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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立足公平、保证效率

刘可非

(2004-06-29)

2000年底,笔者曾就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做过一篇文字,其主要观点是:只有立足社会主义的人本公平观,才能保证效率。时至今日,主要是因为收入差距过大而引发的所谓“不公平”问题,进一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鉴此,便把那篇旧文作些修改,主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公平的含义,它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的公平观。

一、公平和公平观

(一)含义的廓清

相对于人类的需求来说,各种社会资源(抑或社会利益)始终未能足够地丰富。因此,怎样把有限的资源(诸如物质财富、声望、权力、教育、职业乃至人的生存方式等)“合理地”分配给全部社会成员,就成为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的永恒主题。所谓的公平,便是在这个分配过程中、由“怎样才算合理”而引发出来的。

我们注意到,公平不同于平等,其基本含义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

从人的存在意义上看,人与人之间没有什么差别,都不过是一种“能动之物”而已。由此,公平的终极要求就是要实现“绝对平等”:全部社会资源应当在全部社会成员之间“一律平均”地分配。然而,从人的现实性角度看,不同的个人在天赋、能力、机遇、努力程度等方面又必然存在差别,甚至是天壤之别。如此一来,在社会资源未能足够丰富的前提下,公平的现实要求就只能是“相对平等”:社会资源根据社会认同的某种“公平观”来分配。实际上,现实中的公平以及公平对社会的现实影响,都是依靠这些“公平观”来实现和体现的。

至此不难看出,所谓的“公平观”,就是社会成员就“怎样才算公平”所达成的一种“共识”,并以自愿或强迫等方式、以观念或法律等形式予以明确和固定下来。这样一种公平观,既是一种分配、裁判规则,也是一种主观体验。作为分配规则,它决定着不同主体应当享有怎样的权益;作为裁判规则,它决定着社会资源的分配格局;作为主观体验,它又直接表征着社会成员对资源配置格局的满意或认同程度,并因此而直接影响到社会运作的效率。

(二)几种公平观

任何一种公平观都离不开它所身处的社会条件,也即,公平观是由一个社会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社会制度、阶级(阶层)划分格局等社会条件,所历史地、客观地决定的。反过来说,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也必会带来公平观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根本动因,则在于社会生产力的终极推动。

在人类的历史及其观念中,曾先后存在过四种典型的公平观。

一是原始公平观:它不关注社会资源如何获得,只要求社会资源在全部成员之间“平均”分配。不难看出,在社会资源没有足够丰富、个体差别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它貌似最公平,实则最不公平。从历史上看,它只存在于原始社会,其存在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在社会资源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只有此种方式才能保证人类的生存和延续。

二是等级公平观:它要求社会资源在本阶层、本阶级、本等级成员之间平均分配。这种公平观承认了个体间的现实差别,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对原始公平观的扬弃和发展。然而,它却过分承认了这种差别,而且,它还只承认(或几乎只承认)这种差别以及这种差别的历史积累所造就的“社会特权”,并把它抬举到极端的程度——如果没有“改朝换代”,那么,前人的能力和努力所带来的“回报”,将永远成为其后辈“高人一等”的“社会特权”,成为“草包得势”的法理依据。由此而论,它又是对公平的“极端反动”,是阶级社会残酷性的鲜明体现,不但形式上不公平,实际上更不公平。从历史上看,它只存在于奴隶制和封建制这种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残酷剥削制度下;而且,由于这种公平观只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所以,它是由统治者强加给人民的。

三是资本公平观:它要求社会资源按照资本尺度“公平”分配。相对于等级公平观,资本公平观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主要表现为:其一,它至少在理论上承认了“人生而平等且自由”;其二,它又承认了个体之间的差别;其三,它在各个社会活动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创造了一定的“机会均等”——公平进入、公平进行,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分配和消费。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同时,却忽视了对人之本质性存在的终极关怀;其次,它在经济领域的实现程度(“经济公平”或曰“市场公平”)要远远大于在其他领域的实现程度(社会公平)。第三,它虽然打破了等级公平观造就的“社会特权”,却又炮制了新的“资本特权”:前人的努力虽没有给他的后辈留下“爵位”,却留下了“资本”。在这一点上,它与等级公平观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以上三大弊端,使得此种公平观只能实现“资本的公平”:虽然大家都有“发财致富”、选举与被选举、接受教育、受法律保护等一切一切美妙的“平等权利”,但是,如果你没有资本、如果没有足够的资本,那么,你就无法发财致富,你就只能“选举”别人,你就只能接受劣等教育,你就请不起好律师来“让法律保护你”。其结果,那个理论上讲起来娓娓动听的“平等”、“自由”,在现实中就这样被邪恶的资本及其带来的贫富严重分化给玷污、剥夺了。从历史上看,此种公平观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制度,只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所以,它实际上也是由统治者强加给人民的,只不过蒙上了一层自由、平等、博爱的虚伪面纱罢了。

四是共产公平观:它不刻意要求社会资源在全部成员之间应该怎么分配,而是全部社会成员都可以拿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只有在这里,公平才完成了从原始公平观到“真正公平”的复归——全面占有人的本质,全面实现人的平等。然而,这种公平观却需要十分苛刻的条件:各种社会资源足够地丰富,以至人类社会再也不用关注“如何获得”资源。正因如此,直至目前,这种公平观从未在人类社会中真正实现过——它只能存在于人类的头脑中。站在当代历史条件下,我们虽然不知道这个美好的公平观离我们有多么地遥远,但却肯定知道:当代乃至相当长的未来里,人类社会不可能具备实现这种公平的足够条件。

我们看到,原始公平观和等级公平观已经被送进了历史的垃圾堆;资本公平观虽然求得了足够的“效率”,却也显现了它足够的弊端;而在客观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下,共产公平观也必会蜕化成“原始公平观”并因此而带来发展的迟滞。由此,选择怎样的公平观便成为当代社会运作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关于效率和公平

(一)关于效率

效率,反映的是人的行为投入与其行为目标实现程度之间的比例关系。也即,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有效率,主要就是看主体是不是用最小的行为成本(智力、体力、精力、资金乃至生命等)来最大程度地帮助他实现既定目标。所以,效率不只是一个经济范畴,各种社会行为都存在是否有效率的问题。

效率是否有利于人类及其社会,首先要看行为者的目标是否正当:1)如果其目标是害人害己,这样的效率在主观上很难存在;2)如果其目标是害人利己,这样的效率最好没有;3)如果其目标是利己利人,这样的效率可以接受;4)如果其目标是先人后己,这样的效率就要大力弘扬。

如果我们假定一个社会已经将社会成员的行为目标锁定在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正确方向上(即上述的后两种),那么,要想使社会行为更有效率,无非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行为主体的能动性问题,用以给行为提供动力——只有主体全心全意地投入到他的行为中,才能给效率提供充分的前提;另一个是行为主体的科学性问题,用以给行为提供方向——只有行为主体将他的能动投放到正确合理的方向并采取科学的方式,才能给效率提供保障。只有解决好主体的能动性和科学性这两大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而且,只要解决好这两大问题,则肯定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

进而言之,如果能动性的问题解决了,那么,科学性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其解决程度,只能看行为者的业务素质到底如何)。因此,成员能动的解决与否、解决到何种程度,就成为判定一种社会制度是否有效率的最重要尺度。

质而言之,所谓能动,就是人类所独有且具有明确目的导向的创造性精神。能动的激发不外有两种手段:主体对异己对象具备强烈且真情的关注能够产生能动,主体因为受到异己对象之诱惑或压迫也能够产生能动。两者同为能动,但其中内蕴的能量差异却是巨大的。这是因为,对主体而言,前者是主动的,心甘情愿的,不妨称作“自能”;后者则是被动的,是无奈的,不妨称作“他能”。依此来看,一个社会要想求得真正持久的效率,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成员“自能”。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

(二)公平和效率

表面看来,公平与效率好像是矛盾的。实则不然,其间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公平必然带来效率,效率必然要求公平机制的建立、维持和变革。

首先,公平是效率的唯一合法来源。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能否求得真正持久的社会效率,关键在于社会成员能否被激发出足够强度和足够质量的能动,而表现为特定公平观的社会公平又恰恰体现着社会成员对资源配置的满意或认同程度。如果一个社会推崇的公平观(以及由此而来的资源配置的现实)不能让它的成员感到足够地满意或认同,试问,其能动性从何而来?极而言之,如果社会成员的不满达到足够强烈的程度、乃至引发社会动乱和天翻地覆的社会革命,试问,又有什么样的效率可言?——那时,效率根本就没有容身之地了!因此,就其合法性和持久性来讲,社会效率只能来自社会公平。换个角度讲,通过不公平(不符合大众认同的“公平观”)的途径所形成的任何效率都是不能长久维持的,也是现代社会所不容许的。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之所以在其后期一度出现发展的迟滞,正是由其不公平的社会机制造成的。

其次,效率又是推动公平观不断发展的动力。某种水平的社会基础条件必会决定着一定内容的公平观,以及一定水平的效率。如果公平观超前抑或滞后于那个社会基础条件,就都不会求得应有的效率,而且,受到伤害的不只是效率,还有公平本身,因为只有通过效率,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由此引发社会条件的变化和社会资源的丰富,从而带来公平观的进步。依此来考察,奴隶主不杀奴隶是因为奴隶能给他们创造财富;封建领主把奴隶变为农奴是因为更能调动“奴隶”的能动;资本主义提倡那样的公平观是为了给资本提供更加广阔的施展空间。

第三,公平和效率是在辩证互动之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应当看到,从古到今且直至未来的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社会发展都难以实现绝对公平,也难以求得“最高效率”。因此,现实的做法只能是:依照某种“不完善公平观”,求得某种“不完善效率”,再依靠这种“不完善效率”的持续,带来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资源的不断丰富,由此导致公平观的进一步“完善”,并使得效率水平在此种公平观之下得以进一步提高,进而求得社会再发展和资源再丰富……所谓的“绝对公平”和“最高效率”,恰恰是、也只能在这种“不完善却现实”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辩证互动中实现了。这是历史运作的正常规律。由此可见:如果从历史的“起点终点”意义上看,绝对公平(绝对平等)的最终实现,只能依靠效率的极大提高,以及因此造就的社会财富、各类可分配资源的极大丰富;如果从历史的“发展过程”意义上看,公平与效率之间应该是“公平、效率、再公平、再效率”这样一个辩证循环往复、不断指向高级阶段的过程。

我们看到:原始公平观造就了原始的、比较低级的效率,封建时期的等级公平观造就了比原始社会要高级些的效率,资本主义时代的资本公平观造就了比封建社会更加高级的效率;一旦人类发展到共产主义时期,那么,共产公平观必将造就更加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效率。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平和效率

(一)社会主义的“人本公平观”

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运动史告诉我们,无论是马恩的理论创建,还是列宁、毛泽东等的具体实践,始终有个一以贯之的坚定信念——把最广大人民的全面发展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全面实现,当作社会发展的核心。我们不妨称之为社会主义的人本精神。正是这种人本精神,使得人民利益只有在社会主义那里才不再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遮羞布和麻痹人民的精神鸦片,而是实实在在的目标。也就是说,只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把人民利益放置在真正现实可靠的基础上。

依此来看,关于社会主义的种种具体构想,不过是、手段、外壳、形式;而其中内蕴的社会主义的“人本精神”,才是、目标、内核、本质。

依次来看,公平,乃社会主义人本精神的必然要求。没有公平,就没有社会主义;削弱乃至放弃对公平的追求,就等于削弱、放弃社会主义对中国发展的拉动功能。其必然结果是:甩掉了粗陋平均主义的镣铐,却回归到资本主义的老路,重复它们的曲折。

我们已经看到,原始公平观和等级公平观已经被历史淘汰,资本公平观的弊端已经被当代资本主义制度昭显,共产公平观在当代又肯定不具备实施的起码条件。那么,我们应该选择什么呢?

立足当代历史条件,我们认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当坚持并贯彻一种人本公平观。其主要内容是:机会均等、尺度一律,各尽所能、按效分配,抑制分化、民益普现。此种“人本公平观”:相对于过去的各类公平观,具备着足够的先进性;相对于未来的共产公平观,又具备着足够的现实性。试看:

1机会均等、尺度一律意指,要在社会活动的所有领域,为社会成员创造出公平进入公平进行以及公平分配和消费的平等条件,让每个人都有施展其能力的均等机会;不但依靠社会成员对其自身利益的关注来激发他能,还要利用社会信仰等其他力量来尽量激发成员自能,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成员能动。

2各尽所能、按效分配意指,根据一人或一团体为社会创造的效益(效果)来决定其收益。其原则要求是:如果你为社会创造正面效益,就给你正向的收益,反则反之;创造的效益小,收益就少,反则反之。我们注意到:创造价值的劳动,既表现为直接劳动(劳动在其付出过程中对价值的当下创造),又表现为间接劳动(前期劳动的积累,诸如资本、科技、能力等);既包含着劳动的“量”(包括数量和质量,最终都可归结为“数量”),又包含着劳动的“方向”(人类劳动施加到不同的对象)。由此可见,按效分配按劳分配实际上内蕴着同样的精神,只不过,“按效分配”统筹兼顾了“直接”和“间接”这两种劳动,以及劳动的“量”和“方向”这两个特征,从而可以使收益分配建筑在更加合理的基础上。

3抑制分化、民益普现意指,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抑制贫富两极分化,使人民的各项权益得以确保、普遍利益得以实现。在经济领域,它的最终要求是实现共同富裕,普遍保障人民的各项物质权益;在政治领域,它的最终要求是实现真正的民主,普遍保障人民的各项政治权益;在文化领域,它的最终要求是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普遍保障人民的各项文化权益。这是社会主义精神的必然要求,是人本公平观的最终归宿。

人本公平观的上述内容是相互关联、辩证统一的。只有做到机会均等、尺度一律,才能为全部社会成员创造出施展其才能的环境,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只有坚持各尽所能、按效分配,才能让那些能力出众、勤恳奋斗且为社会创造更大正面效益的人们得到其应有的更多利益,实现能者多收益,保证社会运作的效率;也只有坚持抑制分化、民益普现,才能让“富有者多贡献”,让“掌权者为民益”,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不变色。其实,为人民利益服务、为贫穷成员做贡献,是掌权者和富有者的应有义务,社会应当理直气壮地向他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只不过,在对待富有者问题上,应坚持能者多收益在前、富者多贡献在后的原则,否则,就会滑向一平二调吃大户的泥潭,伤害效率。

(二)立足公平,保证效率

当代中国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发展,是“后发展国家”的发展。这就决定了:1)它应当为着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寻求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而不应一味单纯地追逐经济发展,或待经济发展之后再解决其他社会问题;2)它应当充分利用“后发展国家”的独特优势(诸如先进生产力的横向辐射、先进文化的横向传播、发达国家提供的经验教训、落后者因“知耻而后勇”而来的“卧薪尝胆”式的发展动力等),跨越过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弯路、迎头赶上去,而不应一味照搬别人的模式、跟在别人后面爬行。

基此我们以为,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地发展,应当按照社会主义人本公平观的要求,坚持立足公平、保证效率的发展思路。其主要理由:

第一,这是社会主义人本精神的内在要求。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人是世界上一切价值中最高的价值,由此,他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宗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我们理解,其根本也在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能否实现和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应当是衡量我们全部实践的唯一价值标准。而要想达到这个目的,那么,按照“人本公平观”的要求来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则是必要的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为着某种效率而要破坏那种人本公平观,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宁愿不要这样的效率

第二,这是区分真假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我们知道,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最大不同就在于——资本主义为了追逐最大剩余价值,可以对雇工进行残酷剥削,可以羊吃人,而社会主义则绝对不能!她要在她发展的全部轨迹上,自始至终地高度关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0页);在中国落后的状态下,走什么道路才能发展生产力,才能改善人民生活?……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同上书,第64页)。依此来看,如果不能在确保实现“人本公平观”的前提下来发展我们的国家,那么,又怎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色呢?

第三,这是保证持久效率的根本条件。前面曾经指出,公平与效率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我们看到,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条件下,那样内容的人本公平观非但不会破坏效率,恰恰相反,它还为效率提供真正合法、持久的基础。试看:机会均等、各尽所能是前提,它将最大限度地克服特权、血统、贫富、论资排辈等各种障碍,给全体社会成员设定一道平等的起跑线,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按效分配、尺度一律是标准,它将有效克服粗陋平均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成员按其创造得其收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成员能动;抑制分化、民益普现既是整个人本公平观的统帅和灵魂,又是其最终归宿,它使得“能者得其所、穷者有所安”,既可避免平均主义,又可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它将有效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引发的人性的片面恶性张扬,以及由此而来的其他弊端,始终保证着社会主义价值追求的不断实现。总之,这种“公平”,必将极大程度地强化社会成员对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认同感,调动其建设积极性,从而为持久效率提供真正现实的合法性基础。

第四,这是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必然选择。曾几何时,我们错误地把公平理解为平均主义,从而压抑了成员积极性、伤害了效率;但时至今日,我们在求得效率的同时,却又引发了新的不公平问题。其突出表现:一是收入差距过大,贫富差距已超出国际公认的正常限度;二是收入格局扭曲,两头大,中间小;三是收入构成不合理,工资外所谓的隐形收入黑色收入日渐增加。必须看到,中国向有“不患寡、患不均”的平均求同传统,这种传统又必会携带着它的“历史惯性”作用于当代中国社会。也就是说,如果任何国家的公民对贫富分化都不满,那么,中国公民必会更加不满——面对“不公”问题,他们必有格外强烈的反应。事实恰恰如此。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某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早在2000年就已经有80.8%的城市居民对于贫富差距表示不满!我们注意到,对“两极分化”的问题,小平同志曾经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4页)。时至今日,大量的、无情的现实告诉我们,社会不公问题:已经对我们的社会发展乃至稳定构成了严重的潜在威胁;已经到了值得下大力气加以解决的时候了。

总之:一方面,社会主义的人本精神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人本公平去追求效率;另一方面,社会历史条件的现实水平告诉我们,只有坚持“人本公平”才能求得真正持久的效率。“立足公平、保证效率”既是社会主义“人本公平观”的价值要求,也是它的科学要求。

(三)政策要求

社会主义的“人本公平观”以及“立足公平、保证效率”的发展思路,必会提出相关的政策要求。这里,简要列举数端。

1、应当创造真正的“公平进入”环境。比如:1)大力发展和普及尽可能长久的义务教育,给全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受教育并成才的机会,以造就“公平进入”的根本前提(顺便提及,依照此种观念来考察,目前的教育改革很有值得反思之处);2)改革户籍制度、劳动制度,完善人才流动制度等,以造就“公平进入”经济活动的环境;3)从提高干部选任透明度、明确选任评价指标、建立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干部任职绩效考评制度等方面,改革干部制度,以造就“公平进入”政治活动的环境。

2、应当创造真正的“公平进行”环境。比如:1)按照机会均等、尺度一律的要求,对同类行业提供一视同仁的政策,为各类经济实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2)合理调整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革除政府对市场经济的非程序化干预、及其对不同类经济实体的不同程度的干预;3)切实按照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决定各类公职人员的升迁去留,用以造就社会成员从事非经济活动的平等环境。

3、应当创造真正的“公平分配和消费”环境。比如:1)通过相应的社会赋税制度,调节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防止市场竞争的结果损害“社会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这一前提;2)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人民的各项权益以及为此而设的各类组织,支持他们为保证自身合法权益而做的各项斗争;3)制定“遗产继承法”,逐步建立“遗产比例充公制度”,把富有者遗产的相当比例收归国家所有,尽力根除“资本公平观”所带来的那个“资本特权”;4)强化赋税制度,确保国家掌控足够的财政收入,以便完善各类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5)严酷打击病态业主以及各类投机和欺诈行为,扶植鼓励合法经营、勤劳致富、恪守商业信用的经济行为等。

总之,我们的政策:应当着眼于制定配套法规,创造公平生产和交换的外部条件;应当着眼于保护人民权益,抑制两极分化;应当着眼于经济健康运作,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应当着眼于抑制资本特权,严格控制财富的跨代遗传。惟其如此,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保证社会主义的效率,从而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必要的前提。

 

激情如火(http://jqrh.top263.net)首次发布:0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