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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思考
华炳啸
[内容摘要]
本文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简要回顾了中国100年来宪政运动与政治体制的历史演进过程,从而在这一历史大背景下,分别论述了中国当代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基本原则与发展道路的战略选择等重大问题,并进而在此基础上着重提出了六大政治体制改革新思路,即实行党内法治,扩大党内民主;实行司法改革,保障司法独立;改革人大制度,扩大人民民主;改革政协制度,促进民主协商;理顺政企关系,实现“两权分离”;革新执政方式,试行竞选组阁。笔者最后还提出了四点建议,呼吁加大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研究力度和实践步伐,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人本身,解放生产力。
[关键词] 政治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民主 发展战略
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大背景
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的一系列失败,使中国人第一次萌发了制度创新与宪政改革的思想。然而,维新运动在顽固派的镇压下失败了,随后顽固派被迫推行的“新政”与“仿行宪政”则已难挽危局,做了清王朝的陪葬,而民国初年的政党政治在议员们的吵闹声与军阀们的枪炮声中也彻底地破产了。于是屡败屡战的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之后提出了“以党治国”的思想,认为革命要经过“军政时期”和“训政时期”才能到达“宪政时期”。“军政时期”的任务是建立国家政权,“训政时期”的任务是领导国家并巩固国家政权。他指出:“破坏之后便须建设,而民国有如婴孩,其在初期,惟有使党人立于保姆之地,指导提携之,否则颠堕如往昔之失败矣。”面对军阀混战、列强蚕食和低劣的国民素质,他认识到不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革命政党,不实行党魁集权,推行党、政、军三位一体的一党政治,就无法实现宪政民主。一党政治实行以党建国、以党治国,“夫以党建国者,本党为民众夺取政权,创立民国一切规模之谓也。以党治国者,本党以此规模策训政之效能,使人民自身能确实用政权之谓也。于建国治国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其精神与目的完全归宿于三民主义之具体的实现。”也即是以政权付诸国民、实行宪政民主为归宿,所以从理论上讲这种一党政治与一党专政完全不同。然而蒋介石打着孙中山“以党治国”的旗号,搞一党独裁统治,阻遏宪政民主的发展。当导致官僚腐败、政治孤立,经济崩溃、军事失利、局面失控之时,蒋介石才于1948年被迫假惺惺表示不应“因戡乱而延缓宪政的实施”,并宣布结束“训政”、实施“宪政”。但正如清末的“仿行宪政”丑剧救不了清王朝一样,“行宪”的闹剧也救不了国民党政权。
中国共产党争自由、争民主、争人权、争宪政的民主建国主张及其在根据地、解放区内的民主实践,同国民党“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的独裁叫嚣及其在国统区内的腐败专制统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1940年,毛泽东提出,民主共和国将实行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实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无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实行混合经济、节制资本、平均地权的政策,并保证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同年,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毛泽东演讲道:“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这个宪政运动的方向,……它必然是依照人民所规定的路线走去的。这是一定的,因为全国人民要这样做,中国的历史要这样做,整个世界的趋势要我们这样做,谁能违拗这个方向呢?历史的巨轮是拖不回来的。”“一定要争取民主和自由,一定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如果不是这样做,照顽固派的做法,那就会亡国。”在1945年,毛泽东号召人们克服一切困难,团结全国人民,废止国民党的法西斯独裁统治,实行民主改革,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并指出:“有些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上的不同的。”“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他还指出:“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并提出应当在人民享有充分自由的前提下,“在全部国土上进行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产生民主的国民大会,成立统一的正式的联合政府。”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共产党的成功与国民党的失败再一次验证了这一真理。
建国以后,政治形势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很快就被淹没在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1953年毛泽东同志指出:“‘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想法,是不符合实际斗争情况的,是妨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的。”到1956年中共八大时,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国宣布已经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而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秩序也就被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所代替。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的本质特征是革命干部阶层的代统治,“民本”的“民”也仅仅是一个群体概念,而非个体概念。在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里,中国共产党一方面不断地强化党的绝对领导地位与作用,一方面又不断地强化党建、党员教育和集体领导制度,要求全体党员都要以人民为本,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以便使党能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当好家执好政。革命干部阶层的代统治在新民本主义社会的初期显示了巨大的效能,社会变革日新月异。然而,从一定的角度看,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与孙中山先生所主张的“训政时期”的政治秩序却有相似之处。
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具有革命现实主义的鲜明特征。众所周知,中国的“社会主义”既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基础之上,也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民主获得充分发展的政治、法律基础之上,而是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尚不足以实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在封建遗留较多、民主传统缺乏、文化水平较低、工人阶级力量教弱的情况下,凭借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和较为成熟的思想条件,并经由农工民主革命的暴力方式首先夺取政权,而后通过由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的自上而下式的革命而逐步形成和确立起来的。这种现实状况不仅使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的确立成为一种历史必然,而且也为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提供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然而,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却天然地有利于滋生官僚主义,并会不可避免带来种种难以克服的弊端和阴暗面。于是对于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而言,最大的困难就是如何保证执政党始终都能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当好家作好主,以及如何保证党员领导干部不蜕变、不腐化、不脱离人民群众。显然,仅仅靠“走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的说教和靠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与道德良心,是远远不够的。这些现实问题无疑引起了作为革命理想主义者的毛泽东同志的深深忧虑和高度警觉。1956年毛泽东同志再次向全党告诫说:“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生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到了1964年12月12日,毛泽东同志就已得出了一个相当偏激的结论:“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这些人是已经变成或正在变成吸工人血的资产阶级分子。”他认为:官僚主义者们已经在中国形成为一个“官僚主义者阶级”了,这些人是“政治思想上的资产阶级”,是“走修正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他们要当官做老爷,压制群众,“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夺取政权,由无产阶级专政变成资产阶级专政。”他还错误地认为,那些“政治思想上的资产阶级”中的没有改造好的知识分子,不接近工农兵,而热衷于攀附权贵,热衷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艺术,也已经“跌到了修正主义的边缘”。那么,通过什么形式才能有效地反对“官僚主义者阶级”,防止党变修、国变色、人民政权被腐蚀呢?毛泽东找到了一个“法宝”,那就是“大民主”,也即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武器的群众运动。毛泽东指出:“这种大民主是对付谁的呢?对付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对付资本主义”。“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他认为由于官僚主义者已经篡夺了党的很多权力,要夺回这些权力,纯洁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者─━党和政府,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就只有“踢开党委闹革命”,“充分运用大字报、大辩论这些形式,进行大鸣大放”,批斗并改造这些官僚主义者。这场革命绝不能由官僚们来领导,而只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自己起来革命,并在革命中自己改造自己,自己解放自己。于是,他决定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指导下,利用自下而上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和所谓“大民主”的方式和方法,发动一场旨在“改革一切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文化大革命”,来实现在“天下大乱”中破坏一个“旧世界”,建设一个“新世界”的革命目标。
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由此遭到了“大民主”强有力的冲击和破坏,党政机关被夺权,公检法被砸烂,全国陷入了一片无政府主义派性泛滥、极左狂热思潮肆虐、法西斯主义横行、领袖绝对权威神化的动乱与专制的复杂局面。就这样,在“毛泽东思想”的光辉旗帜下,“群众运动”变成了“运动群众”,“大民主”变成了“大动乱”,“文化大革命”变成了“大革文化命”。在此期间,我国政治生活畸形发展,极不正常,人治成分占绝对主导地位,并出现了一种高涨的政治参与意识与普遍的人人自危心理并存、高度集权与高度无政府状态并存、表面上的大民主与实际上的极端不民主并存的奇特局面。虽然“文化大革命”冲击破坏了新民本主义的政治秩序,但并没有也不可能革新新民本主义的政治文化,更不可能建立起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秩序,而仅仅是以党的个人领导代替了党的集体领导,并把“人治政治”推向了荒谬的顶峰,所以它是中国历史的重大倒退。毛泽东同志的悲剧在于他错误地估计了阶级斗争的形势,依靠错误的人、采取错误的方式,发动了一场人改造人的错误的“革命”。他强调要通过以工农人民群众改造干部与知识分子的方式,去改造社会、改造政治、改造文化教育,却严重忽视了一般人民群众文化教育水平与自主自觉自由能力的明显滞后性,忽视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合理体制建构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忽视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与安定团结的重大意义,从而使整个中华民族蒙受了不可估量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然而“文革”作为一场由激进的革命理想主义者所发动的挑战新民本主义政治秩序的“大民主”运动,又毕竟蕴涵着许多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思索的历史课题。
天安门事件的爆发、“四人帮”的垮台、邓小平的复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使新中国的历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也使新民本主义政治秩序获得了重建、巩固和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正式吹响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号角。没有搞好民主建设和经济建设,是“文革”留下的两个最大的历史教训。所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现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并着重提出了解决党政不分与政企不分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及健全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等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这标志着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正式起步。
二十一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采取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逐步推进的渐进发展战略,在风风雨雨中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启动时期(1978—1986),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有以下几点:1、邓小平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发表,并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讲话集中分析了我国政治体制存在弊端的主要表现、成因和危害,系统阐述了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应遵循的原则。党的十二大首次使用“政治体制改革”用语,并明确提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2、加强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成立了纪律检查机关和中央书记处,并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3、加强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建设,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并在基层试行党政企分开。4、解决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问题,设中央顾问委员会,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加强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初步构想时期”(1986—1989),政治体制改革在前一时期经济改革成果的推动下全面展开。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同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把政治体制改革摆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战略地位。1987年,十二届七中全会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随后党的十三大勾画了改革蓝图,提出要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并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目的、对象、原则、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等内容作了全面阐述。同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迈开了基层民主实践的一大步。1988年,“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为关键”的政府机构改革启动,同时开始推行党政分开、起草《国家公务员条例》。1989年,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使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开始形成。在这一时期,我国在加强人大立法权与监督权、改进选举制度、建立社会协商与对话机制等多方面都有所建树。然而,汹涌而来的“六四风波”却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陷入困境。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调整时期(1989—1997),我们对改革、稳定、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同时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继续强调指出:“没有民主与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使原有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文化也向世俗化、理性化、开放化演进。在这一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在落实公务员制度、转变政府职能、调整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总体而言,处于半徘徊状态。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继续推进时期(1997—),政治体制改革在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全方位变化的压力下,重新成为党和政府及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1997年5月29日,江泽民同志指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推进。同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跨世纪纲领提了出来,从而竖立起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新的里程碑。十五大报告还提出,要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力争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强调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权,推进司法改革,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等。同年10月和1998年10月,我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3月,政府机构改革再次启动。此后,政府机构改革、农村村民民主自治、法治国、宪政民主、司法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新一轮思想解放拉开序幕。
21年来,新民本主义政治秩序经受住了来自自由民主主义者的一次次挑战,不仅获得了重建和巩固,而且还获得了重大改善。这些重大改善推动着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逐步演进,也推动着新民本主义政治秩序向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秩序逐步演化。跨世纪的今天,正是这种历史转折的关键时期。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党的十三大虽然已经过去十二年了,但十三大报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精神,对于我们今天的改革仍具有指导意义。
十三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就是说,要在政治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出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政治体制改革的对象主要是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以及封建主义影响根深蒂固等社会政治现象。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积累渐进原则、有利于稳定原则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采取坚决、审慎的方针,有领导、有秩序地逐步展开。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具体来说就是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工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主选举制度、基层民主生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充分发挥群众团体作用等内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
十三大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上述近期目标是有限的,但是只要能达到这一目标,就能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良好的基础。十年后,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这就大大扩展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内容,使人们看到了“法治社会”(也即实行人民民主宪政的社会)的美好前景。由此,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从总体上就呈现出一种由人治到威权体制下的法制,再到宪政体制下的法治的趋向。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政治基础是宪政民主社会,思想基础是公民文化。法治首先需要一整套能充分体现宪政原则的完备的法律体系,需要一种能切实保证法治实施的权力制衡架构。法治的价值基础是法律平等原则,价值前提是承认并保障人权。为确保人权不受践踏,就必须根据法律至上和程序正当原则,建立专门的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机构,确保司法独立,并切实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执政党依法治国。有学者指出,法制、依法治国和法治国都不是法治,而只是实行法制的人治。当立法者是多数的民众时,便是大众民主;当立法者是仁慈的君主时,便是开明专制;当立法者是专制君主或独裁者时,便是暴政。是否承认以基本人权为前提,以及能否确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是法治和法制、依法治国及法治国的根本分歧之所在。
既然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是宪政民主社会,那么宪政民主社会政治生活的主要标志都有哪些呢?一般认为,有以下几条:
1、实行“宪政民主”。宪政的基础是“共和”,而“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是人类活动的最高形式,这便是‘共和’” ;宪政以立宪为起点,它是验证宪法真实性、有效性和“正当性”的关键环节,是宪法形式的展开和实现,也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宪政的根本原则是限政与法治,这意味着“要建立有限的、负责的政府,防止专横的威权的和绝对的统治”,以实现“对与‘人民主权’直接结合在一起的政治权力的限制”,同时,它还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过程,从而使宪法至上成为宪政最为关注的焦点,并以“法治的秩序性”为其产出物;宪政的根据和内容是民主,而现代民主必定是宪政保障和规范下的民主;宪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也即保障人权,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则构成了宪政系统的支点。
2、实行完善的自由竞选制度。亨廷顿认为:“公开、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是民主的实质,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他还提出:“评判一个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在这种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选举。用这种方式来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两个维度,一个是竞争,一个是参与。”这就是说,“若是一个政治体制到了拒绝其社会的部分成员参与投票的地步,那么,这种体制就是不民主的”,同样,“若是到了最有权势的集体决策者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地步,那么,该政治体制就是不民主的。”而这种参与与选举又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的社会和政治自由的存在”以及选举过程的公开与公平密不可分,同时,对政治结社、政党活动限制的程度以及对新闻自由限制的程度等其他标准也成为测量民主的重要依据。
3、实现“大众参政化”。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意味着增加社会上所有的集团参政的程度。” 广泛的参政可以提高人民对政府的控制,也可以提高政府对人民的影响力。现代化日益将大众利益卷入其中,从而客观上激发起人们希望通过政治组合参与政治来维护和扩大自身权益的强烈冲动,而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又为广泛的政治参与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这就使得政治系统对社会各个层面的全面开放也即政治公开化成为必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性、多样性、全面性和其法治状态下的稳定性,远比某些参政比率数值的高低重要得多。“大众参政化”的实质意义在于,任何公民只要需要或者想参与政治,就能够随时有效地参与政治,而这正是“非现代化政治体系”所无法提供的政治功能。
4、建树法理型权威。在马克思韦伯看来,“理性化”(也即现代化)在政治领域内表现为传统型权威向法理型权威的转变,而所谓“法理型权威”即是一种依据对经由立法产生的法令规章,以及拥有权位的人依法律规则有发布命令的权利的相信而获得了“合法性”的权威。这里的“合法性”是指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权威存在的正当性是其前提。此外,亨廷顿也提出了“权威合理化”的命题,这一命题意味着,“政府是人的产物而不是自然或上帝的产物,秩序井然的社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来源于人的最高权威,对现存法律的服从优先于履行其他任何责任。政治现代化的含义还包括,民族国家享有的对内主权不被地方或区域性权力所左右。它意味着国家的完整,并将国家的权力集中或积聚在举国公认的全国性立法机关手里。”权威的“现代正当性”则孕育出高度的“政治认同”,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中央政府的权威。可以说,“集权而不专制”是宪政政府的一大特征,它融效能与民主为一体,究其原因就在于它是一种法理型权威。
5、形成有发育成熟的公民文化。宪政的落实不在于用法律条文来表达一种价值追求,而在于使人们把对宪政与自由的信念完全地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以形成一种现代的公民文化。这种公民文化以先进的政治法律理论及其观念,健全的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良好的政治、职业与社会道德,高度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准等为主要内容,发挥维护、运行、促进宪政秩序的重要功能。只有形成了这样的公民文化,宪政秩序才能历久弥坚。
当然,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是建设一般抽象的宪政民主国家,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法治)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一、 国情与民族性原则。
这是我国政治发展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指:(1)政治现代化的目标体系、具体内容与进程都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要既能切实保障政治稳定,又能促进政治发展。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大国而言,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缺一不可,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只能选择渐进发展道路。(2)由于民族性主要蕴涵在特有的民族文化传统中,而现代化又不能以丧失民族性为代价,所以,民族文化传统的传承与民族文化传统的现代化转型就至关重要。(3)我们决不能邯郸学步,东施效颦,搞全盘西化,我们只能汲取西方发达国家政治现代化的经验与教训,在学习中追赶,在批判中超越,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现代化之路。
二、 社会主义原则。
中国150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使中国人民站立起来;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使中国人民富裕起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所以坚持社会主义原则首先就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就要坚持“公有、公治、公享、公平、公正、公德”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实践的价值追求。“公有、公治、公享”是指国家机器与生产资料的公有、公治、公享,也即政治民主化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生产资料的公有化需要有一个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漫长发展过程,而政治民主化则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确立并基本完善的根本标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他们把“民主的国家制度”作为无产阶级获得政治解放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在共产主义同盟的第二个纲领性文件《共产主义原理》中,他们在谈到无产阶级政治统治与政治民主两者关系时指出:“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并且对“民主制度”作了着重标识。显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是以民主制度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建立民主制度是“首先”要完成的基础性工程。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就是它的工作。它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只能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采用普选制是符合公社精神的唯一选择。“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社会公职不会再是中央政府赏赐给它的爪牙的私有财产”,“因为这些职能应由公社的官吏执行,因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所有这一切必然要摧毁精神压迫的力量,使科学不仅成为人人有份的东西,而且也摆脱掉政府压制和阶级成见的桎梏”。所以说,“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组成他们自已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社会人为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这就是公社──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把劳动从垄断劳动者自已所创造的或是自然所赐予的劳动资料的那批人篡夺的权力(奴役)下解放出来的政治形式”。无疑,马克思在128年前所阐述的“公社原则”,对于我们今天的民主政权建设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今天,我们已经认识到,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我们要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可见推进政治民主化是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最根本要求。当前,全面推动新民本主义政治体制向人民民主主义的宪政体制方向持续变革和演进,是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推进政治民主化的具体行为和表现。至于“公平、公正与公德”,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原则,它体现了“共同富裕”、“社会正义”与“精神文明”的丰富内涵。
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就要坚决肃清封建专制主义的遗毒,自觉抵制资本主义腐朽价值观念的侵蚀。同时,更多的社会主义,也必须意味着更多的全方位的现代化。
三、 现代化原则
坚持政治现代化原则,意味着要大胆地、创造性地吸收、消化包括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发展成就在内的一切人类文明成果。
坚持政治现代化原则,就意味着必须坚持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并在推进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开放化、智能创新化、文化多样化的大背景下,以实现宪政民主制度、自由竞选制度、大众参政化以及建树法理型权威、建设公民文化为坚定不移的目标。
总之,国情与民族性原则决定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道路与形式,现代化原则决定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内容,社会主义原则决定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性质。这三项原则,对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事业缺一不可。
邓小平同志曾深具远见地指出:“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然而,如何才能有领导、有步骤地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如何才能不断地使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目标成为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鲜活的现实?笼统而抽象的大目标固然已经明确,但人们就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具体道路与具体步骤等现实问题却仍未形成应有的共识。于是,对于上述现实问题进行大胆而深入的理论探讨,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三、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战略
在发展中国家,权威性需求和民主化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以及政治制度化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和经济变革、落后于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这一事实,经常导致现代化过程中的政治不稳定、权威流失、社会失范乃至现代化的中断或挫折。于是,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战略,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步骤,对于落后国家的政治现代化进程至关重要。一般来说,我们面临着以下三种不同的战略选择:
1、抑制保守型战略,也即抑制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建树政治权威,并在政治权威的领导下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变革,而经济和社会变革的成就又会反过来巩固政治权威,从而达到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的目标。这显然与新权威主义的主张颇为接近。新加坡以及民主化之前的台湾和韩国是其典型代表。
2、跃进开放型战略,也即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为范本,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建设,努力使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发展与社会和经济变革同步并进,以促成经济、社会与政治的全面变革,不断满足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的合理要求。抑制保守型国家时常会在遇到突发性危机时突然向跃进开放型转变,而跃进开放型国家也会突然出现“民主化的中断”,逆转为抑制保守型国家。在亨廷顿提出的五种民主化模式中,以阿根廷、秘鲁、玻利维亚等国为代表的轮回型,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韩国等国为代表的二次尝试型,以及以菲律宾、智利、乌拉圭等国为代表的间隔民主型,都出现过上述情况。这说明,贸然推行跃进开放型战略会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3、“间距”渐进型战略,也即在保持两个“必要间距”的前提下,渐进地推动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第一个“间距”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变革与宪政制度化(包括民主制度化与制度民主化)的全面展开之间保持必要的时间“间距”,也即首先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变革,而经济和社会变革的成果不仅会奠定宪政制度化全面展开的基础,而且也会为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扫清一系列障碍,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二个“间距”是指在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和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参与的“高热期”之间保持必要的时间“间距”,也即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必须走在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参与的“高热期”前面,否则就会出现难以预料的政治风险。在政治体制改革共识不足、改革目标模糊、价值取向冲突的发展阶段,采用“间距”渐进型战略尤为必要,因为只有这一发展战略才能为政治现代化积累成熟的前提条件,提供必要的准备时间,从而避免政治现代化进程因“早产”而畸形发展甚至夭折。
然而,在威权主义国家里,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往往紧随经济和社会的变革汹涌而来,并且总是超前于宪政制度化的建设。于是,问题便产生了━━我们怎样才能使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既与经济和社会的变革保持必要的“间距”,又能领先于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及政治参与“高热期”?唯一的方法就是采取“积极的引导政策”,也即在合理的时段内对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予以合理的抑制和积极的引导,以缓冲宪政制度化发展的巨大压力。采取“积极的引导政策”,意味着诸如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集会、请愿自由、公开竞选自由等等易于激发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热情超前地迅速成长的一系列因素,都将受到有限的、合理的引导和控制。但选择“间距”渐进型发展战略的首要前提是,必须首先具备一个现代化的、倡导变革的、明智而有效能的政府,否则,“合理的抑制”政策就有可能沦为反动专制的借口和工具,从而压制民主力量,阻遏民主进程。
选择“间距”渐进型战略,除了首先需要一个明智而有效能的政治权威之外,也需要周密制定的一整套政治发展战略。从改革开放开始到不远的将来,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大体上可以被划分为“适应性政治改革”阶段(审慎的政治改革服务于经济建设,并以经济改革为中心,对民主参与采取“积极的引导政策”)、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阶段和“参与民主化”阶段等三大阶段,对于各个阶段的政治发展步骤、内容与进度,我们都应有科学、系统、明确、切实可行的战略安排(包括改革时间表),从而以期构成对政治权威的一种“法理性”制约,以保证在政治权威的自觉推动下能按照预定计划实现既定目标。这一发展战略必须首先明确宪政制度化的最终目标模式,这一目标模式必须既能保持“社会连续性”与稳定性,又能满足社会发展形势的现实需要,并符合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势,否则,这一发展战略就会难以获得应有的“合法性”或“可行性”,从而失去政治动员力和政治生命力。
抑制保守型和跃进开放型战略,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国家和一定的“政治权威”运作下,或许会取得成功,但这两种战略成功实施的前提条件一般较为复杂而苛刻,政治风险也较高。尤其对于一些正在具有着现代化精神的“改革型”政府领导下走向现代化的多民族落后国家而言,确定“间距”渐进型发展战略也许是最佳选择,因为只有这种选择才可以将“合法性危机”与“传承性危机”(也即“历史断裂性危机”)始终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巩固政治权威,避免“政治衰朽”,从而使政治权威有足够的效能推动既定的政治现代化进程。
中国是采用“间距”渐进型发展战略的典型国家,这一发展战略把当代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划分为以下三个彼此联系的不同阶段:
一、“适应性政治改革”阶段(约1978-2002年)。由于在这一阶段大部分时期,经济改革的任务异常复杂而艰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或发育不够成熟,社会利益格局正在逐步趋向多元化,而其它的政治现代化条件也不完全具备,这就使宪政制度化(包括民主制度化与制度民主化)的具体目标模式难以成熟,甚至只有模糊的轮廓,因此难以形成政治共识。于是,这一阶段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局部改革,为经济建设开路、护航,而并不涉及全局性、深层次的政治体制变革。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宪政制度化的发展落后于社会经济变革,落后于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与政治参与要求。政治体制的权威性与社会的稳定性由此受到潜在的强有力的挑战。因此,对自发成长的社会动员与政治参与要求予以合理的抑制和积极的引导就成为必要。在这一阶段,诸如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集会、请愿自由、公开竞选自由等等易于激发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要求的一系列行为,都将受到有限的、合理的引导和控制。而这一做法不仅缓冲了宪政制度化的压力,而且也为夯实宪政制度化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如果不这样做,就必然导致政治冲突加剧、政治权威流失、社会主义失败、中华民族分裂的严重后果。在这一阶段,我们成功地确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立法与司法工作,以使国家政治法律体系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开始逐步确立法治与宪政精神,并在其它各领域推行具有探索性和尝试性的政治改革措施(如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积累全局性政治体制改革的条件。但在这一阶段最重要也最具有深远意义的事情,莫过于对宪政制度化具体目标模式的超前性探索与建设性研究,莫过于争取政治体制改革共识的理性化行为。而抑制与引导政策的积极意义,也以这种探索、研究与理性化行为的产出成效性为前提。
二、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阶段(约2002-2017年)。在这一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发育成熟,政府机构改革也已顺利完成,立法工作跃上新台阶(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公民的法治与宪政意识逐步提高,世界范围的民主化潮流继续发展,而深层次的经济改革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局面而难以继续推进,导致要求政治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前一阶段对于宪政制度化具体目标模式的建设性研究成果与政治共识的初步形成,使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成为可能。于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政治体制改革逐步进入全局性的宪政制度化建设阶段。在这一阶段,思想解放与人的解放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改革的先导,社会政治生活日趋活跃。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原则与理性精神将为社会稳定提供保证,而适当地保留运用“积极的引导政策”的主动权,维护并加强改革的领导者权威也十分必要,因为政治稳定是宪政制度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在这一阶段,宪政制度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执政党领导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人大制度改革、政协制度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与选举制度改革等,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制度体系。21年前,邓小平就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今天,我们也已经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中国共产党,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也在中国共产党。政治体制改革要成功,就必须首先建设一个具有完备制度作保障的民主集中制的党,切实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并处理好党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政协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三、参与民主化阶段(2017)。当宪政制度化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也即当新的政治体制得以确立,“参与民主化”的一系列前提条件都已具备时,“积极的引导政策”就该完全结束自己的历史使命,使政治现代化进程进入“参与民主化”的发展阶段。参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普遍提高,为公民参与的扩大创造了平和、理性、健康的环境。在这一阶段,国家对结社自由、新闻、言论、出版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以及公民游行、示威、集会、请愿等政治诉求的自由,都将依照宪政原则与法律规定予以充分保护。在完全的法治秩序下,政府开始支持社会动员以巩固宪政制度,扩大政治参与。这无疑将是政治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影响最深入、最广泛、最具有划时代历史意义的伟大阶段,因为它的到来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制度的基本建成。
也许有人会说,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渐进性特征,所以提出任何改革进度与时间表,都将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如果我们没有任何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度与时间安排表,那么人民就会怀疑我党进行宪政改革的诚意,怀疑我们会无限期地推迟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曾在1992年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不冒点风险,办什么事情都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万无一失,谁敢说这样的话?”“从现在起到下世纪中叶,将是很要紧的时期,我们要埋头苦干。我们肩膀上的担子重,责任大啊!”他还意味深长地预言到:“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
这种需要再投入“三十年的时间”才能形成的各方面的一整套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当然既包括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与合理的科技、教育、文化制度,也包括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制度。从1992年向后推30年,正好是2022年(也即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从1978年到2022年,则有44年时间,将近半个世纪。那么,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体制改革,难道对有些人来说仍然是太快了吗?回顾历史,从1898年的“百日维新”、1901年的“新政改革”、1906年的“预备立宪”,到1907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宣布为期9年的“预备立宪”开始(允诺9年后即召开国会,推行宪政),总共不过9年时间。但人们仍然认为9年预备期太长,并迫使清政府宣布把9年预备期缩短为5年,决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推行宪政。结果怎样呢?改良的步伐还是跟不上革命的步伐,1912年2月12日,清王朝宣告灭亡。再看国民党政权,从1928年6月宣布“训政时期”开始,到1948年3月宣布“结束训政,实施宪政”,不过20年时间(其间还经历了10年国共战争和8年抗战),但结果又怎样呢?宪政改革的步伐还是跟不上革命的步伐,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宣告覆灭。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都缺乏宪政改革的主动精神与自觉意识,不是他们带领人民推行宪政改革,而是人民迫使他们推行宪政改革。更何况慈嬉对“百日维新”的镇压早已使人们对清政府失去信心,而蒋介石对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的背叛,也早已使人民大众看清了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本质。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乃知国家事,成败因人心。殷鉴实不远,千秋旧事新。今朝固守旧,明日空哀鸣。难道我们共产党人也要哀清政府和国民党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共产党人吗?!
我们已经进行了整整21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今天,距离“十月革命”一百周年也仅有18年时间,距离建党一百周年仅有22年。所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是要四平八稳,而是一定一定要加快!如果我们能在2017年到2021年间完成宪政制度化的艰巨任务,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制度,进入“民主参与化”阶段,那么,这一宪政制度就将是我们给予“十月革命”一百周年和建党一百周年最好的献礼。
四、 宪政制度化的战略步骤与基本内容
当前,我们正处于“适应性政治改革”阶段的最后时期,肩负着为即将到来的“宪政制度化的全面展开”阶段准备条件的历史使命。对宪政制度化的战略步骤与基本内容进行科学、全面、深入的超前性探索与建设性研究,是跨世纪时期理论界最重大、最迫切的任务。这一任务完成得怎样,不仅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命运,更关系到党和国家在21世纪的荣辱兴衰。
笔者愿提出以下六点改革思路,以抛砖引玉,供理论界同仁商榷研究。
一、实行党内法治,扩大党内民主。
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略,意义十分重大。国家的法治化必须首先从执政党内的法治化做起,因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化、民主化,首先有赖于执政党内政治生活的法治化、民主化。实行党内法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地位与作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应定期讨论、决定具有根本性、指导性的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国内外形势和党建工作,并监督决策的实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也是党内最高“立法机关”,负有制定完备的党纪党法党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党内民主生活,使党内组织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责任。实行党内法治,就必须使全党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威,就必须切实做到党纪党法党规面前人人平等。
2、加强党的最高“司法机关”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执行)委员会都由全国党代会选举产生,互不隶属,平行对全国党代会负责,向全国党代会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执行由全国党代会通过的党纪党法党规的最高“司法机关”,它必须根据“党法”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如开展有关党内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和重要党务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审查等项工作,并严格依照党纪党法党规的条文对全党所有党员(包括中央委员、总书记)进行监督和查处。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党代会决议的最高执行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仍然是全党团结的象征,具有党的最高领导人的地位。但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总书记必须完全执行党代会决议,接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不得干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司法”与监督工作,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也不得越权干涉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党代会决议以及行使对全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等职权的工作。其他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同级党代会负责,其领导成员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名,经同级党代会通过产生。其实早在1920年9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就提出要建立一个地位相当高、职权相当大的很有权威的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也明确指出: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中央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它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进一步明确规定:(1)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监委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3)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撤销。如有不同意见,可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可提交本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解决。在紧急情况下,也可把问题提交上一级监委解决;(4)监察委员会可以利用本级党委会的机构,并有权给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委托任务;(5)监委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离。然而,这些原则却并未得到很好履行,后来在斯大林主持下俄共十八大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改由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中央委员会领导,并按照其指示进行工作。如果列宁提出的党内监察工作原则能得到很好履行,那么斯大林的绝对一元化领导、戈尔巴乔夫解散苏共的叛党行经都不会得逞。这些历史经验教训很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3、实行党务公开制度,逐步推进党内民主。实行党务公开制度,就是要按照党内公开的原则进行党的领导活动和党务活动,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使党员群众既能参与制定政策、在党内建设性地批评党的政策,又能清楚了解各级、各位领导干部对重大问题的态度和行为,因为这是所有党员正确履行民主监督权与选举权的前提条件。推进党内民主,首先要按照“民主”的共性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如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制度、选举制度、干部制度、党员建言制度、平等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政策讨论与辩论制度等等),使党的领导机关依“法”治党,使党员群众依“法”行使党内民主权利。其次,要明确党内民主的实质是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多数党员的意志既要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制度上,又要体现在对各级领导人的选举、监督、弹劾和撤换上,以实现列宁建党思想的一条基本原则:“使党的所有上层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出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实现这条原则就能使官僚主义与腐败现象无所遁形。再次,一定要明确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应当是共产主义觉悟者,而不仅仅是党的政治工具。为此,当代共产党人必须首先使自己树立正确的民主化的思想方式和民主化的政治价值观念,而后才能带动人民群众建树民主理性。正确的民主化的思想方式和政治价值观念,就是真正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方法论。这一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求我们必须破除教条主义迷信,努力使自己学习并掌握好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追求真理,提高觉悟,创造性地思考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模式和方针、政策;必须破除对领导、对上级的盲从态度,坚持真理,尊重事实,理性化地思考党员的权利、义务、责任、作用、价值与行为,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小局与大局、民主与集中、人民性与党性的关系。作为中国共产党人,我们应当像维护自己的双眼一样维护党的民主和团结,而绝不能使党成为“独眼龙”。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党内民主的实现必然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操之过急只会适得其反。
二、实行司法改革,保障司法独立。
我国司法工作独立性差的两大原因,一是司法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二是司法机关对各级党组织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司法改革就是要破除这种依附性,增强司法工作的独立性,从而奠定法治社会的基础。司法改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四点:
1、集法院、检查、司法行政机关于一体,设司法院。国家司法院与国务院并列,都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国家司法院下设宪法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宪法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司法部部长分别由国家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国家司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及院务委员组成国家司法院院务委员会,统一协调所辖相对独立的各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的关系。司法部除下辖律师管理机关、公证管理机关、狱政管理机关、法制监督机关、法制建设机关、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机关、司法外事机关等机构之外,还统一主管司法系统的人、财、物工作,如司法系统的任职资格考试(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等)和任免、调动、惩戒等事宜。此外,也可以考虑改变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做法,以进一步排除地方党政部门的干扰。这一系列措施改变了把司法系统的人、财、物置于地方政府干预之下的现行体制,有利于提高法官、检查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与素质,确保司法工作不受行政干预,实现司法公正。
2、建立职业法官和职业检查官制度。一是要把住法官、检查官的进口关,使司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都能严格按照法官法、检查官法的有关规定选拔和任命法官、检查官。二是对法官、检查官应当实行不可更换制,即法官、检查官被任命后,只要没有法定的违法失职情形,就应任职到退休为止,不得随意更换,以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敢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三是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查官中选任,而不允许从外行调入或转业。四是上级法院的法官和上级检察院的检查官应从低一级法院或检察院中择优选拔,以保证他们具有优良素质和丰富经验。
3、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件审批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司法公开制度,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并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也可以设立审判工作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各委员会均由50%有关知名法律专家和50%有关优秀法官组成,负责对各专业的一些疑难案件向审判人员提供专门咨询,但不干预独立审判工作。要保证使法官和检查官只服从法律,使他们绝对不受司法系统内外任何组织与个人(包括党组织、院领导以及国务院或地方行政领导)有悖于法律精神的任何干扰。
4、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院党组织系统。司法工作当然不能没有党的领导,但各级党组织(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个人凭借一定的党权)对司法工作的干涉却必然严重损害党对司法工作的正确领导。在采取组建司法院等司法改革措施之后,司法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依附性将不复存在。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必须改革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首先,要使司法院党组织在党内具有相对独立自主的组织人事权,如规定司法院系统党组织在严格遵守党纲、党章、党纪、“党法”、党规的前提下具有相对的组织独立性,即在中纪委的直接监督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指导下,召开本系统的党代会;由各级司法院系统党代会通过选举方式差额提名本级司法院领导候选人名单,报中纪委严格依照有关“党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中层与基层党代会提名名单还应首先报上一级司法院党委同意),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国家司法院院长在形式上应通过国家主席向全国人大提名),然后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选举后,产生该级司法院院长、副院长若干名;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当选者将直接兼任本级司法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职务;应规定民主党派不在司法院系统活动,所以经提名、选任产生的司法院领导人均为共产党人;司法院系统中,除选任产生的领导成员之外,其他工作人员均应通过严格的考任制产生;司法院纪检委领导成员由中纪委提名,经司法院党代会通过产生;司法院纪检系统均接受中纪委直接领导,而不接受司法院各级党委的任何领导,但应向司法院同级党代会报告工作;司法院系统党的最高负责人(也即国家司法院院长)根据有关党的组织法规定兼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职务。经过改革,司法院党的各级领导成员(不包括党的纪检领导成员)的产生不再受司法系统外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影响和干扰,只要由本系统内党代会提名,并符合党的有关明文规定,经纪检委资格审查通过,即可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司法院党组织在司法院系统内绝不具体干涉任何司法工作,它的职能作用主要是负责各级司法院主要领导人的提名工作、开展司法院系统内党员的正常组织生活、保证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和严格执法、与党员的司法腐败行为作斗争等。在这一司法权力运作过程中,新体制必须充分体现以下原则:(1)国家法律至上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党纲、党章、党纪、“党法”、党规制约原则;(4)党管干部原则;(5)党不具体干涉司法工作原则;(6)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结合原则(例如司法院党委成员人选是经由党代会差额提名、中纪委资格审查、人代会选举产生的,从而使人民代表的意志能够最终影响党组织的领导人选,充分体现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
三、改革人大制度,扩大人民民主。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与作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民代表的作用。此外,我们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改称人大常委会为参政理事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位与作用必须得到进一步加强。具体措施就是首先把人大常务委员会改名为人民参政理事院,简称“参理院”,其成员改称“参理员”,全部实行专职化,并规定凡当选为参理员者,必须与原工作单位、原所在政党或社会团体等组织脱离一切关系,以便使其能排除局部利益的干扰,公正、负责地从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行使代议代理权,但共产党人身份的参理员在与其原所在党组织脱离关系后,其党籍自动转入参理院共产党党团;其次,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地方人大主任、副主任均改称国家参理院主席、副主席及地方参理院主席、副主席,原人大常委会组成、任期、产生办法等大原则基本保持不变,但职权范围应有所扩大,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具体内容应得到必要的改进,并不断提高参理院工作民主化、制度化的水平。这样做,将有利于提高现人大常委会的地位、作用与社会影响力。
2、保证党在人大中的领导地位永不动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要想巩固,就必须首先保证党在人大中的领导地位永不动摇。在人大代表及其参理院参理员的民主选举中,一定要保证我党在人大及其参理院中获得优势地位。参理院必须实行专职化,而当选为参理员的所有共产党员应组成共产党党团。共产党党团将作为参理院中唯一的一个政党党团,在参理院中发挥重要作用。参理院主席应由参理院共产党党团推荐,经国家主席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而副主席应在参理院全体会议上竞选产生。共产党党团将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特别直属党组织,接受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这样,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所作出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就能经由共产党党团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参理院的法律化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党在人大及其参理院的政治领导,并通过这种政治领导和法治的有效方式来间接地进一步实现党对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原则性指导。
3、改进人大选举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人大代表与参理员竞选制度,并依法推行政见代表制,也即人民代表竞选人或参理员竞选人必须向选民或行使选举权的人大代表公开个人政见,接受选举人质询;选举人根据竞选人政见及对竞选人道德品质与参政议政等多方面能力的评估,来决定投票意向;竞选人必须对个人政见及支持自己的选举人负责;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人民代表与各级参理员,将会更具有真实而广泛的代表性。此外,应规定所有各级人民代表、各级参理员都必须经过基层竞选产生。
4、大力加强宪政制度化的立法工作,逐步扩大人民民主。宪政制度化的进度决定于立法工作的速度和质量,所以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意义重大。我们需要早日制定完备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法》和《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法》等多部法律,以逐步扩大人民民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休息权、伤老病残可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除维护公民的个人人权,我们还应认真维护公民的集体人权;而维护任何人权都必须以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基础,基本人权也即特指公民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其中又要以公民的生存权为最基本的人权,以公民的政治权利为最关健的人权,以公民的经济权利为最根本的人权;公民的生存权必须通过公民的政治权利来保障、通过公民的经济权利来实现;在公民的政治权利中,又尤其以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竞选自由与诉愿自由至为重要;所谓言论自由,即指公民依法通过集会讲演、新闻媒介、出版物等各种形式来充分表达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所谓结社自由,即指公民依法根据备案监督原则而不是根据批准管治原则来结成某种社会团体并进行合法的社团活动的自由;所谓竞选自由,即指公民依法作为竞选人或选举人有平等地参加竞选活动的自由;所谓诉愿自由,即指公民为了获得某项权益或表达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当处分侵害行为的不满,依法向有关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愿、复议申请、诉讼以至进行合法的游行、示威活动的自由;但是任何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均不得危害整个中华民族的集体人权,尤其是绝对不能危害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即必须以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民族进步与社会发展为前提。为此,我们就必须努力畅通民主渠道,积极调控社会矛盾,开展政治文明教育,加强政治行为立法;就必须在各地建设人民广场作为人民集会的专门场所;就必须在各地开设人民议政厅作为人民咨政、参政、议政的专门场所;在各地人民议政厅应经常性安排有关参理员、议政员(即政协委员)、政府官员、司法官员、人民代表等向自由自愿参加的人民群众做工作报告或演讲,并进行平等的交流,以通报要情、宣传政策、沟通意见、答辩质询,从而使有关各方与人民群众能始终保持血肉联系;任何公民也均可在人民议政厅发表或讨论政见、提出或反映意见,有权向有关方面提出诉愿、质询和咨询,并有权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获得答复;人民议政厅必须依法管理,正确引导,推进公开性,增加透明度,提高效率,增进理解,从而加强人民对国家有关机关工作的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政治生活良性发展。总之,只有切实保障社会主义人权,有效保证民主渠道畅通,人民群众才能自觉采用理性、平和、健康、积极的方式参政议政,并放弃已无必要的极端民主方式,积极地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四、改革政协制度,促进民主协商。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它为加强和推进多党合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今天,政治协商制度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获得新的发展。
1、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改称人民议政院,使其成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各宗教团体代表以及各阶级、各阶层、各行业、各界代表、港澳台代表、华侨、归侨代表与其他特邀人士等组成的广泛的人民政治协商与议政参政机关。议政院成员称议政员,均应按照经同级参理院提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的议政院席位划分名额及议政员资格、产生办法和程序,由各有关方面直接酝酿推举或内部竞选产生。各级议政院主席均由中国共产党提名,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在议政院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各级议政院均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确立和完善人民议政员推选或竞选制度,并依法推行精英代表制。议政员一般不实行专职化。每一个议政员均应能集中代表和反映所代表利益团(群)体的具体利益,并在该利益团(群)体中深孚众望。所有当选议政员在任期内均对其特定的推举单位或选举单位负责,并不得与所代表的原工作单位、原所在政党或社会团体等组织脱离关系,如必须脱离关系,则该议政员应当辞职,然后再由原推举或选举单位重新推举或选举。
3、议政院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议政院将依法行使广泛的参政议政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审议权等,但主要发挥参政议政、质询监督、政治协商等功能,旨在充分表达各利益团(群)体人民的意愿,并在意愿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广泛进行政治协商,督促解决问题,同时加强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全社会的合作团结与和谐发展。议政院的最重要价值就在于它能发出最具代表性的不同的声音,而这些不同的声音将在参理院、政府部门和执政党中得到有机的整合。
五、理顺政企关系,实现“两权分离”。
新民本主义制度下国有经济的所有制性质,是一种国家所有制。政府既拥有公共行政权,又拥有国有产权,甚至还拥有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权。这三项权力统掌于政府手中,使政府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每一角落。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基本上相当于一级政府官员,他们受政府委派,对政府负责,由政府调迁。在实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问题也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扮演着“仲裁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作为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相竞争的国有经济的产权管理者,扮演着“被仲裁者”的角色。这种经济关系不仅制造出了“官僚化经济”的毒瘤,而且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从法律上来说,公共行政权的运用应以行政法为基础,而国有产权的运用应以经济法为基础,这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只解决政企分开和第一种“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却不解决第二种“两权分离”(即国有产权与公共行政权分离)的问题,国有企业问题就不会得到根本解决,政府机构改革也不会获得最终成功。
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把当前的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分解为性质不同的政府企业和人民所有制企业。政府企业主要包括只能由政府管理的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经济宏观调控的大型基础产业和一些非盈利性基础企业,除政府企业之外的国有企业则均应改革为人民所有制企业。人民所有制企业的一切财产属于人民,并应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事务全权代理常设机构
参理院代行产权管理权。参理院下设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负责组织人民所有制企业的董事会,有关人大代表及人民所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与工会组织则应共同参与组织企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招聘经理人员,由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工作。人民所有制企业最终只对参理院负责,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高薪招聘优秀的经理人员。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参理院选举产生的参理员负责,参理院以及人代会根据人民所有制资产增殖幅度来评价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所以,经营效益将直接与经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及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收入与业绩评价挂钩。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以资产增殖、利润增加为首要目标,所以,当某一企业难以再产生利润,或者卖掉这一企业再转而投资其他企业会带来更丰厚的经营回报时,董事会会像私营企业主一样毫不犹豫地把这个企业卖掉或关闭,而把关闭企业带来的诸如失业人口增加等社会问题交由政府解决。这样,人民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就得以甩掉包袱,获得与私有经济、集体经济同等灵活的经营机制,而产权转让市场也将获得大的发展。人民所有制企业所获取的赢利可分为税后利润和税收两大部分,税收上缴人民政府,税后利润上缴参理院。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主要是改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增加政府税收、增加就业机会,所以对于政府而言,不管是人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归属参理院,而不再归属政府)、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私人所有制企业,只要能创造更多的税收和更多的就业机会就是好企业,由此,多种所有制企业就可以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政府从此甩掉了国有企业的沉重包袱,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以资产增殖、利润增加为宗旨的参理院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除了将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再投资出去,以创造更多利润外,还将向参理院上缴一部分合理提留的利润资金,用于发展人民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义务教育事业。这样,人民所有制企业的效益将直接与我国人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挂钩,人民所有制经济越发展、越壮大,人民的社会福利水平也就越高。于是,切身利益将驱使人民高度重视人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并由此对人代会、参理院、人民所有制资产管理委员会形成强大的压力和有效的监督力度,推动人民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通过以上改革,政府与人民所有制企业都甩掉了不该背负的包袱,实现了真正的政企分开,同时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和企业竞争能力,并明晰了产权关系,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
六、革新执政方式,试行竞选组阁。
执政党如何实现对政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中最关键、最敏感的问题。一方面必须把竞争机制引进政治领域,另一方面则必须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保证党的领导不受挑战,难度可想而知。虽然深层次地探讨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度,但不入禁区,焉得真理?为此,笔者愿在此提出一种大胆超前的新思路竞选组阁制,供大家推敲研究。
(一)、改革的基础:巩固新的政治权力架构模式
新的政治权力架构模式的确立是进一步推行竞选组阁制的基础。通过上述五步改革,党政领导体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继续巩固、完善这些新的体制。
1、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国家元首与四院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经中国共产党全国党代会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家元首也即国家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经中国共产党司法院系统党代会推荐(须首先报经中纪委审查通过)、国家主席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家司法院院长一名,兼任司法院副院长的宪法法院院长一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名、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一名、司法部部长一名,以及院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国家司法院;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经选举产生参理员若干名,然后经共产党党团提名(须首先报经中纪委审查通过)、人代会选举产生参理院主席一名,并经参理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若干名,组成国家参理院;根据上届国家参理院提议、全国人代会审定通过形成的国家议政院席位划分名额,各有关方面已于两届人代会之间通过直接酝酿推举或内部竞选方式产生国家议政员若干名,同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荐、上一届国家主席提名、上一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已产生议政院主席一名,并经议政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若干名,组成了国家议政院,由国家议政院向全国人代会报告工作;经中国共产党全国党代会推荐、国家主席提名、人代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一名,并经总理提名、人代会通过产生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国务院。国家主席、国家司法院、国家参理院、国家议政院与国务院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形成图示(1)中的关系。
2、完善新的执政党领导体制。经过改革,全国党代会真正成为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纪委和中央(执行)委员会都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同时,中纪委也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真正成为了党内最高“司法机关”。党的最高领导人产生的办法将别具一格。在全国党代会上,选举产生两套国家主席(兼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竞选提名名单,然后由两套竞选班子在全国人代会上进行竞选辩论演说。根据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结合的原则,国家主席当选者将自动兼任党的总书记兼党的军委主席,副主席当选者将担任党的政治局常委。此外,在党内组织关系上还将出现重大变化。在中纪委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下,有司法院党委(领导整个司法系统所有党员)、机关党委(领导国家公务员系统中所有党员)、参理院共产党党团、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部队系统所有党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主要领导其他企事业、社区、乡村等单位群众中的党员)等不同类型的党组织。其中,司法院党委和机关党委是党设在国家工作机关中的党组织,为避免国家工作机关外党组织(尤其是中央委员会)人为干扰司法工作与行政工作,所以要允许他们召开自己系统内的党代会,具有比一般党组织更多的自主权(主要是组织人事权)。这些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并保证司法公正或保证依法行政,但不干涉具体司法工作或行政工作。中纪委将通过直接的党纪检查来保证这些党组织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中央(执行)委员会将通过共产党党团的立法活动(这些立法活动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国家意志)和政治领导来保证这些党组织为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努力。参理院共产党党团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是我党在人大和军队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力量,所以将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领导。此外,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委员、常委如何产生,党内多种关系如何理顺,如何切实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等等问题,都需要很好解决,并使之制度化。
(二)、改革最低目标:差额竞选,党政分开。
1、 差额竞选国家总理。
在政府换届时,由全国党代会向国家主席同时推荐出两名国家总理候选人,然后由国家主席向全国人代会同时差额提名。两名总理候选人在人大经过公开竞选演说、辩论和答辩后,由全国人大代表最后选举产生国家总理,并授权总理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若干名,进行政府组阁工作。
2、实行党政分开。
邓小平强调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所谓党政分开,是指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分开,也即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逐步走向政治结构合理化、政治关系法治化、政治行为规范化、政治秩序民主化。党政分开的关键和难点问题,一是党究竟应该如何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以推动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化进程?二是如何在实行党政分开的同时,也即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第一个问题是党政分开的实质内容,第二个问题是党政分开成败的关键。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党治理国家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即开始用法治的方式来实现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这一重大变化无疑为下一步实行党政分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治社会的一个最重要标志就是党必须守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所以尤其要破除党包办一切的旧观念,树立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的新观念。邓小平指出:“改善党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应该把大量日常行政工作,尽可能交给政府、业务部门承担,党的领导机关除了掌握方针政策和决定重要干部的使用以外,要腾出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做群众工作。”
党负责向国家推荐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军委成员、参理院主席、司法院院长、国务院总理、议政院主席等重要领导人物,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国家参理院制定国家发展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这一切必须是一个反映和集中工人阶级和人民意志的民主过程,必须合宪、守法。当党提出的法案或人事任免建议遭到人代会或参理院与议政院否决时,党必须服从,并另行提出;党如果有违宪行为,宪法法院必须依法判决违宪(党的中央委员会已无法干预司法院党组织内部的一般人事安排,且司法院党组织也无权干预宪法法院等机关任何具体的司法工作,这就使“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为可能);党的中央委员会只能监督政府工作,或通过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参理院的活动间接地影响、制约政府,但无权直接命令或干预政府工作;除了共青团外,党无权向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与组织发号施令,而只能通过党在人大和参理院的立法活动,也即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这些社会团体与组织的活动;党组织无权直接干预人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企业的活动,而只能在工会的合作下通过参加企业监事会(以人民所有制或政府所有制股份部分代表者的身份)来监督企业活动;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任务是监督并支持村委会工作,而不是领导村委会工作。党的工作重心是思想政治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争取群众、引导群众,是起重要的保证和监督作用。实行党政分开,不仅能改变权力高度集中的现象,而且还能使党组织超脱于矛盾丛生的具体政治事务之上,从而使党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党建工作和群众工作。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党政分开”只是相对的和一定程度上的“党政分开”,而且“党政分开”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容易出现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所以它不是解决党政关系的根本出路,而只能是向“两党部竞选组阁制”发展的过渡性政策。
(三)、改革最高目标:组建两党部,实行“两党部竞选组阁制”。
1、实施步骤与内容。
(1)、在全国党代会上,制定有关“两党部竞选组阁制”的完备的党规、党法和党纪条文,并修订、完善党纲、党章,从党的制度上确保全党的团结统一与改革的顺利推进;
(2)、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领导和中纪委的监督下,根据党代会有关决定,组成中国共产党第一党部和第二党部筹备委员会,然后采取某种适当的“党员重新登记”方式,使在司法院系统党组织、机关系统党组织、参理院系统共产党党团、部队武警系统党组织之外的其他党员一分为二,分别登记为第一党部或第二党部的共产党员。这些党部管辖下的党员,将同时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接受中纪委的直接党纪监督,接受所属党部党组织的具体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党部是党的一级分组织,在党内具有与司法院党组织、机关党组织基本相同的地位与自主权。所以它没有自己的党纲、党章,而仅仅是具有着一定自主权的党中央下属的特殊一级党组织,其所属党员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证件上将注明其所属党部和具体党组织名称)。
(3)、第一党部和第二党部分别召开党部全国党代会,经中纪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这一资格审查制度确保党的中央机关对党部行使必要的组织领导权尤其是干部审查权),选举产生本党总部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委及主席;两党总部执行委员会主席将同时成为国务院总理竞选人,代表本党总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国务院总理竞选活动(如发表竞选演说、进行政策辩论、答辩人大代表提问等);竞选获胜者所在党总部将成为政府组阁党,竞选失败者所在党总部将成为政府合作监督党;政府组阁党的省、市、县、乡各级党代会经同级纪检委资格审查通过、上级党部组织同意,将依法向同级人代会差额提名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候选人,然后经人代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领导人。两党部地方各级党部执行委员会领导成员均应经同级纪检委资格审查通过、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而实行垂直领导的各级纪检委领导成员则应由上一级纪检委提名、经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两党部全国党代会报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为本党部命名,如命名第一党部为民主共产党,第二党部为自由共产党。民主共产党与自由共产党将以提高党员素质与觉悟、宣传党的大政方针与党部具体政策主张、争取群众(民意)、赢得总理竞选、领导或监督政府推动国家进步为己任,并努力通过对政府的强有力领导或监督来实现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性目标与本党部的具体政策主张。两党部竞选组阁制既继承了“传统一党制”的优点,又借鉴了西方两党制的经验,从而形成了一种不同于西方两党制的新型一党制”。
(4)、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常委扩大为13人,其中包括总书记(同时为党的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当选者)、国家副主席当选者、国家司法院党委书记(或称国家司法院党总部主席,同时为国家司法院院长当选者)、机关党委书记(或称机关党总部主席)、民主共产党党总部主席、自由共产党党总部主席(两党总部主席之一必为国务院总理当选者)、国家参理院共产党党团主席(同时为国家参理院主席当选者)、国家议政院主席当选者和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五名中央专任常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部队代表)。在13名中央常委中,经由全国党代会或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的人选占到9人,即兼任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参理院主席、国家议政院主席的4名常委和5名专任常委,共占常委会人数的69%。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常委会将作为党内统一的最高政治领导核心机关,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
2、 改革的现实意义。
通过党的执政方式的全面改革,我们一方面可以切实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另一方面也能不断扩大人民民主,确立宪政秩序,积极推动全社会自由、和谐、健康、全面地向前发展。这一改革无疑具有着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些现实意义主要集中地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全面改革后的党内领导体制呈现出如下图所示的全新组织关系:
在这种全新的组织关系中,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与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内任何人及其组织都具有着实现“党内法治”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而中央(执行)委员会则完全掌握着军队(包括武警部队)的领导权,并通过对各级参理院共产党党团的领导而实现党对参理院以及人代会的政治领导。党还通过司法院党总部加强了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通过机关党总部加强了对公务员队伍的政治领导,通过民主共产党党总部与自由共产党党总部加强了对政府活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领导。过去我们总是面临着这样一个悖论:过于强调党政分开有可能削弱党在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造成党的群众工作萎缩的局面;不强调党政分开却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更有损于党的领导。但新的两党部竞争体制则鲜明地提出:“党就是要极力争取对人民群众的实际领导权、对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实际领导权和对政府的法定领导权。”对于两党部而言,谁能密切联系群众、争取群众、引导群众,以“人民公仆”的形象切实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谁能深入企事业等基层单位、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赢得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普遍认同,谁能提出社会主义建设的最佳方案、以“廉洁高效”的党风、政风赢得人民及其人民代表的衷心拥护,谁就能赢得组织政府的权力,成为“政府组阁党”。竞选的强大压力将远远胜过以往党内的任何说教,迫使两党部都把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党总部的中心工作,都把党的廉政教育工作(提高党员的觉悟与素质)、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提高群众的参政议政水平)、竞选与执政的政策调研工作(提高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的执政能力)视为党部的生命来高度重视。这样,党的群众工作、基层工作、党员教育工作、政策调研工作等党的重要工作,以两党部竞争为动力,必定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强化,从而打开新的局面。此外,宪法应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各级政府首脑、各级司法院院长、各级参理院主席、各级议政院主席都必须由中国共产党人担任,这将是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所以,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看,改革带来的不是党的领导的削弱,而是党的领导的加强。通过改革,党不仅形成了“集权而不专制、分权而不分离、制约而不失衡”的新体制,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而且还把竞争机制引进到党内,引进到国家政治生活,从而使党政一潭死水变活水,揭开了党的领导方式变革的新篇章。
(2)、不是分化而是统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团结统一首先有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党代会的最有力保证,有全党统一的党纲、党章、党纪、党的组织的强有力保证;其次,党内最高“司法机关”
中纪委拥有着至高无上的“依法治党”的权力;中纪委对下属各级纪检委实行垂直领导,有权依法撤消下属各级纪检委的处分决定,有权越过下属各级纪检委直接调查处理党员违纪事件;党内无论是谁(上自总书记、各党总部负责人等党的领袖,下到普通党员一律平等),只要违反党纪(包括发表有违“四项基本原则”或党纲的言论或有贪污腐败行为等等),中纪委都有权自行立案调查,如果证据确凿,中纪委有权依“党法”从严惩处;被纪检委开除党籍者,其所在党组织组织关系立即终止(不论是某党部党员还是参理院共产党党团党员),如果其人还担任有关党政要职,即使担任党的总书记兼国家主席或某党总部主席兼国务院总理等重要职务,也必须依法立即辞职,留下空缺依法补选;最后,中央(执行)委员会不仅对四个党总部具有思想和政治领导权,而且还拥有军队实权和影响人大及其参理院决策的决定性权力;党的总书记依法兼任党的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其担任的国家主席职务并不完全是个虚职,他不仅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提名产生国家司法院院长、国家参理院主席与国家议政院主席,而且有权搁置或否决国家参理院通过的部分法案或决议,有权在非常情况下提议解散政府,要求提前大选;这些权力使党的总书记必然成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乃至全党的政治核心,成为党的大政方针的有力保证者,并成为两党总部竞选组阁这一“杠杆制度”的坚实有力的支点。
(3)、不是动摇而是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改革的口号是:“把最后的抉择权交给人民!”这意味着我党开始由代人民当家作主向支持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转变,也标志着新民本主义政治制度开始被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制度所替代,而正是这一伟大的转变将使我党获得人民永远而可靠的支持,使我党再也不会面临“社会主义制度危机”和总体性挑战。“把最后的抉择权交给人民”,首先体现在两党总部竞选活动中。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独立的判断来选择民主共产党或者自由共产党来组织政府,有权对民主共产党或自由共产党提出任何批评,而这种批评丝毫不会动摇整个中国共产党的权威。一般而言,政府难免要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因为世界上还从来没有不犯错误的政府。在今天,当政府被发现犯了一个大错误时,人们特别抨击或反对的首先不是政府,而是领导政府的整个中国共产党,
这一点使得党更容易受到攻击,也更不容易应付遭受攻击的局面,从而使整个党变得谨小慎微而异常脆弱,经不起公开的责难,并且很难在“正常批评”和“恶毒攻击”之间划清界限,甚至不得不采取措施去压制尖锐的批评。人们普遍感觉一党制不民主,部分原因就在于此。但在改革之后,如果当自由共产党政府出现严重问题并引起人民强烈不满时,人民不会对整个中国共产党发泄任何怨气,而只会限于对自由共产党表达不满,并会考虑在下次大选中是否要改投民主共产党的票。人民有了选择执政者、参与政体运作的权利,就再也没有任何必要去采取过激行为反对国体。对于政府而言,必须依法推行“政府权威制”,使政府的政策在法律和任期范围内不因人们一时的反对而被迫终止(因为有些政策要在推行一段时间后才能明断是非)。这样,即使有合法的抗议政府的示威活动(“合法性”保证不妨害社会秩序),政府也不必恐慌。合法的抗议活动(抗议活动是否合法最终由司法部门裁定,而政府再也无法通过党内领导关系或行政权力干涉司法活动),不会再被视为阴谋颠覆政府的反革命事件,而只会被视为是表达政治诉愿的一种方式。“把最后的抉择权交给人民”,还表现在国家重要领导人的产生办法上。党负责向人民差额推荐干部,由人民最后从中作出抉择(也可以全部否决,要求重新提名),这是“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结合”原则的充分体现。在党内一些重要领导人的产生办法上,也体现着“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结合”的原则。例如,党的总书记的产生要经过“a:被党代会提名为国家主席候选人;b:被人代会选为国家主席;c:以国家主席当选者身份被党代会自动认可为党的总书记”这三个步骤,其他党的重要领导人的产生过程也与之相似。也就是说,党的重要领导人不仅首先要得到党内认可,而且还要最终得到党外人民群众的认可。总之,只有人民手中的最后一票,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党与人民的这种鱼水交融之情,使任何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谋都注定要失败。此外,党内新的领导体制使党的中央机关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这就使党的中央机关更不易受到攻击。无论是政府还是司法部门出现任何大的问题(如司法腐败或政府官员腐败),一般都不会使党的中央机关直接陪着蒙羞受辱,遭受重大牵连,这就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使党的中央机关可以利用相对超脱的地位和国家主席的权威驾驭局势,消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也就大大缓解了党中央所承受的巨大政治冲击压力,大大降低了以党中央为矛头的政治冲突系数,从而使党中央成为全党团结与统一、正确领导与坚强核心的象征,并更好地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与政治调控功能。
(4)、不是扰乱而是改进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全面而深化的改革,大大革新了党内领导体制,改进了党对政府工作、人大工作、司法工作、政协工作、群众工作等的领导,使民主之中有集中,集中之中有民主,既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又确立和巩固了宪政民主体制。此外,党和国家的新体制提供了功能强大的监督系统,使民主监督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新体制下,贪污腐败将无以遁形,廉洁高效将蔚然成风,党的领导将得到净化,党的信仰与追求(包括共产主义理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获得勃勃的生机,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欣欣向荣。
(5)、实现了制度创新,开创了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的新纪元。
我们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了广泛的制度创新。譬如,在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参议两院制,既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根本制度,也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使参议两院制明显不同于历史上的所有代议制制度。这一制度,一方面在参理员竞选过程中实行“政见代表制”,另一方面在议政员推举过程中则实行“精英代表制”;一方面使参理员要在尽量避免受特定出身或背景影响的基础上,积极客观地代表全体人民的声音和共同利益参政理事,另一方面又要使议政员充分代表其各自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或政党或社会团体的声音和特定利益参政议政;一方面在参理院实行专职化,另一方面在议政院却实行非专职化;一方面由议政院充分发扬来自各方面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由参理院正确实行对各方面民主意见的合理集中;一方面在参理院实行共产党党团一党团制(非共产党人只能以无党派人士的身份进行活动),另一方面在议政院却实行多党合作制与民主协商制等等。此外,我们还确立了和谐竞争制与科学民主制原则,建立了一元调控下的职能分立制与一元协调下的合作制衡制政治结构,既强调了党中央权威与政府权威,又实现了党内民主与两党总部竞选,从而丰富了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理论与实践。而这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不仅激活了僵死的政治局面,巩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而且还促使中国由新民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社会过渡,并由此开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新纪元。
3、改革的理论依据。
(1)、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意味着只能搞一元化的一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当然首先就要坚持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但工人阶级政党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多个。一百多年前的巴黎公社,就采取了多个工人阶级左翼党派共同参加普选活动的民主制度。一些发达国家的共产党组织也认为,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经历了发达的资本主义民主制阶段的工人阶级,只能选择多党民主制,也即多个左翼政党联合执政或轮流执政。既然资产阶级搞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专政的需要,那么无产阶级搞多党制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甚至有的共产党理论家认为,社会主义必然意味着左翼多党民主制,一党专制必然意味着不是社会主义。而我们要确立的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一党制,既不同于传统的一党制,也不同于多党制。
(2)、关于“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理论。“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理论认为,在组织有机体结构中,除了多元化结构和一元化结构之外,还存在一种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在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中,“一元”是一级元或上位元,“有限元”是次级元或下位元;“一元”反映组织有机体内的同一性或稳定性,“有限元”则反映组织有机体内的对立性或演进性;组织有机体内的稳定性必须通过上位元对下位元活动的原则性调控与平衡来实现,而其演进性则必须通过“有限元”之间的分立竞争机制与协调机制来实现;上位元总是体现着组织有机体的整体协调性原则,而下位元则体现着有限元之间的异质互补与同质相竞原则;在组织整体性原则规定的范围内,上位元拥有一定的最高调控权、制约权和裁决权,而下位元则拥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弹劾权和申诉权;上位元确定着组织有机体演进发展的方向,而下为元则提供着组织有机体演进发展的动力;上位元规定着组织有机体的根本性质与实质内容,而下位元则决定着组织有机体的具体运作方式与发展形式。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中的下位元数量与功能,既不是取决于上位元加强统一与效率的需要,也不是取决于下位元加强制衡与竞争的需要,而是取决于组织有机体的整体性功能在制度上长期获得最优发挥的客观需要。一元化结构是一种组织“板结体”内的有序僵化压力型结构,多元化结构在其初期则总是表现为一种松散组织混合体内的无序分化冲突型结构,而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却是一种组织有机体内的有序自由发展型结构。因此,我们应当根据“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原理来改革党政体制,并同时既要坚决反对政治一元化,也要坚决反对政治多元化。
(3)、关于“和谐竞争”理论。“和谐竞争”是由矛盾协调律演绎出的一个重要命题,它旨在解决存在共存性矛盾的事物的内在发展机制问题。由于事物的发展是绝对不均衡的,所以在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存在着普遍的差异,而普遍差异又构成了普遍联系的必要条件。普遍联系使不均衡发展的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既建立了相互依存和相互贯通的联系,又产生了相互离异和相互排斥的关系,于是就形成矛盾。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所以,没有矛盾就没有发展。矛盾又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即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而所有矛盾又都同时具有着两种属性,即同一性和对立性。当矛盾的对立性大于同一性时,矛盾就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这种矛盾的解决往往以激烈的突变方式进行;反之,矛盾就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而这种矛盾的解决则往往以比较平和的渐变方式进行。对抗性矛盾发展的结果只有两种,一种是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如革命力量战胜反动力量,真理克服谬误等等;另一种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如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曾导致双方“同时消亡”,并为新的对立双方即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所代替等等。非对抗性矛盾又可分为融合性矛盾和共存性矛盾,而其矛盾发展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融合性矛盾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最后总能达成对立面的融合,总能依据一系列原则,在一定的发展机制和条件下,通过矛盾各方的斗争、妥协与转化,而促使旧的事物平和地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如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的城乡矛盾和党内或人民内部不同意见之间的矛盾等等。在这里,矛盾之间的转化式融合是其显著特征。共存性矛盾的各种对立面却是长期共存、和谐发展的,它能够依据共同的基础和原则,在一定的发展机制和条件下,通过矛盾各方在共同所依赖的系统中的某种交换功能,来促使事物在维护系统质的根本稳定性的前提下,实现矛盾各方协调互补式或平等竞争式的和谐发展,如生命体内各器官之间的矛盾和政治体制中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以及当代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之间的矛盾等等,因此,矛盾之间的功能性共存就成了其显著的特征。在共存性矛盾的各对立面之间,异质互补、同质相竞是一个基本原则,异质互补的基础是同体异质分工协作,同质相竞的基础是同体同质竞位选优。于是协调与竞争就成为了存在共存性矛盾的事物得以发展的动力源泉。竞争产生系统活力,协调产生系统效率,同体性产生系统合力。有合力、有效率、有活力的系统发展机制,就是和谐竟争的系统发展机制。合力是和谐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效率是和谐竞争机制赖以发展的保障,而活力则是和谐竞争机制赖以运行的动力源泉。
若要使共存性矛盾能量获得和谐竞争机制的转换消解与整合释放,从而推动事物本身的和谐发展,那么就需要一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主观地夸大对立性,忽略同一性,使对立性极大,那么共存性矛盾就会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从而造成无序的混乱状态;如果主观地夸大同一性,掩饰或人为地抑制对立性,使同一性极大,那么共存性矛盾中的显性矛盾能量就会转化为隐性矛盾能量滞存起来,而抑制矛盾也就是抑制发展,所以这必然会造成表面有序的僵化停滞状态。所以在调控、处理共存性矛盾时,对矛盾的同一性与对立性比重,应大体遵循黄金分割法予以调控,既要使矛盾系统内的同一性略大于对立性,又要使系统内留有培育竞争活力的足够余地。这类矛盾系统的系统同一性孕育着系统合力,系统对立性孕育着系统协调进化的功能。而所有这些目标,都只能通过一定的机制来实现。这种和谐竞争的机制,已能被人工地建构起来。在建构和谐竞争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矛盾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它绝对不可能被强行消灭;强行限制或消灭矛盾的行为只能导致矛盾的恶性隐伏郁积;共存性矛盾的正确解决,不在于限制或消灭矛盾,而在于疏导和整合矛盾;矛盾同时也只能依靠一定的和谐竞争机制来自然解决,而不能依靠任何的一元化垄断命令机制来主观生硬地解决,也就是说,千变万化的复杂的系统矛盾群的疏导及消解,与系统发展动力能源的整合及释放,都离不开近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模型的一种和谐竞争机制。所以说,没有和谐竞争,就没有共存性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和谐发展。根据上述“和谐竞争”原理,我们就可以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一党制(也即一元调控下的职能分立制与一元协调下的合作制衡制党政结构)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4)、关于“科学民主制”理论。“科学民主制”理论认为,在政治组织运行方式中,除了独裁制、直接民主制、自由民主制、精英民主制之外,还有一种科学民主制。直接民主制是一种
最彻底的民主制,强调直接民主与议行合一;自由民主制是一种普遍、直接而推行自由多元化的竞选式代议民主制,强调民主与制衡;精英民主制是一种普遍、间接而推崇秩序化的察举、荐选或选拔式的决策精英层内部民主制,强调权威与效率;而科学民主制则是一种普遍、真实而推行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体制的竞选式代理民主制,强调兼顾民主与权威、制衡与效率,强调民主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开放性与民主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权威性,其本质是民主集中制。从政治体制的角度看,直接民主制是一种超现实的无党派民主制,难以在大范围内实现;自由民主制是一种非科学的内耗式民主制,它必然同自由多党制相联系;精英民主制是一种民主性不足的集体权威制,它一般同开明一党制或一党独大制相联系;科学民主制则是一种以合理制衡与和谐竞争为显著特征的人民民主制,它必将同符合一元调控下的有限分立元结构原理的民主一党制相联系。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集中必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应当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体,所以过于强调民主或过于强调集中的行为都是破坏民主集中制的形而上学的表现。民主集中制必须具体化、科学化和制度化,而科学民主制正是具体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一种当代民主集中制。
以上六点改革大思路,构成了宪政制度化的基本内容,这些基本内容也就是“新改革构想”的核心内容。“新改革构想”最早形成于1988年10月,系统提出于1994年12月至1996年5月,并在《现实社会主义的误区、困境与抉择》(1995年4月)和《关于十五年后中国新改革的思想提纲》(1996年5月)这两本小册子中,得到了原则性阐述。从1988年到1996年,我经历了“八九政治风波”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徘徊调整时期,目睹了东欧苏联共产党政权的垮台和民主化大潮给全世界所带来的历史性冲击,也和所有的中国人一样感受到了国内腐败现象的变本加厉和社会主义制度潜在危机的扩大。但我作为中国共产党人,从未动摇过对社会主义理想的信念以及对党和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心。然而,我也忧心忡忡地深切意识到,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是形势之所迫、大势之所趋、民心之所向、存亡之所系。不坚持改革,就只有亡党亡国!不进行深刻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就不会成功,社会主义事业就不会振兴!这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所以,为了让五星红旗永远飘扬,为了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条文早日成为生动的现实,我谨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在1999年—2002年间,加大对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研究力度。首先要创造一种思想民主、学术自由、政治宽容、政府鼓励的研究环境,只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应当支持,就不要压制;其次,应当允许在政治学界内部开展“百家争鸣”,并允许新改革理论继续完善,参加学术争鸣;再次,一定要加强党和政府决策层与政治学界广泛的接触和交流,以便争取在2002年就能够使我党拿出一套全局性政治体制改革的成熟方案,并使全党上下就政治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达成共识。
二、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会议上,一定要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会议的重大议题,并正式提出有关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构想、战略步骤和进度安排。笔者认为,以下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度安排值得我们参考研究:
1、2002-2007年,以实行党的纪检制度和国家司法制度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法治党”和“法治国”。
2、2007-2012年,以实行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宪政制度化进程。
3、2012-20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一百周年庆典前),以理顺政企关系、实现“两权分离”、差额竞选总理、推行党政分开为重点,夯实宪政制度的基础。
4、2017-2022年(2021年是建党一百周年),试行“两党总部竞选组阁制”,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宪政秩序,开创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新纪元。如果这一目标能够顺利实现,那么这一改革成果无疑将是我们给予建党一百周年的最好献礼,也是我们对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最好纪念(他在1992年曾有一个“30年后”的历史展望)。
5、2022-2049年(建国一百周年庆典前),巩固前期改革成果,并把改革开放政策继续深化、推进到各个领域,全面开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新局面,保证在2049年前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至少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在适当的时候,建议把我党“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更精确地表述为“一个中心、一个重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即明确我党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经济建设为重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其中,人的全面发展是根本目标,经济建设是根本手段,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
四、中国需要新一轮的思想大解放。不首先进一步解放人本身,就不能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所以建议党和国家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教育,维护法治秩序,另一方面要分清敌友,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扩大人民内部的人民民主,适当放宽对合法结社和新闻出版的限制,广开言路,兴利除弊,切实改善党和国家对社会团体与新闻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方式。当然,所有这一切都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
我的上述理论观点和建议也许不乏错谬之处,但只要我的理论观点和建议能够起到一定的抛砖引玉的作用,或者哪怕是发挥了一丝一毫的参考价值,那么我也就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艰难而伟大的历史进程,算是尽到了一个普通共和国公民和一个普通共产党人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我愿用我的第一本小册子中的最后一段话结束全文:
如果说我正在如履薄冰,那么就请帮助我早日穿越这浩瀚的冰湖,抵达那人民民主的彼岸吧;如果说我注定要落入冰窟,那么就请允许我火热赤诚的心灵,融化这千年的坚冰,开通社会主义的航线吧!”(1995年:《现实社会主义的误区、困境与抉择》中《后记:不信东风唤不回》)
华炳啸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于西大新区
[参考文献]:
1、《中国政治》,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93页。
2、塞缪尔P.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第5 8页。
3、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2—33页。
4、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第373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9页。
8、《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4页。
10、塞缪尔 P ?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第49 54页。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 383页。
13、参见苏伟《论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要津》,载于《探索》1999年第3期,第31 33页。
1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65页。
(本文曾于1999年12月提交有关国家领导机关,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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