止本组织利益受到他组织的伤害,防止组织内部此成员对彼成员正当利益的伤害;其基本限度应在于为正当社会行为提供合理、稳定的环境;其运作目标应在于从深层次激发和组织社会能动。它由社会而生、为社会而作,不是统治者的专利而应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由此观之,凡是背离了上述合理要求的政治权力运作都属于政治腐败:某个政府官员的腐败肯定是政治腐败;而强权专制之类的不合理政治体制,本身也是政治腐败,而且是最大的政治腐败。
按照类似的思路,可以对其他三种腐败作出分析考察,这里不议。
(三)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诸如公款消费、贪污受贿、投机钻营、拉帮结派、欺压百姓、鱼肉乡里、买官卖官、任人唯亲、滥发文凭、“收购学生”之类,实在难以列举。大致来说,可对腐败作如下区分。
一是“假公济私”型腐败。此类腐败的主要特点是凭借腐败者持有的一定特权,通过潜移默化、人情感染之类的方式满足自身少量程度的私益。这是最初级、最低级的腐败,它程度最轻,却范围最广,几乎所有的权力者都有犯此腐败的可能。低级的公款吃喝、拉关系走后门之类,都可划归次列。
二是“化公为私”型腐败。此类腐败的主要特点是凭借腐败者持有的一定特权,直接化公益为腐败者的私益。这种腐败已经比较严重,而且,发生范围也很是可观,但从理论逻辑上看,只有那些握有实权的“官员”(级别高低倒是次要的)才有犯此腐败的可能。最典型的就是贪污,而教育者买卖文凭、高价“收购学生”之类的腐败,也可划归此列。
三是“名公实私”型腐败。此类腐败的主要特点,以谋求公益之名,行攫取私益之实。此类腐败性质最为可恶,公益在他们那里不过是私益的牌坊而已。子曰,“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恨的就是这类人。买官卖官者,可谓此类腐败的典型:在这类人那里,名义上是按照德才标准选拔优秀干部,而实际上不过是谋求自己的邪恶贪欲。更值得指出的是,邪恶的政治体制,当是此类腐败之佼佼者、无以复加者。比如历来剥削阶级的政治制度,明明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自身的私益,可在它的衙门口上却总忘不了挂着“正大光明”之类的招牌,它的大小官员们也总忘不了天天喊它几遍“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朕躬亲为民”之类的口号。
值得指出,对社会腐败的上述种种划分并非泾渭分明,一种现实的腐败现象,可能会同时分属于上述几类。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
腐败种种以政治腐败为首。何以言之?试看:首先,政治腐败是一种典型的全局腐败,因为任何政治权力,无论大小,都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其次,政治腐败里,以“名公实私”型腐败为多,或曰,假如任何一种腐败都有可能以“名公实私”的面貌出现,那么,政治腐败则最有可能、最有条件,甚至它必须要以这种面貌出现,因为政治权力运作的合理方向只能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公益”。第三,政治腐败是产生、抑或诱发其他各类腐败的肥沃土壤或催化剂。如前述,政治权力掌控的是全社会成员的“公益”,如果把道德的实质看作维护捍卫公益以及利用公益最大限度地增长成员私益,那么,政治道德(掌控政治权力之成员的道德)应当是最高级的,应当是其他道德的榜样。须知,“上梁不正下梁歪”,“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如果政治发生腐败,自然就是“上梁”和“榜样”有腐败。既然如此,那么,其他领域会对腐败趋之若鹜,就是很好理解、“合情合理”的了。在这个意义上,即使是个芝麻大的官、犯下芝麻大的腐败,它所造成的恶果至少也要像西瓜那样大。
三、腐败成因以权力泛滥为首
社会腐败是众多社会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概而言之,腐败成因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信仰沦丧。信仰,就是一个社会在特定时期占统治地位、由社会统治者刻意贯彻的一套文化体系。它融信念、情感、态度和行为于一体,蕴含并展示着丰厚的社会文化内容,以及现实与理想、个人与社会、非理性与理性等重大关系;它从终极价值取向(终极关怀)上充实着人类的精神世界,引导着人类的行为实践;它有利于建构有效的社会化机制,并因此有利于激发和组织成员能动。信仰沦丧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社会成员奋斗目标名利化、奋斗方式浮躁化及其思想精神庸俗化。这就为腐败的滋长、蔓延预备了深层基础。
(二)贪欲扩张。我们曾经分析过,人是一种能动之物,人性就是求我幸福;人类相互间组成社会,对他们来说其实是种“无奈”——非其如此,则无法完满占有自身的存在,无法实现人性。人类一旦组成社会,其现实行为将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求我幸福”的人性将每个个人的行为目标锁定在个体利益那里;另一方面,同样是这个“求我幸福”又将人类的行为目标锁定在群体、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哪里。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恶丑——面对需要共同维持的群体和社会利益,总有一些人受到自在人性本然张扬的驱动,为了自己(包括本群体)的幸福而戕害他人(包括他群体)的幸福;为了抑制这些恶丑,便产生了善美——与恶丑对立的东西。为了协调、处理这些矛盾着的问题,人类创制了道德,设置了社会规则。然而,一旦道德败坏,那么,个人贪欲将过度张扬,个人主义将恶性膨胀,大量社会成员就会为满足个人私益而破坏公益,甚至泯灭做人的良知。贪欲的扩张,则为腐败的滋长和蔓延提供了直接动力。
(三)分配扭曲。相对于人类的需求来说,社会资源始终未能极大丰富。因此,如何合理确定有限资源在全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格局(利益的划分),是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的永恒主题。从存在意义上讲,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利益划分也应遵循 “绝对平等”的原则。然而,从现实意义上看,个体之间在天赋、能力、机遇、努力程度等方面必会存在相应的差别。因此,迄今的社会往往按照“相对平等”的原则来实现利益划分,也即,社会成员会对“怎样才算公平”达成一种“共识”,并把这种“共识”以自愿或强迫等方式、以观念或法律等形式予以固定或明确下来,这就是所谓的“公平观”。现实社会的利益划分,就是通过不同的公平观予以体现和实现的。如果分配出现扭曲,表现在过程中即背离了“公平观”,表现在结果上即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那么,必将诱发社会成员运用各种资源寻求超额利益的欲望。这为腐败预备了另个社会基础。
(四)经济无序。任何经济的运作总需要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的根本要求,就是让每个人按照他付出的多寡来获取他应得的收益(尽管这些要求会因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而各有其不同的具体内容)。所谓经济无序,就是现实的经济运作破坏了社会成员对那些要求的体认。比如,通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残酷压榨工人、投机钻营、买空卖空、政治特权等不正当手段,仅仅付出少量劳动乃至付出非法劳动,仅仅创造了少量价值乃至创造了负价值,却获得了超额、巨大利润,这便是经济无序的典型写照。经济无序,将会诱发社会成员通过“捷径”大发横财的欲望,当这些欲望施加在权力领域之后,腐败便应运而生了。
(五)监督无效。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制约的权力几乎必然地会走向邪恶。所以,历来的社会制度里,总是针对权力运作采取了各种监督措施,包括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政府监督等。如果监督机制失效,抑或监督效果不佳(且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并考虑到迄今的权力者总难具备足够高尚的道德素质来实现自我约束,那么,腐败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六)权力泛滥。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就是依靠和运用公益来控制和引导成员精神及其行为的能力,它不是统治者的专利而应属于全体社会成员。也即,任何一个社会中,无论是统治集团还是被统治集团,都应享有这种具备强制特征的“权力”(而非“权利”),权力在两大集团之间的分配也应客观存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可是,如果社会权力的划分格局不合理,致使统治者或被统治者任何一方享受了过于强大的权力,将会导致“泛权”(在迄今的人类历史上,我们还很少看到被统治集团权力过大的情况)。我们曾经分析过,对权力的制约有四种主要的机制:分体制衡机制(通过合理界定社会权力在两大集团之间的分配格局来实现权力制衡)、分权制衡机制(把不同职能的权力合理分配给不同的权力集团,依靠不同集团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制衡)、责任制衡机制(依靠权力与相应的责任、利益和能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制衡)和道德制衡机制(通过权力者自身的道德修养来制衡权力)。如果四大制衡机制失灵,必将难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制约,从而引发“滥权”。如果社会权力既泛且滥、终将泛滥,那么,权力腐败就是迟早发生的事了。
以上六大原因之中,只要存在一个就有可能引发社会腐败;如果一个社会同时具备全部六个原因,那么可以肯定,它必将出现社会腐败,而且还会出现极为严重的社会腐败!
进而论之,六大原因对腐败的“贡献”又颇有不同,其中,以权力泛滥为甚。如果不存在权力泛滥,那么,从理论逻辑上看,社会就具备了遏制腐败的最有力手段。即使社会利益分配扭曲、经济秩序混乱,权力者信仰沦丧、贪欲扩张,对权力的监督措施也不得力,权力者本身照样难以顺利实施他们的腐败行为,因为那样的体制使得权力者难以具备腐败的足够条件,或者一旦腐败将会受到极为严厉的制裁。反过来,如果一个社会权力泛滥,即使其他条件都不具备或不足够地具备,那么,照样有可能引发社会腐败,因为对权力者而言,泛滥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强力腐蚀剂,就算某君是天生圣贤,面对那种既泛且滥的权力也会经不起诱惑和腐蚀,会像好色之徒碰到国色天香那样,拜服在腐败的石榴裙下。
由此可见,腐败成因尽管很多,但以权力泛滥为首!
[附论:一个预言]
写到最后,忽然想谈谈笔者大约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做出的一个“预言”。当时正值教师地位降到几乎无以复加的程度,我的一个朋友却“不幸”以此为业。他非常苦恼,向我诉说。我自然要安慰他一番,其中包括对他做了个预言,大意是不出二十年,教师地位就会提高,你就会“扬眉吐气”。
当时做这预言的理由,不外这样几个。1)老师的职业本身有优势:天天面对朝气蓬勃的青年,天天面对渴求知识的目光,上下班高度自由,自己掌控的时间多,每年还有两个假期等等;2)一种历史宿命观:十年河东十年河西、否极泰来、剥极而复之类的信念;3)当时的教育领域处在改革后沿,较少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益处,等到改革深化、深化到教育领域之后,局面自会改观。
天遂我愿!还不到二十年,我的这个“预言”就实现了,当然,这位朋友也就比过去大为风光了。
然而,现在看来,我当时却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理由,这就是腐败的蔓延。就像改革会逐步蔓延到社会各个领域那样,腐败也会做这样的蔓延。蔓延之处,只要人们手中掌控着某种公益性资源,就可以运用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当下的教育腐败就是一个例证。教育者手中掌控着教育资源:你要到我这儿来读书吗?你要混文凭吗?你要这样那样吗?给钱吧!
钱多了,地位自然就高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吗!嘿嘿!
君子圣贤之徒可能会指责这些“灵魂工程师”丧尽天良。我看你们还是先别骂,看看别人再行定夺吧——大家都是人,生而平等,手中都有点权力。既然奸商、公仆之流可以腐败,凭什么不让这些“灵魂工程师”腐败呢?
倒也是!“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
“激情如火”(http://jqth.top263.net)首次发布:200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