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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论
刘可非
(本文初稿于1997年8月,近日思考新社会主义政治问题,感到其中的一些想法仍有其意义,便对它作了进一步修改。此注。 作者于2000年9月12日)
按照通常的理解,权力就是一种强制性的支配力量。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权力一词好像只是统治者(执政者)的专利,根本就不属于被统治者;而对于那些应该由被统治者(或曰公民)享有的、类似于权力(同义务相对应)的东西,人们便给了一个“权利”的称谓,并且,这种“权利”更多属于“被保障”的范畴,似乎不具备权力所本然具备的那种强制力。
其实,权力不过是人类为了处理其组织内外的关系而诞生和发展的,它由社会而生、为社会而作,并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由此,本文所论的权力意指:客观存在于人类社会、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以各种方式和名义占有的、用以控制和引导成员精神及其行为的能力。
这一理解的要点为:首先,权力不是统治者独占而是为全社会成员共有,其间的差别不过是双方占有权力大小的不同;其次,权力在本质上表现为现实的控制力,所以,与权力关联的双方,天然就是矛盾的;其三,只要人类组成社会,便会存在权力,甚至可以说,权力本身就是社会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
基此,作以下初步考察。
一、导言:社会的诞生及其发展
我们总地感到,物性就是“求我生存”,与此类似,人性就是“求我幸福”[1][2],其间的根本差异在于人的能动,因为人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能动的客观物质实在。
当着人作为有生命的类刚刚诞生的时候,由于原始人的能动本能尚未足够进化并得到充分发挥,所以,无论是他们“求幸福”的目标,还是“求幸福”的方式,与一般动物的“求生存”都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后来,随着人类的逐步进化以及由此而来的能动本能的日渐加强,人类奋斗活动在量变过程中出现了两方面的质变:
首先是他们的奋斗目标发生了变化:除去基本的生存,还要求幸福;除去肉体延续的需要,还产生了精神幸福的需求。
其次,他们求幸福的方式不但发生了变化,而且发生了最根本的变化,并由此造就了人之为人的最根本特征:一般动物只能靠自己的生理机能向自然界去“找”,而人类却可以向自然界去“要”,即:通过能动的劳动实践,创造生活资料。在这种劳动实践过程中,由于受生理机能的限制,原始人必须几十个人组织在一起,使用天然的工具,集体劳动,共同生活,这就形成了人类最原始的社会组织。荀子曰:“(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正此谓也。
所以,人类要实现其人性,就必须开展有组织的社会劳动,就必须形成相应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一旦诞生,在这种组织内部(也即组织成员之间)以及该组织与大自然之间,就必然产生许多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原始的组织便逐步演变成为氏族、部落;而且,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出现,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地方和时候,便出现了现代国家的雏形,人类的组织也就日渐完善起来了。
因此我们可以说:人类社会的产生乃人性实现的本然要求;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乃各种社会矛盾逐步产生、发展并逐步被解决的过程,总之,是一个社会矛盾的演化过程。
二、权力的产生及其演化
(一)本然权力和现实权力
人类的组织一经产生,便需要处理这个组织内部以及组织外部的各种关系和矛盾,由此便产生了对权力的基本需求。所以,权力几乎是伴随着人类组织的出现而同步诞生的。只不过,那时的权力(我们称之为“原始权力”),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本组织成员的正当利益,其基本限度在于为正当的组织行为提供合理、稳定的环境,防止本组织利益受到他组织的伤害,防止组织内部此成员对彼成员正当利益的伤害。
然而,在人类后来的发展中,原始权力却出现了变异。由此,便产生了区分两类权力的必要。
1、本然权力
是指运作人类社会所必需、由社会组织自然派生出的权力。它所体现的是权力的价值存在,并具备两个基本特征:本然性和虚幻性。
所谓本然性是指:首先,权力是社会的本然需求,人类的组织只要存在,权力就必然存在;其次,社会对权力配置本然地存在着合理性要求。
所谓虚幻性是指:首先,本然合理的权力配置往往深深隐藏在现实社会的后面,致使人们难以全面地发现、认识和把握到它;其次,即使人们认识到本然权力,现实社会的统治者也不一定会按照这种要求来设置社会权力。
2、现实权力
是指现实社会中现实存在的权力。它所体现的是权力的现实存在,也有两个基本特征:现实性和变异性。
所谓现实性是指:只有现实权力才是对社会运作发挥实际作用的权力。
所谓变异性是指: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变异,现实权力往往会背离社会权力的本然合理性。
我们看到,随着人类组织的不断进化,尤其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出现,社会成员被分割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大阵营,社会权力也逐步摆脱了原始权力的本然合理性,超越了它的原始目的和限度。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几乎成为设置现实权力的唯一原则,由此导致社会权力逐步强大且专横。
我们更看到,社会权力的强大和专横程度往往与被统治者所受的剥削程度成正比。到了封建制度,社会权力发展到极致,它带给被压迫人民的是深重的苦难和残酷的被剥削,而带给统治者的则是奢侈糜烂和专横跋扈。
3、两种权力的关系
首先,本然权力是权力的价值基础和本质存在,现实权力不过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后者往往会较大程度地背离前者;
其次,本然权力只能对现实权力及社会运作施加深层的“软”影响,只有现实权力才能对社会运作给予直接影响和作用;
第三,本然权力是“应该如何”,现实权力是“实际如何”;
第四,尽管现实权力往往强横地凌驾于本然权力之上,但长远看来,只有本然权力才能给现实权力提供真正的合法性、合理性基础。也即,尽管本然权力具备着那样的虚幻性,但是,向本然权力回归却是现实权力的唯一终极归宿。
正是基于此,我们得出以下判断:
(二)权力的演变轨迹
我们感到,人类发展的潮流应当经历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社会权力的演进也应如此:
由人类利益的共同实现演变为统治者利益的局部实现,此乃第一次否定。这个否定发展到极致的结局是:统治者利益的最大实现和社会权力的极度扩张、专横和强暴。
由此之后开始向相反的方向转化:由统治者利益的局部实现逐步演变为更高层次的人类利益的统一实现,此乃第二次否定。这个否定发展到极致就是: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实现,以及社会权力向原始权力的高层次复归。
近代人类发展史已经向我们昭示了这样一种趋势:尽管资本主义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剥削,但它的确颠覆了封建制度,并由此带来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更好实现以及社会权力的适度合理化;不妨预见,未来的新社会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将在第二个否定过程中取得更大进展。
所以,就社会权力来讲:尽管本然权力难以全面把握,但总能给予大概的把握;尽管现实权力往往会强横地压迫着本然权力,但是,唯有向原始权力复归并逐步逼近本然权力,才是社会权力的未来,并且,也应当是人类努力的方向。所以我们认为:
权力的价值导向应在于保护人民(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权力的基本限度应在于为正当社会行为提供合理、稳定的运作环境;权力的运作目标应在于从深层次激发社会成员的能动行为。
由此而论,任何背离上述导向、超越上述限度的现实权力都是不合发展潮流、不合“本然合理性”的;激发成员心能当是现代社会权力运作的最高目标。
三、权力的分类
社会运作中的权力可以按照不同的属性加以区分。例如:按其主体特征,可以划分为统治者权力和被统治者权力;按其作用方式,可以划分为奖励权和惩罚权;按其作用对象,可以划分为治人权和治物权;按其作用场合,可以划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
显然,权力的根本目的在于运用控制的方式来运作社会行为。故而,此处我们侧重于按照权力对社会发展的职能予以划分。依此标准,可以把权力作如下区分。
1、选任权力:用以确定社会各级管理(统治)人员及其升迁、贬退等奖惩的权力。在各类社会权力中,选任权几乎是最为重要的权力,因为它直接决定着权力的主体,并在社会统治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历来都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
2、信仰调控权力:用以控制社会成员精神信仰体系的权力。它直接决定着社会共同信仰如何形成和社会成员的社会化过程,主要表现为一个社会对其成员精神的统治方式和强度等。
3、信息传播权力:用以控制社会各种信息、思想等精神产品的交流和沟通的权力。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社会舆论、社会倾向如何暴露、社会成员意愿如何表达、社会思想如何交流、社会精神生活如何形成等方面。它与信仰调控权力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控制成员精神的主要权力。
4、利益划分权力:用以确定各种社会利益(物质的和精神的、经济的和政治的等)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如何分配的权力。它是所有社会权力中最为根本的权力,并在深层决定着社会权力的基本格局。
5、利益综合权力:用以发现、综合、表达各种社会利益需求的权力。它决定着社会如何综合各种社会意愿,如何发现社会主流倾向以及社会成员的主要要求,并将其及时反馈到社会决策系统中来。
6、决策形成权力:用以做出各种社会决策的权力。由此而论,选任权力也是决策形成权力的一个构成部分。
7、决策执行权力:用以执行各种社会决策的权力。它在相当程度上表征着社会的可运作性和可统治性: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足够的决策执行权力,则该社会必难正常运转。
8、考评权力:用以考核、评价各种社会决策、行为及其运作效果的权力。社会活动规模越大、越复杂、社会同心程度越低、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要求越高,对考评的要求就越强烈。
9、监督权力:用以监督各种社会行为的权力。它更多是从反向惩罚的角度,来要求和迫使被监督对象按照某种规则或要求去行为;或及时发现社会不当行为,而后借助于纠偏机制给予纠正。
10、纠偏权力:用以制止、纠正各类社会不良行为的权力。它也表征着一个社会的运行状况:如果纠偏权力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社会不良行为,则我们可以基本上断定该社会已经走向或甚至处在非良性发展之中了。
应当指出:
第一,在每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中,上述10种社会权力虽然担负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但从其设置过程、表现形态及作用方式等方面来看,它们往往呈交错交织状态;某些权力甚至还互为因果,此种权力的存在本身就是另种权力存在的必要前提。例如,监督权力就是众多权力本身派生出来的。
第二,上述权力是人类社会自然产生的权力,归属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有。一个社会中上述权力的大小和强弱,以及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的分配情况,基本就可以表明该社会的现实权力配置状况(此处不再展开);用它与本然权力的配置格局做一比照,就可以对社会权力配置的合理性给出一个基本判断。
四、权力运作四大机制
如何保证现实权力按照本然权力的要求合理运作,是社会运作的关键问题。这里,我们将着重探讨权力运作的机制,目的在于为保证现实权力的良性运作提供必要的规矩和约束。
我们知道,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控制力,因此,对此种控制力本身实施必要的控制就成为该控制力能否良性运作的最关键处。也即,制约权力、遏制权力变异的最根本手段就是权力本身。
由此我们以为,权力运作的最根本机制就是制衡机制。按照不同的制衡方式,社会权力的设置和运作应当遵循四种制衡机制:
(一)分体制衡机制
我们知道,现实中的所有社会成员无不被划分为两大集团:统治集团和被统治集团。为便于表述,让我们把统治集团称作“权力主体”,将其占有的权力称作“主体权力”;把被统治集团称作“权力受体”,将其占有的权力称作“受体权力”。
显然,统治集团应当占有权力的大部分(否则也就不成其为统治集团了),因此,在任何社会中,主体权力大于受体权力不但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差量(主体权力与受体权力之间的差别)的大小。我们知道,权力制衡是防止权力运行变异的根本方式,因此,在任何社会中,保持适度权力差量对形成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之间的制衡、确保权力良性运作至关重要。
基此,所谓分体制衡是指:通过合理界定社会权力在权力主体和权力受体之间的分配格局来实现权力制衡。
分体制衡的核心在于:要彻底打破权力只属于统治者的“惯例”;被统治者要从统治者那里夺回应该由他们分享的受体权力。在适宜的分体制衡体制下,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不再是那种只有依靠“保障”才能苟存的“权利”,而是那种具备控制力特征、可以反过来控制统治者的真正意义上的“权力”。
由此可见,分体制衡是通过权力在权力主体和受体之间的配置调整来实现权力制衡的,因此,它可以从根本上设定权力配置格局,从而实现权力制衡。可以这样说,在人类道德修养尚未足够高尚的当代历史条件下,分体制衡机制将是权力制衡之最根本、最有效、最彻底方式。
值得提及的是,在历来的剥削阶级社会中,主体权力往往会远远超过受体权力。专权之所以横行、暴君之所以跋扈,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近代资产阶级革命高举民主、自由的大旗,当代中国近百年来的争民主、求自由,其实质就是寻求权力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再调整,就是从权力主体那里夺回一部分应该属于受体的权力。由此而论,民主、自由等,不过是分体制衡原则的现实要求而已。与此同时,争民主、求自由的艰难和曲折也告诉我们,如何获取足够的受体权力、采取何种手段才能有效保护这种权力,的确是值得认真研究思考的。
(二)分权制衡机制
所谓分权制衡是指:通过把不同职能的权力合理分配给不同的权力集团,依靠不同集团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制衡。
分权制衡的理论发轫于十七世纪的英国,洛克首先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分别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予以运作。十八世纪,孟德斯鸠进一步把国家权力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并强调,为了防止权力的自发扩张倾向和政府的腐化趋势,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之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将分权制衡作为国家机构设置和权力运作的基本原则。一般表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和运作;每个机关都不能离开其他机关独立行使权力;每个机关都拥有防止和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
应当说,此种分权制衡对防止和限制权力滥用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相对于专制独裁无疑是个很大的进步。
但是,按照我们对权力的理解,彻底的分权制衡不应只体现在主体权力身上;只有对全部社会权力(既包括主体权力也包括受体权力)都按照分权制衡机制的内在要求予以设置和运作,才能形成“闭环权力制衡”。在这种权力格局下,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将受到其他权力的影响和制约:此种主体权力不但要受到他种主体权力的制衡,还应受到受体权力的制衡;受体权力亦然。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完满实现分权制衡。
如果说分体制衡从根本上设定了权力制衡的基本格局,那么,分权制衡则是在此种格局下最为现实的权力制衡手段。
(三)责任制衡机制
当着我们运用分体制衡机制合理界定了主体权力和受体权力的格局、进而运用分权制衡机制界定了权力在主体和受体内部的合理配置之后,余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进一步保证每个具体的权力持有者合理地行使他的权力。这对有效实施权力制衡同样至关重要。
所谓的“责任制衡机制”是指:依靠权力与相应的责任、利益和能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制衡。
我们看到,“责任制衡机制”的实质就是“责权利能对等”。
首先,权力必须与责任对等,让责任始终不懈地跟随者权力,附加在权力身上,否则,就无法对每个具体的权力实施随时随地的周密制约。
其次,权力必须与利益对等,否则,不足以激励权力持有者。
最后,权力还必须与能力对等,否则,要么是低能儿享受到他不该得到的权力和利益,要么是贤能者无有施展才华的机会,要么是让权力持有者担负着他们无力担负的责任。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是对本人、对他人以及对社会的伤害和损失。
分体制衡、分权制衡和责任制衡这三大制衡机制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甚至是互为条件的。唯有把三种制衡机制有体地统一起来、共同体现在社会权力的设置和运作过程当中,才能完满实现权力制衡,从而保证权力的良性运作。
(四)道德制衡机制
必须特别强调这样一种权力运作机制,我们称之为“道德制衡机制”。其基本内容是:通过权力者自身的道德修养来制衡权力,从而在根本上保证权力的良性运作。
从理论上看,道德制衡是保证权力良性运作之最根本有效的方式。很显然,如果现实中的每个权力持有者都具备与此权力相适应(甚至超前)的道德修养,他们就会运用自身的最大心能(主体因对异己对象的强烈真情关注而产生的心甘情愿的能动[3])去合理地行使这些权力,从而可以最彻底地保证现实权力按照本然权力的要求良性运作。此种机制一旦具备,管它什么分体制衡、分权制衡还是责任制衡,一概没用,一概多余,一概可以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然而,我们不得不痛苦地看到,道德制衡尽管是那样地美妙,但它实在是离我们太远太远:在物质财富没有极大丰富、社会基础条件没有天翻地覆之变动的前提下,想让权力持有者形成并永远具备那样高尚的道德修养,实在是太难太难。
自文周孔孟开始,中国就有着浓重的仁政、德治思想,其基本思路就是依靠成员自觉来保证权力的良性运作。这种研究取向,使得本来以研究社会问题为重的传统文化,却一直忽视了对制度和法制的研究,并铸就了我国重人制而轻法制的传统。应当说,此种取向的愿望和出发点的确无可挑剔。然而,中国两千年历史上诞生的大量独夫民贼、贪官污吏,却打了他们一个响亮的耳光。正如韩非子批评的那样,总是“恃自直之箭”和“自环之木”,其结果必然是“百世无矢”、“千世无轮”。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又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4]。建国初期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形成了全国人民革命的、健康的、朝气蓬勃的社会道德风尚,为保证权力良性运作提供了最根本的道德制衡条件。然而,后来的形势却急转直下:当着道德不再为权力制衡做出贡献的时候,我们却依然依靠它来保证权力的良性运作。结果,不但带来权力运作的恶化,还导致全民道德水准的进一步跌落:道德堕落、权力异化、进一步的道德堕落、进一步的权力异化。几轮恶性循环之后,现时的道德水准非但不利于保证权力的良性运作,反而充当了权力异化的打手和帮凶。此时此刻我们看到,那种单纯依靠“大公无私”的说教来保证权力良性运作的任何想法和做法,都将是多么地苍白无力、多么地幼稚可笑!
所以我们说,尽管道德制衡机制在理论上是权力制衡之最根本、最有效、最彻底方式,然而正如我们前面曾经指出的那样,在当代历史条件下,唯有分体制衡机制才是最根本、有效和彻底的。
总而论之:道德制衡机制是最理想的权力制衡方式,然而,在当代却没有足够的现实性;前三种制衡机制虽然是在道德制衡难以足够强大时的一种“无奈”之举,然而却是现实有效的。
因此,当代历史条件下权力制衡的最佳方式应为:一方面,要发挥最大的能动去创造道德制衡的基础条件,以为长远的发展奠定基础;另方面,决不能把道德制衡当作保证权力良性运作的主要手段,更不能当作唯一手段。
五、略论当代中国权力
权力运作是社会运作的核心问题,中国社会也不例外。全面分析当代中国权力及其运作,不但有利于政治体制改革,也有利于全方位的社会改革;不但有利于当代,更可为中国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甚至为全人类社会的运作提供榜样。
这实在是个很大、很难的问题,远非吾力、此文所能胜任的。这里,我们将运用前面的结论,对此作个初步考察,并把分析的基点放在世纪之交的中国现实。
按照理论上的设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制度,其执政者(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集团)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他们就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他们的宗旨。在此设定下,分体制衡、分权制衡和责任制衡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道德制衡则是保证权力良性运作的唯一法宝。由此带来:其一,主体权力无比强大且足够集中;其二,当代中国社会几乎没有任何完整的其他权力制衡机制。如果按照经典社会主义理论的视角来看,此种体制不存在什么问题:只要官员一心为民,即使把所有权力都交给他们又有何妨?
然而,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出现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一度有效的道德制衡机制现在几乎荡然全无,而新的配套的其他权力制衡机制尚未健全起来。此时,如果我们立足现实,站在道德制衡并不可靠的出发点来看,就会发现:我们的问题不但存在,而且十分严重。
首先我们看到:当代中国的前述十种权力绝大部分属于执政者,从分体制衡的角度看,其权力差量甚至比资本主义制度还要大。主体权力严重泛化,远远超过了本然权力隐含规定着的限度和范围。反过来,受体权力则受到严重削弱:尽管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力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十大类“权利”(法律用语),但总是难有可靠保障,主体权力的过度扩张总会或多或少地侵犯、损害这些可怜的受体权力。所以我们认为:当代我国权力格局首先不具备合理有效的分体制衡机制,主体权力的泛化乃我国权力格局的根本特征和最大弱点。
其次,在既定的权力格局(主体权力过于强大)之内,主体权力的配置还缺乏分权制衡机制。我们看到:几乎全部的主体权力,集中在以共产党作为核心的领导集团之中;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权力者的自我制衡和约束,近代国家建构中行之有效的分权制衡原则在我们这里基本上没有踪影,因此极度缺乏不同权力持有者相互之间的制衡。谁来决策?我。谁来考评?我。谁来监督、谁来纠偏?……还是我。此种格局,再加上对信息传播机制和信仰(价值认同)机制的强力控制,且有利益划分权力做足够的保障,何人敢不俯首听命?
其三,责任制衡机制同样脆弱。在我国政体的框架中,尽管我们在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但是,在社会现实中我们所能够体验到的,却是大量没有责任或几乎没有责任的权力:在权力几乎肆无忌惮地横发淫威的时候,责任却总是羞答答地躲在后面。究其原因:一是权力及其执行机制十分明确,而责任及其究责机制却十分模糊;二是没有足够的正当利益用以激励权力的正当行使;三是能力与权力的配置不尽合理(这与选任机制有关);四是不合理的分体制衡造就了主体过于强大的权力;五是没有足够强大的分权机制便无法提供足够严厉的外部制约环境。
历史已经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几乎必然地会走向邪恶,更何况:当代中国社会的权力主体还拥有着那样巨大的权力。
我们看到,在道德制衡已经基本失灵的前提下,当代中国权力:大则缺乏分体制衡机制、中则缺乏分权制衡机制、小则缺乏责任制衡机制。三大机制的匮乏为主体权力的腐化、变异提供了足够“完美”的环境。这样,大到部长省长、王侯将相,小到村长镇长、凡夫走卒,只要是拥有权力,哪怕是芝麻粒大的权力,他们就有足够的机会和条件把这些权力发挥到腐败的极致。结果,权力腐化和道德制衡逐步朝着相反的两极演化:一方面,道德制衡日渐脆弱,由此带来腐化的加剧;另方面,那些逐步加剧的腐化必将进一步蚕食日渐脆弱的道德制衡体系。所以,经过几十年的演变之后,中国权力主体必然既泛且滥、终将泛滥。
既然权力终会泛滥,那么,时至今日的神州大地会刮起肆虐强悍的腐败风暴,不就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了吗?
至此我们可以说:
从解决权力问题入手:重构分体制衡机制以解决深层问题,完善分权制衡体制以解决表层问题,强化责任制衡机制以解决现实问题,与此同时,找回道德制衡机制以解决长远问题,实乃政治改革的要点所在。
愿马克思地下有知,愿毛泽东九泉有灵。
注:请参阅“激情如火”(http://sjqrh.easthome.net,或:http://jqrh.heha.net)有关文章
1、漫谈人性及其实现(《激情理论》栏目);
2、再论人性及其实现(《激情理论》栏目);
3、能动的人和能动的社会(《每周一文》栏目);
4、参见《当代中国》栏目有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