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激 情 如 火 |
每周一文 | 激情理论 | 纪念毛泽东 | 古今中国 | 投稿交流 |
| 无拘无束 | 发展方略 | 刘可非专辑 | 激情文库 | 返回首页 |
罔民论
刘可非
(2005年10月18日)
(一)“罔民”——“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这个概念和说法,见之于《孟子》。至于是否有更早的记载,尚没考证过。[1]
按照朱熹的解释,“罔民”之“罔”有“罗网”之意——其不见而取之也(见宋元人注《四书五经》,中华书店出版,1985年第二版,下同)。把它放在《孟子》原文中来理解,罔民的含义便是:统治者为政不当,让老百姓生活困苦,因此缺乏人所常有之善心,从而为恶,进而触犯法律、受到刑罚,这就相当于用看不到的罗网来捕获百姓,用见不着的陷阱来坑害百姓。
由此可见,罔民行为实在恶劣得很!正因如此,孟子才大声质问: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圣贤的执政者怎能干出罔民这种事情呢?干出这种事情又怎能得到百姓的认可呢?
(二)对孟子的一些看法,我们是有保留的。
他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基于孟子的这个表述,让我们来看。
1、在孟子看来,“罔士”是不可能的,因为“士”即便没有恒产也能有恒常之善心(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不会“放辟邪侈,无不为已”,终至“陷罪获刑”。为何“士”能如此而民则不能呢?依照朱熹的解释,那是因为“士”有学问,知义理,“故虽无常产而有常心”。然而,这个命题是需要一个前提的:所有的“士”都要是真正的“士人”,都要像那个“贤哉回也”一样,困苦潦倒,人不堪其尤,他却不改其乐。
此类“士”存在吗?应当存在,古往今来的证据不少,现代中国革命时期的共产党员也是例证。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第一,并非所有的“士人”都是如此,尽管他们也是“有学问,知义理”的;第二,假如说孟子时代那种真正的“士人”还存在一些,那么,当下中国里,这样的“士人”已经较少见到了。
既然如此,那么,不止“民”,就算是“士人”,只要无恒产就可能无恒心,就会“放辟邪侈,无不为已”,终至“陷罪获刑”。所以,当代社会条件下,“罔士”也是可能存在的。
2、由上而来,便暴露出孟子的一些“主观唯心”色彩:过分强调了精神的作用,总是以为人性善,并以为只要人们学习了儒家教条,有了学问,知了义理,成了“士人”,就不食人间烟火、不会“放辟邪侈,无不为已”了。
实际上:1)人性不一定是“善”的(对此,我曾专门考察过,得出的结论是人性就是“求我幸福”);2)就算有了学问,知了义理,也无法排除“物质”的基础作用,照样有可能“无恒产便无恒心”,而且,不止“民”如此,“士”如此,“仕”也如此,所有人尽皆如此。因此,不仅“罔民”有可能,“罔士”有可能,“罔仕”也有可能,“罔所有人”都有可能。
3、孟子一方面有“主观唯心”色彩,另方面还有点“机械唯物”味道,好像只要“制民之产”,使他们“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就万事大吉、可以“驱而之善”了。
固然,“有恒产”之民,总会比没有“恒产”的人更容易有“恒心”;可是,难道有了“恒产”就足够、就足以有“恒心”了吗?恐怕不见得。莫要忘了,中国还有个不患寡而患不均呢!影响人心的除却“恒产”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呢!如果不把这些因素有效整合起来,共同构造出一个有利于造就民之“恒心”的环境,还是不行,照样会出现“罔民”。因为无论是“民”还是“士”和“仕”,所有的人,绝不会仅仅是因为有了“恒产”就会“趋而之善”的。
(三)世间的探索者,尤其是社会科学领域的探索者,包括笔者在内,往往是批判有余、建设不足。也即,他们在批判前人观点方面往往有着足够的能力,吐沫星子乱飞;可是,在建构新的概念、理念和理论体系方面则低能得很,更不用说实践它们了。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看到:无论孟子有着怎样的“局限性”,他所提出的“罔民”理念,毕竟是非常深刻且意义深远的:就算诸如我们之类的后人再怎么大谈其“局限性”,但“罔民”本身,毕竟是个“原创性”贡献。不信,你给我提出一个类似的理念看看!
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接下来,我们准备用当下的认识,来阐发以下对“网民”的理解。
第一,“罔民”的理论渊源,来自儒家的“德治”传统。
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此处之“格”,乃“正”也,“格其非心”之意)。”固然,儒家认为,为政应当德治法治共举,“刑政相参”,但高级境界却是“以德教民,以礼齐之”,一旦达到这个境界,老百姓内心就少有犯法的举动;因为“有礼然后有刑”,所以“刑省”。今人所推崇的“法治社会”则是次一等的境界,在这里,“以政道民,以刑禁之”;因为对百姓“无礼以教”,只能“齐之以刑”,便有“刑繁”之弊。朱熹的表述颇具代表性,“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
有了这种德治思想,“罔民”便是很好理解的了:因为你没有实施足够的“德治”,未能教育好你的臣民,未能让他们“日迁于善”,反而让他们“日迁于恶”,终至犯罪受罚,这便是“罔民”。
第二,儒家者流,对于“罔民”是深恶痛绝的。这源自他们“德本刑末”的价值观,很好理解。
问题是,这种价值观在当代社会、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是否还有其存在的价值。
德治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性善”。但我们认为,人性非善,而是“求我幸福”,既可以“向善”,也可以“向恶”,其间的根本在于构造怎样的社会运作机制、把社会成员引向何方。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很贫穷,但其构造的社会运作机制却有利于引导成员“向善”,反而少有“罔民”,这便是个有力的证明。不过,也正是因为人性就是求我幸福,所以,德治理念虽然是种“好”的理念,却没有足够扎实的现实基础,也即,在现实社会运作中很难达到这种境界。毛泽东时代的后期,社会运作缺乏活力、社会成员缺乏能动,又是一个有力的证明。所以,单纯地从德治理念出发对“罔民”持以深恶痛绝是苍白无力的,因为这种现象并不会因为你的深恶痛绝而销声匿迹。
但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法制社会迄今的发展历史固然证明了其成就,却也同样展示了它所存在的问题:种种现实表明,法制社会若不注入其他活性因素,似乎已经走进了死胡同、走到了它的尽头。按照法制的思路:要规矩社会行为,就必须依靠法律;要规矩更多的社会行为,就必须设置更完备的法律;要实施更完备的法律,就必须设置更为庞大的司法系统。由此必会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维持这一庞大的司法系统,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沉重负担,而这一力量在其发展过程中还有可能成为控制社会主体发展的异己力量;另一方面,社会又必须创造出另外的力量对司法系统自身的行为进行规矩和约束。由此可见,这是一个“死循环”。造成这种“死循环”的深层原因,恰恰在于法治社会忽视了对成员“心能”(发自成员内心的能动)的激发,也即,它没有刻意激发社会成员的“恒心”。
当代中国是按照社会主义的理念予以运作的,这种理念天然具备着“拉动”因素;相对于资本主义那种基于“人性恶”的制度而言,它对社会成员的“恒心”天然具备着更为强烈的要求。因此,行通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很多做法(这些做法是基于“法治”理念的),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却往往行不通。这就是所谓的南橘北枳,对此,我们曾专文阐述过[2]。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德本刑末”的价值观在当代社会、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依然有其存在价值。只不过,从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德”,并不具备充作“本”的足够资格罢了。
第三,造成“罔民”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单从其主观愿望看,我们认为,古往今来没有任何一个统治者会刻意去“罔民”,这是因为:造成“罔民”对谁都没有任何好处,包括对统治者自己。可是,古往今来的社会现实中,却到处可见“网民”的现实——“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固然有很多方面,包括统治者自身的修为、个性等等。但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社会要素的设置过度诱发了社会成员的“违法”能动——那种不符合社会运作要求的愿望和行为。
按照我们的理解,社会要素体现在三个方面:社会基础条件(包括物质生产力、文化生产力和人性的现实水平)、成员精神素质(包括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和社会运作机制(包括人性疏导机制、能动激发机制和能动组织机制,其具体构成可以是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组织机构,也可以是各种规范或不规范的社会运行规则,还可以是两者的结合);社会三要素还横跨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领域。三个领域的三种社会要素各自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逻辑和内在要求,同时,三要素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又密不可分,相互制约、并相互影响着。只有使三个领域的三种要素达成足够的协调,这种协调既包括要素内部的协调,也包括要素之间的协调,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出符合社会运作要求的成员能动(既包括愿望,也包括行为)。
然而,达到这种境界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其困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统治者没有意识到构建相互协调之社会要素的重要价值,因而不会刻意去努力,这是其“不知为”;其二,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愿意构建协调的社会要素,这是其“不愿为”;其三,统治者既不清楚怎样的要素设置是协调的,又不清楚怎样才能构建这种相互协调的社会要素,这是其“不会为”。
“不知为”、“不愿为”和“不会为”,三者之中存在任何一个,都会导致要素的不协调;要素不协调,必会引发社会成员的“违法”能动;“违法”能动的出现,必会引发“罔民”。
(四)“罔民”之在当代中国。
通过较为深入地考察分析[3],我们认为,当代中国社会要素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协调。
首先,社会运作机制的目标、实现手段和实现方式之间存在不协调。比如:我们在经济领域的目标是“共同富裕”,“一部分人先富”只是从属于这个目标的手段,然而,我们为之而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却与这套目标发生背离。在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实体、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它们总会造就出与那个目标相背离的社会现实,“一部分人先富”成了实际的成果,而“共同富裕”则往往被具体的经济人抛在脑后。
其次,三种社会运作机制之间存在不协调。从人性疏导机制来看,我们试图造就“大公无私”、“先公后私”的高级形态的“自为人性”,并采取了宣传、灌输等多种措施,然而,我们在其他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的能动激发机制和能动组织机制却根本不屑于造就那种健康的自为人性,更为甚者,这些运作机制还每日每时地、大量地造就着背离上述健康自为人性的社会现实。总之,三大机制之间,要么是此种机制不能全面满足其它机制向它提出的要求,要么就是此种机制的运作和发展,必会造就出伤害其它运作机制的社会现实。
第三,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领域不协调。我们的经济推崇的目标是通过一部分人先富来实现共同富裕,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种所有制、多种分配方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采取的激发机制是以利诱为主;而我们的政治,则必须要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目标,要求共产党为人民服务、保持为民本色、干部充当人民公仆,采取的激发机制则是感召为主;我们的文化则要求社会成员应当具备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要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等等。按此格局发展下去,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就出背离政治和文化要求的社会现实及其社会精神,并作用于全部社会成员。如此一来,三大领域便同样存在着类似于社会运作机制所存在的上述问题。
4、进而论之,三要素之间的不协调相对于改革前虽得到改善,但并未根本克服。我们看到,同传统社会主义相比,改革后我国社会要素的协调性得到一定改善,比如,在经济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基础条件和成员精神素质趋于协调。然而,三要素不协调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善,突出的表现就是:一方面,主体权力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削弱,另一方面,对主体权力的制衡却未能根据其他要素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假如说传统社会主义的社会三要素之间存在失衡的话,那么,其社会运作机制内部还是相对协调的。改革到今天,假如说社会三要素之间的失衡得到一定缓解,那么:其一,这种失衡并没有根本解决,其二,我们又造就出一个新的失衡,这就是社会运作机制内部诸要素的失衡。比如:我们的经济改革日益深入,而政治改革却步履维艰;经济上推行私有化和自由化,而政治上却依然要四个坚持;主观上打击腐败,而客观上却又为腐败的滋长提供养分;意识形态上弘扬公而忘私,现实生活中却又给唯利是图提供便利;……总之,在我们所反对的对象中总能找到我们所提倡的对象的影子。其结果,社会现实中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背反”,带来社会成员行为模式的“双向适从”和“趋恶效应”,从而引发“罔民”[2]。试以腐败干部来论:一方面,我们的体制让他们拥有足够强大权力,另方面,我们的制度本身又不可能对这个权力提供足够的外部约束条件;一方面,我们的体制没有正大光明地让他们挣得足够的利益,另方面,又造就出另外的高收入群体;一方面,我们的政治要求其成员要公而忘私,我们的文化也做这样的教育和灌输,另方面,我们的经济却依靠利益驱动来运作。如此一来,因为权力者必会受到外部条件的影响,其中的一部分也必会经不起邪恶的诱惑,其结果,他们便逐步丧失自律能力,继而会用他们手中持有的、缺乏外部制约的强大权力,非法寻求其“灰色”利益,从而触犯法律,受到惩罚。这不是典型的“罔民”吗?
看来,若不改变社会要素的失衡,“罔民”是终究难以避免的了。
(五)数年前,我曾举过一个难登大雅之堂的例子:一方面,你让一个风情万种的美貌女人和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人躺在一张床上;另一方面,你又让这个女人来嗲声嗲气地教育那个男人:你要坐怀不乱。那么,这个男人能不能做到呢?能。但是,难!
因此我才理解什么叫“难能可贵”。
同理,如果社会要素已经失衡而求避免“罔民”,能不能呢?能。但是,难!
因此我又理解什么叫“难能可贵”。
注释:
[1]对“罔民”的认识,笔者在多篇文章中均有所涉猎,这里不过相对集中地予以阐发而已。与本文相关文章有: “怎样造就健康的思想”,“杂感:想和为”,“我看一手硬、一手软”,“论文化和我们的文化建设”,“毛邓时代的比较”等,《激情如火》网站均有发布。
[2] 参见“两则消息和南橘北枳”。
[3] 参见《新社会主义》第三章。
激情如火(http://jqrh.top263.net)首次发布:0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